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介入的家族企业代理冲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企业论文,冲突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2月16日,家族企业的治理典范、香港地产巨头——新鸿基地产突然发出通告,称主席与行政总裁郭炳湘即日起休假,其职权由其两位弟弟分担。据媒体称,这是三兄弟不和引发郭炳湘“出走”。家族企业治理问题再次凸显。家族控制是家族企业中最常见的治理形态。理论界普遍将家族企业假设成为一个行动一致的决策者,从而制约了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到家族企业内部,研究触角也基本到此戛然而止,治理对策也始终有如隔靴挠痒。本文认为,将利他主义理论引入家族企业治理研究,有助于解开家族企业内部治理这个谜团。
一、代理理论与利他主义理论:企业治理的不同视角
委托代理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迅速成为主流学派之一,分为传统委托代理理论(第一类代理理论)和新代理理论(第二类代理理论),前者着重分析所有者与经营者层面的代理冲突,而后者则将视角深入到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第一类代理冲突的研究分析,代表性学者有Grossman和Hart(1983)、Fama和Jensen(1983)、Holmstrom和Milgrom(1987)等。国内学者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第一类代理冲突,比如,Xu和Wang对我国上市公司(偏重于国有或国有法人控股)所有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展开研究[1](P75-98);Zhou和Wang分析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发现委托人的缺位以及代理人权力滥用是国有企业主要的代理冲突[2](P297-317);Tao和Zhu研究发现国企经理(代理人)在与非国有伙伴发生交易时通常寻求私人收益[3](P1-14)。
Shleifer和Vishny(1997)、La Porta等(1998)、Claessens等(2000)和Faccio等(2002)研究发现,除美国、日本之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股权是集中的,且绝大部分的控股股东是家族。由此,在所有者与管理者重合的背景下,企业治理最主要的冲突已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演化为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国内学者随后开始注重对于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第二类代理冲突研究。郑志刚在Tirole(2001)企业家(控制性投资者)道德风险的框架下,探讨了内部和外部控制系统及其整合对降低由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类代理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的作用[4](P115-125)。与此同时冯根福将双重代理理论应用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整个分析体系之中[5](P16-25)。但是冯根福的分析遭到了严若森等人的质疑,严若森批评其解析尚显得相对简化,仅仅考虑到单一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简单情形,而没有考虑到多个大股东同时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复杂情形,因此,其提出的公司治理分析框架显得相对简化,且并不具备足够的现实操作意义[6](P90-95)。
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研究中具有与代理理论不同的研究视角。家族企业中家庭成员的利他主义更多出于亲情、友情的考虑,多属于“亲缘利他”。家族制在创业之初,利他主义创造了一个自我激励系统,增强信任感,简化组织结构,建立起的非正式契约有效避免“契约人”治理机制的失灵[7](P157-179);但当企业发展突破家族管理资源的禀赋、需吸纳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时,利他主义却会引起代理问题和产权界定问题。Schulze(2001、2003)以及Lubatkin等学者(2005)得出了与代理理论相反的一个结论,他们认为,家族成员对企业的过度介入会加剧家族企业的代理冲突。Karra,Tracey和Phillips则进一步指出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作用,即初创时期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而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又会增加代理问题[8](P861-877)。但Lubatkin、Durand和Ling则认为,相比较代理理论而言,利他主义本身的不同类别能更加恰当地解释利他主义对家族企业管理的影响[9](P1022-1029)。
二、利他主义介入的家族企业四种代理冲突
产生于生物学的利他主义经济学,对依靠血缘关系形成的家族发展具有天生的解释优势。由于具有紧密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拥有共同的基因,对相同或相似基因载体的拯救,也就是对自己基因的拯救,因此家族成员相对更容易产生出强烈的互助、互依和利他主义行为。控制性家族在利他主义经济学分析框架之下,可以被解析为以下两种关系:一是有能力的家族成员(家族经理人)与表现一般的家族成员之间形成的不对称利他;二是家族企业创始人与家族企业继承人(创始人子女)之间形成的不对称利他。这两种源于控制性家族内部的不对称利他,对于家族企业内外代理冲突毫无疑问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将代理理论与利他主义理论进行组合,家族企业代理冲突可以分解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于代理理论的双重代理冲突
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如何解决在不平等位置和结构条件下合作的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之间在目标、动机方面的冲突,最重要的假设是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引发了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冲突(第一类代理冲突)。由于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出,在特定前提下,相机给予资本家与企业家控制权将是最佳的策略;Shleifer[10](P737-783)和La Porta等[11](P471-517)学者进一步指出,在东亚地区(除日本外)普遍存在的控制性家族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第二类代理冲突)才是东亚家族企业治理的重心之所在(如图1所示)。
图1 双重代理理论分析框架
(二)家族经理人与其他家族成员不对称利他所引发的代理冲突
不对称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内部更容易引发家族成员的道德风险,使家族经理人变成一个具有道德风险的代理人。利他主义促使家族经理人利用企业资源对家族成员进行转移支付,家族经理人的利他主义水平越高,就越容易导致家族成员采取搭便车和偷懒行为,即使不努力工作也可以照样分享其他家族成员的努力结果。随着家族成员介入程度和利他主义不对称程度的加剧,越来越模糊的家族企业产权更容易加剧家族内部成员的代理冲突。利他主义还会使家族经理人产生偏见,无法正确评估其他家族成员的工作业绩,相关业绩合约难以得到履行。家族经理人也很难解雇工作不努力的家族成员,尤其当这个家族成员的解雇可能涉及到家族内部稳定时(如图2所示)。
家族经理人由于与控制性家族存在双向对称信任,将有利于降低其与控制性家族的代理冲突。因此可以引入一个基于不对称利他主义的经理人激励模型①,同时导入经理人与家族企业所有者不对称信任函数,β为信任函数,0<βi<1。家族企业中非家族经理人与企业主的信任关系受制于βm≠βp,即出现信任双向不对称情况:企业主对非家族经理人的信任与非家族经理人对企业主的信任是不对称的。而家族经理人与作为家长的企业主之间的信任可以看成是对称的,βm=βp=β。由于家族经理人与企业主之间的信任双向对称,而这种双向对称性利他主义可以削弱第一类代理冲突(),但是家族经理人与家族成员之间的不对称利他会强化第二类代理冲突()。
图2 家族成员不对称利他引发的代理冲突Ⅰ
在这种情境下,家族经理人与其他家族成员不对称利他实际上引发的代理冲突()是第一类代理冲突降低与第二类代理冲突增加的值,即为:
(三)家族企业创始人与其子女之间的不对称利他所引发的代理冲突
不对称利他主义最早源自于Buchanan(1975)提出的“Samaritan困境(乐善好施困境)”,即父母的利他主义水平和子女的偷懒和推卸责任的倾向成正相关,家庭中的代理问题会随着这种利他主义的不对称性程度的提高而加剧。相对于欧美和日韩其他民族而言,华人社会的家族企业创始人更容易陷入“乐善好施困境”。这种困境具体表现为以财产均分制和传子不传贤为特征的“分家”。一些日本学者认为,这种分家传统是导致华人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和“富不过三代”的原因。
分家与家族企业成长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从代理理论和利他主义经济学理论看,华人家族企业创始人陷入“乐善好施困境”后,往往倾向于将财产均分给具有继承权的子女,这必然导致家族企业被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小家族企业。在小家族企业中,家族的控制权相对增大(分家过程是公平的或分家过程无争议)。当家族企业化大为小时,家族经理人由于与拆分后家族企业的新控制人之间存在双向对称信任关系,又重新具有竞争优势(减少第一类代理成本)。但这种竞争优势取决于家族经理人由于与其他家族成员的不对称利他引发的代理冲突的大小(如图3所示)。
图3 家族成员不对称利他引发的代理冲突Ⅱ
从图3可知,家族企业创始人与其子女之间的不对称利他所引发的代理冲突(),取决于家族经理人与拆分后小家族企业控制人之间的双对称信任,向所削弱的代理冲突以及家族经理人与家族成员之间的不对称利他所引发的第二类代理冲突的大小:
(四)家族成员之间利他行为所引发的代理冲突
除了上述两种利他行为之外,Lubatkin等[9](P1022-1029)学者将利他主义细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委托人利他主义、理想型利他主义、父爱型利他主义、家族导向型利他主义和社会心理型利他主义。徐盟娜、周生春[12](P52-57)认为,委托人利他主义无疑会严重损害家族成员间的关系;理想型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中只有很小的存在空间;父爱型利他主义因其具有过分控制倾向而容易造成家族企业管理无效率,并且容易导致家族关系紧张;家族导向型利他主义也有可能造成企业运行和管理无效率,同时导致子女过分依赖父母。因此,这种亲代利他主义也会产生复杂的代理问题,并可能对家族企业的持续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三、小结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代理理论尽管在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起到了主流的作用,但基本上没有涉及控制性家族的内部冲突,制约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实际上,家族成员,无论是代内还是代际之间由于各种不对称利他行为所引发的冲突非常复杂,正成为影响家族企业治理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尝试用代理理论研究家族企业的内部冲突,但由于工具自身的限制,导致在控制性家族内部,在由利他行为引发的多种代理冲突上解释乏力。将利他主义理论导入家族企业治理研究,将有效地突破代理理论在解释控制性家族内多层次的代理冲突方面的瓶颈,在实践上也有利于有效地提高家族企业治理水平,促进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值得指出的是,利他主义的引入并不排斥代理理论对家族企业代理冲突的解释②;相反,利他主义与代理理论是有机结合的,家族企业代理冲突实际上是代理理论与利他主义理论所推出的多层次代理冲突(成本)的加总,绝非是其中任何一个单一理论所能有效解释的。在判断在不对称利他行为所引发的控制性家族内部代理冲突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之后,从两个方向上重点构建有效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或许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其一,如何在股权结构上优化控制性家族的控股比例,控制性家族介入程度越大代理冲突越大的假设是否成立?其二,在职业经理人选择方面,是选择家族经理人,还是非家族经理人,抑或是在家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相机抉择?
注释:
①参见Chami,R的《What's Different about Family Business?》一文。
②Schulze等(2001,2003)和Lubatkin等(2005,2007)尽管将利他主义模型引入家族企业代理冲突的理论分析之中,但均注重不对称利他所造成的代理冲突而排斥代理理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