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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价值及其分配
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预见。但是,抛开在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等方面的问题不说,在按劳分配的范围上,马克思明确指出是限于“个人消费品”的,以商品经济而论,即是限于“个人收入”的。与此对应的,有六大扣除理论。因此,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个人收入”的“按劳分配”理论,其二是“扣除”理论。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扣除”的性质。
马克思所讲的“六大扣除”可以归为三部分,一是生产补偿基金,这不能算是收入分配;二是生产发展资金;三是社会化消费资金。我们可以将第二、第三两部分统称为社会收入。这样,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为两部分,即社会收入和个人收入。通常人们将这两部分不算作按劳分配的范围之内,并将生产发展资金当作资产收入,视为所有者权益。我认为,这是不适当的,是错误的。
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废除了剥削,但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是非常高,社会财富还不足以充分满足人类多方面的需要,从而排他性的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还有必要,因此,私人利益的存在还是必然的。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并不非常发达,使劳动还有负效用,各劳动者劳动力大小的差别还比较明显,必然使人们把私人利益与本身的劳动联系起来,形成按劳分配。因此,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经济一方面废除了剥削,另一方面又存在私人利益,同时劳动负效应和劳动力大小差别还存在等基本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劳动者是一个自主自利的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社会化和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企业等联合体,这些联合体也是自主自利的经济活动主体。在社会生产分工的条件下,各主体之间没有剥削的私利关系表现为商品经济关系,各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表现为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表现为企业销售收入扣除物质成本(C)后的余额,它是生产的新价值或它的转化形式。由于剥削已经废除,没有任何劳动者以外的成员可以占有和利用这一劳动成果,它全部由劳动者“自己”占有和利用,表现为劳动者的价值收入(不考虑企业内部的分配问题),我把它叫做“收入价值”。我认为,按劳分配的范围包括全部收入价值,因为按照废除剥削又存在私人利益这一根本制度,劳动者必然占有和利用自己劳动的全部成果,从而全部收入价值都只能按劳分配。
收入价值全部按劳分配与收入价值分配为个人收入和社会收入两部分并不矛盾。收入价值虽然全部按劳分配给劳动者自己,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都是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劳动者必须将归自己所有的一部分收入价值拿出来交给社会或集体,以集体的和社会化的方式占有和利用,一部分用于发展社会化生产,一部分用于社会化的生活,形成两种社会化收入,或简称社会收入。这是两种用途不同的收入,如果把收入价值记为R,可将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收入价值记为R[,c],将用于社会化生活的部分收入价值记为R[,s]。在实践中,R[,c]和R[,s]是以扣除形式实现的,但并不能改变它们是归劳动者所有的收入价值的一部分这一根本性质。
在收入价值R中,有一部分是以私人方式占有和利用的,这部分形成个人收入,可记为R[,i]。如果把(R[,c]+R[,s])记为R[,n],则收入价值分为两部分R[,n]和R[,i],即社会收入和个人收入。社会收入与个人收入的区别不是所有者不同,而是劳动者占有和利用自己生产的收入价值的方式不同,一部分以私人方式占有和利用,形成个人收入(R[,i]),另一部分以集体的和社会化的方式占有和利用,形成社会收入(R[,n]),它们都是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①]。
总之,归劳动者所有的收入价值经过分配形式三大类收入形态。
第一,资产增值类收入(R[,c]),它是用于增加公有资产的收入价值部分,在具体形态上有利润、利息和租金等形态。
利润是国家代表全民执行公有资产责任,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收入价值,按其占用公有资产的一定比例扣除所得的收入。从本质上说,利润并不是资产收入,而是用于增加资产的收入。它不是所有权的产物,而是劳动者承担公有资产增值责任进行公共积累的结果。简言之,社会主义利润是社会主义劳动者进行公共积累以增加公有资产的收入价值部分。在公有资产股份化的条件下,利润转化为股息和红利,而在公有资产信用化的条件下,利润又转化为利息或租金(租金中包括折旧费),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
第二,社会化消费类收入(R[,s])。这是用于社会化消费的收入价值部分,在具体形态上主要是国家税收。税收是社会收入的典型形式,它与资产增值类收入(R[,c])按占用公有资产的一定比例征收不同,采取由国家根据各种经济活动的社会化情况征取,是直接由生活社会化而引起的社会收入形式。生活社会化要求劳动者将自己的收入价值拿出一部分交付社会统一使用,劳动者的自利倾向和平等地位使其不能以自愿的方式上交,而是采取强制的方式征集(扣除)形成税收。显然,这种强制征税的方式并不会改变其性质,它仍是收入价值的转化形式。
第三,劳动者个人收入(R[,i])。收入价值扣除R[,c]和R[,s]所余的部分即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R[,i]),它是劳动者以个人方式占用的收入价值部分,在具体形式上有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形态。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条件下的正常劳动消耗所得的个人收入,奖金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条件下的超额劳动所得的个人收入,津贴则是劳动者在非常劳动条件下从事劳动所付出的特殊劳动消耗所得的个人收入。它们三者之间的差别是劳动联合体内部分配依据不同的结果,性质上都是一致的和相同的。
资产增值类收入、社会化消费收入和个人收入,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性质,应该优先提取R[,c],而后提取R[,s],而R[,i]则实行剩余分配制,即当R分别扣除R[,c]和R[,s],所剩下的(R-R[,n])即为R[,i]。这样,可以强化劳动者及其联合体(企业)的资产责任和社会责任,顺利实现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充分实现按劳分配。
二、个人收入的分配
社会主义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不仅表现在劳动者全部收入价值归根结蒂都为劳动者自己所得,而且表现在个人收入也是遵循“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收入”的原则的。但是,这并不是也不应该以统一标准的工资制度而实现的,而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市场过程实现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只是联合的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必须对占用的公有资产承担保值和增值的责任,并必须按社会标准依法纳税。因此,利与税应先行扣除,所余才是可分配的个人收入。扣除利税后,个人收入的多少是依生产经营效益高低而不同的,并不会完全相等。
个人收入按劳分配要求等量的劳动获得等量的个人收入。假设各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的劳动是均质的,在等量的自然时间能生产相等的价值。假设社会生产有甲、乙、丙三个部门,各部门在相等自然小时里生产相等的价值,应该得到相等的个人收入。如果各部门的技术构成和资金劳动比相等,只要各部门按价值出售商品,就可以实现等量劳动取得等量的个人收入。
假设甲、乙、丙三部门的技术构成都是15,000元:1人,在1,000劳动小时内各部门劳动者都将其占用的生产资料全部消耗掉,并创造2,000元的收入价值,甲、乙、丙三部门的商品的价值构成均是15,000C+2,000R=17,000元。
假设各部门资产责任相等,设R[,c]=5%C;社会消费支出(税)占消费支出中的比重相同,设R[,s]=30%(R[,s]+R[,i]),则商品价值分解如下:
W=15,000C+750R[,c]+375R[,s]+875R[,i]=17,000元
甲、乙、丙三部门等量的1,000小时劳动均得到875元的个人收入,实现了按劳分配。
但是,各部门技术构成相同这并不是经济现实,实现情况是各部门技术构成是有差异的和不同的。假设甲、乙、丙三部门的技术构成分别是
甲:10,000元:1人;乙:15,000元:1人;丙:20,000元:1人
在其它假定不变时,如果商品按价值出售,则商品的价值分解为:
W[,甲]=10000C+500R[,c]+450R[,s]+1,050R[,i]
W[,乙]=15,000C+750R[,c]+375R[,s]+875R[,i]
W[,丙]=20,000C+1000R[,c]+300R[,s]+700R[,i]
这里等量的劳动虽然创造了相等的收入价值2000元,但得到的个人收入R[,i])却不等。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个人,都不会接受这种结果。但是,也不能改变收入分配的顺序,通过减少社会收入的办法来增加个人收入。
总之,关于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的分配,应该明确下列两个原则。第一,个人收入是收入价值扣除利税后的剩余,因此,不应先行分配,更不可按标准统一的工资制度分配。否则,一则形成平均主义,直接破坏按劳分配,使经济活动的动力减弱,二则使公有资产的增值甚至保值失去保证,使公有资产流失成为必然。第二,等量劳动取得等量的个人收入是通过市场过程而实现的,而不能通过统一的工资制度而实现。经过部门竞争而形成的可以实现按劳分配的商品价格的基础〔(C+R[,c]+R[,s])+[,i]〕,我称之为收入价格,它是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转化形式。
三、收入分配的基本结构
社会主义劳动者生产的收入价值经过分配形成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R[,c]、R[,s]和R[,i]三部分。以此为基础,形成两种比例关系或结构。其一是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结构,也就是R[,c]与(R[,s]+R[,i])的比例结构,其二是社会收入与个人收入的比例结构,也就是(R[,c]+R[,s])与R[,i]的比例结构,这两种比例结构的每一种比例结构都至关重要,这里我们简要讨论两点。
第一,这两种比例结构并非可以随意确定或“安排”的,而是有内在的必然性的。首先,从绝对量上看,R[,c]、R[,s]和R[,i]的每一部分都不 能减少,都必须增加。其次,R[,c]、R[,s]和R[,i]的每一部分的增长都既有维持性的部分又有发展性的部分,而且两者都有一个最低限量。这些最低限界实际上决定了这两种比例关系的变动“区界”,对这些区界的任何突破都是对经济内在要求的违反和经济秩序的破坏,必然产生极坏的作用。因此,在这些比例结构的“安排”上,必须遵循这些“区界”,在“区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二,积累与消费、社会收入与个人收入的比例应根据各种变量即各种收入使用的福利效果来确定。从经济学上看,无论R[,c]还是R[,s]和R[,i]。都具有一定的“生产”功能或“福利”效果。R[,c]是用于生产性积累的,R[,s]是用于社会化消费的,R[,i]是用于私人消费的。从它们的作用看,R[,c]是增加生产的物质要素,能够促进生产扩大和发展,而R[,s]和R[,i]用于消费,再生产劳动力,培育生产的动力源泉和人力要素,它们对经济增长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正确的分配比例应是使R[,c]、R[,s]和R[,i]的边际福利效果相等的比例,在这一状态下的比例,是最佳比例,此时的积累与消费就是适度的积累与消费。如果还没有实现边际福利效果相等,就应进行调整。当然,这种理想状态是很难实现和保持的,但必须作为目标,不断地向着这一目标努力。
四、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里我们集中讨论相互间有一定联系的三个问题。
第一,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经济学所研究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基本问题之一。在这一问题上,许多争论和歧议都源于对公平的理解不同。人们通常把公平理解为收入的相对平均,或差别较小。这样来理解公平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是具有历史性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公平的含义和性质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意味着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废除剥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且只能通过劳动来谋取和实现私人利益,反映在分配上,表现为一方面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不劳而获(剥削),另一方面,任何收入都只能通过劳动去挣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的劳动取得等量的收入(个人收入)。这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收入公平。很显然,这种收入公平并不意味着差别的消除,更不意味取消私人利益。
通常人们把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的效率低下归因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的公平。这是缺少理论根据的错误判断。实际上,如果真的实现了上述的公平分配,经济效率应有提高而不是降低。首先,社会主义分配中的公平,并不取消私人利益,而只是将私人利益确立在劳动的基础上,这一方面会继续发挥“利己”之心的作用(动力),另一方面会强迫人们努力工作和劳动。从劳动的“强制”性来看,最大的强制是社会主义“强制”。在其它社会中,劳动的强制是外在的,总有一些人可以摆脱劳动;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的强制是内在的和普遍的,任何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劳动。这决不会降低效率,而只会提高效率。其次,社会主义分配中的公平,废除了剥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为“自己”劳动,比之于为“别人”劳动的分配制度,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劳动者主动性和创造能力,这会大大提高劳动的效果。实行按劳分配,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按劳动贡献的大小分享社会经济成果,扩大了劳动者的消费范围,提高了消费水平,从而一方面促进社会成员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社会经济活动造就了日益先进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扩大了社会有效需求而从根本上克服了因有效需求不足而存在的资本主义过剩危机和生产力闲置浪费,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范围的效率提高创造有益的条件。总之,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并不会降低效率,反而会促进效率的提高。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的效率低下,并不是实行社会主义分配公平的结果,而是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公平原则的产物。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首先受到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公平,包括收入分配的公平。因为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才失去效率,因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基础和途径。
第二,关于收入分配中的差别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中的差别有性质不同的三种情形。首先是由按劳分配规律所导致的收入差别,这是一种内在的和必然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力还不十分发达,各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力大小上还存在差别;同时,由于各种极为复杂的原因,包括各种理性考虑,各个劳动者对劳动的努力程度的选择也不同,从而实际的劳动量是不等的。这使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产生差别。这种由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收入差别不仅是内在的,而且还是公平的和合理的。其次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不稳定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供求状况对商品的价值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就整个社会而言,肯定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所得的收入与其劳动量有出入,有的多些,有的少些,形成一些差别;就每个劳动者来说,则可能有时得的较多,有时得的较少,形成差别。但是,从长期来看,各个劳动者可以在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中实现“动态平均”,实现“按劳分配”,因此,也可以将这种“差别”叫做“按劳分配过程中”的差别。第三种则是直接违反按劳分配原则而形成的差别。这种情况本身比较复杂,如按权分配、统一等级制分配等,都属于这一范围。作为按劳分配结果的收入差别和“按劳分配过程中”的收入差别都是自然的,无须大惊小怪,只有这种由于违反按劳分配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才是要着力消除的,此外,平均主义分配虽然从结果上好象人均收入相同,但实际等量劳动的收入还有差别,也是要防止的。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和途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应该按劳分配。
可分配的总是现实的财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只能是劳动所创造并实现了的“价值收入”。由于这些价值收入总是以企业等微观主体的形式首先占有的,因此,个人收入按劳分配的主体只能是企业,即个人收入的分配应该企业自主化。严格地说,任何统一标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都必定是破坏按劳分配原则的制度。实际上,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废除统一标准的工资制度,把个人收入的分配权还给(不是下放)企业等微观主体。总之,企业自主化是按劳分配的首要条件。
注释:
① 这样明确“社会收入”的性质,可以明确地把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收入”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利润”严格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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