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度创新重塑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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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强化监督,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只有建立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相分离的新体制,才能健康、快速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现实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搞活国有企业的当务之急。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查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天流失国有资产高达一亿元。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将逐渐消退,而其它方面的监督尚未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严重滞后,使企业在扩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领导者个人的权力也在无限制地扩大,贪污腐败现象表现得日益突出。据对一些城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76%发生在企业,贪污贿赂案件占企业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的70%。

塑造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都重申和强调了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三句话”是我们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这样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法律监督作用。监事会是专管对公司自身实施监督的机构。它除了检查公司的财务外,还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核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在公司内部强化自我监督,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能及时防止和纠正董事、经理利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把国有企业监督的重点和核心放在经理层。国有企业监督的重点之所以要放在经理层,是由国有制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后其治理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是体现在股权结构和监督方式上。由于国有股比重占有绝对的优势,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仍是行政性的而不是市场性,这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不可能通过外在的股市来实现监督,只能直接委派代表在企业内部对经理实施监督;其次是表现在经理层行为与股东目标的不一致性上。在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很容易导致经理层行为目标偏离股东的利润最大化目标。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理顺企业各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企业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组织保证。目前,在公司制企业中,主要有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机构,机构分散,形不成合力,因此必须理顺企业各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采取合署办公的方式来加强对企业领导者的监督和约束。同时加快出台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监事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运作方式。

通过制度创新,重塑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塑造必须根据企业的规模、国有股份的比例大小、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进展等实际情况来进行。

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两个交叉重合,即党委会和董事会的交叉重合、监事会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交叉重合。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占有绝对的优势,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及监事会主席完全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择确认。

党委会和董事会交叉重合。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董事会成员凡是党员一律参加党委会,成为党委成员。同时设立专职副书记负责企业党建工作。党委会和董事会虽然在性质、作用、职能及任务上确有不同,但在国有企业中是可以做到交叉重合的,这是由于在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两者成员的产生机制和运作机制是基本一致的,同时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与党委会在企业的职责方面也是基本一致的。董事会在企业管理决策中的功能主要有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企业目标的制订、企业行政主管的选择、企业计划与执行结果的考核、企业盈余的分配等,这与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并无本质的区别。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在本企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保证和推进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任务的完成,是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党委会和董事会交叉重合,就彻底解决了股份制企业中新三会、老三会交叉重叠、机构繁复的矛盾,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组织体制上,党委会和董事会也是一致的,两者都实行委员会制,都实行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将董事会与经理层分开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通过订立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对总经理进行约束和监督,将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纪检监察机构与监事会交叉重合。从监事会、纪检、行政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这些监督机构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要确保企业廉洁经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上,监事会与纪委有共同之处;在对公司财务监督上,监事会与审计室有共同之处。因此,国有企业转制后,这些监督机构虽然都是不可缺少、不能相互取代的,但是,它们之间可以实现有机的结合。人事安排上可以相互兼职,相互重合。改制后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应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推荐具备素质的人员,以国有资产代表或职工代表的身份,经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一般应由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监察室主任、审计室主任可以兼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宜配专职秘书,并以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约束,除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外,还有赖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与企业权钱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加快计划、投资、金融、信贷、财政、税收、工商、土地批租等领域改革的步伐,尽量减少和杜绝“寻租空间”,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和企业之间权钱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加快市场立法,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为企业廉洁经营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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