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有企业与改革(二)--兼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一股”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2014年:国有企业与改革(二)--兼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一股”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2014年:国企与改革(下)——兼评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污名论文,国企论文,国资论文,兼评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五、关键是端正国企改革方向

       国企改革关键是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如加强国企,维护和强化经济平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济学分析和事实都证明,“不平等的代价”沉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许多国企和大量国资存在并有效经营的一个宏观效应,就是在国民财富的创造和分配中抑制了基尼系数继续攀高,并为控制财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和制度性保证②,体现了追求实质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取向和政策取向。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调整国企股权结构的改革,必须依据宪法在大局上维护、增强国资的主导作用。如果真以“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和检验国企改革的标准,那肯定是错误的。

       这种话在自命不凡的美、英右翼政治家(如里根、撒切尔)那里,也属于“只做不说”的天机,且还要再辅之以“只说不做”的“公平就是机会公平”的政治忽悠,真的把那里许多老百姓都给骗了。明明私有化、自由化和官商勾结(即权贵资本主义)使经济不平等加剧了,民众生活更艰难了,但由于主流政治家、经济学人和媒体的欺骗,这些老百姓却还自以为“我们有世界上最多的机会公平”!这不是天方夜谭。美、英知名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包括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销“机会公平”的著作、教科书或长篇报告就是这么写的(另文分析),国内有些人就是视而不见。

       但是,在中国体制内有人在央视上就这么公开说穿了,且还在炫耀。直说出来好!这比那些躲躲闪闪、含含糊糊、言不由衷、投机取巧,甚至是“卖拐”的人好一百倍。这种现象反映出当前体制内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明显的思想理论混乱,且牵涉到关键部门和某些有影响力的干部和国企管理者。

       国企改革向何处去?

       这还真是今天的一个关键问题。社会各方面已经在议论纷纷、说三道四。国资委的干部说,要“消除‘国退民进’、‘国进民退’的争论,扫除思想上……的障碍”[1]。这是做不到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种现象说明,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发表以来的几个月里,那些围绕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各种弦外之音,至此也应该清理一下了,以避免其对制定具体改革细则的干扰和误导。国企(包括国资)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国防体系的钢筋铁骨,是维护实质性公平正义的定海神针。国企存在的弊端要坚决改,“浴火重生”,但改革方向要正。改革是“利益众生”的人间大事,而不是几个亿万富翁和贪官污吏“欢喜奉行”的“密室(金钱)政治”。改革不能犯颠覆性错误,改革方向要端正。

       (一)党中央“有的放矢”: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加强国企,国企不能削弱,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在2014年3月的“两会”期间,习近平针对那种要削弱国企、利用国企改革发大财的颠覆性倾向,两谈要坚持国企改革正确方向。第一次是3月5日下午,他在参加国企重镇上海市的人大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深化国企改革是大文章,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国有企业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2]第二次是在3月7日那位央企董事长在央视发表要学撒切尔私有化的言论两天后,他在3月9日参加安徽人大代表团审议时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3]

       这也是无巧不成书。1997年安徽省国企改革“抓大放小”、“招商引资股份制改造”、“职工持股”,有的地区召开十万人大会动员卖国企、分国资,一些私人或获取暴利、或官商勾结借机把国企变成家族企业,在全省国企改革“大跃进”中,国资流失和银行坏账明显增加,劳资关系紧张。东北辽宁等地也程度不等地存在这种现象,特别是银行债务悬空严重,以致一些地方被银行视为不能贷款的危险区域。当时,这些情况都被有关方面反映到中央,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鉴于此,这次习近平在安徽省代表团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再提“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其有所指,应当让今天体制内的一些人清醒过来:什么国有股越少越好,什么学习撒切尔从设定私有化企业黄金股到最后彻底放弃之,这些想法一旦变成现实,是“加强”国企、“共同富裕”,还是削弱、消灭国企,“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答案应当是不言自明的。至于那些想故伎重演、内外勾结、浑水摸鱼、瞒天过海、偷梁换柱者,也该有所警醒了,撞车翻船、锒铛入狱时不要怪党和国家“言之不预”,没有发出“拨乱反正”之声。当然,这种“勇敢分子”和贪官污吏一样,什么时候都有一些。

       我们不妨在今天的一片嘈杂之声中再静观一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论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4]

       不难看出,这里说要积极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性质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有利于增强国资,有利于各种资本共同发展。国资要“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就是说,在不同性质企业的“交叉持股”中,国资原有价值不能减少,只能增加,且市场竞争力还要增强。这些言简意赅的内容,难道支持什么放弃国资控股、国有股越少越好甚至归零和准备大规模出售中小国企的奇谈怪论吗?日本企业“交叉持股”是一大特色,20世纪80年代中国发展企业集团时就在学习。因为它确实是日本的企业、企业集团间在尊重传统包括尊重既有控股者的前提下,用来增强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重要方式,而非《史记》所说的“使尽心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求“老子天下第一”的阴谋论。全国工商联某领导可能是对后者心领神会,故而才会说反对“国资一股独大”,以实现私人资本的“控股权和发言权”[5]。

       如前所述,一些大私企的控股者或代言人也表达过这种意见。问题是,按照这种意见,等于直接否定了党中央主张的发展各种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那种“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单向改革国企、国资,即取消“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实现“民间资本……控股权”!如此一来,中央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岂不是被弄得面目全非,成了全面发展“私有化”的红盖头?瞒天过海,掩耳盗铃,有这么容易吗?政府难道就因此而“缴械投降”吗?在一些政府干部的言论中确实透着这种意思。“魔鬼藏在细节里”。中央领导眼明嘴快,一语中的,“两会”间直言:“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一些政府干部急不可耐地限时、限量“改革国企”,有根据吗?私人资本就是不来,即使来了也要反“控股”,即用私人“一股独大”颠覆国资“一股独大”,你们怎么办?这可是让国企经理“下课”也解决不了的问题,除非让国资减值减量,反全面深化改革《决定》而行之,卷旗缴枪。

       (二)国企改革要维护国资主导作用

       大量国资存在并在国企得到有效经营的一个宏观效应,就是在国民财富的创造和分配中明显限制了少数特殊私人利益集团暴富的空间,抑制了财富、收入基尼系数继续攀高,并为减少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和制度性保证。所以,调整国企股权结构必须在大局上有利于维护、增强国资的主导作用,这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反过来,国企和国资越来越少,就意味着财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越来越重。同时,所谓机会平等也将越来越是个美国式“神话”。

       这里以工业企业中的资本、利润分配关系再来进一步说明其道理。

       1.年度数据分析

       2012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76.8万亿元,利润总额为6.2万亿元。其中的国企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计为15.2万亿元,利润总额为5515亿元,占比分别为19.7%和9%。私企、港澳台企和外企(其他企业未计入)的资产总计为32.5万亿元,利润总额为3.4万亿元,占比分别为42.3%和55.2%[6]。这种不同性质企业的资产、利润对比关系揭示出一个经济常识:在企业资产构成中,非公有制企业占比高,其所得利润就相对地水涨船高,国企资产占比少,则其所得利润就相对地水落船低,且不说这里在国有单位的资产、利润中还没有扣除非国有投资人的资产和所得利润。那样的话,国有单位的资产、利润都还将进一步减少。

       2.跨年度数据比较分析

       在2002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利润构成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占比分别为60.9%和45.5%,其余较少部分属于非国有企业。时至201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利润比重分别下降为40.6%和24.5%[6],比2002年分别减少了20.3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而下降的部分,即是非国有部门所得的增加部分,其中绝大部分又属于私人投资者所得,这意味着这些人的财富(资产)、收入(利润)都快速地大幅度增加了③。

       在其他产业领域中,如建筑业和服务业等,由于各种各样的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企一般都处于快速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资产、利润占比还在不断上升,全国的生产性财富及其带来的收入也有越来越大的比例落入了私人投资者手里。农业中也有私企、外企和专业大户等在发展,其收益也远远高于普通农业劳动者。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些人说的“双赢”格局(各方的资本、利润绝对数都增长了)中,私人投资者所得的财富、收入已远远超过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企所得。这种一多一少,且多者越来越多,少者越来越少,而以间接税为主导的税收结构、低福利制度也不利于或尚不能有效调节财富、收入分配差距,能不贫富分化吗?另外,私人部门的财富传承由“继承性主导”,这也减少了西方学术界说的那种经济机会平等。

       事实上,也正是在这期间,尽管国家统计局承认对于高收入家庭的调查存在某些缺失,但2003年至2012年中国基尼系数还是一直处于0.47以上。另外,虽然统计局没有公布中国的财富集中度,但来自大学研究机构的分析显示,中国的财富集中度(即财富基尼系数)也从2000年的0.55提高到了2010年的0.76[7],而财富是能够带来大量收入的。还有学者测算出在影响中国基尼系数的各种因素所占比重中,私有经济因素占58.94%,其他高收入因素占9%。“这说明私有经济的相对过度发展是形成基尼系数过高的主要原因”[8]。

       基尼系数上升反映出经济不平等增加。在这种结果不平等之下,政府倡导的属于形式平等范畴的“机会平等”对于大多数人就可能成为一个世界银行报告所说的美国式“神话”[9](6)。因为富人群体与其他中低收入群体的机会不可能是一样的,并且会发生代际传递。这种判断不仅可以出自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而且在新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那里也能够得到某些支持。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极右派学者哈耶克就直言不讳地承认:“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的机会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10](121-123)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凯恩斯主义者克鲁格曼曾以美国企业所有者为例,就“继承性主导”的财富代际传递指出,这里更没有机会平等,“美国富人榜前十名中有六位是财富继承人,而不是白手起家的创业者。并且如今那些经济精英的子女一开始就拥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事实上,不仅多数美国人不是企业所有者,而且企业所得以及绝大多数的资本收入,都越来越集中地汇聚在少数人手中。1979年,1%收入最高的家庭得到了17%的企业所得;到2007年,这同样一群人却拿着43%的企业所得和75%的资本所得。但这一小群精英却得到了大共和党全部的爱和它政策层面的多数关注”[11]。克鲁格曼可不像某些中国公务员和大学教员那样专门宣传什么机会平等与财富、特权没有关系的不实之词。他的名言是:“虽说‘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的原则听起来不错,但二者的区别基本是臆想的。一个结果高度不均的社会,基本上也必然会成为一个机会高度不均的社会。如果你真心相信全体美国人有权在起跑线上得到平等的机会,那就应该以此为理由行动起来促进平等。”[12](191)所以,事实和经济学理论都从不同角度提示了一个简单的常识:今天只有加强国企、加强国资,才能有利于维护、增强社会主义经济平等,增加机会平等,并控制、削弱经济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当然,在加强两者的具体做法和形式上的衡量标准有一些区别③,但实质上二者是一枚金币的两面。今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忌忽视国有资产维护经济公平的重要功能,千万不能对无原则地大量减持国有股权和出售国企掉以轻心,千万不能对国民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比重越来越小掉以轻心。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有关部门要仔细权衡调整国企股权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13]和保持国资主导地位的关系。拿破仑说过,从伟大到渺小只有一步之差。

       (三)“咬定青山不放松”

       国企改革要有辩证的战略思维,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国企、国资的进、退配置应当是一个有变化的动态过程。“到什么山唱什么歌”。但就国企改革发展大方向而言,必定是“加强”即“进”。为什么?因为,只有国企、国资保持了前进大方向,才能增加社会主义经济平等(“共同富裕”),增加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两位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痛批贫富分化的后果,说“不平等的代价”沉重。反之,增加平等则促增长、发展和稳定④。

       其实,这种改革的辩证法和方向本身就已经在30多年的国企改革、国资布局调整中体现出来了。自1990年代国企改革在困难复杂的环境中“杀出一条血路”以来,在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和统计局发表的年度数据中,都可以看到国企发展、国资保值增值、科技进步、利税增收的数据。进入21世纪以后,国企已经越过艰难困苦的拐点,进入了在改革中持续发展即“加强”和“进”的新时期。与此同时,2008年前的非国有经济也在外需拉动下超高速发展。

       问题在于,两者共同发展至今,国民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比重已经下降到30%左右,经济增长的收益越来越多地落入了非国有部门少数企业所有者和其他少数人手中,居民的财富、收入差别越来越显著,有支付能力的消费滞后于生产能力的快速发展,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宏观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不断受到挑战,社会矛盾也在发展。

       怎么办?

       ——1970年代至今,“欧美模式”的经验提示是“不平等的代价”沉重。出路是改革当前偏向极少数富人的再分配和政治机制。斯蒂格利茨指出,美国“日益加剧的不平等……(有)削弱宏观经济的作用”,“高度不平等导致一种效率和生产率都较低的经济”,等等。简言之,“经济的不平等付出高昂代价:降低了的生产率,降低了的效率,降低了的增长以及更多的不稳定……最严重的也许是,我们的认同感遭到了侵蚀,包括公平竞争、机会平等、亲如一家的感觉”[14](79,84,104)。而要直接解决问题,重点是在再分配上做文章,如改革税收、转移支付和福利制度等。但是,美国、英国建国以来的历史表明,能够像罗斯福、约翰逊“新政”和“贝费里奇报告”那样改变经济不平等状况的年份,是罕见的。造成不平等容易,反过来增加平等、缩小不平等差距却难上加难,且一时间增加了也难以持久,挡不住大资本集团“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反攻倒算,特别是挡不住以反“社会主义”+反“民粹主义”名义进行的强拆福利国家的“回头浪”冲击。“金钱政治”根深蒂固,作用巨大,需要改革。但是,“怎么办”,“从何着手”,却是“狗咬刺猬,无法下口”。反过来学习“颜色革命”,“占领华尔街”、“火烧欧洲”,街头政治也无济于事。

       ——中国也不乏对经济不平等负面作用的深刻体验,并在改革中提出了“共同富裕”目标。靠什么?离不开改革再分配(如增加直接税比重,正确选择适合国情的福利制度),也更离不开国企、国资在要素分配上维护、增强经济平等,以及为再分配提供资本、资金支持的重要作用。不然,假设几十万亿元国有净资产都私有化,上百万亿元债务也在私有化中灰飞烟灭,估计基尼系数“爆表”是立竿见影的事,等中国富人都变成外国人了以后才有可能降下来。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改革国企内部收入失衡)和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加强”国企、国资以增加经济平等和改善民生是必然选项之一。平等公平促增长、促发展、促稳定⑤。

       所以,今天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由于时过境迁,那种主张重新大卖国企、国资及再次大幅压低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份额的“美国式”意见绝不可取。国企改革决策者要有辩证法的大智慧。当年在特殊情况下安排国企、国资退出了一些不重要乃至比较重要的领域,为改革赢得了时间,保住了国企控制力和社会平等所需要的经济底线。今天由于“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15],就要与时俱进,在新一轮“凤凰涅槃”中增强国企、国资大发展的战略主动权和物质基础,更多地积蓄、组织开展国企战略进军的雄厚力量。同时,对目前已经胜算在握的经济领域和国企,凭什么要将控制权和巨额收益出让给国内少数私人和欧美资本?

       简言之,今天在策略层面的国企、国资之进退、“交叉持股”等,都是为了实现“进”,而不是要把国企、国资变成一种趋向“最小化”乃至于归零的颠覆性运动。星移斗转,今非昔比。20世纪90年代那种国企大踏步退却战略已经是历史了。时光不倒流。

       (四)实例分析:国资委关于国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四种(界定)形式”没有体现国资维护、增强经济平等的关键功能

       维护、增强经济平等是国企、国资的重要功能,也是衡量其进退的一个重要制度性标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企改革与欧、美资本主义私有化的重大区别。调控经济、公共服务、产业引领、促进就业、国防建设、外部性等因素都可以是国企存在、发展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制度的国家存在某些共性。但若在调整国企股权结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漠视国资维护经济平等的功能,再忽视国企中工人阶级的利益,国企改革就可能与资本主义私有化趋同,最终演化成为一场制造亿万富翁的邪恶闹剧。

       1.对降低国有股比例忽视经济平等的分析

       过去(2006年前后)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国资委曾按国家安全、产业重要性、技术进步等制定过不同领域国企保留国有股的比例标准。这些标准受到一些批评。一类批评认为,这些标准含混,没有体现国企、国资保障社会公平的关键功能,丢失了理论和道义制高点,国资“退”多了⑦。另一类批评认为,国企、国资就不该在市场里存在,“退”少了[16]。2014年年初国资委表示,正在“初步考虑……(通过)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来确定国企、国资的去留,其已定的“四种(界定)形式”如下:“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其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其三,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其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17]

       这里的前三类国企(含投资公司)的划分标准与过去的标准基本相同,按一些人的观点,它们在15.9万多家国企中是极少数或少数,就是在其中8000多家大型、特大型企业里是不是大多数也有待证明。同时,就是这三种类型国企改革能不能贯彻国资委的标准也存在异议。例如,正是国资委这些权威观点在《求是》发表后不久,如前所述,中石化董事长就在中央电视台表示,“对于我们(国有的)股份,没必要拿手里干什么呢?”而且,这已经涉及大型、特大型国企大量国有净资产、净利润和经营的国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和煤矿等)转让给私人、外资“造富”的问题。

       只是第四类“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在数量上主要指中小型国有企业,也包括一些大型企业。一原国资委干部指出,“将来第四类应该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战场。……(但)从央企的数量上看,这样的企业(也)占到80%~90%以上”[18],其中一些在竞争性领域,一些在科技领域,一些是在公共服务部门等,估计全国要涉及的有15万家左右。这也要涉及大量原国有资产、利润及其他经营性资源的转让,及出售一批企业和许多职工是否要因此而“下岗”、“减收”的大事。问题是,这里的划分标准非常模糊,什么是“需要”和“不需要”,让人不得其要,当事人的自由操作空间很大。其结果很可能一方面仍是“造富”,另一方面则是上千万职工或将成为新私人业主的雇工,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将因“减员增效”、企业“关停并转”而像20世纪90年代上千万国企职工下岗一样而下岗。不同之处是现在有一段时间的失业救济金可拿。

       但更实质性的问题如下:

       ——国资委现在划分前三类国企的政治(如国家安全)、产业或技术等标准同过去一样,并没有哪一条体现了国资维护、增强经济平等(或说促进“共同富裕”)、社会公平的关键功能。也正因为存在这种意识上的偏差,有的干部才提出了减少绝对控股国企数量及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国有股都“尽可能降低”的“改革”意见。如绝对控股就是在极少数国企中保持51%国有股的最低标准,相对控股就是在更多一些国企中“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宁少勿多。不然,国有股全部退出,利用黄金股来控制企业也不错。至此,国资委是不是也应当想一想,这些标准有利于多保留一些国资和国有净利润吗?如果这样做,在存量上要出售多少国资,让出多少国有净利润,或者需要在“增量”上引进多少不可能得到的天量“民间资本”才能达标?这样做将制造出多少高高兴兴发“改革财”的“亿万富翁”?难道经济平等或“共同富裕”不需国资委的改革设计者们操心?难道国企改革就是让“富人愈富”,而将在美国已经被一些著名经济学家视为神话的一点“涓滴效应”留给老百姓?

       ——国资委这样做,虽然突出了“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的作用,但是,这种“判断基准”与欧美搞国企私有化时也是主要考虑政府“控制经济”的需要(含国家安全、公共服务、外部性等)有什么原则区别?如无实质性区别,为什么要与欧美国家的资本主义政府趋同呢?

       ——第四类“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的表述就更有问题了。首要问题仍然是根本不管这样做会增加多少经济不平等和机会不公平。其次,至于要控制的内容则根本不予说明。当然,其大概意思应是指这些国企对于政府控制经济重要不重要。对“控制”经济不重要的就是“不需要”?那么,老问题就又出来了:这样做会出售多少国企、国资并影响多少工人的就业稳定性和收入?由此增加的马太效应是不是社会主义政府应该考虑控制的对象,或者说,中国经济领域的马太效应是不是“需要”政府利用国企、国资(还应该包括集体经济)去控制的对象?如果承认是,那么,出售这些国企、国资还有什么硬道理、大道理可讲吗?

       另外,这里国资委采用的“社会资本”概念也有问题。这种概念包括私人资本及各种机构资金(如社保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公司)等。采用它似乎可以淡化“非公有制经济”、“私人资本”、外资容易引发的敏感问题,但是,由于“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的主要指大量中小国企,特别是小型国企,各种市场化的投资机构对它们是缺乏兴趣的,有较多投资、收购意愿的只能是部分中小型私企。既然如此,国资委也就没有必要借“社会资本”的概念来“淡化”什么了。其实,国资委干部遣词用句比较矛盾,有时候他们也直接使用“非公资本”概念[17]。

       2.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有完没完?

       国资委还表示,“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大力吸收各种非公资本[17]。但对“逐步降低”有没有“完成时”却没有作出回答。

       这样做的目的呢?国资委认为是“一方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17]。但问题是:

       ——国资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有一个关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国企的股权结构分散到什么程度才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理论或科学标准吗?不然,凭什么主张要一味地“逐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有没有一个底线,有完没完?目前,国资委保持沉默。是不是降低国有股权比例的改革也是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呀?目前,底线是看不到的,有的地方投机取巧、心领神会,或赶快表示“不设下限”(如广东省、贵州省某些干部⑧),或坚决表示“相当一部分行业,国资会全部退出”[19]。

       确实,现在降低国资、国有股比例的想象和自由操作空间非常大。这种异常现象提醒我们,应该要求国资委在调整国企股权结构的改革方案中,按照国企、国资维护和增强经济平等的新原则,结合改造其他已有原则,重新制定相应的国有股调整标准(相关政策性建议在第六部分)。并且,还应该要求国资委完成、公布至2021年时全国计划出售的国资、国有股总量和招商引资总量的预测报告,及对那时全部国企存量、国有净资产和净利润存量、各类型国企股权结构等的预测报告。当然,也应结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由国家统计局提出对那时国民经济中全部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比例的预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兹事体大,不能打马虎眼,更不能“以己昏昏,使人昭昭”。

       3.国资委安排国企或国资进退以“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十分脆弱

       因为,国资委按照“控制经济”及产业、国家安全、技术等具体要求制定的国企分类改革标准,是很容易被推翻的。美国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仅占3%,政府不是一样有其他办法控制经济、减少外部性(如保护环境、资源等)、大笔经费持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并保证了美利坚比谁都安全吗?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这种现象。中国要不要克隆,以彻底化入这种两极分化加剧的“欧美模式”?但是,人家说了“不要你!”所以,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真要与“欧美模式”划清界限,走向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就应当注重发挥国企、国资维护、增强经济公平的关键功能,以限制剥削关系,或限制连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都承认的那种“阶级差别”或马太效应的程度和范围。

       (五)国际经验:没有一个大国有靠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经济比重、“打破垄断”来解决两极分化的成功案例

       国际经验显示,从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的层面上看,当今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一个大国有靠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欧美称“私有化”、日本称“民营化”)、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和市场自由化(一般还有削减社会福利与之配套)来解决两极分化的成功探索。相反结果的案例却不少。这一点在前面介绍英、美私有化情况时已有说明。同时,更没有哪个“欧美模式”国家有考虑过采用“混合经济”方法来“打破垄断”,继而来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的先例。欧美“金钱政治”背后的资本大鳄,主要就是私人垄断集团。它们的政府凭什么要去“打破垄断”?美国经济中的垄断,历史上主要就是私人垄断。西欧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私有化运动,主要就是把基础产业的国家垄断变为私人垄断,且产生了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涨价、两极分化加剧和社会分裂等问题。所谓“打破垄断”,在西欧根本就不存在⑨。并且,由于种种经济、政治原因的客观制约,到目前为止西欧的私有化也难以进行到底⑩。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2030年的中国》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主张私有化、自由化、“反垄断”,却对这些问题采取了故意回避的不诚实态度。它们说的所谓国企私有化、市场自由化(含“打破垄断”)能够避免的所谓“中等收入陷阱”也与“共同富裕”没有关系。因为,这种来自世界银行的“陷阱”理论只重视分析人均GDP的可持续增长,根本不重视贫富分化及它对增长的破坏作用(11)。西方曾有人说,在持续增长情况下“渗透经济”会发生作用,但这种绝对化的观点继而也受到了斯蒂格利茨的质疑和批评(12)。

       六、政策性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操作方案要始终围绕加强国企、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心目标来确定。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特点和目的,有利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平衡、调节多元化所有制格局中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对于那些有损于这个中心目标的思想、政策和做法应当加以警惕、批评和废止。新的国企改革思路和方案要设定“底线”,即必须有利于避免造成财富、收入分配上更大的“马太效应”,不能忽视财富和收入的分配问题,而重要的具体目标之一,就是要有利于解决邓小平说的已经出现的两极分化问题,促进共同富裕(13)。为此,国资委等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针对当前情况提出来的国企改革新精神,即一方面要坚持改革,使国企“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以达到“加强”之目的,另一方面“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国企改革要听党指挥,要有社会主义灵魂和主心骨,要结合国情吸收全球经验,扩大信息基础,扩大政治参与,走群众路线,不断总结经验,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不断完善改革方法、方案。目前,国资委已对“两会”期间总书记有关讲话作出初步反应,效果有待观察(14)。

       (二)要破除迷信,解放思想

       涉及国企改革部门的干部,要增强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含国企自信),摆脱西方新自由主义的“认知俘获”或思想渗透。国企是国家的命脉企业,我们不能被别人忽悠了,不能被负面舆论绑架。要提倡认真看书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扩大视野,独立思考。要科学地、平等地、实事求是地对待国企,为“国资一股独大”去污名化,彻底破除一些干部对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及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才能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盲目迷信。要看穿那些肚子里“一股独大”的特殊私人资本集团及其代言人反国企、反国资的花言巧语,明白其所作所为完全是图一己之私利,而非为增进绝大多数人的福祉着想。孔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要研究真实可信的国际经验和经济理论。西方经济学关于国企无效率等于“傻瓜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关于私有化和自由市场加剧贫富分化的理论分析,关于财富分配与收入分配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关于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中两极分化、阶级差别和机会不平等的理论分析,关于完善而非否定福利国家的理论分析,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等等,不仅有思想,而且包含了丰富的国际经验,特别是有关欧美的诸多故事。而美国的社会学权威著作,在分析财富不平等导致收入、政治、社会、教育、宣传、医疗和机会不平等方面,更是提供了连经济学家都叹为观止的丰富数据和资料。了解这些东西,掌握有关信息,是有关人员搞好国企改革设计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当然,在基本理论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国家和平等理论也不可少。凯恩斯也说过:“研究思想的历史是解放思想的必要前提。”[20](扉页)中央政治局有集体学习制度,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也可酌情仿效,以扩充决策的知识基础。

       (三)要发扬群众路线优良传统

       政府部门要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就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方法、方案、政策预后和社会效果开展广泛讨论,收集各方面的观点和建议,去芜存菁,集中正确意见。这方面国资委已有一些安排,如指出深化改革“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要充分听取企业、基层、企业负责人包括全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和建议”[21]。但国资委也应当拿出“干货”来组织研讨,与社会利益相关各方形成良性互动。否则,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有关讨论则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在公开性方面,国资委不宜只“开小灶”,要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广泛深入征求全社会意见的方式,真正面向全社会“开大灶”。为此,应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四)要强化党中央权威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决定》中要求“积极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有明确内涵的一种“多边关系”。不允许一些干部擅自把这种改革变成仅仅是私人资本、外资等进国企和买卖国资的“单边关系”。其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机构准备的国企改革方案,均应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务院国资委的国企改革方案后,经校正、“对表”和上级国资委等批准后方可实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政府机构的国企改革方案以此类推。各级地方政府既要对本地区国企改革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酌情处理,又不得违反原则、各自为政、自以为是,违反党纪搞“抢跑”、“乱跑”。目前,要坚决制止一些地方、部门重新出现的在国企改革上抢时间、赶进度、高指标、行政施压的“大跃进”苗头,一防乱改革坏事,二防有人借机谋求私利的腐败现象大量发生,三防个别人政治投机。习近平已指出,“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22]。在改革中对国企特别是对中央企业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中纪委也设立了新机构着力监管党政机关、国企。对于那种擅自抢先确定“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23]或“对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24]等削弱国企的错误的政府行为必须加以制止、问责,“徙木立信”,防群起效尤。中纪委也要配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着力加强国企改革方面的政治纪律督查和反腐败,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切实维护改革的纯洁性和声誉。

       (五)要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结合国家调控经济需要,统筹制定调整国企股权结构的分类标准体系,严守调整国资、国有股权、出售部分国企的底线,依法在有进有退之间实行“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但战略目标和检验标准应该是加强国企、国资

       国资(包括城乡集体经济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平等最重要的压舱石。必须依宪法规定,在调整国资、国企股权的结构改革中维护、增强国资(含国有股)在经济全局的主导作用。要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整合国资、国有股权调整的其他标准,如国资委已经提出的国家安全、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关键领域”)、产业引导和科技进步(“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等,形成既能够保障国家为公共利益控制经济,又能够维护、增强经济平等的科学标准分类体系。要知道,标准不搞好,压舱石少了、轻了,甚至被搬别人家里去砌墙了,极易翻船。

       毫无疑问,目前国资委已提出的四类国企划分标准多少都有些道理,其中有的标准也多少有一些依据。但要害是它们片面强调了减少国企、国资(包括国有股)的取向,迷信或夸大了非公有资本、分散股权结构在国企改革和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它们没有充分体现出维护、增强经济平等的大方向,也就等于抽掉了中央要求通过国有经济改革等举措“加强”国企、促进“共同富裕”的改革灵魂。相反,这些划分标准更多是模仿了西欧国家私有化时的标准,即把一个缺乏科学性、难以掌握、可松可紧的橡皮筋式的“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15),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为某些干部随心所欲买卖国企和“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权比例提供了机会。并且,这些划分标准中暗含的买卖国企、国资和降低国有股权比例的“单边关系”,极大地淡化了国企、国资对外发展“交叉持股”的中央决策。面对如此改革设计,你若再采用国资委干部制定的“国家控制论”基准去争论,那么,由于国内、国际经验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一万年也说不清。如在法国,右派上台,控制一星半点即可,左派上台,控制多一点好!价值观不同,就辩论不出统一结论,而权力控制的改革却可能已经背离了改革的初衷(16)。

       所以,必须以经济平等基准来扬弃“国家要不要控制……(的)判断基准”。并且,要重新考量、改造由此衍生的旧的四类国企功能划分标准。但改造国资委四类划分标准的工作很复杂,需要方方面面的专家参与。这里的初步建议是:

       ——第一类划分(“涉及国家安全”)可以保留,因为此范围内的国企(公司)必须“独资”。但是,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是不是应再扩展一些?如铁路、粮食和水、矿产等资源类企业,难道就不属于国家安全范围了?有的国企或产品、服务,今天不属于国家安全范围,但明天却可能入围。所以,这个安全概念问题确实还需要组织各方面专家(包括军队的专家)重新深入研究。已有研究者指出,应该在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25],重新定义国企“涉及(的)国家安全”范围(16)。目前,这种“总体国家安全观”已经囊括了政治、国土、国防、社会、经济等11类安全,且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等级性、动态性和可调性特征。由此,有关方面在考虑金融类国企改革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也应该慎重再三,重视其保障“总体国家安全”的广泛意义。

       ——第二、三类划分(“国民经济命脉”、“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范围的国企则应允许在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之间酌情选择,要以独资、不是“尽可能降低”的绝对控股方式为首选,特别是在母公司一级。并且,废除原“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的政策取向,转而采用各国企在保持国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底线上,根据具体需要决定如何保持、适量降低或增加国有股权比例的灵活政策。凡是能够高配国有股权的国企,就没有必要去刻意低配,以至于错误地让利、让权于私人或外商。国有优质资产则应列为出让的禁区。另外,由于“国家安全”概念有必要再调整,这里的所谓“国民经济命脉”、“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概念也需要定义为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等级性、动态性和可调性的概念。同时,由于这些领域的一部分国企必不可免地涉及国家安全,所以,在考虑这些国企的股权结构配置时,应酌情将其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挂钩,也将“安全”列为在它们中配置国有股权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废除第四类划分(“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及相关政策取向(该事涉及面广,下面单独分析)。

       ——国资委还应就以上各类国企发展“交叉持股”的重要问题尽快做出规定。要在发展“交叉持股”中适当实行“对等原则”,彻底废除国企、国资改革的“单边主义”。

       以上建议如能成立,将增加相当一部分国企、国资、国有股权和国有净利润的保有数量,且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增强经济平等,促进可持续的公平性增长和发展。

       (六)要废除国资委“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的第四类划分和政策规定

       这种划分、规定可能涉及现存的大部分国企,需要专门提出。废除它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如前所述,“不需要控制”一语的含义最不明确,既难操作,也容易被唯利是图者利用。第二,这种划分后果很严重。按学术界的一般看法,在现有15.9万多家国企中,属于国资委现划为第一、第二、第三类领域的国企并不多,就是在大型企业里也不多,其余约15万家左右的国企都可能因为是“国家不需要控制”的“四类分子”,最终被直接出售或成为国资“参股”企业,社会影响面太大,特别是对大量工人的影响将更为严重。第三,这种划分使国有资产流失概率上升。私人控股这些企业后,有关机构管理分散在这么多企业内的少量“参股”国资,“交易成本”将非常高,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大面积国资流失的腐败问题更难避免。另外,确如人说,给大量已经转由私人控股的这些企业保留一点国资“参股”,有什么必要吗?第四,按照国企、国资应当“控制经济不平等”的新基准,也应该废除这个“四类分子”划分。按照新基准,除在市场和产业结构变动中被自然淘汰、重组的那些国企、国资外,根本就不应该再违反市场公平,用行政命令去减少国企、国资数量,甚至把它们卖给私人,增加新的被剥削者和经济不平等。所以,应当中止将国资下降到无足轻重的“参股”水平的政策,中止全资出售所谓“不需要控制”但却是好的、比较好的及能搞好的国企的政策。相反,国资委要按照中共中央的既定决策,制定出好政策,允许、支持和鼓励这些国企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壮大(17)。至于某些国企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改革”而非“消灭”就是了。私企和外企等存在的问题并不少,现在不也是在享有这种“待遇”吗?“加强”国企,“凤凰涅槃”,“第四类国企”不例外。

       (七)要对国企与其他性质资本“交叉持股”制定科学的“双向考核”标准,防止有人把“交叉持股”变成私人、外资等“单向持股”国企

       要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政府、国企发展“交叉持股”实行“双向考核”。第一,要考核国企在“交叉持股”中“引进来,走出去”的双重业绩。即不仅要考核国企招商引资(股)是否“加强”了国企、国资作用,也要考核国企对外单位参股、扩大了国有经济影响力、控制力的业绩。第二,要对国资委引导、鼓励和支持国企发展“交叉持股”的作为进行同样内容的“双向考核”。实行国企改革问责制。要批评、纠正一些干部、国企管理层只管国企引进了多少非公有资本,而不管不问国有资本在外面进入了多少私企、外企等非国有企业的单向行为。

       (八)要制定引导、促进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单位引入国有资本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

       政府要“一碗水端平”,要像抓国企改革一样来力促此事。有关方面(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和统战部等)应要求中华全国工商联拿出有关政策性建议,在支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企“交叉持股、融合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安排有关部门帮助实施。工商联要配合政府监督政府和企业落实有关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交叉持股”就是要统筹兼顾、机会均等,不能搞成“剃头挑子一头热”和机会不平等。

       (九)要结合完善国家治理机制,切实增强工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国企改革的作用,扩大改革的政治参与

       要总结经验,结合当前国企改革新情况和落实群众路线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增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新方案。违法违规者必究。目前,领导层有不少资本家的全国工商联在参与国企改革方面已是名声在外,其制定的落实“非公36条”建议可以经国务院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并复以所谓“第三方”身份监督政府执行。相比之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改革中却几乎是悄然无声、难有作为。而在过去的国企改革中,这两个工人阶级的组织也比较无力。西方学术界分析过类似问题,颇有启发。在他们那里减持国有股、出售国企和放松市场管制时,惹出很多麻烦,英国政府镇压工人也很血腥,但压而不服,常常事与愿违。在探讨“改革为什么会偏离理想”时,有学者发现,重要原因之一是“在很多国家,权衡政策的依据是精英们的偏好,而不是偏重于穷人利益的成本—效益原则。……由此而进行的政策改革也可能会出现偏差。这些是真正的政治上的失败”[26](275-276)。怎么办?一是改革决策要避免忽视穷人的利益,二是要发挥利益相关者(包括穷人),特别是有关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所谓“市民社会”的作用)。结合中国情况通俗地说,就是改革决策和实施要走群众路线,不能由要政绩的干部、要权力的经理、要利润“最大化”的私企业主和巧舌如簧的“代理人”这些“精英”垄断。国企改革如此,运作国企改革等全面改革的国家治理机制亦如此。只有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政府和国企干部的努力,同时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动员、组织广大工人群众积极参加国企改革,才有利于最大范围集思广益,并形成监督干部和企业管理层的基础性制衡机制,配合中纪委防止、减少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真正给全面完善国家治理引进一支有组织的工人阶级生力军。所以,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机制设计,要与完善国家治理机制相结合,切实依法增强包括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协商和协同作用及工人监督国企改革的作用。这样做,对于进一步改善国企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和劳动关系,也是必要的。

       (十)为长远计,要抓紧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规范人大、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重点,加快完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度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是规范政府和非金融类国企的关系,但人大、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如故,简单划一,缺乏制衡,实质上并没有完成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改革。人大只是通过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国资的工作报告进行监督,其审议所需要的信息、专业性、时间和监督力有限,面向全民的公开性也严重不足。在这些方面,应该结合国情学习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当前完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重点,应是规范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由此推动继续完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关系的改革。人大应成立国有资产委员会。要实行由政府向人大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报告制度,并将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列入人大的法定议程,接受人大的审议、质询和弹劾[27]。按照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惯例,政府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等的方案也应提交全国人大接受审议、质询,并向全民公开。

       以上十条建议,原则上也适用于金融类国企。其基本精神是:“加强”国企,主要通过“交叉持股”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种选择,但必须重视保护、增强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力,而不是相反地“尽可能降低”它。私人资本非常在意控制力、发言权,还在“两会”媒体、论坛和工商联嚷嚷个不停,凭什么各条战线的国有资本就不呢?

       在一些国有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和研发单位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要小心谨慎。在该领域不但没有必要广泛推行“混合经济”模式,而且更要为相关改革设定双重底线,即不仅要以保持国有资本主导力、控制力为底线,也要以提高而非降低均等的公共服务质量为底线。公共服务部门事业单位改革要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者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而不是促使其恶化并使少数人发财致富。

       “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资应当更为强大。如是则维护和增强了经济平等的基础,再辅之以税收(如增加直接税比重)、转移支付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等,才能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共同富裕”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也唯有如此,再加上其他政策和机遇的配合,才有利于中国走出一条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富国强之路,以区别于所谓“欧美模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私有化+自由化+反福利国家+两极分化+经济稳定差(或停滞、或危机)”的老路。

       注释:

       ①集体经济的资产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这种功能和作用。

       ②确实有一些国企在竞争压力下仿效了私人企业的一些用工方式,存在内部工资分配不合理,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或临时工(主要是农民工)等。这确是一种不公平,有关方面也正在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不过,部分国企存在的这种问题,并不能否认在国民经济的资本构成中私人资本比例高了会增加财富、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国资的存在、增强能够控制、缩小私人资本造成的这些马太效应的经济判断。另外,也需要注意到,在私人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与雇工的收入差距更大。前者不仅可以拿傲视国企管理者的高工资,往往还有很多资本收入,而后者则往往是低工资,五险一金也得不到。

       ③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国企可以关停并转,国企的数量也可以减少,但国资却可以在重组中得到加强。

       ④美国金融危机前后,保罗·克鲁格曼在《美国怎么了?—— 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良知》中,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在《不平等的代价》中,都先后使用“不平等的代价”这句话,并有深入的分析。

       ⑤推荐阅读保罗·克鲁格曼著:《美国怎么了?—— 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良知》,中信出版社,2008年;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著:《不平等的代价》,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尼古拉斯·巴尔著:《福利国家经济学》第3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哈罗德·R.克博著:《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历史、比较、全球视角下的阶级冲突》第7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⑥夏小林:《国资转让、减持底线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试评国资委国资转让和减持底线的规定》,《香港传真》NO.2006-13;夏小林:《为谁作嫁?——经济学、市场化改革》,香港大风出版社,2008年,第133~162页。现将原文中有关内容摘录如下:“2005年下半年,有媒体和刊物先后披露了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部委经商量‘初定’的关于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底线方案的主要内容,即国资委初定股权分置第二批试点国企减持比例底线:第一类,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国家控股比例底线设在51%;第二类,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5%;第三类,大量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上市公司,按照25%左右的股权比例决定资金进退。另外,最近国资委又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后,国资持股比例下限将按8个行业5类划分。8大行业包括: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业、能源、金融保险、零售、交通运输、文化传媒业。8大行业必须保持国资的最低比例,由以下5大分类决定。5大类分别为:第一类,国家安全行业,国资持股约60%;第二类,资源及高新技术行业,国资持股约51%;第三类,农业及制造业,国资持股约35%;第四类,大量竞争性上市公司,国资持股约25%;第五类,零售行业,国资持股约10%。”

       ⑦据报道,广东省副省长徐少华也曾说,广东国企改革的亮点在立足“增量”改革,不采取出让现有产权的做法(《投资快报》彭浩:《20省市发力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改革大棋落子》,新浪网2014年3月12日,http://finance.sine.com.cn/china/20140312/022518478444.shtml)。

       ⑧推荐阅读魏伯乐等著:《私有化的局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⑨推荐阅读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⑩推荐阅读世界银行吉尔·卡拉斯等著:《东亚复兴:关于经济增长的观点》,中信出版社,2008年。

       (11)推荐阅读斯蒂格利茨为卡尔·波兰尼著《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所写“前言”,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12)1993年9月,邓小平语重心长地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他还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邓小平晚年心系分配问题重视两极分化后果》,http://cul.sohu.com/20110624/n311535797.shtsml)。

       (13)据国资委网站消息,2014年3月17日国资委主任“张毅表示……特别是‘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加坚定了我们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国资委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国务院国资委网站2014年3月19日,http://www.sasac.gov.on/n1180/n1566/n259730/n264168115811250.html)。

       (14)推荐阅读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1~65页;夏小林《国资转让、减持底线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试评国资委国资转让和减持底线的规定》,《香港传真》NO.2006-13。

       (15)例如,在现有15.9万多家国企中,按国资委四类划分标准,在第一类情况下只能有极少数国企“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在第二类情况下只有少数国企“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在第三类情况下还是只有少数国企“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在第四类情况下则绝大部分国企“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前三类国企主要存在于8000家大型、特大型国企中,其中第二、三类国企的改革“重头戏”是调整国有股权结构,国资委的政策取向是“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第四类广泛存在于15万家国企中,改革的重头戏是“由社会资本控股”,政策取向是“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如此一来,人们不禁要问,到2021年,中国还剩多少家国企,国企中还剩多少国资,国企中净利润还剩多少属国有?相应地,因此而获暴利的特殊中外私人资本集团,将占有、消灭多少家国企,将在已据有国有上市公司53%~60%以上股权的基础上再占多少股权,将在“混合”国企中再多拿走几千亿净利润?在此情此景的设定之下,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公平是会增加了,还是大大减少,甚至是被人为地破了底线?

       (16)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高梁研究员提出的观点。

       (17)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决定》明确提出,“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040页)。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也讲到,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也是竞争性领域),也要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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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有企业与改革(二)--兼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一股”_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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