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初探(下)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初探(下)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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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首要资格条件。一般情况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应与退休年龄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65岁。约有半数国家规定男女从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少数国家由于失业压力,降低了退休年龄。80年代以来,更多的国家基于平均寿命的延长,特别是发达国家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普遍提出提高退休年龄。影响法定退休年龄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口的平均寿命、经济发展水平对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据此,对我国退休年龄立法提出下面的一些看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的退休年龄是:男干部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建议在现阶段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对退休年龄作如下考虑:

(1)延长法定退休年龄。首先, 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源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人口的平均寿命大约为50岁。50年代北京地区男女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53.9岁和50.2岁,可以看出,当时的退休年龄是高于平均预期寿命。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和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 1989年我国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男子为69岁。北京地区的平均预期寿命,妇女为77岁,男子为74岁;上海地区,女子为77 岁, 男子为73岁;广东和海南地区的平均预期寿命,女子均为76岁,男子均为70岁。在30年的时间里,全国的平均预期寿命提高了大约21岁。据有关资料显示,预计我国2050年的平均预期寿命接近80岁。因此,现行的退休年龄明显偏低,应当在法律上提高退休年龄。其次,从老龄化的角度看。几乎所有国内研究社会保险的出版物中都涉及到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所引用的数字大多源于权威部门的科学推算。这里也引用几个数字。根据联合国的定义,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在7%—14%, 即为老龄化社会。据预测,我国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 7%,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50年代的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将在2010年至2020年加入退休人员的行列,而那时恰好是劳动力增长和相应的缴费来源急剧下降的时期。在2025年,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12%,仅比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发达国家少一点。中国有像发达国家一样的老年人口,但却远远没有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因此,面对规模之大,速度之快的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险的直接对策就是延长退休年龄。

(2)确定退休年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在近年中的企业改革乃至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中,所采取的普遍措施之一是提前退休,甚至是实行变相鼓励提前退休的政策。这种做法从局部看是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效率,从短期看似乎还缓解了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但这种头痛医头的简单做法产生了很消极的后果。首先是对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提前退休缩短了劳动者的缴费时间,减少了缴费人数,缩小了基金的积累。同时,退休人员增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在养老金替代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养老金支付额急剧膨胀,甚至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我国在近几年内出现的大量提前退休的情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明显。再者,大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并没有真正退休,他们以其特有的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历而且以各种方式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从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角度看,这类人的继续就业不可能减轻劳动力市场的压力。所以,确定退休年龄不能只是从一个角度出发,而要通盘考虑各个相关因素;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顾及长远目标。我们注意到,现在的社会保险立法也开始研究限制提前退休的手段。

(3)如何延长退休年龄。 提高退休年龄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也是不可回避的。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是,为了避免过快提高退休年龄而造成严重失业,采取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的方式。比如,先提高某一些人的退休年龄;又如分阶段将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某一个年龄点;还可以将较大幅度提高退休年龄的举措与可能出现的就业高峰错开。例如,比利时目前男女的退休年龄均为61岁,2009年男女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又如,澳大利亚现在的退休年龄是,男65岁,女61.5岁,2013年妇女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与男子相同。

(4)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将男女的退休年龄拉平, 即在法律上规定妇女的退休年龄与男子相同,或者说,在今后的社会保险立法中,无论对退休年龄作何种规定,妇女的退休年龄应当与男子相同,或逐步一致。其积极意义在于,首先,进一步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宗旨,促进在劳动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消除国际社会中少数组织和个人以此攻击我歧视妇女的口实。其次,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男子长,如果在法律上取消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可以大大减轻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再次,有人提出,妇女提前退休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我认为,政府不应当通过使妇女提前退出劳动领域的办法来解决就业问题。解决就业问题的手段是开发各种就业岗位而不是靠腾出多少岗位。另外,如果抛开所有其他因素,只是算经济帐的话,也应该比较一下,是让妇女提前退休得到的经济收益大还是延长妇女的退休年龄从而减少的养老金支付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出现于80年代。到现在为止,已有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不同的经办机构可以分为四类: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行业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工会系统在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养老保险以及企业为其职工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有关部门1998年底的统计,以上四类补充养老保险所覆盖的职工人数大约为800万人,积累基金为100亿元。现在无论是补充养老保险实践的继续发展还是现实立法的需要都遇到了一个共同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如何看待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我认为,我国目前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它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是基金运营具有商业性。

(1 )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极其有关社会保险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规范均是从整个社会保险改革的视角出发,即将其作为养老保险整个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设计的。今后补充养老保险的立法同样摆脱不了社会保险法总体框架指导思想的直接影响。

(2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初衷是弥补因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而造成的既得利益损失,或者说补充养老保险将代替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功能。现实中最明显的例子是,现在实行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11个行业即是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系统。因此,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必然要依据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而确定。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将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通盘考虑的,或者说实行总量控制。例如,有研究表明,从全国看,为了使退休者能够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需要80%的养老金替代率。而我国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60%,20%的差额将由补充保险来代替。从20%的替代率设计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即5%—8%。又比如,上海现有的研究预测目标是:2015年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技术人员的整体养老金替代率为70%,其中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是45%,补充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5%。很明显,补充养老保险最实质的部分(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是作为整个养老保险的一个部分来设计和实施的,它是因调整基本保险的结构而分流出来的制度,因此它不可能消除社会保险的特性和烙印。

(3)大多数国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自愿的, 但也有国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职业年金计划,如法国、瑞士和丹麦。关于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现在人们一般说它是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定义为非强制性。因为从长远看,这种自愿性是相对的。从财政负担的角度看,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实质上将原来的费用负担切下一块,并将之转移、分流、消化。这种自愿性是相对的。对于无力承担补充保险的企业,它确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经济效益佳的企业的职工及凭借垄断国家资源而实力雄厚的行业的职工来说,补充保险必然构成其全部养老保险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人员和他们所在的单位来说,可以说补充保险是自愿的,也可以说是强制的。也可以说,补充养老保险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社会保险的另一种形式。

(4)补充养老保险的宗旨与基本养老保险是一致的, 即更好地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平。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管程度不亚于基本养老保险。这种以立法形式进行的严格监管,是一般商业保险所远远不及的。补充养老保险立法所包括的内容之丰富,与基本养老保险类似,如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和行业的资格条件、待遇水平、基金模式和经办机构等。虽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商业运营的特点,这并不能说明它的属性。即使是基本保险中的积累也可以商业运营,例如,今后个人帐户如果能作实,其基金要保值增值就必然要投入市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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