美国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运作的主要法规_美国体育论文

美国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运作的主要法规_美国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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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00)04-0024-06

经过近百年的体育商业化操作和无数种类的法律纠纷,美国体育界目前已经能够成功地运用现有的联邦宪法和各州颁布的法规对业余体育、职业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其中代理法、合同法、劳资法已成为体育产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公共管理法,平等权利保护修正法,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害修正法,无理搜查侵犯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已经成为美国体育界的有关规定与美国联邦宪法发生主要冲突的法律条款,而美国联邦的判例法则在此类法院裁决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于1972年颁布的第11条教育修正法案,反托拉斯垄断法,劳动关系法,平等报酬法,人权基本法,反对年龄歧视法和残疾人保护法以及商标、服务品牌和许可证法等,已都成为体育运动管理中所必须遵循的法规条例。美国各体育联盟、体育组织所颁布的法规条例也与日俱增,1988年美国NBA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所达成的谈判协议就长达138个页码,而1997-1998年美国NCAA甲级学校的管理手册就长达482个页码,成千上万的体育管理法规条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管理和规范着美国体育的方方面面。

1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代理法

代理法适用于各行各业的经营活动。体育产业中也存在着全权代理经营某项赛事的商业活动。根据代理法规定,雇主必须向代理商做出以下三方面的承诺:一是遵循合同的责任;二是要向代理商提供服务的报酬;三是要偿还代理商在代理中的花费[1]。代理商也必须向其雇主做出五种信誉承诺:一是要服从雇主的期望和要求;二是要对雇主忠心耿耿;三是要对雇主的事务有足够的关心;四是要向雇主及时报告所有重要的情报或信息;五是要将合理的开支情况呈报给雇主[2]。体育产业经营中的运动员转会、劳资谈判、运动竞赛的策划等活动都可以按代理法的规定全权授予代理商来完成。我国足球运动员马明宇转会意大利佩鲁贾,就是通过意大利佩鲁贾经纪人卡洛维的全权代理完成签约合同的。而一旦代理失败并同时引起诉讼,雇主也有可能成为被告。但代理商如果违反了上述五种承诺中的任何一款,或雇员所做的是非雇主经营范围的业务,或雇员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合同签约人,雇主可以免于起诉。

2 合同法

体育产业经营活动中的运动员转会、租借,体育专职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聘用,体育组织或团体与电视、报纸和广播媒体的交易,体育商品的销售合同,运动场馆的租借,体育赛事组委会与赞助商的谈判,体育比赛的门票销售和纪念品发放,体育俱乐部的会员入会,大学体育奖学金的分配,体育竞赛规则的执行,体育运动器材、服装和用品的购买,体育比赛的计划和表演内容,运动队水平和出场时间等都可通过签约合同来完成。

签约合同的首要条件是签约双方对合同的内容都能接受,并且是互相受惠。比如,纽约大学队以20万美元的年薪聘用一位教练担任该校的足球教练员,聘用期为5年,这里纽约大学每年出资20万,而该教练员则以他的技术、才能、时间和努力以及不在这5年中为其他运动队执教为条件进行交换[3]。签约合同的另一个条件是签约双方都应该具有签约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签约双方都应该是18岁以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那些希望与18岁以下运动员签约的雇主,他应该知道这样的合同有可能被随时中断,只要违约方将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所应得的报酬还给雇主便可。

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完全违约或部分违约现象,通常是处以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来解决的,很少是以禁止令或修正令的方式来解决的。

弃权上诉和不追究法律责任是体育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受到“职责疏忽罪”的困扰,合同签约的某一方会要求另一方在出现职责疏忽时放弃起诉的权利。法院规定:“弃权上诉不适用于完全的职责疏忽和故意体育侵权(侵犯)行为”[4]。不追究法律责任和弃权上诉的性质相同,只不过弃权上诉是合同签约在事故发生之前,而不追究法律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事故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它是事故责任方向事故损失方支付一定经济损失之后的一种庭外解决纠纷的方法。

体育经营管理者在寻找达成一项弃权上诉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合同内容是清晰的、不含糊的和明白无误的,因为许多法庭如果发现某项弃权上诉合同中有语言上的缺陷或漏洞,则该项合同会被视为无效合同。因为法庭会认为弃权上诉方是不清楚其自身的权利或是非自愿签署该项合同的。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弃权上诉合同中有违反国家公共政策的内容,签约双方的谈判条件不平等,签约双方本身就存在着雇主和雇员关系的,签约内容涉及到完全职责疏忽和故意体育侵权(侵犯)行为时,这种弃权上诉合同仍被视为无效。另一种被视为无效合同的情况是,签约一方为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与少年运动员签署这样的合同,法庭认为只有少年运动员的家长及其本人同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3 体育中特殊情况的裁决

美国各大体育组织中的法规条例和管理程序绝大多数与美国联邦宪法相一致,并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但有些如运动训练和竞赛中的性别分类、兴奋剂检测、私立体育学校的社会活动等行为,正在与联邦宪法的某些条款如公共管理法,平等权利保护修正法,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害修正法,无理搜查侵犯法和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发生冲突。这里,美国联邦的判例法在此类法庭纠纷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3.1 有关公共管理法的判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规定,联邦法和各州颁布的各种法规条款并不适用于诸如私人经营的职业运动队、运动联合会、私立体育学校、私营高尔夫球场或体育健身和健美俱乐部等私营企业,因此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规定不受联邦和州法规的约束。但当私营企业与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二为一时,私营企业的管理法规就必须符合联邦宪法中对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条例。比如,美国职业棒球联盟是一个私营企业,1995年4月,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的执委鲍威尔·库恩规定女性记者不能进入该俱乐部的棒球训练房[5]。其实,这一规定是为了阻止世界体育专栏撰稿人麦丽莎·鲁蒂卡进入棒球训练房。麦丽莎·鲁蒂卡根据美国宪法中的公共管理法和平等权利保护修正法向法院提出上诉,其诉讼理由是该联盟犯了“性别歧视罪”。由于法庭发现该俱乐部的棒球训练房是由公共财政维修的,是市政厅租借给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并每年从中收取租金的一个场馆,因此它符合私营企业与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二为一的条件,法律上就必须符合联邦宪法中对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条例。所以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就必须服从联邦宪法的规定,从而使麦丽莎·鲁蒂卡的诉讼获得成功。

3.2 体育管理的合理化程序

许多体育运动联合会均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规定和条例,来实施其内部的控制和管理。但如果某一体育运动员联合会是属于国家和私人共同经营的企业,那么该企业的管理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合理化企业管理程序。宪法规定的合理化管理程序要求在涉及到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被剥夺、践踏或分配前,必须通知并征求当事人及财产所有者的意见。显然,没有一个体育运动协会会做出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决议。然而有些决定显然会影响那些受合理化法律程序保护的自由和财产利益。受合理化法律程序保护的自由是指人们没有贬低别人、损坏他人名誉和追查别人生计的权利。受合理化法律程序保护的财产利益,是指人们没有剥夺别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只有在根据权利规定范围内所提出的明确无误的要求被确认时才能取得财产利益。比如,大学奖学金的分配就是一种一直根据雇用职位和使用期限的操作规定来进行分配的一种财产利益。如果说运动员奖学金或运动成就奖金的发放不按照合理化法律程序进行发放,则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3.3 平等权利保护修正法

平等权利保护是美国国会的第十四条修正法规,它保证了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不受歧视。在体育运动中,平等权利保护是指运动员或体育管理人员的雇用或聘任不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年龄的不同而一视同仁。法庭通常会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审议体育产业和运动竞赛中的歧视问题。“第一个特别严格审查的标准是基于有无种族、肤色和宗教信仰的歧视”[6]。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来赢得这种法律纠纷的。“第二个审查的标准是基于有无存在既合法又合理的性别上的区别对待”[7]。上面提到的鲍威尔·库恩与麦丽莎·鲁蒂卡的“性别歧视罪”诉讼案就是鲍威尔·库恩不能提供足够理由而败诉的案例。但在一些其他业余体育运动竞赛的诉讼案例中,法院发现有两条可以成立的理由支持运动训练和竞赛中的男女有别,需区别对待。一是从运动员的安全和健康出发的。比如,当一位女性运动员试图参加男子橄榄球或冰球比赛时,由于高强度的冲撞和对抗,极易造成身体损伤,因此这样的男子运动训练和竞赛可以禁止女性的介入和参与。二是组织单一性别内的比赛,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性别歧视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只有女子比赛项目而无男子比赛的运动项目,如花样游泳。“第三个审查的标准是基于有无存在着经济或社会地位不同;身体或精神疾病和障碍的不同;运动队员的相互关系而产生的歧视”[8]。法庭倘若确认被告方能够提供充分理由,可以允许这样的差别存在而不负有任何责任,如某运动员被确诊为患有精神忧郁症。

3.4 无理搜查侵犯法

美国宪法的第四条修正法案规定:“人们具有对自己的人身、房屋和文件不被无理搜查的保护权”[9]。体育运动竞赛中的兴奋剂检测问题,比如对运动员尿样和血样抽查检测均属于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法案中所规定的内容范畴。但最近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只要被告方能够出具令人信服理由,兴奋剂检测是被允许的。不仅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还同意了对那些因滥用药物而有可能损害学生身体和安全的学校的学生运动员进行药物检测,以阻止学生滥用药物,维护学校的正常校风。

3.5 个人隐私保护法

美国宪法并没有特别规定保护个人隐私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却详细规定了哪些属于侵犯隐私的具体内容和行为。在体育产业和运动竞赛中侵犯个人隐私最常见的事例便是兴奋剂检测。进入运动队便意味着要公开许多隐私,因为体质测试、身体检查和医学关注都成为必须,所以最高法院同意对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范畴。但法官安东尼却用了很长的篇幅来阐述中学生不如成年人那样对自己具有较强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因为他们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该在他们离开父母之后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来关心和照顾他们。

在职业运动领域里,最近联邦法院规定: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的兴奋剂检测无需服从联邦宪法关于隐私保护的条款,而其他几大体育联合会的兴奋剂检测也同样不会受到宪法的责难。其实对职业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的最大挑战,是来自其联盟自身的法规条例或是由劳资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来达成的协议。

4 第11条教育修正法案

颁布于1972年的第11条教育修正法案旨在教育领域内消灭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资助。这条教育修正法主要涉及到中学和大学校际间的体育运动交流和竞赛。

美国教育人权办公室把第11条教育修正法在三个方面应用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第一,学校是否公正地将运动员奖学金按一定比例地授予男性和女性学生运动员;第二,学校是否在开展各项运动项目上做到待遇公正,利益相同,机会相等。教育人权办公室通过对场地、器材、宣传报道、政策规定、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方面来进行检查。第三,教育人权办公室还将检查学校是否向男性和女性提供平等和有效地展示其兴趣和能力的机会”[10]。通常情况下,女性往往能在此方面上诉成功并获得补偿。

5 反垄断法

像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主要是依赖于商业竞争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商业竞争就需要有商业上的竞争对手,竞争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为了推动自由市场的竞争,美国国会于1890年颁布了反托拉斯垄断法,目的就是要打破超级垄断,限制贸易壁垒。

在体育市场运动中,职业体育联盟却正在向超级垄断体育市场的方面发展,反垄断法在美国职业体育产生发展中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每个运动项目只有一个大职业联盟,这些大职业联盟几乎控制着每个运动项目的市场份额。然而,它显然与反托拉斯垄断法形成了尖锐的对立。但如果说能得到美国国会的听证会和最高法院的确认,则可以免除对反托拉斯垄断罪的指控。因为在美国,一旦被确立为托拉斯垄断罪成立,那将要被支解并需支付昂贵的赔偿金。如今美国的大多数职业球队价值不菲,运动员的工资更是以百万计算,反垄断竞争的实施,将会损害一大批人,包括联盟的组织者,运动队的老板,运动员以及整个联赛。

以前,业余体育组织不属于反托拉斯垄断法的管辖范畴。自从业余体育组织如NCAA具有越来越大的赢利能力,它也越来越成为反托拉斯垄断法检查的对象。许多成员组织、教练员、运动员及校友,已经以反托拉斯垄断罪起诉NCAA。在此,法院将裁决NCAA的垄断行为是属于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如果是属于非商业性的,则免于法律责任,否则将受到反托拉斯垄断法的制裁。

6 劳动雇用法

体育产业管理更多的是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因此管理者更应该熟悉和理解劳动雇用法。劳动雇用法有联邦劳动雇用法和各州的劳动雇用法两种。在联邦劳动雇用法中又包括全国劳动关系法、平等报酬法、公民权益保护法、反对雇用年龄歧视法和残疾人保护法。

6.1 全国劳动关系法

1935年颁布的全国劳动关系法真正应用到体育产业领域之中,还是各职业体育联盟相继成立了运动员工会之后的事。它明确了劳资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此,美国还成立了劳动关系委员会作为实施这项法规的权力机构。

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劳动关系非常特别。其一,职业体育运动员具有其他产业领域中的员工所无法比拟的运动才能,以致于他们每个人都具有与资方谈判的资本,这就为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运动员创造了一个交易的砝码。面对这样的情况,资方便开始颁布一系列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定运动员工资的最高额度,限制运动员的自由转会,防止对优秀运动员的垄断等。于是,成立运动员工会便是与资方达成各种互惠互利协议的最好方法。渐渐地,运动员工会的权利明显增大了。其二,运动员工会不同于其他产业中的工会,因为运动员这一职业非常短暂,其工会成员的更新率是其他任何产业工会成员的更新率都无法比拟的。这就要求运动员工会经常要将重要信息及时告诉新的工会成员。况且工会成员的利益各不相同,如果工会不能很好地兼顾大牌明星队员与冷板凳队员的利益,那么缺乏团结的运动员工会是没有力量的。1996年,NBA的几位大牌球星试图解散运动员工会,而NBA的执行主席大卫·斯特恩却坚持要保留运动员工会,其用意显而易见。

6.2 平等报酬法(EPA)

1963年颁布的平等报酬法,旨在禁止雇主因性别不同而对具有相同技术和职位的员工实行报酬上的区别对待。平等报酬法仅适用于基于性别歧视而导致报酬不同的诉讼,比如平等报酬不不适用于某位男性教练员因执教学校的女子足球队而报酬低于另一位执教学校男子足球队的男性教练员的诉讼。同样,当工作的性质不完全一样时,不同性别之间的诉讼也是无效的。比如,某位执教学校女子篮球队的女性教练员提出上诉,原因是她的报酬不如那位执教学校男子篮球队的男性教练员。法庭发现,男子篮球队的比赛能够出售更多的门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得到更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因此裁定他们之间的工作性质是不同的,不符合平等报酬的诉讼条款。

6.3 公民权益保护法

1964年颁布的公民权益保护法旨在维护公民多方面的基本权益,包括住房、教育、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等。公民权益保护法还特别禁止任何种族之间、肤色之间、民族之间、性别之间和宗教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体育运动竞赛中的种族歧视时有发生,特别是针对那些非洲美国人、土著美国人和亚洲美国人。他们在运动场上的机会往往没有白人运动员的机会多,因此这样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另外,男性教练员对女运动员的性骚扰或性攻击也触目可见,美国女性解放运动中这类法律诉讼也举不胜举。

6.4 反对雇用年龄歧视法

1967年颁布的反对雇用年龄歧视法旨在禁止雇主因年龄的原因而歧视雇员,这与公民权益保护法内容类似。美国没有那种达到了一定的年龄之后需要保护的规定,因此,人们可以因雇主在年龄上的歧视而提出上诉。

6.5 残疾人保护法(ADA)

颁布于1992年的美国残疾人保护法,旨在禁止雇主因雇员身体残疾的原因而歧视雇员。残疾人在申请职位时必须能够展示其胜任工作的能力,以表明其身体上的残疾并不影响其工作的完成。在审查时,雇主不能询问申请人有关残疾的程度或医学检验的结果等问题,雇主仅能就工作的性质和要求询问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完成。残疾人保护法还规定残疾人有权进入任何公共场所,这样,体育设施、体育馆、运动场、歌剧院、健身娱乐中心和公园等就必须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因此,一切对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均要遵循残疾人保护法的规定,“体育设施内部应该建造残疾人的进出口,残疾人的座位,残疾人的过道,残疾人的停车处,残疾人的更衣室,残疾人的浴室等”[11]。残疾人保护法规定:“残疾人也同样拥有参加体育和观看体育比赛的基本权利”[12]。

7 商标、服务品牌和许可证法

商标是企业家为了标明其产品品牌的一种标记。通常以一个词、一句话或某种象征性东西来表示。商标具有许多功能:它指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它表示顾客希望从商家手中得到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它象征着商家经营和服务的理念,它更代表着商家的投资方向,并区别于其他产品。有些商标比较独特,经营范围广,而有些商标比较一般,经营范围相对狭窄。一些大的国际体育用品商家均具有比较响亮的商标品牌。而服务品牌则是一种无形的标志,职业体育便是具有这种特性的服务品牌。如芝加哥公牛队,人们便能通过对其品牌的确认而得知其运动项目及其价值。许可证法这几年在体育产业中运用得最为普遍,通过对奥运会、世界杯以及美国国内职业联赛的赞助,便可得到使用奥运会、世界杯和职业联赛的会标、会徽和指定产品的许可证。而这方面的谈判内容和谈判技巧极为复杂。

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已经成为美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支柱产业,据美国经济分析商务部门的研究报告披露:“2000年美国的体育和娱乐消费市场将达到4000亿的差金容量。大概每一个美国人在花费8美金中就有1美金是用于体育和娱乐消费的,它大于美国一年的建筑市场的总容量,也大于美国一年的国防预算开支。”[13]毫无疑问,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制经济,而控制和管理美国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运作的法规条例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是美国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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