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与政策调整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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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及政策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压力

1.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方计算出承诺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其加到固定关税上,形成约束性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发展中国家有义务约束自己的关税水平,但允许它们在国际收支恶化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中国承诺将以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取代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并将取消国营贸易公司对农产品贸易的垄断。随着这一承诺的落实,首先是国家对农产品进口的控制体制将被透明的关税税率配额管理制度所取代;其次,在新的关税配额制度下,随着私营公司以及外资企业的引入,国营贸易公司将会逐渐丧失对农产品进口的垄断;再次,国外农产品会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传递到国内市场的程度必将大大提高;最后,我国并没有取得发展中国家待遇,因此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在实施农业保护方面处于政策劣势。

2.相互减让关税。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对关税进行相互减让。我国承诺到2005年以前将农产品进口关税从22%削减至15%。从目前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的表面数字上看,粮食、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关税下降压力不大,但是,考虑到加入WTO 后我国将失去所有非关税手段,国内仅剩关税这一单一的保护措施,而我国长期以来农产品进口,特别是粮棉油进口主要是采取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的现实,关税的进一步减让会为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便利条件,不利于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宏观调控,也不利于对农业实施贸易保护。

3.国内支持减让。农业协议将国内支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易引起贸易扭曲的“绿箱”政策,如一般政府服务、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和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等,这类补贴可免予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黄箱”政策,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方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计算其支持措施的货币值, 并作出减让承诺。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持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对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措施水平为负值,即国家没有给农民以价格上的支持,反而由于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客观存在,通过国家定价拿走了一部分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而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则又大部分转移到了流通环节。负的国内支持总量,虽然决定了我国不需要承担国内支持减让义务,但根据农业协议,也决定了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约485亿人民币,按现行汇率计算不足 60亿美元现额标准。此种支持水平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属于最低的,与美国、日本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就更缺乏支持力度,如美国减让后为191亿美元,日本为296亿美元。相比之下,我国农业在与世界主要农产品贸易大国相竞争时所处的地位将更加不利。

4.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历来较少,入世又明确承诺将出口补贴约束在零水平上。因此在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成本迅速上涨,许多主要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出口补贴减少将进一步使出口成本上升,造成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进一步下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入世给中国农业带来的不仅是市场开放,农产品进口增加的压力,而且更是深化农业体制改革,增强农业产业竞争力的压力。所以,面对我国农业以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为基础从事生产,入世后国家宏观政策保护程度下降,传统的农产品购销制度向符合WTO运行规则的流通体制转换等现实, 只有尽快将农户和农业中小企业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联结起来,提高产业化经营程度,才能使我国农业经受住入世后的冲击。

二、入世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在农产品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家在农业生产中大多采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重视发展设施农业和科技农业,在产品营销方面也已经走上了品牌化道路,并且得到强大的农工联合企业的支持。而我国目前的农业组织大多是分散的、弱小的,在经营方式上尚未打破传统的以粮、棉、油、猪等初级产品市场为主的单一格局。由于初级化的经营方式,使得我国农业很难跳出低效益的桎梏;由于缺乏利益代表组织,使得农业生产者不得不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各行其道,形成各生产者之间的无序竞争状态;由于不能形成集团优势,使农业生产效率低,农产品商品率也低;上述特点的存在,又进一步制约了农业生产者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显然,入世后,我国小农业与大市场、现有农业体制与国际农业环境的矛盾将更为突出,如果出现农民抵不住进口产品压力而大量弃农的现象,则不仅会加剧国内的就业压力,而且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更会造成一种战略性危机。因此,加快产业化进程对我国农业迎接入世后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产业化经营与我国农业现行组织形式相适应,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现实基础。小规模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现实,尽管它不具备与国际农业生产竞争的能力,但却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长期合约形式和利益机制将农业生产流通各环节连接起来,没有改变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利于保护农民投入生产的积极性,为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2.产业化经营顺应了我国农业生产者自发产生的组织、联合、合作的趋势,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一些省、区就已经自发出现了以食品加工企业为龙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入世后,在市场形势严峻,外部环境对商品化农业发展不利的情况下,为弥补家庭承包经营生产规模小、生产效率低、单位产品成本高、信息不灵等缺陷,农民内在的组织联合要求会进一步增强,产业化经营将成为引导中国农民走上新型联合的必由之路。

3.产业化经营使农民收入水平提高,有利于提高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农民只靠卖初级产品很难富起来。产业化经营使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各农户和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延长了农业产业链,使农民能分离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乃至增强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无疑是十分有效的。

4.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国农业整体营销能力提高,有利于增强与国际企业的抗衡能力。目前,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已经进入标准化、品牌化阶段,我国小规模分散经营是难以参与这种国际竞争的。要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营销能力,需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紧密配合,其中包括实现生产规范化、产品标准化、服务社会化和管理分级化等多项标准;需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将品牌与产品包装、商标、标签及龙头企业的视觉形象有机结合。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只有走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5.产业化经营能够推动科技迅速转化为农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当今世界,各种农业发展模式无不将科学技术作为农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我国人多地少,要想提高现有土地上农产品的收益和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只能加大科技投入和推广转化力度。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初级农产品价格偏低和近年来出现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等原因,使得农民往往增产不增收,进而影响了农业科技对农民的吸引力。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要为农民提供新的优质品种、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销售渠道,使传统农产品经营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生产——加工——内贸——外贸为一体的集约型组织,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目前存在的科技贡献率低,科技对农民的吸引力小的现状,促进科技农业和创汇农业的发展。

三、入世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调整的要求

农业产业化是许多国家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而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入世后我国农业环境的变化,我们必须重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引导。

1.大力培育以一体化经营为核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大多数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基本实现了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工厂化生产,并完成了从生产专业化向农业产业化过渡的过程。而我国,由于建立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户的资本和土地规模太小,企业化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专业化程度难以提高,而且土地的国家、集体二元所有制结构和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格局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这种条件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发达国家以农场经营为核心的高度机械化、集约化、专业化、一体化的发展道路,而应该选择适宜农户分散经营产业化的方式;不可能以生产专业化为基础发展农业产业化,而应该大力培育以一体化经营为核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我国现有的农业经营一体化组织多数是由中小工商企业从外部向农业投资,与分散经营的农户建立产销联营关系而建立起来的。这种起步方式和组织形式适应了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但同时也暴露出农业内部分工、产业延伸、内生性一体化要求等方面的滞后。只有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克服以上劣势的制约,才能使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壮大发展。

2.促进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形成。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力量的弱小,必然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出现相应的问题,如一些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结果是产品紧俏时农户不愿卖,产品滞销时龙头企业不愿买,农户实际上仍处于分散经营状态;一些龙头企业市场意识差,重视利用资源优势,忽略市场需求,往往造成国内、区域内过度竞争,最终导致农户利益受损;一些龙头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或市场优势与农户签订不平等协议,龙头企业获利多,农户无法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一些服务组织服务收费太高,使农户受损等等。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是经济利益问题,农业产业化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各利益主体对更大经济利益的追求,各利益主体的实力对比是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经济利益趋于均衡是市场化程度提高的结果。发达国家也是历经多年才具备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入世的压力面前,我们已经无法再按部就班地等待基础条件完备,必须要通过加大政策引导的力度来促使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形成。

3.营造符合“绿箱”规则的农业保护制度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各国的实践证明,政策的重要作用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培育和规范市场,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运用宏观调节手段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我国的现实,农业政策调整不仅要从外贸保护向符合“绿箱”规定的对内农业政策保护的转变,更应重视营造一个便于农户与市场连接的制度环境。在政策目标上,我国应该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来对待,进行战略性的总体部署。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符合WTO 农业协议规则的农业保护政策,如土地控制政策、农业产业组织保护政策、农业保险政策等,但还应该进一步推出保护农民利益的农业生产收益政策,如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农业风险政策等。为营造符合“绿箱”规则的农业保护制度环境,农业政策调整中应该向以下四个方面倾斜:①有利于尽快将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让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实现农业的市场化。如对现已存在的农民自发围绕某一产品运销、加工、储存、保鲜所产生的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信贷支持、信息服务支持等,扶助其尽快成长。②有利于延伸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内贸、外贸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如重点扶持和培育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鼓励和吸引各类工商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逐步形成农产品的农工商一体化管理体系。③有利于确保农户分享农产品在整个农业产业中的平均利润,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如借鉴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使其在与供销企业、科技单位、服务部门的合作中,以及在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谈判中增强讨价还价的力量。④有利于激活农业生产要素,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如通过优惠的税收和信贷政策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大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国内农业,将农户及流通企业纳入其产业化链条,形成农业大企业,由其带动区域农业生产,控制国内市场分配,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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