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与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村民自治的历史、现实与未来_村民自治论文

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与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村民自治的历史、现实与未来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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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经济体制方面废除了集体经营、集体管理的生产队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政治管理体制方面,逐步废除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政社合一的行政命令型管理体制,在乡镇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废除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下放权力,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新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的新型基层民主制度,也是农村政治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在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又在中国改革大潮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完善。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村民自治组织的萌芽时期。时间是1980年至1982年。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一些农村由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农民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取代日益瓦解的生产大队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最初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逐步向群众自治组织演变。1982年4月,宜山、罗城两县共有675个村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占两县自然村总数的15%左右。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式的组织。

第二阶段: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时间是1982年至1987年。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各地农村的实践经验,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从而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进入了普遍的、具体的实施阶段。到1985年,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18个。到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之前,除个别省以外,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第三阶段: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时间是1987年至1990年。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此后,全国各地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到1989年底,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基础上开始依法选举村委员干部,促进了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阶段: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发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时期。时间是1990年以后。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具体措施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从而使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1995年底,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了村民自治示范县、市63个,示范乡镇3917个,示范村82266个,形成了省有示范县、市,地区(市)有示范乡镇,县、市有示范村的格局。在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影响和促进下,全国村民自治活动不断深入,四项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截至1998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福建、江苏、辽宁、湖南、河北、贵州、内蒙、河南、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还制定了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突出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四项民主制度,尤其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出更具体的要求。这一切,使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自治和民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二、农民民主权利的扩大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三自”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发展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而为了有效行使这四项民主权利,又逐步形成了相应的四项民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基本内容及其丰富多彩的实践。

(一)民主选举。这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每个成年的村民都享有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平等权利。在选举的初期,村民们实际行使的选举权非常有限,主要是行使投票权。候选人的提名权一般由村党支部或村选举领导小组来行使,有的地方是由乡镇党委指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也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在经过几届村委会选举后,现在的广大村民有了比较完整、全面的选举权,并且有了程序化、规范化的选举制度。一是许多地方实行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名初步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在吉林省的犁树县把这种选举方式叫做“海选”,即在候选人提名和最后确定中,实现选民选举权的彻底自由和平等。目前吉林省全面推行这一经验,其他一些省也积极响应。据调查,在1996年的村委会选举中,甘肃省采用“海选”方式提名初步候选人的村占全省村委会的76%,河北省是40%。

二是一些地方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正式候选人实行竞选。也就是在正式投票之前,候选人必须向选民发表治村演说,并接受选民的质询,回答选民的问题。有的地方要求候选人向选民作出任职承诺和保证,甚至要求候选人与选民签订责任书或权利义务条约。有的地方的选民,还用录音机把候选人的治村演讲录下来,以便在候选人任职后进行检查监督。目前在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河南、四川、湖南、福建、甘肃等省的村委会选举中,都进行过竞选的试验。吉林省梨树县在1995年的村委会选举中,第一次在全县农村全面推行竞选。山西省运城地区在1997年的村委会选举中,全区3315个村,有50%左右的村实行了竞选。

三是在投票过程中,设立秘密划票处。以前选民在投票前经常交头接耳,互相查看,不利于选民真正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也为农村的家族、帮派势力控制选举提供了条件。1994年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在选举的中心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场所。选民们在领取选票后排着队,一个接一个地单独进入秘密划票间,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填写选票。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秘密投票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广大选民的自由表达权和自由选举权。

四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选民投票提供方便。全国各地的具体做法有:(1)对在外地经商做工的本村选民,选举中实行“函投”(即寄信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的办法;(2)对一些年老体弱不便去投票场所的选民,使用流动票箱,由选举工作人员带着票箱上门提供投票服务;(3)对于不识字的选民,在投票场所设立代笔处,由与选举无关的公正代笔人为选民AI写作选票,或由选民请自己信任的人AI写作选票。福建等地农村还在选票上附着候选人的照片,供不识字的选民选择。目前,农村的直接选举已成为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最热烈、参与最广泛的民主运动。据1997年底统计,全国共有91万个村委会的378万名村干部,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全国大部分农村有9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全国每届村委会选举都有近6亿选民参加投票。随着实践的发展,民主选举正日益成为广大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首要途径。

(二)民主决策。这是指,在农村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的村民民主决策的权利和民主决策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些规定既赋予了村民民主决策的权利,又提出了村民行使民主决策权的组织制度形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于中国许多农村人口规模大,居住分散,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户代表会议比较困难,所以,在民主决策的实践中,许多农村又创造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的新形式。这样,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就有三种实现形式——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一般是半年举行一次,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是由村民10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组成,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村民代表会议一般2个月或3个月举行一次,有时可根据村民的要求或村民代表的提议随时召开,也可根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目前,全国大约有50%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其中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有85%以上,全国还有16个省、自治区在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中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广大农民就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户代表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里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福利事业项目、集体经济投资经营项目、土地承包经营项目、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村务大事,有效地实现了村民的民主决策权。

(三)民主管理。这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村民自己的公共事务和村民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的民主权利和民主参与制度。在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全国多数村委会以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方式实行村务民主管理。1991年,山东省章丘市发动农民自己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创造了以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1992年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及时总结并向全国推广了这一经验。目前,全国已有40%左右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1/3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村民行为和公共道德方面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则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职能、工作方式,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村文化建设和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管理,以及村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管理等比较全面的村务管理内容和村务管理制度,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最重要、最完备的规章制度,所以,村民们亲切地称之为村中的“小宪法”。村民通过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全面参与村务管理,做到了干部管理有规章,村民行为有规范。干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了团结,促进了稳定,村民的民主管理权利也得到有效落实。

(四)民主监督。这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民主监督权利和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也是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村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主要有三种制度形式:一是通过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二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对村委会干部的工作能力、业绩、作风和其他行为进行民主评议,进而对不称职和违法乱纪的村委会干部进行罢免;三是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必须把凡属与村民利益直接有关的各类事项,以村务公开栏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五公开”,最多的是“十二公开”。不管公开的具体内容多少,但一般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主要工程项目预决算、各种征收提留、宅基地发放、电价电费、计划生育指标、义务工和积累工投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等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情况。公开的形式主要是建立村务公开栏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有的地方实行每户村民发一本《村务公开手册》或《公开卡》,公开到家庭和个人。

三、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法律保障

10年来,广大村民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实践中,不仅享有日益广泛的自治权利和直接民主权利,而且这些权利的行使也逐步得到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宪法保障、专门法律保障、地方法规保障和农村基层规章制度落实等四个层面。

(一)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至少表明两点:第一,它体现了一切民主国家的主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同时表明,在中国,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一切权力。第二,它指出了中国人民实行民主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全国人民代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二是通过其他各种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一规定为广大农民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此外,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它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其次,它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的重要原则。这些规定为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及其实行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的方向,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宪法保障。

(二)专门法律保障。这主要是指1987年11月2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于1988年6月1日起生效,是有关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基本法律和专门性法律。它依据宪法第111条有关村民委员会的原则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产生方式、组织形式、活动方式,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而且直接赋予了广大农民的广泛自治权利和直接民主权利,包括直接选举村干部的权利、决定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问题和制定村规民约等方面的民主决策权,参与管理本村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利以及监督村干部工作、村财务开支和罢免村干部等方面的民主监督权。因此,它为中国广大农民实行广泛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提供了最重要和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地方法规保障。为了使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得到有效贯彻,根据法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性法规。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法规。此外,福建、江苏、辽宁、贵州、湖南、河北、宁夏、内蒙古、河南等9个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了使全国性的法律和省一级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得到贯彻,在一些市、县的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本市、县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民代表会议条例等规定。据统计,目前有100多个市、县制定了本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有50多个市、县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定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规定变得更为具体、更符合各地实际,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实施,因而是对村民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更具体,更切实有效的保障。

(四)农村基层规章制度落实。在村一级,为了把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变为村民的具体行动,许多农村由村民自己制定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符合法律原则和适合本村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据统计,至1997年底,全国大约有40%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30%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这些规章制度为广大村民行使各种自治和民主权利,提供了最直接、最具体的制度保障,从而大大提高了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不仅扩大了广大村民的自治和民主权利,而且使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发展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村民自治的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第二次大突破,它不仅扩大和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而且促进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活动促进了农村政治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改变了传统的村干部任何方式,不仅使村委会的公共权力合法化,而且选出了农村的精英人才,提高了村干部的素质,增强了村委会的权威。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经过几次换届选举,村委会干部的文化程度有较大提高,同时进一步年轻化。如辽宁、河南等省在1996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一部分大专以上学历的村民被选为村干部;村委会成员的年龄结构也日趋年轻化,大约60%左右的村委会成员年龄在30~50岁之间。从村委会主任的年龄来看,山东省新一届村委会主任的平均年龄为39岁,江苏省为40.4岁。此外,经过选举的村干部管理权威大大提高,村干部腰杆硬,敢管,村民信任干部,服管,从而使村委会的组织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2.民主决策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过去,村里的大事一般由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少数干部决定。实行村民自治后,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定村里的重大事务,凡是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由他们推选的代表,均可直接参与村务决策,这样,可以广泛听取村民们的意见和要求,集中大家的智慧,实行科学决策,避免发生重大失误。河北省文安县芦各庄村1997年5月召开村民代表会,村委会提出要办四件事,结果其中建小康住宅和无偿为村民浇地两件事,被村民代表认为不符合实际而否决。河南省汝南县297个村,1996年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1500多次,讨论各类村务大事751件,否决或改变村委会提议23条。

3.民主监督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政廉洁。比如广泛的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把村干部的各种公务行为直接向全体村民公开,直接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这样干部中贪污浪费、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腐败现象也就大为减少。如河南省南阳市在实施村民自治的3420个村中,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共清理出各类违纪资金1850万元,清退给村民1100万元,有460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

4.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解决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利于重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据调查,目前农民上访告状中有70%左右的事件是反映村干部的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了广泛的村务、财务公开后,农民上访告状的事件大幅度下降,有些乡和村甚至出现了几年来没有任何群众闹事和上访告状事件发生的现象。一些地方的群众说:“村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村里的事我们都明白了,我们的心情也就舒畅了。”民主决策,使村民自己的事自己参与决定,自己去办,自己受益,也大大减少了由于村干部决策失误产生的群众不满。而通过村民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使村务管理有了规范和秩序,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都受到规范和约束。这一切都提供了用制度化的方式来协调和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途径,从而大大缓解了农村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河北省蓬城市1996年全市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事件64起,1997年2月实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并健全了各项民主制度,结果到年底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山西省临猗县1997年实行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后,全县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25%,民事案件下降36%,群众来信上访下降31%。

5.广泛的民主参与成为村民的民主大学校,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培养村民的民主能力。全国农村近6亿选民,经过了3~4次的村委会干部直接选举的训练和广泛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都有很大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参与投票选举的积极性、对选举程序的严格要求和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民主权利等方面。如在浙江省萧山市一次村委会选举中,在深圳打工的村民集体包租8架飞机赶回本地参加投票。村民们对选举程序和选举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选举中有违法现象,许多村民们都能及时发现,并要求纠正。湖北省石家庄赵三街村一位名叫康建修的村民说:“《河北省村委会选举暂行办法》我已学了好多遍,主要条目我都能背下来。我们村第一次选举时我指出了有两个地方不符合规定,他们就进行了纠正。”河北省易县安格庄乡西古县村的选民们还聘请律师来捍卫他们的民主权利。

6.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改善。一方面,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对农村党支部的民主选举产生了积极响应,使党支部的权威有了更充分的民意基础。如山西省河曲县村党支部书记选举实行“两票”制,即首先由全体村民对候选人投民意票,得到50%以上赞成票后,再由全体党员正式投票,得票50%以上,才能当选。现在发展到选举党支部委员也要实行“两票制”。有的村甚至发展新党员也要实行“两票制”,这样,就使基层党组织建立在充分体现民意的基础上,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也有了更充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吉林、河北省的一些地方,村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比较好地实现了发扬民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

7.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使国家与农民之间逐步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达到了政府权威和村民自治双加强。一方面,政府通过积极推行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下放权力,还权于民,从而赢得了广大农民的认同、信任、支持和政治合作,政府权威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村民通过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也获得了政府对村民自治更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及其权威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实行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主选举一般可以选出村里的能人。这些能人既有为村民办实事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这样的能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组织保证。如山西省临汾市尧庙乡神留村的王成江,原来是经营机械维修业的个体户,后来通过竞选当上了村主任。他上任后,通过自己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动员全村村民发展农副业、兴办工厂、修建乡村公路、新建小学,几年之内,使这个村的经济有了大幅度发展。

二是,民主决策有利于集中民智,实行经济决策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时避免投资决策的重大失误。这对于有效利用资金,发展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如近年来河南省南阳市农村的村民代表向村委会提建议9600多条,被采纳1750条,减少经济损失1136万元。

三是,村务财务公开和广泛的民主监督,既有利于防止干部滥用职权,贪污浪费,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集体资产受损失,有利于节约资金,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发展中去。河南省辉县市1994年实行村务公开以来,全市仅公务活动招待费一项每年比村务公开前减少120万元。1996年,通过民主理财,又清理出不合理开支390万元。

四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和动力。调查表明,农村的公共事业由村民自己决定、自己干,各项事业的发展就顺利。山西省临猗县东张镇夏里村,三面环沟,交通不便,是全县有名的贫困村。1995年以来,由于实行广泛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极大地调动了全体村民的积极性。经过村民大会民主决策,决定实施填沟修路的巨大工程。结果几天之内,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50万元,其中群众自愿集资近10万元。全村600多口人,不分白天夜晚,连续劳动100天,修通了一条横跨大沟的公路,实现了夏里村人的百年梦想,大大促进了该地的开发和建设。

(三)实行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也促进了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通过民主决策,村民们多数都愿意把有限的集体资金用在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上,即使是个人集资,大多数村民也愿意出钱,把学校办好。现在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较好的村,村办学校都修得比较好。村民说,“现在要看村里的建筑,盖得最好的楼,肯定是学校。”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使农村各项事务的办理有章可循,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村民们的行为有了自我约束,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有了良好的发展。目前在一些村民自治发展好的农村,出现了家庭关系好、邻里关系好、村风民风好的新局面。

五、中国村民自治的国际反响

中国农村实行广泛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不仅扩大和保障了亿万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且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从1992年以来,有20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国会议员、驻华使节、专家学者和新闻记者先后到中国农村实地考察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活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盟等国际性组织也派官员和专家来中国考察农村的选举,并在乡村干部培训方面给予了积极的支持。目前,中国的村民自治已成为国际性的热门话题。从专家、学者到新闻媒体和政府官员,从世界人权大会到联合国的有关会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谈论和关注这一问题。美国前总统卡特亲自写信给中国高层领导,表示非常关心和赞赏中国的村民自治,并派专家多次来中国考察。现任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问中国的第一站就是去西安市临潼县下河村考察农村的发展变化和基层选举。凡是实地考察过村民自治的外国人,无不对此作出积极的评价。

孟加拉国总理秘书凯木耳·斯蒂克博士考察村民自治后指出:“通过实地考察后我发现村民自治确实开展得很好,已经取得确实的进展,农村发展和民主建设得到了改善。可以说,民主自治在中国农村是实实在在的事,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传说或者像在听故事。我认为中国村一级的地方组织村民委员会,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功的例子,它把希望和活力带给了广大的农村,他们能够帮助农民发展经济,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帮助中国的基层民主得到有力的发展。”他还指出,“不应该从西方的民主观点来看中国的情况。中国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以及生活方式,如果生搬硬抄西方一些不符合中国情况的东西,是肯定不会成功的。中国领导人非常明智,他们设计出这种符合中国条件的基层民主方式。”

美国卡特研究中心的政治学专家罗伯特·帕斯特博士多次率团来中国考察村民自治。他的评论是:“中国的乡村选举,将会为九亿农村人口提供更多的选择。这或许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我的结论是,中国的村委会选举是为了赋予中国九亿农民政治权利所采取的积极和重要的发展步骤。”日本《朝日新闻》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农村村长选举10年来已普及全国,推选出的村长已达到93万人。对于中国来说,公开选举村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自上而下’的民主化。”加拿大《环球邮报》介绍吉林省梨树县的村委会选举时指出,“梨树县的选举是秘密划选票,有专门的投票间,便于村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表达意愿,并建立了一套选举候选人的基本制度。一群目睹选举的西方人说,这是他们在中国见到的最好的选举。”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1997年3月26日发表署名凯文·普拉特的文章《中国的村级选举暗示了民主》一文指出:“在鲜为人知的选举试点村中,中国的民主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美国。在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有100万个村落。在这些村子里,参加竞选的候选人进行着美国的候选人梦寐以求的选举方式:免费竞选。在它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第一次将乡村作为它进行初级阶段的差额选举的试点和学校。这种处于雏形期而且非常纯朴的选举与美国那种需要金钱资助、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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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在实践的探索中确实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但就全国总体而言,尚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不平衡方面。目前,虽然全国绝大多数省都推行了村民自治,但仍然有华南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没有制定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认真推行这项制度。全国大多数地区正在逐步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运动,但尚未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

2.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目前已基本建立了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在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完备之处。如作为村民自治最基本、最直接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在试行,有待修改后正式颁布;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还比较抽象、比较原则,不便操作,有些很好的经验还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专门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提高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水平。

3.政府的指导和推动还不够有力。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力和经费的支持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没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而更多的地区是缺乏专项的财政经费,影响了政府指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在一些地方,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一些政府官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给政府的指导工作也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还有不相协调、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上述各方面的问题,总的来看是发展中的问题。目前,中国政府正在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民政干部和乡村干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来解决村民自治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完全有信心作出以下几点论断:首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全面推进的新高潮必将到来。因为,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必将日益提高,政府在加强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必将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在政府与村民的互动中必将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事实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进行《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并准备正式颁布这部法律。其次,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深入推进,必将有利于扩大和保障亿万农民的民主权利,极大地焕发出农民群众的巨大热情和创造力,从而给中国农村带来更大的繁荣、稳定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再次,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广泛实践,也必将成为中国民主的大学校,为中国民主的全面推进造就基本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这就是:(1)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九亿农民将成为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成熟的选民和民主主体;(2)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成熟的民主技术、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3)一支训练有素的近10万人的指导选举和民主生活的人员队伍。最后,我们的结论是:中国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不仅将会给广大农村带来深刻的变化和巨大的进步,而且必将成为中国民主事业的新曙光,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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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与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村民自治的历史、现实与未来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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