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与新区工业化道路的开放_土地所有制论文

土地改革与新区工业化道路的开放_土地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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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4)-01-0024-07

本文论述的土地改革限定于新区土改,即新解放区的土改,它是相对于老解放区土改而言的。虽然新解放区土改的目的、达到目的的手段、效果等各方面都与老区土改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由于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执政地位等历史条件的变化,新区土改就有了许多与老区土改不同的特点。

一、土改之目的

新区土改的依据是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下称《土改法》)。此前1946年的“五四指示”和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旨在为夺取全国胜利创造条件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一些内容已不适用。因为,此时的中国共产党已完成了夺取全国政权的任务,面临的新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因此,《土改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明显的不同就在于它们对土改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后者的表述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22页。);前者的表述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2页。)。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之后,土改的目的已远远超出了战争年代,它至少体现出三层递进的含义:第一层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层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第三层目的是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三层目的,一环扣一环,上一层是下一层的前提,下一层是上一层的目的:不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就不可能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就不能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对土改的三层目的,刘少奇有一个很透彻的说明:“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区别于那些认为土地改革仅仅是救济穷人的观点的。共产党从来就为穷苦的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但共产党的观点从来就区别于那些慈善家的观点。土地改革的结果,是有利于穷苦的劳动农民,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一些穷困问题。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仅仅实行土地改革,只能部分地解决农民的穷困问题,而不能解决农民的一切穷困问题。”(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35~636页。)刘少奇所作解释的最后,补充出实现工业化的目的,是提高农民、乃至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就是说,除了字面上的三层目的外,土改实际上还包含了第四层目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个目的,实际上才是根本目的。

为什么新区土改的目的会出现大的变化?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形势、任务有了新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土改的目的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首先,土改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即从原来的战争环境下进行土改,变化到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下进行土改。战争时期进行土改,考虑问题的角度往往从战争出发,受严酷环境影响,同时又由于经验的缺乏,无法做到细致、深入、全面,这就必然会产生一些失误。后来毛泽东在总结战争时期的土改时曾说:“土地改革中发生偏差,也以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同时,也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387页。)因此,战争结束后,在新区进行土改必然要总结老区土改的经验教训,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下,也更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需要从长远的角度,包括党的执政、国家的建设等方面考虑。土改的目的,就不会再如战争年代那样单一。

其次,党面临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战争年代最重要的任务是夺取战争的胜利。在战争条件下考虑土改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土改成为有利于取得战争胜利的因素。也就是说,要通过土改使广大农民成为中国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成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支持者,成为中国革命胜利的坚强后盾。为此,必须争取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贫雇农的支持,孤立占农村人口小部分的地主富农。要达到这一直接目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事实也证明,通过土改,老区人民政治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促进了解放区经济的发展,为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人力、物力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战争已取得决定性胜利,在革命胜利的形势下,面临的紧迫任务发生了变化,具体地说,已经从夺取政权转变为在经济上恢复和发展生产,在政治上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等新的历史任务,而巩固政权的前提又是恢复和发展生产。面对这样的历史任务,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土改法》必然有所反映,必定将恢复和发展生产列为土地改革的目的,即“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再次,党的历史地位发生了变化。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为取得执政地位而奋斗。在取得执政地位后,考虑的应该是如何长期执政的问题,要长期执政,就必须既有短期目标还要有长期目标,既有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具体政策,还要有发展经济的战略规划。同时,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有了执政这一前提,中国共产党也就有了将自己的远大抱负与中华民族兴衰联系起来的条件,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工业化这一百年强国富民梦。工业化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毛泽东对这个问题有深刻认识,早在1945年他就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获得之后,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步骤,在若干年内逐步地建立重工业和轻工业,使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81页。)党在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必然要为实现自己早已确定的工业化目标而努力,反映在《土改法》中,即为新区土改加上了以往老区土改时所没有的“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一层目的。

二、土改之手段

要想达到目的,必然要有达到目的的途径,也就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土改法》共有六章,除第一章《总则》说的是土改的目的外,其余五章的内容阐述的全是土改的手段,包括《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从篇幅看,《土改法》用了比《中国土地法大纲》多一倍的文字来规定包括具体措施在内的土改手段。这说明,党对此问题比战争年代时更为慎重,力求做到详细、全面,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要达到土改的三层目的,在使用具体手段时就必须综合考虑,这在《土改法》中也反映出来。

如果只考虑实现第一层目的——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平分土地,或者照搬老区的土改办法。但事实上,新区土改并没有照搬老区土改方法,而是在吸取老区土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新政策,采取了一些新措施,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土地没收与分配上,对不同的阶级有所区别。

《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422页。)这里强调的重点是不分各阶级,统一实行“平均分配”,使之“获得同等的土地”,求的是“同”。但是,新区土改中,《土改法》强调的则是“区别”,对各个阶级与土地的没收和分配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求的是“异”。

最突出的是有关富农土地问题的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3页。)。这是一项有别于老区土改的最重要的措施。毛泽东在《土改法》颁布前曾给刘少奇写信道:“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的土地改革法,采取了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是完全必要的。”(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87页。)刘少奇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肯定保存富农经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人民政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一般地是能够争取富农中立的,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农,去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某些不必要的顾虑。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就都是有必要的,是比较地对于克服当前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对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为有利些。”(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38页。)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专门讲了新区土改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来龙去脉,并对此作出了“新区各阶层对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总的来说,反映是好的”的评价(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34页。)。众多研究者也关注到了这一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区土改中对富农之外的其他阶级、阶层土地问题的处理:

一是中农。从总体上说,党对中农的土改政策是一贯的,无论是在老区还是在新区,都一直注意保护中农的利益,力求不让中农的土地受损。但保护的程度还是略有区别。《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最初制定时并没有强调这一点,而是在实行后于1948年才专门就中农问题做出了一个补充的、带有弹性的规定:“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422页。)但在《土改法》中,如何保护中农的利益的规定则是明确的、硬性的:“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3页。)。

二是除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以外的其他阶级、阶层。《土改法》第五条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3页。)此前的老区土改,既然“统一”、“平均”,自然不必对这些阶级、阶层作出特殊的规定。此次作出规定,特别是“均不得以地主论”的规定,对保护这些阶级、阶层的利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既保护富农、中农,又保护除地主、贫雇农之外的其他阶级、阶层,是不是会影响贫雇农的利益呢?当然不是,贫雇农仍然是土改的最大受益者,“全国有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地获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七百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注: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275页。)。只不过新区土改不再像老区那样单纯从贫雇农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政策策略,目的就是通过区别对待不同阶级、阶层的手段,既不影响实现土改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第一层目的,同时又能实现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第二层目的。

第二,在土地所有权的处理上,加重了国有分量。

《中国土地法大纲》只有一项内容涉及土地的政府所有,即“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422页。)。而《土改法》中有五条内容涉及土地国有,除前述内容外,还包括“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5页。)。此外,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一般的农村地区,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6页。)。这实际上也为解决城市附近的土地国有问题,以利于国家今后的建设,特别是为发展大规模的工业,作出了一个颇有远见的安排。

加重土地国有的分量,这是在战争条件下、在没有夺取政权条件下难以做到的。此时做到这一点固然是因为有条件,更重要的是因为要利用这一条件达到土改的目的。具体地说,是要以土地国有为手段,为达到土改的第三层目的创造条件。因为很明显,与土地的小农所有制相比,土地国有不仅能为工业大生产提供便利,而且也能为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创造条件。时人共识,工业化不会建立在小农所有制基础上。因此,加重土地国有分量,实际上隐含了土地国有更有利于工业化这一前提,是在为实现土改的第三层目的创造条件。

上述两个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区土改手段明显不同于老区。这种不同的根源就在于如前所述,新区土改的目地已不再像以往那样单一,手段也因目的的变化而变化,不仅为了消灭封建土地制度,还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三、土改之效果

党在新区土改中为达到三个不同层次的目的,采取了不同于老区的手段,制定了如前所述的一些新政策,这些政策到底起到了怎样的效果呢?

首先,我们来看土改的第一层目的是否实现。众所周知,经过土改,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了。毫无疑问,它完满地达到了预定效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火力”集中在“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上,并不涉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剥削阶级、阶层对土地的占有状况,尽管这些阶级、阶层比中农、贫雇农占有更多的土地,但他们并不在被“消灭”之列。党为此制定了保护众多阶级、阶层土地利益的政策措施,使土改的阻力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了土改的顺利进行。这一方面说明这些措施能为党达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的目的创造条件,一方面也说明保持其他阶级、阶层对土地的占有并不妨碍消灭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充分体现出土改政策既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

其次,我们来看土改的第二层目的是否实现。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土改的确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解放到什么程度、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可以通过下表得到直观的认识:

土地改革对于农业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注:转引自程漱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9页。)

1949年

1952年

年增% 战前最高数及年份

粮食产量 11320万吨 16290万吨 13.1

15000万吨1936年

棉花产量 44万吨

 120万吨  43.1

 85万吨1936年

农业产值 100

149

 14.2

林业产值 100

171

 19.6

牧业产值 100

138

 11.3

渔业产值 100

217

 29.5

副业产值 100

151

 14.7

耕地面积 1.0亿公顷 1.1亿公顷 3.3

大牲畜数 6002万头

7645万头 8.4

 7151万头1935年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土改使农业生产力得到空前解放,大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农业生产力水平不仅迥异于土改之初,而且还恢复甚至超过了战前的最好水平。“农民一边分田,一边准备生产,情绪高涨。纷纷积肥、修堤、打坝、挖塘、增购耕牛农具。仅湖南一省,去冬(指1950年冬——笔者注)动工挖修水塘298000余个、堤坝22500座、渠沟合4139公里、山圳1940条,受益田亩750万亩……农民说:‘一想到脚底下是自己的田,就精神百倍,前几天出了气,今后要出力’”(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734页。)。由此,也体现出,实现了土改的第一层目的实际上也为实现土改的第二层目的创造了条件。换句话说,通过实现土改的第一层目的而去实现土改的第二层目的。

在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这个土改的第二层目的时,保护众多阶级、阶层利益的手段仍然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保护众多阶级、阶层利益的实质是保护生产力,保护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了除贫雇农之外的其他阶级、阶层的生产积极性,而关键又在保护富农的生产积极性。实施的效果是:“在完成土改后群众反映‘贫雇农得地开心,中农有利称心,富农不动定心,地主劳动回心’”(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34页。)。可以说,保护富农利益、保存富农经济的手段是对其他阶级、阶层生产积极性的鼓励,对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虽然土改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是,《土改法》所要求和预期的第二层目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是要能够为实现土改的第三层目的——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的生产力,因此,土改的第二层目的是否完全实现,关键看它是否满足了实现第三层目的的条件。

再次,我们看土改的第三层目的——“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是否实现?也就是说,土改是否为工业化创造了前提条件?“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改革大大促进了整个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恢复与发展,保证了全国人民粮食的需要量,增产了工业原料作物。农民的购买力也迅速提高了,1951年全国人民的购买力较之1950年增加25%左右……这可以看出广大农民群众在土地改革后购买力增长的趋势。农业生产逐年发展,农民购买力逐年提高,这就给我国的工业产品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国内市场。”(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843~844页。)这篇1952年关于土改的总结在事实的基础上预测出工农业良性互动的前景。

应该说,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的确为工业化创造了一些前提。但是不是满足了工业化的要求呢?这就需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一般来说,工业化过程中需要农业提供一些必需的条件:一是工业化所需的农产品,以满足工业部门不断增加的劳动力的消费和不断增加的原料需求;二是工业建设所需的资金和劳动力;三是工业产品的销售市场。

土改“造就了比我国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多的千千万万户小农,使小农所有制取代封建地主所有制成了我国农业中居绝对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而小农所有制,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和传统农业密切相联系而不是和现代农业相联系的。”(注: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0页。)对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是有共识的。1951年1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注:《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51页。)。因此,从理论上说,土改后农村的分散经营无法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但由于土改完成后党引导农民迅速走上了农业合作化道路,小农经济对工业生产的满足程度到底能有多大,我们就无从知晓了。

至于提供工业建设所需的资金,小农经济的力量显然是有限的,因此才会有后来利用工农业剪刀差来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只有向工业部门提供劳动力这一条,应该可以完全得到满足,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但事实上在土改之初,“农业人口无论就绝对数或是就相对数来看,都是不断地在上升而不是下降,而非农业人口则正好出现相反的情况”(注: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第61页。):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变动情况表(注: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第61页。)

年份

 1949 1950  1951

1952

总人口数(单位:万)

54167 55196 56300 57482

人数(万)  44726 46056 47626 49191

农业人口

占总人口的% 82.6

83.4  84.6  85.6

比上年增加% 2.98  3.4

3.29

人数(万)  9441

9137 8674

8291

非农业人口 占总人口的% 17.4

16.6 15.4

14.4

比上年减少% 3.2

5.1

4.4

也就是说,土改期间,农村并没有为工业化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其中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农民对土改的拥护和对土地的热忱,还因为国家正处于恢复经济中,大规模的工业建设还未正式开始。

至于为工业品提供销售市场,看起来前景是非常广阔的。但土改期间,农民所购买的工业品在严格意义上大都是手工业品,一方面,农民没有更大的财力来购买工业品,另一方面,小农经济性质也决定了它不必消费适合农业社会化生产的农业机械,而同时,工业部门本身也无法提供多少适用于农业生产的工业品。

综上所述,土改虽然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满足工业化需求的效果。所以,要通过土改后的农村生产力直接达到第三层目的——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实际上是有很大难度的。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土改后党会引导农民以农业合作化的方式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只不过后来出现了客观效果与主观意愿没能统一起来的事实。

四、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新区土改有非常明确的三层目的,为达到这三层目的,新区土改使用了不同于老区土改的手段,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启示:

土改的目的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既能高瞻远瞩又有雄心壮志。破坏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不仅仅体现在夺取政权上。“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38页。),“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国外的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7页。),这才是中国共产党人高瞻远瞩的雄心壮志,土改的目的完全体现出这种气魄。

土改的手段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既有坚定的原则性,又有高度的灵活性。土地没收与分配对不同的阶级有所区别,在消灭地主阶级及其土地所有制的原则下,采用了保护其他阶级、阶层利益的灵活手段;在土地所有权的处理上,加重了国有分量。由此,不仅完全达到了废除几千年来的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的第一层目的,而且在达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这两层目的时,也起到了显著效果。土改的手段不同于以往,它不但对过去土改政策和经验进行总结,而且以变化了的实际为根据,既实事求是,又大胆创新,将原则性与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

土改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效果。土改是改变中国历史的壮举,它“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除了封建剥削的基础,给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顺应了民心,适应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构建起新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一次伟大的历史性进步,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注:郑有贵:《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9期,第13页。)。因此,土改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需要特别具体指出的是,就实现土改的第一层目的而言,完全达到了预期效果;在实现第二、三层目的方面,有显著成效,但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目的。

土改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是不是降低了土改的价值和意义?如前所述,回答是否定的。土改已经释放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巨大能量,也取得了世人公认的巨大成效,我们不能以今天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去要求土改时的生产力。这里所说的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只是就工业化这一衡量标准而言的。如同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样,土改也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十全十美的效果。尽管土改为工业化创造的条件有限,土改并没有满足工业化的要求,但是它毕竟起到了推动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作用,它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工业化理想搭起了桥梁。其巨大的作用、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为农业合作化提供了直接前提:没有土改,就没有农业合作化;完成了土改,就具备了农业合作化的条件。而理论上,农业合作化是工业化的前提,社会化的工业大生产也需要相应的农业大生产。所以,我们理解土改“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时,应该认识到,土改并不是工业化的直接条件,而是间接条件,是土改为工业化创造了农业合作化这一理论上的直接前提。

虽然土改的客观效果与预期目的有一定距离,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制定的土改目的或实施土改的手段不符实际。恰恰是通过土改的目的与手段,展现出执政伊始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将土改与埋葬旧制度联系在一起,而且将土改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中国的工业化联系在一起,归根到底,与消灭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联系在一起,表现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以及中国共产党人高瞻远瞩的雄心壮志。站在新时代回溯土改,我们会发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正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一贯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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