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筑牢生态环保法治之墙
许建宝 刘海洋
【摘要 】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中有重要作用,能促进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实现生态与经济双丰收。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领域中的应用要逐步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力度,筑牢生态文明法治之墙。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 法治建设 环境友好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效落地,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从生态环保法治建设具体实践情况来看,生态环境司法区别于传统民事、刑事案件,往往不能以自诉与公诉方式进行司法环节,从而导致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无法被有效落实到实践当中。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将公益诉讼引入到生态环保领域能弥补生态环保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缺陷,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进程。
当气流马赫数 M agl < 0 .3时,气体的压缩性可以忽略不计,为不可压缩流体;当气流马赫数 M agl≥0.3时,就必须要考虑气体的可压缩性对液膜碎裂的影响,为可压缩流体。图5所示为大气状况不同的气流马赫数下,表面波增长率随表面波数的变化规律。
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公益诉讼是任何团体、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都能对危害国家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诉讼的司法制度,一般而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可以分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破解了“公地悲剧”现象,为国家与集体利益的有效保障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探索。从公益诉讼具体司法实践的发展历程来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能有效解决公共治理领域中法治思维薄弱等问题,也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将公益诉讼引入到生态环保事业建设中能以法治手段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需求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生态发展的可持续性。
公益诉讼调节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公益诉讼所针对的对象是破坏公共权益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将调节社会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同时应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有效互动,并逐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协调。对于那些一时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公益诉讼也能找到解决矛盾的大致方向,从而在后期的司法实践当中能循序渐进解决问题。从近年来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保建设领域中的应用实践来看,不仅深刻揭示了人为型产能过剩、资源过度利用等问题,同时也提供了对应的诉讼途径,为生态文明在社会生产中的落实作出了重要贡献。
公益诉讼为生态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后盾。生态环保涉及到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要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顺利达成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目标就必须要公民、社会、国家团结一心,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把党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落实到实处。公益诉讼则为不同主体参与生态文明法治进程、发表自我意见以及实施生态文明监督提供了路径,能凝聚社会各界合力构建生态事业发展格局的共识。此外,公益诉讼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生态环保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漏洞。公益诉讼实践立足于生态环保法治进程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能逐步修正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生态环保之间的不协同性,从而有效推进生态环保法治建设的落实。
虽然有上述各种分法,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根本标准,只能是生产方式或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马克思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是这样描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4]
构筑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处理新机制。近年来生态环保领域中公益诉讼审判案件数量逐步提升,但部分地区缺乏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经验,诉讼处理效果不佳,阻碍了公益诉讼效率的发挥。为此,现阶段应探索新的公益诉讼处理机制,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一是搭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通过群众了解到生态环保事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并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证据。具体而言,生态环保司法工作者应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获得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支持。二是要赋予环保司法部门更灵活的办案处置权,提升公益诉讼的实际效率。生态环保调查取证时间跨度大,不稳定因素较多,完全按照公益诉讼流程难以有效把握具体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此,应允许相关机构在侦查阶段有更灵活的处置权,保障公益诉讼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三是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职责落实到位,避免诉讼真空与交叉诉讼等情况。公益诉讼主体的不确定性容易产生推诿责任等问题,也弱化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效率的发挥。为此,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诉讼主体的责任次序,若发生生态环保公益诉讼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应按照既定责任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用公益诉讼加快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步伐
公益诉讼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主人翁意识。生态环保的破坏往往存在一定的过程性、隐蔽性,生态环保司法与执法存在较大难度。在生态环保诉讼案件当中尽管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但往往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保司法、执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社会公众在生态法治建设中新的法律身份,也使得人民群众在参与生态环保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逐渐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自觉履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职责,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完成取证、举证流程,并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护环境、节约能源的良好生活习惯。
对顶风违纪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快办,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同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方面的应用范围逐步拓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其中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保法治化进程之间的不匹配问题表现突出,阻碍了生态环保司法效率的提升。因此,现阶段生态环保法治建设必须要立足生态环保事业发展改革公益诉讼制度。一要明确界定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引导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例如,可以对《环境保护法》等生态环保专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考虑将公益诉讼作为生态环保司法的主路径。二要加强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制度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供给,提升公益诉讼应用于生态环保法治建设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文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则与主体进行了界定,但并未针对生态公益给予详细解释说明,以环境问题为核心的公益诉讼法律处置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此,需围绕生态公益诉讼出台专门性规定,确保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的适用性。三要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应广泛将公民、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纳入到诉讼主体群体。现阶段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应积极探索基于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的诉讼主体制度。
提升对生态环保公益诉讼资源投入。现阶段相关群众由于意识不到位、技能不足等问题无法有效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生态环保公益诉讼职责大多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实际上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由于事务繁杂也不能较好履行生态环保公益诉讼职能。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环保法治进程,需加大对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的投入力度,提升公益诉讼的精准性与专业性。一方面,依托现有生态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管理队伍,全面负责辖区内生态环保公益诉讼、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诉讼支持等服务。可以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关组成联合司法队。另一方面,还要解决生态环保公益诉讼财政资金不足等问题。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需资金应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当中。此外,还应意识到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要考虑到技术研发、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需求,尽量满足公益诉讼的合理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
①孙佑海:《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创新若干要点研究》,《中州学刊》,2018年第2期。
②张鲁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功能定位与制度建构》,《学术界》, 2018年第1期。
③黄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裁判标准研究》,《法学杂志》 ,2018年第8期。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分别为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河北科技大学讲师)
责编/于洪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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