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述了国内外火电厂环保自行监测情况。指出了我国火电厂自行监测存在各地环保管理归口不一,要求不同,导致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水平参差不齐,企业自行监测质量难以保证,信息记录与公开不够规范等问题。提出应开展火电厂自行监测技术指导,加强火电厂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发挥公众监督力量。
关键词:火电厂;自行监测;质量控制
引言
排污单位在污染源监测中应承担主体地位已在国内达成普遍共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已经明确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2013年,环保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污染源自行监测的开展。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根据总体部署,应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而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判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是否超标的有效手段,是验证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1自行监测的开展况
我国火电厂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其中燃煤机组占90%以上,其余为燃气、燃油、农林生物质机组或发电锅炉等。自环保部发布的《办法》要求后,各火电厂对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水、噪声以及企业周边环境几个方面开展了监测。但由于各厂厂内的环保监测机构设置不同、监测人员配置数量不一、监测人员专业水平不同,以至于全国有不少火电厂自行监测难以达到《办法》的要求。据统计,2016年开展自行监测的火电厂中,所有指标均监测的共计720家,仅占企业总数的68.8%,其他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遗漏。
2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
2.1信息记录与公开不够规范
当前火电厂的日常信息记录内容主要以生产过程为主,尤以生产运行情况、燃料分析结果最为详细,但对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等的记录不够全面具体,无法通过记录追溯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年度报告、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也仅是按照《办法》的规定格式填写,未能反映火电厂的特色。此外,信息公开虽处于监管状态,但全国部分电厂公开途径少、范围窄,无法满足时限要求,难以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2.2企业自行监测质量难以保证
火电厂在开展自行监测时,普遍存在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现象。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普遍存在着原始记录不规范的问题,如:CEMS及其他仪器检定后未及时更换合格证;维护记录内容漏项、不规范,修改之处无人签字确认;企业手工监测为手写数据,分析结果无打印件作为凭证,无法追踪溯源;等等。对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的,由于目前第三方检测市场庞大,且缺乏有效合理的管理,企业较难分辨监测质量的优劣,从而使得监测数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2.3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目前涉及火电厂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较多,但缺乏适用于企业自行监测的技术指南。各地环境条件不同、环保压力不一,管理要求也各不相同,从而导致各地火电厂开展自行监测的水平参差不齐,主要存在指标不全、监测频次不足、监测点位代表性不够等问题。废气监测方面,尽管《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相应的排放限值提出了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火电厂受条件限制,设置的废气监测点位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各火电厂设置的监测指标不尽相同,除燃煤火电厂普遍对 SO 2 、NO x 、烟尘开展自动监测之外,其他燃料类型的火电厂则开展自动监测的指标均有不同,尤其是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要手工监测的项目常常缺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对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但该频次不适用于日常监测。因此,各火电厂对手工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也各不相同,从每月1次至每年1次不等。废水监测方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未明确指出火电厂废水的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动监测为全天连续监测(废水为2 h 均值,废气为 1 h 均值)并实时公开,手工监测频次包括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监测并于次日公开[8] 。而在实际工作中,火电厂开展监测的废水指标千差万别甚至未针对废水开展监测,监测频次也很难达到《办法》的要求。厂界噪声监测方面,火电厂设置监测点位时,往往未充分考虑环境敏感点,布设不具有代表性,同时也很难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到按季度监测。对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火电厂虽普遍未开展监测,但监测频次也仅仅是满足《办法》中的规定,全年1到2次的人工手动监测,很难能够反应全年火电厂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火电厂自行监测质量保证
3.1开展火电厂自行监测技术指导、加强宣传。
抓住当前推行火电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契机,以填报许可证宣贯为主要形式,对火电厂监测人员开展自行监测技术指导。此外,环保部门还可以分批次、分地区组织火电厂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培训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企业开展指导。对自行监测的内容、规范及其管理办法进行系统化梳理,并重点对《指南》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中废水、废气、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等如何制定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及公开如何开展做出详细的技术指导。
3.2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和检查
在明确自行监测数据定位和自行监测要求的基础上,只有加强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才能提供支撑环境管理的有效数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内部质控,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和检查。政府部门应对排污单位的监测行为规范性进行评估,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自行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从而整体上提升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4火电厂自行监测质量控制
4.1烟气监测
自行监测开展受火电厂效益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废气监测有组织排放监测方面,根据《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当前燃煤火电厂正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尽管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火电厂依然是废气排放的重要行业之一。我国火电厂的监测指标主要围绕废气而设置。根据燃料类型的不同,废气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监测方式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对SO2、NOX、颗粒物,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企业数量较多,汞及其化合物则主要使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为精密仪表,目前火电厂烟气有组织排放自动监测仪器价格昂贵,故障率较高,维护工作量较大,因生产过程中进行实时不间断工作,所以日常管理与维护需要配置高技术的专业管理人员。部分火电厂因经济效益亏损所致,在自动在线监测的日常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仪器的备品、配件更新维护上难以保障。属地环境管理部门在例行执法检查时,要加大在这方面的监督力度,同时,考虑设置自行监测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营特别困难的火电厂自行监测财政补贴。以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精确。
4.2废水排放监测
(1)废水产生源。燃煤电厂的废水来源包括脱硫废水、冲灰水、工业废水、冷却水、厂区生活污水等,其中工业废水是反渗透浓排水、酸碱废水、含油废水、锅炉排污水、锅炉非经常性清洗排水等的统称。燃气电厂的废水来源包括工业废水、冷却水、生活污水等,由于含油废水、锅炉非经常性清洗排水的排放量较小,因而不再考虑。燃油电厂除没有冲灰水之外,其废水来源与燃煤电厂基本一致。(2)主要排污口及污染物。火电厂可能存在3类废水排口。一是废水总外排口,工业废水和(或)生活污水经此排口排放。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12),根据不同燃料类型火电厂的废水排放特点,结合现场调研情况,最终确定燃煤电厂监测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每月监测1次;燃气电厂监测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每季度监测1次;燃油电厂监测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每月监测1次。若生活污水不排入总排口,则不监测总磷。二是脱硫废水排口,燃煤和燃油电厂的脱硫废水经设施处理后从此排口排放。由于脱硫废水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因而考虑在此排口设置监测点。参照上述标准中关于脱硫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设定要求,并考虑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最终选取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作为监测指标,并确定每月开展1次监测。三是冷却水排口。火电厂主要采用直流冷却和循环冷却2种方式降温。直流冷却水排放量较大,其温度可能对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因而需每日监测水温。若采取了加氯处理,则需监测余氯,可安排在冬季、夏季各监测1次。对于循环冷却水,主要监测pH值和化学需氧量。若添加了水稳剂(主要是有机磷水稳剂)和杀菌灭藻剂,则需监测总磷,可按季度开展。
4.3厂界噪声排放监测
根据实地调研结果,确定火电厂最主要的噪声产生源包括发电机、蒸汽轮机等主设备,以及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辅助设备。监测点位主要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的位置,以及厂界周围敏感点而布设。监测频次执行《总则》中每季度至少开展 1次的要求,当周边有敏感点时应增加监测频次。
4.4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时,应按要求对火电厂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若无明确要求,则重点关注燃煤电厂灰(渣)场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的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根据相关标准及调研情况,确定监测指标包括 pH 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 1 次。PM10、PM2.5等颗粒物监测,可以在火电厂周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监测点,装置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与属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空气监测点联动。经对比分析后,可全年反应出企业生产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
4.5规范信息记录
火电厂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需明确监测信息记录的内容,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监测信息的准确性,也可在非正常工况下通过记录追溯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1)监测信息记录。主要对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作出规定,应按照《总则》执行。(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主要记录各机组每日的运行小时、燃料消耗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以及停机、启动等生产运行情况;每日燃料成分分析情况;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以及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和换袋情况等。(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要求。明确火电厂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的来源,并提出信息记录要求,主要包括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对于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去向。
结语
我国火电厂在开展自行监测的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指导。对此,可从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2个方面入手,在遵循《总则》原则、查阅现有标准和规范、实地调研及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明确废气、废水、厂界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等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并针对监测信息、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工业固体废物提出具体的记录内容和要求,用以指导火电厂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吴晓蔚.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达标研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27(6):57-60.
[2]张静,王华.火电厂自行监测现状及建议[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7,9(4):59-61.
论文作者:翟继超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标签:火电厂论文; 废水论文; 频次论文; 废气论文; 指标论文; 电厂论文; 企业论文; 《电力设备》2019年第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