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份合作制发展中应规范的五个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当前股份合作制发展中应规范的五个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当前发展股份合作制亟待规范的五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使之逐步完善。”当前,股份合作制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已在各地试行,显示了极大的活力。但总体上股份合作制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亟待加以规范,使之逐步完善。

一、股份合作制含义的“外延膨化”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产物,有其特定的含义。现在有一种苗头,一些同志任意扩大股份合作的外延,给一些非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也套上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帽子”,似乎只有这样,才算解放思想。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是由少数人出钱买下国有、集体资产重新组建的企业,绝大多数职工不持股;有的属于几个私营老板共同出资新办的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则吸收了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入股,变成了实际上的股份制企业;还有的把职工的上岗押金与股金混为一谈,只是换个牌子,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实,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好,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也好,根本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各种经济成份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需要共同发展,大可不必都往“股份合作”上靠。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是基础,资本合作是纽带,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他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简言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职工普遍持股的劳动合作组织。对不属这一范畴而冠以“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规范,还其本来面目。

二、职工成为新型股东的“角色错位”问题

职工出资成为股东后,由原来的“当家不做主”变成了企业的真正主人。然而,一些职工片面认为,现在企业资产有我一份,我就什么都可以管,什么都该问,甚至出现了少数职工影响企业正常业务活动的现象,这是令人始料不及而又在情理之中的。应当承认,职工取得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后,有了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正是股份合作制充满活力和希望之所在。但有些职工一下子进入新的角色,对如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还很茫然,以致于有的把股东与老板等量齐观,这就需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总经理只向董事会或职工股东大会负责,职工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反映自己的意愿,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实施监督,而不能直接干预经营管理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即使是监事会的监事,也不能想问就问,想查就查,而只能按照企业章程行使监督权。职工作为劳动者和企业出资人,应当树立集体主义和劳动合作观念,遵守企业章程,按照要求开展生产活动,执行劳动纪律,遵守劳动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因此,在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关切度和风险意识的同时,要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出现绝对民主化倾向。

三、国有、集体资产变现后的“二次流失”问题

随着大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大量国有、集体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对这部分资产如不加强使用管理,一旦有所闪失,将有违改制的初衷,甚至直接关系到改制的成败。眼下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对国有、集体资产出售收入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有的用来“救急救穷”,扶贫解困;有的为了鼓励改制,开始就许诺哪个企业出售资产的收入还回到哪个企业去;有的则用于平衡财政和非生产性开支。这样势必造成国有、集体资产的“二次流失”。由此看来,变现后的国有、集体资本如何营运,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首先,必须建立国有、集体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资本的投资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本国家统一所有,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集体资产为相应范围的人民群众所有,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其次,必须落实国有、集体资本营运责任,保障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较多的做法是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或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决定资本营运的重大事项。下面再组建营运机构具体进行资本营运操作,可以是控股公司、资本经营公司、投资公司或集团公司等。再次,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国有、集体资本营运。树立资金商品化意识,依据市场发展和布局的需要调整资本结构;本着在流动中优化组合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将资本投入到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中去,优先扶持高新技术项目和优势企业;同时应加大所投企业联合、兼并、收购和重组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

四、企业经营决策的“新鞋老路”问题

目前各地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文,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包括成立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等。实际情况是,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对新的企业制度还不适应。在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还是总经理一人说了算,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决策方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问题出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干部职工对新的企业制度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需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引导他们经常重温企业章程,增强现代企业意识,提高企业全员素质;二是少数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不愿受约束,需要加强教育,必要时董事会或职工股东大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行使解聘权;三是新的企业制度建立后,与之相应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去,在许多方面包括一些重大事项上,外界还是只认总经理说话,这就需要强化企业的外部配套改革,确保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利发展。

五、政府行为传统方式的“惯性撞击”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的管理行为方式根深蒂固,由于某种“惯性”作用,形成了政府旧体制与企业新制度之间的矛盾撞击。特别是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下属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制后,一时还难以从传统的管理方式中超脱出来,有的还在催产、催报、催管理费,甚至还继续向企业摊派,没有走出过去那种“不该政府管的事政府管,该政府办的让企业办”的怪圈。说到底,是新形势下政府行为的错位。毫无疑问,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管理机构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机构改革能否取得突破,直接影响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不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改制企业就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因此,政府管理体制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加快改革,大力精减机构,切实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为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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