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辨认的审查判断与陪审团指示-以美国为例论文

目击证人辨认的审查判断与陪审团指示-以美国为例论文

目击证人辨认的审查判断与陪审团指示
——以美国为例

姜丽娜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 目击证人辨认存在一些固有的危险,在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影响其准确性的因素,因此,在审查判断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时要特别的审慎。美国以陪审团指示作为防范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方式之一。文章阐述了美国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各种陪审团指示,并探讨了关于美国陪审团指示的争论。

关键词: 目击证人;辨认;陪审团指示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种独特的、影响重大的司法制度。陪审团由随机选定的普通公民组成,其裁判职责是:听取双方提供的证据,决定证据的可信性与说服力,基于证据事实重构案件过程,对照法官提供的法律指示,最终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裁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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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并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对于庭审也并不熟悉,所以伴随着陪审团的出现,陪审团指示也就自然出现了。一般陪审团指示会包含规范陪审团评估证据和判决案件的法律,但是这些指示通常并不十分详细[2]。关于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可能存在的危险给予陪审团指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比较广泛地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但这时陪审团的指示大多比较简单,比如在State v. Robinson一案中,法官提醒陪审团考虑目击证人辨认的可靠性。这样的指示往往不能有效防范目击证人错误辨认成为定案的依据。

现在,在美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目击证人辨认存在固有的缺陷,并开始就目击证人辨认的陪审团指示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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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elfaire指示

在United States v. Telfaire一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不就目击证人的辨认对陪审团进行特别的指示,将会增加基于错误辨认而发生错判的风险。Telfaire指示要求陪审团就目击证人辨认证据考虑如下因素:1.目击证人观察犯罪行为人的能力与机会;2.辨认的强度和辨认时的情形;3.是否存在证人无法作出辨认的情况;4.像考虑其他证人可靠性一样考虑目击证人的可靠性[3]211。Telfaire指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大部分法院遵循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Telfaire一案中所作的陪审团指示,有的完全采纳,有的则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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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陪审团指示不同,Telfaire指示提醒陪审团在考虑目击证人辨认证据时,应当考虑与最初感知案件时相关的一些因素,包括目击证人感知案件的时间长短,目击证人距离感知对象的距离,当时的光线,目击证人是否在感知案件之前见过或认识此人。该案判决还特别指出了单独辨认的问题,认为单独辨认更具暗示性,如果证人能从列队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从单独辨认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那么辨认证据会更可靠。此外,判决还指出陪审团也应当考虑案发到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久,辨认的可靠性就越低。

二、Bigger指示

近年来,心理学关于辨认研究的成果不断呈现并开始逐渐影响法律决策。美国联邦法院和一些州法院的陪审团指示都吸收了最新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对陪审团指示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比如在Neil v. Bigger一案中就确立了据以评估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可靠性的五个因素:1.证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观察罪犯的机会;2.证人在那一时刻的注意程度;3.证人先前所做的所有描述的准确性;4.在辨认程序中,证人作出指认的确定程度;5.犯罪发生和辨认程序之间的时间间隔[4]

后续许多法院在修改对陪审团的指示时,都参照了Neil v. Bigger一案的指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在Neil v. Bigger一案的基础上,吸收了心理学关于辨认研究的最新成果,重新确立了有关目击证人辨认程序的陪审团指示[5]

1.证人观察到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罪犯的可能性;

2.证人在观察过程中所面临的压力;

3.证人在观察活动结束后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罪犯的体貌特征进行描述的能力;

3.陪审团指示减少了陪审员的困惑。在特定的案件中,为陪审团提供一些能够帮助其现实地处理辨认程序的缺陷和争议的指示是必要的,尤其是在辨认程序的合法性存疑或者案件主要依赖于目击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情形下[3]214。支持者认为精确、清晰的陪审团指示对于减少陪审团的困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被告人与证人所描述的犯罪行为人体貌特征相符合或者不符合的程度;

5.辨认过程是否受到民族或者种族因素的影响;

6.证人进行辨认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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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证人辨认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罪犯的能力相关的其他证据;

10.证人此前是否与被指控的罪犯有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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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到证人进行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

8.证人是否具备从大量照片或者从列队人群中辨认出被指控的罪犯的能力;

11.证人对辨认结果的确信程度或者不确信程度;

12.证人是否确实依据自己的记忆进行辨认;

13.与证人的辨认能力有关的其他证据。

2.陪审团指示更少出现偏见的危险。由于陪审团指示大多是由法官提供的,支持者认为法官是处于中立的,因此其提供的信息会更客观、公正。面对庭审中如此多的信息,陪审团往往会无所适从,因此,根据陪审团指示能够使陪审团将注意力集中到那些重要的信息上面,比如对目击证人辨认进行有效的评估。

三、告诫式陪审团指示

告诫式的陪审团指示是指对陪审团进行指示时,警示陪审团辨认时辨认主持者的不当行为存在的风险或是辨认本身存在的风险。在state v. Ledbetter一案中,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认为在辨认时,是否告知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列也可能不在列”会影响目击证人的辨认准确性。因此,在审前的辨认程序中,假如辨认主持者未告知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列也有可能不在列”,则在庭审中法官必须对陪审团进行特别指示(1) state v. Ledbetter, 275 Conn. 534, 579-80(2005). 。

早期关于影响审计服务成本的研究,主要包括企业的规模、业务的复杂度、应收账款比率等,这些因素也成为影响审计定价的主要变量。2006年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我国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有所提升。所以了解到企业内控存在缺陷时,会计师事务所会投入比之前更多的人力,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审计成本也自然增加。随后,学者们开始从风险角度研究审计定价。李越冬等(2014)发现内部控制与外部审计是相互替代关系,事务所会对存在重大企业内控缺陷的公司要求更高的费用。洪琳(2016)的研究也表明,主要的企业内控缺陷与审计费用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关系。

还有一些法院的做法是提醒陪审团注意科学研究表明目击证人的辨认存在错误的危险,在人的感知、记忆、辨认过程中存在大量污染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的因素。如在United States v. Burrous一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指示陪审团必须严格审查目击证人的辨认证据,因为科学研究表明人的感知觉和辨认常常会出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中目击证人的辨认就是不正确的(2) United States v. Burrous 934 F. Supp. 525, 530(E. D. N. Y. 1996). 。

四、关于陪审团指示的争论

(一)支持者的意见

1.陪审员缺乏关于辨认证据的正确认识。由于陪审员大多缺乏心理学与法学的专业知识背景,所以他们很难认识和理解辨认证据固有的危险性。实践已经证明错误的辨认时有发生,错误辨认是错判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而陪审员又往往倾向于相信证人的辨认。因此,有必要进行陪审团指示,也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随着心理学关于辨认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Bigger指示提出了质疑,质疑主要集中于Bigger指示的第4点(辨认程序中,证人作出指认的确定程度)。研究者提出大多数研究没有得出辨认的准确性与证人的确信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相关,甚至有的研究结论还表明辨认的准确性与证人的确信程度存在负相关。研究者认为,很显然,Bigger指示不能有效地帮助陪审团作出判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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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对者的意见

1.陪审团指示是没有必要的。反对者认为如果目击证人的辨认证据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则其可信性存在危险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这时就没有必要进行陪审团指示。或者目击证人的辨认是如此不可信以至于其本身就证明了其易错性,也就不需要对陪审团进行特别的告诫。并且,反对者也认为在涉及目击证人辨认证据的案件中,陪审团指示无法消除陪审员对辨认证据固有的判断。

2.陪审团指示容易误导陪审员。许多陪审团指示的起草者本身缺乏心理学的知识,他们并不清楚记忆的工作原理,不了解辨认证据的固有缺陷,不理解各种因素是如何影响辨认证据的,因此他们所起草的陪审团指示不可能是有效的。如在Manson v. Braithwaite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在陪审团指示中明确指出证人在辨认时表现出的肯定程度是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可靠性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事实上,众多的心理学研究早已证实目击证人的自信心与辨认的准确性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

3.陪审团指示的内容不充分。反对者认为大多数的陪审团指示都是泛泛而谈,它们只是列举了影响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的因素,大多数的法官本身也不具备心理学的知识背景,无法对这些影响因素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并且,考虑到大多数法官的保守态度,对陪审团指示的内容有时过于刻板、僵化,在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对陪审团指示内容进行调整时过于谨慎,以致指示又被沦为仪式、形式的危险[3]233

4.陪审团指示不利于追究犯罪。反对者还认为目击证人证言一旦被排除,将不利于追求犯罪。特别在证人证言是主要或关键证据的案件中,控方想要赢得起诉就更难。反对者还指出对于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指示,本身就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这不符合法官的中立地位,是对目击证人辨认证据的不恰当的质疑,这样做不利于追究犯罪。

(三)建议

1.审前提供陪审团指示。实践中,陪审团指示通常与其他众多的法律指示一同出现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将法官指示放在最后环节,原本是为了让陪审员能够在不带偏见的情况下全面、充分地认识证据,但这种做法其实是凭借着一种美好的期待将人类的认知规律弃于不顾[1]。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提供陪审团指示,往往无法消除陪审员就辨认证据已经产生的错误假设。目前已有越来越多人认识到审前提供陪审团指示的重要性,美国一些州的法院也开始尝试进行审前陪审团指示。

提前对陪审团进行相关指示有四大优势:第一,相对于庭审后期给予指示,提前对陪审团进行指示,能够使陪审员更早地关注相关证据并在评议时回忆出这些证据;第二,提前对陪审团进行指示,可以使陪审员在出现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进行推理与判断,而不是事后回想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三,提前对陪审团进行指示,可以提高陪审员对可能影响目击证人辨认可靠性因素(比如列队方式、种族、辨认自信心等)的敏感性[3]226

2.用平时的语言进行陪审团指示。陪审团成员大多是既没有法学知识背景也没有心理学知识背景的公民,而传统的陪审团指示往往充满了专业术语,这使得陪审员不能够充分理解辨认证据易错性的风险。理想、有效的陪审团指示应当将那些抽象的科学原理、复杂的专业术语用一种不失原意的、普通公民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

一个好的陪审团指示应当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使用简洁、平时的语言表达相关概念与原理,尽可能少用专业术语,必要时,可采用一些例子来解释某些心理现象;第二,提醒陪审团采用中立态度来看待目击证人辨认可靠性问题,完全依赖辨认证据和极端怀疑辨认证据都是不可取的;第三,陪审团指示还应当提醒陪审员注意那些能够提升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准确性的因素;第四,陪审团指示还应当提醒陪审员注意那些目击证人辨认证据中最容易被误解的概念,比如自信心与准确性之间的关系[3]230

尽管目前关于目击证人辨认问题的科学研究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截然相反的结论。学者们和司法实践工作者就辨认证据的陪审团指示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以何种形式加以呈现也没有达成共识。但从总体上来看,现有的各种关于目击证人辨认证据的陪审团指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陪审团指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陪审员倾向于相信目击证人辨认结果的信念,使得他们面对目击证人辨认证据时更加的审慎,这对于有效的防范因目击证人错误辨认导致的冤假错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对我国的启示

目击证人辨认对于发现真相、查明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人们存在倚重辨认结果的倾向。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采信错误的辨认结论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甚至成为错判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国外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研究是近几十年来心理学最为成功的应用研究课题之一。目前,国外法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接受了心理学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部分研究结论。而国内法学界对于心理学的研究还很陌生,国外许多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研究没有被及时、系统地介绍和应用到国内的司法实践中。

尽管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目前在试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别。但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一样,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也往往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与心理学教育,不了解法庭程序,也不了解辨认与记忆的关系,因此,给予他们一定的指示是必要的。

另外,事实上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缺乏目击证人辨认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陪审团指示这一做法,这种指示可以不由法官来完成,而是在庭审前设置一项审前告知程序,内容可以以文字的形式呈现,也可以由书记员在庭审之前进行宣读,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记忆的工作原理,目击证人辨认可靠性的影响因素,辨认准确性与辨认自信心的关系等。在审前的告知程序中将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影响因素及存在的危险以指示的方式,在控辩双方询问之前予以告知,使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提高对目击证人辨认证据易受污染的认识,以帮助裁判者更好地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陈林林,张晓笑. 认知心理学视域中的陪审员审判[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5):68-76.

[2]郭光东. 陪审团的历史与价值[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4.

[3]陈晓云. 目击证人辨认问题研究——法学与心理学之双重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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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坤. 侦查行为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26.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s Examination Judgment and Jury Instructions :the United States Taken as an Example

JIANG Li-na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China )

Abstract : There exit some connatural risks in th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nd many factors influence the accuracy of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thus the extra cautious should be taken when examining the accuracy of th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Jury instruction is one of the ways to prevent the misidentif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aper elaborates various kinds of jury instructions related with th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nd discusses the arguments about American jury instructions.

Key words :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jury i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9146( 2019) 04-0034-04

收稿日期: 2019-03-0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FX113)

作者简介: 姜丽娜(1981-),女,浙江金华人,副教授,法学.

DOI: 10.13954/j.cnki.hduss.2019.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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