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_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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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获得了迅猛发展,这与国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税收鼓励政策密切相关。认真分析当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从中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从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及其发展状况

要研究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首先要弄清楚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范围。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高技术产业。一般来说,高技术是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的高精尖技术,能够对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业重大的影响,产业是指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集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高技术产业要具备五个特征:研究与开发(R&D)投入强度大,对国家具有战略意义,产品和工艺老化快,资本投入大、风险高,R&D成果及其国际贸易具有高度国际合作与竞争性。国外一些专家将高技术产业定义为:能节约资源和能源,技术密集度高,技术创新速度快,拥有一定市场规模并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影响的产业。在实际操作中,国际上已将技术集约程度高低作为划分高技术产业的主要依据,技术集约程度一般用R&D支出占产值的比重来衡量。OECD于1994年划分的高技术产业范围,主要包括制造业中的电子通信、航空航天、医药制造和科学仪器四大类。

在OECD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将高技术产业划分为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并建立了专门的统计制度。实际上,核燃料加工、信息化学品制造、公共软件服务等也应属于高技术产业范围,但受统计资料来源的限制,目前没有统计在高技术产业之内。

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迅猛。2001年与1995年相比,企业数和从业人员数均有所减少,但其他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总产值年均增长23.9%,增加值年均增长19.2%,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0.5%,利税年均增长22.6%,出口交货值年均增长25.0%。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5年的11.4%上升到2001年的20.8%,增加值由8.8%上升到13.9%,销售收入由8.5%上升到15.0%,利税由8.1%上升到14.7%,出口交货值由14.9%上升到27.0%,我国高技术产业处于超常发展阶段。

2、高新技术产品。它是按技术领域来划分。我国共分为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光电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其他技术等九个领域。这些技术领域涉及了国民经济信息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发展新兴产业等诸多方面。高新技术产品涉及的行业要比高技术产业涉及的行业宽泛得多。近年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统计主要是在外贸进出口上,由海关进行统计(参见下表)。

1995-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1999

200020012002

进出口总额 319.2 351.3 402.0 494.5

623.0 895.5

1105.6 1507.1

出口额 100.9 126.6 163.1 202.5

247.0 370.4464.5

678.6

进口额 218.3 224.7 238.9 292.0

376.0 525.1641.1

828.5

进出口差额 -117.4 -98.1 -75.8

89.5 -128.9 154.6

-176.6 -149.9

由上表可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2002年与1995年相比,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47.1%;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4%上升到2002年的24.3%。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旨在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特定区域,国际上通常称为科技工业园区。它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推进科技产业化进程,形成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33个。

由上表可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也是非常快的。2001年与1995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9.0%,净利润年均增长34.8%,上缴税费年均增长45.0%,出口创汇额年均增长40.6%。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可以看出,高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及的范围既有交叉,又不完全一样,但都有单独的统计系统。我认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理所当然包括这三个方面,但还不限于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其他领域发生作用的影响不容忽视。从统计的角度,倾向于把高新技术产业限定在某些领域、某些产品和某些地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必须整体把握税收政策作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仅包括高新技术产业自身的核心发展方面,还应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发生重要影响的方面,这就不完全受统计范围的限制,能够使税收政策发挥更准确、更大的效应。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时指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十六大报告没有使用“高技术产业”概念,而是使用“高新技术产业”概念,实际上是超出统计限定的范围,既注重高新技术的核心发展方面,也注重高新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方面,这些都为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提供了合理依据。

二、现行税收政策的作用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些年来,为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鼓励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税收鼓励政策主要有: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996年4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税收政策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成本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项政策开始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后来延伸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其他所有制企业。

这项政策,对促进企业加大R&D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时的科技体制滞后,科技与经济脱节,形成“两张皮”,即应用型科技研究力量的主体不是在企业,而是在科研院所,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科技人员既感到研究经费紧张,其研究成果又难以在企业中推广,积极性不高。企业科技研究力量单薄,客观上制约了R&D投入。所以,1998年以来,我国对科技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下放到企业,使企业成为科技研究力量的主体。国家对转制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有力促进了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对RSD的投入,从1995年的141.7亿元上升到2001年的442.3亿元,增长了2.1倍,年均增长达20.9%。

2、实行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产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集成电路产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实行其他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不仅对内资企业有效,对外资企业也有效,鼓励外资企业购买国产制造的先进设备。(3)1999年,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为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还有对特定区域(包括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大开发等)和外资企业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是显著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问题是:

第一,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也就越重。高新技术企业是资本密集度和技术密集度最高的,现行增值税制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对内资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技术的税收鼓励不够:一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仅仅要看产值、利税和速度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要看主权国家及内资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引进外资及其技术。与之相应,对内资企业自主发展高新技术的税收鼓励,远远不够。现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内资企业拥有的,外资企业一般也都拥有。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猛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国外跨国公司纷纷将全球的生产基地、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向中国转移,但外资始终控制着核心技术。外资在与中国企业合资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进中国市场,并努力要求控股;在外资占据一定的中国市场时,又出现由合资向独资转化的趋势,主要还是要独揽高新技术。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来看,每年的贸易逆差都在100亿美元以上,说明进口量很大,同时也说明我国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明显不足,不得不依赖进口。而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占了绝大比重。例如:2002年加工贸易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89.6%,一般贸易只占7.4%,表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是以加工装配为主要形式,严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竞争力。在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又是主体,2002年,外商独资企业占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55.4%。

第三,外资企业普遍享受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个问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显得更加突出。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外资应享有不低于内资享有的待遇,但对外资享有的优于内资的“超国民待遇”,WTO没有作限制。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给予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不应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我认为,应全面把握WTO的精神,WTO还有一个公平竞争原则。税收差异是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方位对外开放以后,这个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目前国内资金不像过去那样紧缺,今后利用外资,重在提高质量和效益。而真正有实力的外资要打进中国市场,主要不是看税收优惠政策,而是看是否有潜在的市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条件。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建立在自主开发和创新基础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从国家的角度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除税收政策外,还有其他金融、财政、投资等方面的政策,但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环节。针对上述指出的税收政策面临的三方面问题,要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税收政策作用的力度,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对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尼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方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当然,增值税是我国的最大的税种,仅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超过30%。如果全面推行增值税的转型,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收入。所以,在转型的步骤上,可采取分步实施的政策。在抵扣上,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暂不得抵扣;在征收范围上,要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实施领域上,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试行。这样考虑,既能减缓财政收入减少造成的影响,又能兼顾优先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李岚清同志在2000年1月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上曾经指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行增值税制应加以完善,方向就是用消费型增值税制替代生产型增值税制。”当然,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制比消费型增值税制的财政稳定器作用要大,如果一时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税基会有一定的冲击,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也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因此,为稳妥起见,我们应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立即在所有行业中实行增值税转型。

2、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我国已经在企业自行开发软件,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加大R&D投入,以及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果。今后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些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但是,鼓励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是国家核心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现行税收鼓励政策在这方面的力度较弱,针对性不强,涵盖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因此,必须着手研究和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研制以及推行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而应包括其他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限于高新技术自主开发的范围,还应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3、着手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着手制定统一的内外资税收政策。即使对特定区域、行业和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内外资一视同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最主要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逐步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要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对于一些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要废止,有的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及时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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