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储金管理应向财务方向发展_公积金论文

节约储金管理应向财务方向发展_公积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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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积金制度运用其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为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解决广大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问题方面颇有建树。

管理体制尚处于“行政化”

在住房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任务已经展开的今天,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矛盾也逐步显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管理体制不顺,监管缺位

受传统体制下行政管理模式的思维定式的影响,人们对公积金缴存者(所有者)与管理者(受托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属性认识不足,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这种错误的定位是管理中心行“金融机构”之实,却不受任何金融监管,导致监管的缺位,造成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运用上出现“行政化”倾向。把广大储户的储存资金当作“准政府资金”进行运用。加上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严重。

归集与使用脱节

由于对公积金的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公积金的归集与使用脱节,职工的公积金权益受到损失,调查指出:在我国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在运作管理实践中,公积金常被挪用于基础建设或企业解困,甚至被当作部门资金用于投资为本单位职工谋福利,更多的是将公积金沉淀在银行以获取利息。这种脱节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也势必影响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分配不公,违背普惠制原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违背了普惠制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而城镇个体工商者、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权益未得到有力的保护。虽然从2006年开始,这一现象在一些地区得到纠正,但远没有在全国铺展开来。同时,由于目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职位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甚至有两极分化的倾向,而基于收入分配的公积金缴存又造成了二次分配不公。这样一来,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此外,很多成员可能永远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养老)储蓄,为能够获得按揭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

归根到底,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公积金管理中的“行政化”,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公积金的性质,正确定位,科学管理。

管理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

住房公积金从归集、发放到管理、调控,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公积金问题可以说既是政策问题又是金融问题,政策性与金融性是住房公积金的两个重要的本质特性,决定着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对这个重要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和片面,由此导致了运作管理实践中的偏差。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住房作为商品大量流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从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实行公积金管理金融化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首先,认识公积金政策属性与金融属性的内在关系。公积金管理制度以政策性为前提,以金融性为表现形式,其实质属于政策性金融。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为实现政策性要求,就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其金融性特点。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和体制的确定应该符合和遵循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客观规律及管理原则。看不到公积金的金融属性,公积金制度建设和运作管理就会缘木求鱼,就不能根除“行政化”的顽症,不能全面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完成公积金在建立市场经济住房新体制和提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购买力中的特殊历史使命。

其次,按公积金政策性与金融性的双重属性要求,确定公积金运作管理模式。我国现行公积金运作管理模式有地方委托银行办理、地方自办、部分委托部分自办等,大多数地方采用委托模式。委托模式最大的优势是能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网点资源。但问题在于,“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却在全权处理包括公积金收集、核算、放贷、使用,甚至是资信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等全方位的金融职能。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但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至今仍被定义成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从而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只是进行自我约束。其中的管理矛盾和金融风险不言而喻。

管理体制以“金融化”为方向

因此,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必须以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化为发展方向。

一方面,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体地位。过去,公积金决策机构不健全,一些地方不依法决策,存在由政府分管领导、房改办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挂靠的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代替房委会决策的现象;二是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缺乏主体地位。如前所述,产生问题的根源是没有正确认识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实质,把它当成阶段性的房改措施,当然也不排除部门利益的干扰。根除这一顽症,必须从政策性住房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方向出发,建立健全公积金的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公积金依法决策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由政府主管负责人、专业人士(财政、房改、银行等)和职工代表组成,经同级人大批准同意后,作为公积金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决策管理的职责,并对人大负责定期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从机构设置和管理结构上使其在人员、财务和业务等方面与合作或挂靠单位彻底分离,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另一方面,把公积金管理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严格执行金融监管制度,这样即可以加强监管、规避金融风险,又可以科学、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监管方面,建设部缺乏金融机构监管的专业能力,可以由一个具备资质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或者把各地不同的住房公积金整合为一个大的贷款机构,能同时实现分散风险和贷款发放的标准化,整合之后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该机构应该有清晰的目标,譬如满足低收入者的需要等。在公积金的使用方面,现行公积金制度既非真正的互助性住房储蓄,也不同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运作,因为商业银行至少向储户支付了合理的利息,而公积金的储蓄和低息都是强制性的。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最好将住房公积金转变成金融机构,同时改革现在的公积金配贷机制。路径之一是将其变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即由政府发起设立专门的经营机构,由政府承担经营风险,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并以利息、期限和资金可得性等方面的优惠来进行融资。二是改造成合作性金融机构,按照会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方式进行运作,为会员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

事实上,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我们已经开始向着公积金管理金融化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也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从2004年开始在天津实行的公积金与住房储蓄组合贷款模式,就可以说是一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金融创新。与商业房贷和公积金贷款相比,住房储蓄银行不仅利率较低,而且利率固定,借款人能够明确预知未来还款额,加上采取“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贷款原则,其能保证长期信贷资金的充裕以及自愿储蓄者享受低级贷款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的推出,将使更多的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受益。不过,金融创新前景如何,还要由市场和实践做出最终的判断。

综上所述,科学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以保障城镇居民住房基本需求为根本目标,确立政策性住房保障制度金融化的发展方向,才能为促进住房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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