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与实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构建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成果转化论文,基地论文,系统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去的10年,全球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全球GDP的增长速度,这说明世界经济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发展,技术密集与知识密集增长模式的产物之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它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商业研究中心2010年10月的一个研究结果指出,美国海军实验室与私人部门签订的100多个协议对美国经济的影响超过50亿美元,平均每个技术转移协议能够支撑26个工作,这些工作的平均报酬比美国国内的平均报酬高出20,000美元。 美国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法律、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转化信息网络等措施,搭建起比较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可以分为科技成果转化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转化后三个阶段(如图1)。科技成果转化前,需要明确资金来源、人才储备、法律政策支持、发明所有权归属等问题;科技成果转化中,需要明确技术发明的情况、协议签订以及技术授权等问题,这两方面工作主要由研究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这三个阶段工作的成功配合,成就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成绩。 图1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美国科研机构包括联邦政府所属实验室、大学实验室、企业实验室和非营利科研机构四类。其中,联邦科研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政府管理的模式(Government Owned,Government Operate,简称GOGO)[1]和政府所有,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模式(Government-Owned,Contractor-Operate,简称GOCO),GOCO主要指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开发中心(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简称FFRDC)[2]。企业进行科研的直接目的是将发明应用于产品之中,有比较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而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联邦政府所属实验室和大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1 科技成果转化前的系统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前的系统分析延伸到了科技成果产生之前的研发活动,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美国在科技成果转化前重点做好了以下几点工作:科研机构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于支持研发活动;培养一流的科研人才进行研发;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技术发明所有权“放权让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 充足的资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 (1)联邦政府所属科研机构资金投入的特点 联邦政府所有政府管理(GOGO)的实验室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联邦政府的拨款。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开发中心(FFRDCs)的研发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政府资助一般占其资金来源的80%以上,非联邦政府性质的资助主要来源于大学、企业以及非盈利性组织,这类资助金额的比例一般都比较少。2009年,联邦科研机构获得约462亿美元的资助占全美R&D经费的12%,其中8%(309亿美元)用于联邦内部实验室(GOGO),4%(153亿美元)用于FFRDCs,此外,FFRDCs还从非联邦政府获得了约4亿美元的科研经费,占其当年总科研经费的约2.6%[2]。同时,一些资助计划也为科研机构提供了特定的科研资金,譬如2009年3月,《美国复苏和再投资经济法案》向能源部下属的国家实验室拨款120亿美元,用于国家实验室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资助大学、国家实验室的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联邦所属机构的经费主要虽然来源于政府资助,但是形式多样,包括固定拨款、竞争项目、计划支持等,其支持力度也比较大。 (2)大学科研资金投入的特点 大学研究机构比联邦实验室更加依赖外来资助,是美国第二大的R&D经费的使用者。2009年,美国大学R&D经费为544亿美元,联邦政府提供了326亿美元,占大学总R&D资金的60%,剩余的40%中有20%来自于大学自筹资金,7%来自于企业资助,5%来自于州和地方政府的拨款,8%来自于其他外部资金、捐赠收入[2]。多种渠道获得大量的科研资金是确保大学进行科研的重要因素。 (3)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 专门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技术孵化基金,二是部分许可收入。该类资金可以直接作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始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例如,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ANL)设立专门的技术孵化基金,该基金是许可收入的一部分留存收益,根据基本合同进行分配,每年可以提供的资金大约有45万美元;斯坦福大学设立的“鸟饵”(Birdseed Fund)基金和“差距弥合”(Gap Fund)基金也属于上述基金[3]。康奈尔大学规定:每年的约1/3的专利权使用费净收入分配给康奈尔大学研究基金会,用以支付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也包括申请专利、市场推广发明时发生的常规费用。 1.2 完善的法律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 从20世纪80年代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到90年代的《国家技术转移和促进法案》再到2010年的《美国竞争再授权法案》等16部法律,美国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从发明的所有权到商业化的转化过程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支持,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譬如,对于从事科研工作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的R&D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抵扣。奥巴马在2011年的《美国创新战略》中再次强调要简化研究和实验税收减免政策,进而为美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增加研发投资提供助力。这些法律法规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1.3 强大的人才储备——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美国在科技人才培养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和任命机制,政府、企业、大学紧密合作加强对人才进行全面的、终身的教育。依靠规范与完善的人才市场,使科技创新人才得到有效配置。美国人才竞争机制内容丰富多样,包括有岗位竞争、科研经费、科研项目、晋升、培训等。 根据美国2012《科学与工程指标》数据分析,2008年,全球的研究人员数量约为60万。其中,美国和27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拥有140万和150万,总共占全球的49%。联邦科研机构和大学培养的人才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引进外来人才比重也大幅增加,例如2009年有24700人获得美国大学授予的理工科博士学位,其中持短期签证的外国学生就占了10900人。美国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是美国科技水平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原动力。 1.4 发明的产权归属“放权让利”——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剂 对于发明,首先要明确规定谁对发明拥有所有权,尤其是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美国政府颁布的《拜杜法案》政府对受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做出了“放权让利”的明确规定,使得实验室拥有相应发明的所有权,极大地激发了实验室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1)联邦资助发明的所有权归科研机构所有 联邦资助大学、企业或者其他非营利机构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此种情况下的发明所有权归科研机构所有。但是得到所有权的科研机构要积极将发明进行商业化处理,同时将发明的许可费用与发明人共享,并将一部分剩余费用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当科研机构不能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联邦政府拥有对发明的“介入权”,即政府可帮助科研机构或者第三方对发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非联邦资助发明的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 非联邦资助发明常见于大学与企业合作的项目之中,然而每个大学的专利规定不尽相同。譬如,加州大学对发明做出如下规定:当大学出资时,大学将对发明享有所有权,而教师和学生与大学是雇佣关系,须遵守该规定;另外,斯坦福大学则规定:所有发明都归发明者所有,如果第三方资助该发明,则第三方对该发明拥有所有权。还有一些大学的发明政策比较中庸,将与发明有关的一切权利在发明人和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例如,麻省理工学院(MIT)规定:发明的所有权“按资助研究或其他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2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系统分析 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主要有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在此阶段,科研机构需要提供技术说明描述现有发明的内容和发展潜力,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发明进行宣传推广;中介机构发挥桥梁作用为发明提供评估、专利申请、市场推广、协议签订等服务,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中突出活动是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授权两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2.1 技术推广方式多样,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美国实验基地和中介机构的技术推广活动主要包括在实验基地自己的网站上宣传登载相关技术或是在第三方网站上宣传,给实验室筛选的特定的可能对技术感兴趣的产业部门发宣传推广邮件、在多种社交媒体发宣传帖、发布实验室的新闻稿、参加贸易和技术展览会等。例如,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会通过他们的图书或论文及报告等出版物或参与会议等扩大技术信息的影响力。 2.2 技术授权协议类型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研究与实验基地的技术授权行为可以发生在发明完成之前也可以在发明完成之后,无论是哪种技术授权的形式,合作双方都要签订一些协议签订来明确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一般的技术授权协议包括:“合作开发协议”、“为非联邦机构工作协议”,“人员交流”、“产业研究员协议”、“工业委派协议”、“工业界职员会员协议”、“用户设备协议”、“保密协议”、“谅解备忘录”等。详细的协议清楚的规定了协议双方所有拥有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尽可能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一些科研机构也会对协议做出特殊规定。例如,美国能源部所属的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开发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或非商业的使用权许可转让时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是美国人。当申请人是美国以外的人时,或者申请人与美国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时,签订此协议需要美国能源部的同意,因为能源部需要考虑此协议的签订是否有利于提高美国的竞争力。 3 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系统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阶段,将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拜杜法案》规定,发明的收益应该与发明人分享。然而,这一法案并未详细说明收益分成的具体比例,因此,联邦所属科研机构和大学进行分配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为了兼顾发明人、大学、被许可企业等多方利益,不同的大学或者实验室具体规定也不相同。依据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内容,发明人应获得至少15%的许可使用费收益。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3.1 固定比例分配法 固定比例分配法是指在获得的许可收入基础上直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例如康奈尔大学在减掉日常管理费用后,将净收入的33.3%归发明者,33.3%归学校,33.3%归康奈尔技术、企业和商业化中心。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发明人或发明团队可以从许可总收入中获得20%的收益。 3.2 超额累计比例分配制 超额累计比例分配制,是指各方利益主体分配的许可费比例,随着许可费用的梯度增长而浮动变化。这种分配方式比较灵活,与多劳多得相类似。下面是部分大学、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情况(见表1)。 4 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构建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构建分为科技转化前、科技转化中和科技转化后三部分,如图2。 4.1 科技成果转化前——技术发明准备工作 在科技成果转化前,首要解决的是技术发明准备工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科研资金问题。科研机构从政府获得拨款或者计划资金支持,从企业获得合作资助,或者从中介机构获得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多方资金汇集到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在优惠政策的激励下,通过中介机构与企业进行合作,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工作得到落实和开展。 图2 美国研究与实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系统 该阶段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政府、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企业。各个主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不同动力。除了资金以外,政府和企业可以提供项目需求,中介机构可以提供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最重要的是科研机构可以为技术发明的实现提供人才、设备和理念。由此,美国研究与实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正式启动。 4.2 科技成果转化中——商业化运作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技术发明推广和技术授权协议签订。该阶段参与的最主要主体是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科研机构会发布技术情况说明书(Technology Fact Sheets),要用简洁的语言描述清楚技术的内涵、商业机会和可供许可的领域,供潜在的被许可人查阅需要的技术。 中介机构对科研机构的技术进行披露、评估、专利申请、寻找合作伙伴,最后进行许可授权活动。企业也在寻找自己需要的技术发明,如果企业对技术具有浓厚的兴趣,那么企业需要提交商业计划书给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如果合作成功,科研机构与企业需要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以确保合作的实现。尽管政府在该阶段并未直接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来,但是政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费减免或者财政优惠政策也是在积极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 此时,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初步形成。 4.3 科技成果转化后——收益分配工作 在科技成果转化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许可收益的分配。该阶段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政府这一宏观主体的收益主要表现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加,社会科技水平的进步,国家竞争力增强等方面。其他参与转化的主体将对许可收入进行分配,专利许可收益按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许可收益被分为发明人收益、实验室收益、学校/科技转移中心管理费用或者授权费、技术转移专用资金等几个部分。除了获得直接的许可收益外,科技成果转化各参与主体还从中获得其他方面的收益。企业自身的生产力水平提高;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发表文章,召开学术会议,获得荣誉奖励等,中介机构除了会获得一定的用于以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外,还会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参与主体的资金收益也会以再投资的形式回流到科技成果转化初始过程中,至此,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完全形成。 5 结论与建议 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主体是政府、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企业,该体系以资金流动为纽带,通过技术发明准备,技术发明推广和授权以及技术发明的收益分配三个步骤完成科技成果商业化过程的集合。 根据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5.1 科技成果转化前——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和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撑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拥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例如,大学的科研资金不仅获得渠道众多,包括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捐赠等;同时,获得的资金量也比较大,美国的R&D资金投入多年来一直居世界之首,2009年的科研投入达到4000亿美元,对大学的资金投入也高达326亿美元。再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许多问题需要用法律政策的形式进行确定,包括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科研人才的培养、科研方面的税收优惠等。这些问题的明确,构建了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和氛围。 5.2 科技成果转化中——搭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平台 政府、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企业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承载体,这四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伙伴联盟,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持久的能力和才能,产学研结合才能促进生产力水平的真正提高。 5.3 科技成果转化后——收益分配机制激励作用明显 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发明人是对发明人知识以及智慧的肯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是最好的方法之一,因此,在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对发明者进行鼓励。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相当一部分归发明人所有,同时发明人所在的实验室、大学和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也都有相应的收益分配,这种做法使得发明人、实验室、大学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获得足够的资金和动力再次进行科技创新,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良性循环。美国科研实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构建与分析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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