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南朝小农经济补充形式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农经济论文,东晋论文,南朝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东晋南朝间,作为小农经济主导形式的耕织生产总体上并非处于繁荣发展状态。小农贫困化之后,不少“依于大姓”,沦为豪强的依附民,不过,这并不是贫困小农的唯一出路。这一时期小农兼营或转营商业的现象在史书中频有反映;从事渔采狩猎、雇工佣赁,虽不如经商那么引人注目,亦时时发生。这些经济活动,相对于耕织生产而言,只是补充形式,但它们是东晋南朝小农谋生的重要手段。本文试对小农经济的两种主要补充形式——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渔采狩猎〔1〕做一初步 研究,分析其形式,考察其作用,探求其原委。至于雇工佣赁,时贤已多有研究,笔者不再赘述。
首先考察小农经济补充形式的具体情况与作用。
(一)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
小农的耕织生产,本以生产家庭所需消费品为主,基本不存在商品生产,亦很少参与市场交换,但东晋南朝间小农与商品生产交换的关系却密切起来。一方面,不少小农弃农从商。东晋初“农桑弛废”,时人以为“皆由去本逐末故也”,据估计,当时“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刘宋时则是“天下荡荡,咸以弃本为事”,“啬人去而从商”,“末业流而浸广”。梁代亦是“商旅转繁”,“耕夫日少,杼轴日空”。就地区而言,丹阳“小人率多商贩”,南兖州人亦“略不耕种”,“以鱼盐为业”,“公私商运,充实四远”〔2〕。 因而后人目此时期“人竟商贩,不为田业”〔3〕。以上所引, 不乏夸大之处,但从中仍可看出小农从商者多这一实情。另一方面,出现了从事商品生产的小农。若干史实叙述不甚明瞭,考究原委,仍能看到这种情况。
东晋南朝时出现了以生产销售果、菜为业的小农。种、卖果菜是颇赚钱的,据《齐民要术》卷三估算,当时北方城郊种一亩葵,得葵三载,可换米六十石;种胡荽一亩收十石,都邑粜卖,一石堪一匹绢。南方亦如此,《宋书·柳元景传》云刘宋时元景淮水南岸数十亩菜园的菜,一次卖得二万钱。《南齐书·王敬则传》云,宋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则菜钱合20匹布。宋大明中定户调岁四匹,一次售菜收入相当于一户五年户调,种菜出售获利之多可见一斑,因而有小农以此为生。《晋书·郭舒传》载东晋初年,武昌城西百姓“种菜自赡”。《梁书》本传云范元琰“家贫,唯以园蔬为业,种菜自给”。陈时褚玠去官不堪自致,留县界种菜以自给〔4〕。一般而言, 人不能仅靠蔬菜维生,因而所谓“种菜自赡”、“种菜自给”,并非自给自足式的生产,而必将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所需的其他生活资料,应具有商品生产的性质。《南齐书·孝义传》载会稽陈氏之女“相率于西湖采菱莼,更日至市货卖”,则是采集野生蔬菜出售的例子,亦属商品生产。此外,种瓜业中也存在商品生产。《宋书·孝义传》云刘宋人郭原平以种瓜为业,且自行销售产品。南齐人韩灵敏“母亡,家贫无以营凶,兄弟共种菰半亩,朝采菰子,暮已复生,以此遂办葬事”〔5〕。 《太平御览》卷九七八引《述异记》:豫章郡卢松村罗根生垦荒种瓜。东晋南朝丧事颇为劳费〔6〕,韩氏采菰子攒钱办丧事, 所采菰子自然不只是自行消费,需出卖,有商品生产的成份。罗氏种瓜当亦如此。
另外,当时家庭纺织业中也出现了商品生产的情况。《宋书·孔琳之传》云,东晋末年,绵绢价格上涨,致使“蚕业者滋,虽勤厉兼倍,而贵犹不息”,这些“蚕业者”无疑属商品生产者。东晋人刘惔“织芒屐以为养”,宋人袁粲之母“勤织作以供朝夕”,陈人张丽华父兄以“织席为事”〔7〕等,其产品都需出卖,均是商品生产。 小农从事商品生产,主要服务于城市。
销售产品的方式不外两种,一是自销,如“种瓜为业”的郭原平,自行赴市售瓜。南齐陈氏之女亦是采菱莼后“更日至市货卖”。另一种形式是生产者售产品于商贩,由后者运销。上述部分从事商品生产的小农采用此方式。当时社会上存在一批以运销农副产品为业的职业商贩。如宋人戴硕子、戴法兴父子以贩紵、卖葛为业;王僧孺幼年,其母鬻纱布自业;梁人吕僧珍从父兄子以贩葱为业;贺琛贩粟自业;江陵刘氏以卖羹为业〔8〕。这些人所售商品, 当主要来自从事商品生产的小农。这两种销售方式,表面看来,前者分工不如后者细,后者进步一些,但从当时小商品生产者角度看,采用何种方式,主要取决于生产者自身的销售条件。《齐民要术·杂说》提到城郊菜农收获后“如有车牛,尽割卖之;如无车牛,输与人”。如何销售产品依运输条件而定,南方亦如此。
小农产销的商品的性质,亦对他们以及经销这些商品的商贩的活动范围产生一定影响。他们提供的商品,产于各地,无“罕至之珍”,“未名之货”〔9〕,且又是上至帝王显贵, 下及贩夫走卒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市场广阔,无须远涉,便可找到买主和商品来源,因而经销它们的商贩与小农的活动范围都不太广。西汉时谚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10〕,东晋南朝亦如此。戴硕子父子贩紵卖葛不出山阴,贺琛亦只是在山阴、诸暨间往还“贩粟以自给”,足迹所至,不逾一郡。侨居晋陵南沙县的王敬则“屠狗商贩,遍及三吴”,曾履及吴兴乌程〔11〕,活动范围较广,亦限于三吴数郡。吴兴武康人沈瑀微时尝至余姚卖瓦器〔12〕,活动亦止于邻郡。他们与“万里不为遥”的富商巨贾难以相比。自产自销的小农,不但要经商,还要从事生产,更是无法长时间逗留外地,活动范围更狭小。郭原平会稽永兴人,尝至钱唐卖瓜,其父曾至山阴市货物,所涉均不出邻县。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还在于当时的税制。东晋南朝与经商有关的税目有市税、估税、桁渡税、牛埭税、关津税等。前二种为坐市交易税,不论。后几种均与行商有关。《南史·恩幸·沈客卿传》记当时旧制,士族、军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而小商贩,小农则须照章纳税。《隋书·食货志》录梁陈之制:“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这是关津税。牛埭税、桁渡税亦是关津税的一部分,税率不详。关津、牛埭与桁渡的分布,今天已无法弄清,但有一点很清楚,长途贩运经过的关卡一般来说要比短途多,纳税多,因此,税点的分布亦制约着小农、小商贩的活动范围。
即便如此,小农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乃至完全弃农从商,也是可以维持生计甚至利润丰厚的。商品生产,虽也是“力殷”,但收入不少,柳元景数十亩菜园的菜一次卖得二万钱,若以50亩计,一亩平均收入400钱。如果以此做为一亩菜地的一般收入,《南齐书·王敬则传》记 南齐时谷物“斛直数十”,以斛50钱计,一亩菜的收入可买谷物八斛,按50%的出米率计,合米四斛。当时成丁日食米六升〔13〕,四斛米相当于成丁一人二月多的口粮。若有菜地数亩,收入就相当可观,不仅能自养,亦可供养他人。况且南方水热条件优越,蔬菜一年可成熟多次。至于经商,时人视为“事逸”,“工商事豫,用浅利深”〔14〕,易于致富。梁人陆验,“少而贫苦,落魄无行,邑人郁吉卿者甚富,验倾身事之,吉卿贷以钱米,验借以商贩,遂致千金”〔15〕。陆验得助他人资本,迅速脱贫致富,多少属偶然。其他人主要靠自身经营积累,致富不会那么快,但生活也会逐步有所改善。事实上,因贫困而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或弃农从商者很多。东晋刘惔家贫“积芒屐以为养”;郭原平家贫,以种瓜卖瓜为业;戴硕子父子亦是家贫而以贩卖为生;陈氏三女因“岁饥”才从事采集货卖;王僧孺、范元琰、贺琛与张丽华父兄均是家贫而从事上述活动。另外,建康附近诸县“民庶彫流,日有困殆,蚕农罕获,饥寒尤甚”,“连年失稔”,百姓“草衣藿食”,在“率多商贩”的丹阳小人中,定有一部分来自京畿贫困小农。贫困小农转而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活动可以维持生计乃至由穷致富。考究史实,确也未见有人因经商,从事商品生产而贫困化。因此可以说,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对小农具有一定的稳定生活的作用。
(二)从事渔采狩猎
渔采狩猎是江南人民传统的重要生活方式。《汉书·地理志》云:“江南地广,或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窳嬴蛤,食物常足”。到西汉末,据《汉书·王莽传》,荆、扬之民依旧“率依阻山泽,以渔采为业。”《史记·货殖列传》正义概括江南风俗“楚越水乡,足螺鱼鳖,民多采捕积聚”,“江淮以南有水族,民多食物,朝夕取给”,“楚越地势饶食,不待他贾而自足,无饥馑之患”,是切近实情的。这种情况,随着南方农耕经济的发展,栽培作物、畜养动物的增多,逐步发生着变化。不过时至西晋,一些地区渔采狩猎经济地位犹很重要(参见《全晋文》卷一○三陆云《答车茂安书》)。东晋南朝以降,农耕经济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然而渔采狩猎依旧占有一定地位。
东晋南朝的狩猎活动,除大量的个人捕猎、行猎外〔16〕,规模不等的集体狩猎亦时时可见,大到皇帝亲莅的射雉、校猎,小到几十人的泽中逐鹿。《宋书》、《南齐书》常提到的射雉,也是狩猎的一种〔17〕。《宋书·礼志一》、《隋书·礼仪志三》分别记载了刘宋、梁、陈时皇帝讲武校猎仪礼,细绎文意,校猎实乃射禽,东晋南朝皇帝射雉、禽之例甚多(参见《南朝宋·齐会要·射雉条》所辑)。此外同样存在真正的狩猎。赵翼《廿二史剳记》卷一二云:“南朝都金陵,无蒐狩之地,故尝以射雉为猎。”不尽然。东晋南朝江南开发未遍,深山密林,各种野生动物随处可见。从《宋书·符瑞志》来看,东晋永和年间丹阳永世县捕获过白麞,宋明帝时宣城郡亦有白鹿,而晋末这一带常有虎出没〔18〕,因而宋孝武大明七年校猎姑孰就不单单是射雉。另据《南齐书·祥瑞志》宋末历阳龙亢县有白虎活动,宋孝武校猎历阳乌江当也是本来意义上的校猎。此外,各地守宰亦时时组织游猎。《晋书·孙盛传》记东晋初,庾亮在荆州,孙盛孙放父子一道随亮猎。同书《桓石秀传》桓冲尝与石秀共猎,“猎徒甚盛”。晋末,溧阳县令与臧熹共猎,“值虎突围,猎徒并奔散”〔19〕。刘宋时沈攸之镇夏口、江陵时,常围虎格象〔20〕。王僧达为宣城太守,性好游猎,“或三五日不归,受辞讼多在猎所”〔21〕。当时游猎之风甚盛,以致刘义恭镇历阳,文帝诫之:“蒱酒渔猎,一切勿为”〔22〕。这种集体狩猎陈代犹存。《初学记》卷二二张正见《和诸葛览从军游猎诗》云:“纵猎骇畿封,迅骑驰千里,高置起百重,腾毙马足,饥鼯落剑锋。云根连烧火,鸟道绝禽迹”,诗句虽有夸大之处,但仍反映出陈代游猎之宏大场面。至于一般百姓,亦有集体狩猎。《南史》本传云,刘宋时新野人曹景宗“幼善骑射,好畋猎,常与少年数十人泽中逐麞鹿,每众骑赴鹿,鹿马相乱,景宗于众中射之”,并以此为乐。
至于渔捕采集,有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更常见的是个人的渔采活动。东晋初年,甘卓为梁州刺史,常率部捕鱼,因而他人“诈言湖中多鱼,劝卓遣左右捕鱼,乃袭害卓于寝”〔23〕。又《高僧传·神异·史宗》载,东晋时吴会渔梁有渔人大捕。梁代丹阳琅邪二郡“不惮风波”的捕水之客也很多〔24〕,陈时吴人张昭之父嗜鲜鱼,昭乃自结网捕鱼,以供朝夕〔25〕。当时合州鱼产丰富,《陈书·宗元饶传》载刺史陈裒“遣使就诸敛鱼。”至于采集,《晋书·郭文传》记两晋之交,郭文入吴兴余杭山中,区种菽麦之外,亦“采竹叶木实”自供。《宋书·朱百年传》载刘宋时百年携妻入会稽南山,以伐樵采箬为业。南齐时会稽诸暨人屠氏女,父失明,母痼疾,女移母远住苧罗(山),昼樵采,夜纺绩,以供养〔26〕。当时会稽四明山中采樵者很多〔27〕。
广泛存在的渔采狩猎活动中除部分爱好者外,亦有部分人主要以之为生。梁武帝时僧祐上书请求丹阳琅邪二境水陆不得蒐捕,公卿博议中江贶指出“猎山之人,例堪跋涉;捕水之客,不惮风波。江宁有禁,即达牛渚;延陵不许,便往阳羡”〔28〕。这些猎山捕水者显然以渔猎为业,所以才会一地有禁,转赴他处。这类具体事例如:东晋人翟庄“惟以弋钓为事”〔29〕,《初学记》卷二二记桓石秀亦“唯以戈(当为“弋”)钓为事”。鄱阳乐安人彭世,祖孙三代以捕射为业〔30〕,又“新淦聂友小儿贫贱,常猎”〔31〕。刘宋时山阴贫民不少以渔鸭为业,江淹少时“常采薪以养母”〔32〕,《建康实录》卷一九云陈霸先少时“每以捕鱼为事”。上文提到“猎徒”很可能是专事狩猎者,而《高僧传·神异·杯度》则提到钓鱼师、鱼网师。专称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渔采狩猎者的普遍性。这些渔采狩猎者中,世代为业者有之,如乐安人彭世。另则是由小农转化来的,如郭翻,据《晋书》本传,他除渔钓射猎外,亦曾垦荒种地。山阴以渔鸭为业者原先也是小农,陈霸先也应是小农出身。再者就是土人,如桓石秀、朱百年、江淹等。尽管这些人出身各异,但有一点大体相同,多是家庭贫困,郭翻“居贫无业”,山阴小农属“无赀之家”,朱百家“家素贫”,江淹、陈霸先均是家贫。
渔采狩猎的具体细节,史料不多,可不论,重要的是渔采狩猎者如何生活。这些人或直接消费渔采所得为生。《晋书·隐逸传》:会稽永兴人夏统,“每采梠求食,星行夜归,或至海边,拘螊以资养”。宗族劝他入仕云,卿“自当显至,如何甘苦于山林,毕性命于海滨”。看来他是主要以渔采之物为食。此事发生在西晋,东晋以后,这种情况同样会存在。更常见的是消费部分产品,余者用以交换。《晋书》本传,葛洪伐薪来“贸纸笔”。朱百年伐樵采箬后“每以樵箬置道头,辄为行人所取”,“须者随其所堪多少,留钱取樵箬而去”,则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江淹采薪养母,陈霸先捕鱼为事,显然也要进行交换。至于像郭翻“渔猎所得,或从买者,便与之而不取直。”《宋书》本传载王弘之垂钓,路人问卖,弘之答:“亦自不得,得亦不卖”,均属个别例外。这种交换,除在城市中进行外,亦见于乡村,朱百年售樵箬处乃南山路旁,非市内。路人问卖王弘之亦在城外江畔。农村中出现的渔采狩猎物的交换,是东晋南朝农村中出现的商品交换的重要组成部分。
借助于渔采狩猎物的产销,从业者,包括贫困者,基本上可以自养乃至养亲。夏统便主要靠渔采为生。而刘宋时破落士人朱百年“家素贫,母亡,衣并无絮”,携妻以伐樵采箬为业,樵箬售出,收入尚丰,可“时出山阴为妻买缯采三五尺”。东晋南朝人平日衣着以布为主,百年所买属奢侈品,生活提高,不言而喻。南齐屠氏女樵采纺织可以养母,梁江淹采薪以养母,山阴贫民以鱼鸭为业,被时人称为“不无资生之路”,都说明靠渔采狩猎可以“资生”,维持一定生活水平。对小农来说,从事渔采狩猎,同样可以起到这种作用。
此外,粮食不足时,人们往往靠渔采狩猎为生。《晋书·伏滔传》引其《正淮论》:土产草滋之室,荒年之所取给。《广志》:“淮汉以南,凶年以菱为蔬”〔33〕,东晋末“会稽饥荒”,“百姓散在江湖采梠”。刘宋元嘉二十年,大旱民饥,“氓黎饥馁,采掇存命”。齐末萧衍围鲁山,城内乏粮,“军人于矶头捕细鱼供食”。梁鱼弘从竟陵西上江陵,“道中乏食,缘路采菱,作菱米饭给所部”,“又于穷洲之上,捕得数百猕猴,膊以为脯,以供酒食。”〔34〕梁末侯景之乱时类似情形更多。
要之,渔采狩猎,在两方面成为当时社会经济的补充:一是保证从业者的生活,包括稳定从业小农的生活,起到补充小农耕织生产的作用。二是在粮食匮乏时,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欠粮者的食品供应,成为当时当地整个社会经济的补充。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还是渔采狩猎,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以至改善从业者的生活。从事这些经济活动的小农,可凭借它们来补充耕织生产的不足,不致使生活继续恶化,因此,这两种作为补充形式的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小农队伍的作用。
二
上述作为补充形式的经济活动能够稳定小农队伍,是与东晋南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自然环境的特点分不开的。
首先,东晋南朝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对农村商品需求的增长,为小农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东晋南朝的城市同以往一样,主要是政治、军事中心,经济上以消费为主,依赖农村供应。城内的作场、作部可为官府与城市居民提供部分手工业制品;官府在城郊有数量不等的职田、府田可提供部分食品,余下大部分物品,包括官府所需物资与居民大部分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粮、菜、盐、樵苏木材等,都须由农村输入。都城供应,形式上出自州郡,实则出于农村。《宋书·武帝纪》载东晋末荆州须纳的“台调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并非出于荆州州治,而是敛自辖区各地。《通鉴》卷一六二述梁末建康“粮无半年之储,常资四方委输”是城市依赖农村的典型描述。正因此,一旦供应不足,城市生活便危机四起。刘宋元徽间,因各地“委输京都,盖为寡薄”,致使“备豫都库,材竹俱尽,东西二,砖瓦双匮”,“尚书省舍,日就倾颓,第宅府署,类多穿毁”,并有“军器辍功,将士饥怨,百官骞禄”之虞〔35〕。若城市与周边农村联系被切断,城内居民就免不了冻馁之苦。南齐初,北朝兵围朐山,城内无食,不得不“隔海运粮柴供给城内”〔36〕。永元中,建康被围“人间无薪,(何)点悉伐园树以赡亲党。”〔37〕《南史·侯景传》记梁末景围建康,城内“鱼盐樵采所取盖寡”,不得不“坏尚书省为薪”。切断了与农村的联系,城市生活便难以维持。
农村向城市提供物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通过征收的形式(以赋税征收为主)将所需物资,主要是各种农产品,转运调集到大小城市,一部分供应官府,一部分以官俸、廪食、赏赐等形式散发给“资于官禄”的官吏、兵士与奴婢等〔38〕,皇室亦由此获得大量物资。这种方式只限于为城市部分居民——官吏、兵士、官奴婢及其家属服务,且提供的只是基本消费品,其他消费品连同城市其他居民的消费品,则须通过市场购得。供应方式之二便是由商贩转运售卖各种商品供给城市。当时诸如作为主食的米、副食的鱼肉珍羞,为左右局防阁作绛衫、内人作幔帐所需的锦采丝布、戴的帽子蹬的履都要到市场购买〔39〕。这种供应方式东晋初年便已存在〔40〕,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影响日益显著。
市场供应方式的发展,一方面与官员俸禄中货币比重加大有关。东晋时官俸以实物为主,基本无货币;刘宋时官俸中始有货币,并渐多;梁代达到顶峰〔41〕,这自然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货币官俸的增多,势必推动官员更多地从市场购取所需物品,又会进一步刺激交换的发展,《颜氏家训·涉务》中提到“未有力田,悉资俸禄而食”的官员,更当如此。另一方面,市场供应作用的增强,与东晋南朝赋税征收与官府物资供应方式的变化有关。东晋南朝租税征收原以实物为主,南齐以后逐渐开始将部分实物折成货币交纳,涉及范围包括部分正税与某些杂税,一些杂役也被折为钱〔42〕。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驱使小农把部分产品投入市场,另一方面朝廷手中积聚了大量货币却没有多少物质储备,出现了“库盈朽贯,而高廪未充”〔43〕的现象,所需物资更多地通过“和市”方式由市场购买,加快了官府物资供应方式的变动。
“和市”起源很早,西晋时便已存在,《晋书·陆云传》记载当时有“诸官市买钱帛簿”,应是“和市”的帐本。南朝后“和市”发展较快。刘宋初年,台(中央政府)、府(相国府、宋王府)所需物资由租民负担改为由市场购买〔44〕。到元徽间,据《宋书·后废帝纪》记载已是“敕令给赐,悉仰交市”。南齐永明五年一次便由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和市”,购买物品据《通典·食货十二》有米、大麦、胡麻、大小豆、布、丝绵绢布、蜡等。其时,少府已是“掌市易,与民交关”〔45〕的专门机构。到梁代,营造所需木材很多已不是由材官办理而是从市场上购买〔46〕。
“和市”的发展,使政府、宫廷物资供应一定程度上依赖市场,与城市居民对市场依赖不断增强一道,促成整个城市生活对市场倚重的加强。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一批“有钱无粮之民”〔47〕,因而,一旦市场供应紧张,城市生活就不免受到冲击。《晋书·司马道子传》:东晋末,“桓玄断江路,商旅遂绝,于是公私匮乏,士卒唯给粰橡”。不唯战事如此,气候异常,也往往干扰农产品正常供应,冲击民众生活。《宋书·文帝纪》载元嘉二十五年正月,建康“冰雪经旬,薪粒贵踊”使“贫弊之室,多有窘罄”。《南齐书·武帝纪》载永明十年“顷者霖雨,樵粮稍贵”,使“京邑居民,多离其弊”。
一定程度上依赖市场生活,并不限于建康一城,其他不少城市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一点从“市”的广泛分布上可以得到证明。当时设有“市”的城市很多,除建康城外的淮水之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48〕外,长江与钱塘江下游的京口、广陵、毗陵、吴郡、会稽、余杭、东阳以及寿春、襄阳、江陵、夏口、成都、番禺等均为商业发达的都市〔49〕,当均有市。再者如乌程、永兴、余姚、永世、南阳、钟离、临川、平都、鱼复、枝江、郫县等地都设有市〔50〕。市一般设在县及县以上的城池内或城郊,是城乡商品交换的重要场所,内设邸店或店肆,见于史书的有葱肆;通常出售同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起,而市外沿街开设店铺的情况已出现〔51〕。“市”的服务对象包括农村居民〔52〕,但主要是为城市居民与官府服务。城中立市,就表示该城居民生活多少已依赖市场。市的广泛设立,反映了这种依赖的普遍性。市场供应方式的存在与发展,城市生活对市场依赖的普遍存在,为各地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小农、小商贩的存在与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当时市场上买卖的商品,五花八门,粗略考察,吃的从主食粟米,到副食之肉、鱼、酒、菜、瓜,到调味品的盐、糖、葱;穿的从绢、缯、锦采,到紵、葛、纱布,从头上的帽子到脚上的履;用的从针、扶皁荚扫帚、药、瓦器、樵薪到装饰品、玉器、棺榇,从日历到纸笔、书籍,从农具到牛马牲畜,到武器等,均可从市场购到。
从性质看,这些商品主要是日常消费品,不过各种商品的消费对象与需求并不相同。就需要量看,最大宗的商品显然应是米、菜、肉、樵苏一类日用品〔53〕。以梁代建康城粮食需求为例,当城内有民众28万户〔54〕,合140万石,以人均日食米4.5升(半丁日食量)计,全城日需米6.3万石,年需2268万口,若1/3由商贩转运,市场上年需米700多万石,很是可观。菜、肉、柴的需求量不会有米那么多,但亦较其他商品多。日历、纸笔、书籍等,只为识文断字的少数人所用,需求量自然不大。而履帽针皁荚扫帚之类,消费面要广得多,但这些多为耐用消费品,无须时时购买,如《南史》本传云虞玩之买一双屐穿30年的例子可能不多见,一双鞋穿二、三年还是常见的。帽、针、扫帚等均如此。皁荚乃洗漱用品,虽需日日消耗但需要量显然比米、菜之类要少得多。米、菜、肉、柴不仅城市需要量最大,且又都出产于农村,依靠农村供应,为小农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创造了便利条件。且市场上售出的鱼、笋、菱、桷叶、樵苏等商品,捕捞采集可得,无须投入很多,便可经营贩卖,为贫困小农从商提供了机会。
另外,随着城市生活对各种商品需求的增长,商品价格上涨也时时发生。在当时生产水平下,即使不出现意外,要保证不断向市场提供更多的商品也是困难的。商品供不应求,价格自然上升。《宋书·孔琳之传》载东晋末年,由于众军府配发军人丝织军服,致使“每丝绵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诸府竞收,动有千万,积贵不已”,尽管“蚕业者滋,虽勤厉兼倍,而贵犹不息”,这是因需求猛增引发供应不足造成的涨价。其他农副产品,需求相对较稳定,但生产易受多种因素扰动,波动大,供应不足是常事,价格亦随之上涨。宋齐时建康因天气变化便“樵粮稍贵”“薪粒贵踊”,这种情况有利于商品的生产与经营者,易于他们获利,为他们提供了改善生活的机遇。“人竞商贩”现象的出现与这一点不能说没有关系。
小农从事商品生产交换外因是城市生活需要、城市经济的发展,这种发展正是奠定在南方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没有南方农业的发展、粮产的提高,不可能维持一支数目庞大的靠农村供应的城市人口队伍,自然也就容不下那些以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为生的小农与商贩。因而,小农经商与南方农村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其次,南方地区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小农从事渔采狩猎改善生活提供了条件。
南方大部分地区是山地丘陵,平原所占比重小,且平原上又河网湖沼密布,《水经·沔水注》“东南地卑,万汉所凑,涛湖泛决,触地成川,枝津交渠”正反映了这种地貌。山地又为森林所覆盖。随着农耕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发利用乃至破坏平原、山地丘陵天然植被的步伐不断加快。农耕区的拓展,栽培植被不断增多,天然植被则渐趋缩减,湖泊沼泽亦因耕地不足的日见严重而被泄垦为田。不过,这种经济发展只限于局部地区。据万绳楠先生研究,到南朝晚期,江南地区只有沿江、沿海滨湖以及某些腹地得到开发〔55〕,其他地区则未开发或刚刚起步。这使得南方不少地区的自然面貌在经历了东晋南朝的开发之后仍未遭到大规模的破坏。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农耕经济往往只限于平原,周围丘陵山地基本旧貌未改。以会稽山阴为例,刘宋时这里耕地号“亩直一金”,而距平原不远的会稽南山上依然分布有森林,可伐樵采箬〔56〕。遍布各地的山林川泽可为社会提供多种食品,包括鹿肉,各种鱼蚌;水生陆生的蔬菜,如莼、菱、菰、蕨、笋等。此外,到东晋南朝时期,南方依然存在野生稻。除食品之外,山林川泽还可为社会提供各种竹木材与药材。
东晋南朝时期,人们日常生活中仍然少不了上述物品。山林川泽所出食品是副食的重要来源。《晋书·文苑·张翰传》记载西晋末年顾荣对张翰曰:“吾与子采南山蕨,饮三江水”;“翰因见秋风起,乃思吴中菰菜、莼羹、鲈鱼脍”。四种食品前三种均为山泽中的野生植物〔57〕,鲈鱼产自沿海。这四种食品,如果说有一定代表性的话,正说明西晋末年南方人民食品中仍有部分直接来自川泽山林。东晋南朝以降,人们食物构成中主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以面制品为代表的北方食品开始流行南方;副食方面,变化不大,山林川泽之产仍有不小比重。《南齐书·礼志上》录有南齐诸帝嗜食之物:宣帝面起饼、鸭脽、孝皇后笋、鸭卵、脯酱、炙白肉,高皇帝肉脍,昭皇后茗、、炙鱼。其中鸭脽、鸭卵与鱼水泽所出,笋山林所产。类似记载还有不少:王僧达“偏爱禽鱼”,乐颐母“常膳鱼羹数种”,南齐海陵王“思食蒸鱼菜”,孔休源“常膳止有赤仓米饭、蒸鲍鱼”,陈时张昭之父“嗜鲜鱼”,陶子铿母嗜莼〔58〕。所以《洛阳伽蓝记》卷二录北人语:吴人之鬼“菰稗为饭,茗饮作浆,呷啜菱羹,唼嗍蟹黄,手把豆蔻,口嚼槟榔”。“网鱼漉鳖,在河之洲,咀嚼菱藕,捃拾鸡头,蛙羹蚌臛,以为膳羞”。在北人眼中,南人很多食物出于山泽。至于造船、建筑所需竹木材,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少的樵苏,亦大部分采自山林川泽。
山林川泽蕴含人们生活所需的资源,使渔采狩猎活动与渔采狩猎业长期存在。且通过渔采狩猎获取资源,较之从事农耕生产,无须农具、耕牛、种粮、耕地的投入,亦无须“亘岁从务,无或一日非农”〔59〕,无役苦勤悴之劳,在有山水之饶之处,只要有少量武器、工具,有气力就可以较容易地展开,使部分人,包括小农出身者,得以专门以此为业或兼事。渔采狩猎投入少,产品市场广阔,使得从业者生活有保障。
然而,东晋南朝间私家封山占水,官府禁固山泽的情况突出。这自然不利于靠山林川泽为生的渔采狩猎者,不过,影响是局部性的。私家官府不可能规固所有山泽,使百姓渔采完全“措手无所”。且私家封占,多在三吴,特别是会稽。其封占虽有“禁民捕采”〔60〕的,更多的是借机向渔采狩猎者课税,这会增加渔猎成本,而不会扼杀渔采狩猎活动。官府禁固之地,往往集中在统治中心或交通线附近。如《初学记》卷二八引《丹阳记》:“江宁县南二十里慈母山积石临江,生箫管竹”,“故历代常给乐府”,“今慈胡(当为“湖”)戍常禁采之”。慈母山地处淮南郡至建康大路旁,附近又有戍卫,故得禁固。至于远离统治中心与交通线之山泽,官府则鞭长莫及。且官府规固对象往往单一,襄阳岘方二山泽中鱼不得捕,慈母山上不得采竹,诸州芦荻被封,临海郡蜜岩为太守封固〔61〕,这些地区其他资源不一定禁固。总之,公私封固的不利影响是局部的。实际上,封占严重的三吴地区渔采者仍不乏其人。
东晋南朝渔采狩猎上承两汉,从业者可以像先辈那样渔猎山伐“不待他贾而自足”。同时,随着农耕经济在部分地区的迅速崛起,城市经济随之发展,城市居民亦需渔采狩猎品,加之社会分工日见细密,农村居民亦有需购入渔采狩猎品的,使得渔采狩猎者又可“待他贾而足”。渔采狩猎活动开始融入交换经济,成为异于两汉的鲜明特点。
注释:
〔1〕小农经济补充形式不止这几种, 且这些形式不独为小农采用。东晋南朝不少士人显达前,常依此为生,说明补充形式存在的广泛性。本文虽不拟分析士人从事上述活动问题,但因史书中有关小农记载不多,士人的相关记载有助于对小农活动的认识,文中故加以征引,以资旁证。
〔2〕《晋书》《熊远传》、《食货志》; 《宋书》卷五六史臣曰;《南史·郭祖深传》;《隋书·地理志下》;《太平御览》卷一六九引《南兖州记》。
〔3〕《隋书·食货志》。
〔4〕《南史·褚裕之附褚玠传》。
〔5〕《南齐书·孝义·韩灵敏传》。
〔6〕〔17〕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 中华书局一九八四年版,页一八九、二二○——二二三。
〔7〕《宋书·孔琳之传》;《晋书·刘惔传》; 《南史·袁粲传》;《陈书·张贵妃传》。
〔8〕《宋书·恩幸·戴法兴传》;《南史·王僧孺传》; 《梁书·僧珍传》;同上《贺琛传》;《颜氏家训·归心》。
〔9〕〔14〕《宋书》卷五六史臣曰。
〔10〕《史记·货殖列传》。
〔11〕《南史·王敬则传》。
〔12〕《梁书·沈瑀传》。
〔13〕周一良前引书页一二四——一二七;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页七三、八一。
〔15〕《南史·恩幸·陆验传》。
〔16〕此例很多,如《南齐书·祥瑞志》所引;《高僧传·译经·法显传》、《习禅·净度传》、《诵经·法宗传》等。
〔18〕〔19〕《宋书·臧质传》。
〔20〕《宋书·沈攸之传》。
〔21〕《宋书·王僧达传》。
〔22〕《宋书·江夏文献王义恭传》。
〔23〕《晋书·甘卓传》。
〔24〕〔28〕《广弘明集》卷二六。
〔25〕《陈书·孝行·张昭传》。
〔26〕《南齐书·孝义传》。
〔27〕《南史·隐逸·孔道徽传》。
〔29〕《晋书·隐逸·翟庄传》。
〔30〕《太平御览》卷九○六。
〔31〕《鲁迅全集》卷八,《古小说钩沉》,页二三三,一九七三年版。
〔32〕《南史·江淹传》。
〔33〕《艺文类聚》卷八二,又见《太平御览》卷九七五。
〔34〕《晋书·桓玄传》;《宋书·孝义·徐耕传》;《南齐书·张冲传》;《南史·夏侯详附鱼弘传》。
〔35〕《宋书·后废帝纪》。
〔36〕《南齐书·魏虏传》。
〔37〕《南史·何点传》。
〔38〕官吏从职田、府田中可得部分供应,兵士亦有以屯田形式获取给养的。
〔39〕见《文选》卷四○《奏弹刘整》;《南史·萧纶传》;《晋书·外戚·王濛传》;《南史·虞玩之传》。
〔40〕见《晋书·元帝纪》。
〔41〕曹文柱:《东晋南朝官俸制度概说》,《北京师范学院学报》一九八六年一期。
〔42〕参见《南齐书·东昏侯纪》、《王敬则传》;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页一五○——一五一。
〔43〕《宋书》卷五六史臣曰。
〔44〕参见唐长孺:《三到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页三七。
〔45〕《南齐书·沈宪传》。
〔4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页五五。
〔47〕《宋书·孔琳之传》。
〔48〕《隋书·食货志》。
〔49〕见韩国磐:《南朝经济试探》,页一六○——一六二;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四年版,卷三页三七二——三七五。
〔50〕见《南史·王敬则传》;《梁书·沈瑀传》; 《宋书·孝义·郭原平传》;《南史·孝义·乐预传》;《宋书·宗越传》、《自序》;《陈书·周迪传》;《水经·江水注》;《宋书·刘凝之传》;《高僧传·神异·邵硕传》。
〔51〕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页一三一——一三二。
〔52〕《宋书·刘凝之传》及《隐逸·朱百年传》。
〔53〕参见《六朝经济史》,页三四八。
〔54〕《通鉴》卷一六二注引《金陵记》。
〔55〕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页二二三。
〔56〕《宋书·隐逸·朱百年传》。
〔57〕《晋书·毛琚传》;《南齐书·孝义·韩灵敏传》。
〔58〕《宋书·王僧达传》;《南齐书·孝义·乐颐传》、《海陵王纪》;《南史·孔休源传》;《陈书·孝义·张昭传》;《南史·孝义·陶子铿传》。
〔59〕《宋书》卷五四史臣曰。
〔60〕《梁书·止足·顾宪之传》。
〔61〕《梁书·傅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