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市场的关系及其价值阐释_交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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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市场的关系

1.从产生上看,道德与市场是“知”与“行”的关系。“知”与“行”的关系包含两层相互关联的意思:谁先谁后、谁决定谁。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行”(实践)先“知”(认识)后,“行”决定“知”而不是也不可以相反。那么,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市场在“先”道德在“后”,道德“反映”市场,市场“决定”道德。这是因为,市场是一个“实践性”范畴,市场活动和市场行为都属于实践活动,而有关市场的观念则是对市场活动、市场行为的主观反映;与此不同,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认识性”范畴,它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之一,表现为精神、价值和规范的三位一体,而道德活动和道德行为,则是道德意识的“应用”和客观表现,它们之间不存在“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且这里探讨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市场的关系,而是直面市场的道德与同样直面道德的市场之间的“直接”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决定(选择)道德,道德“反映”市场,为市场服务。由此,我们对当前道德体系建设的提法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决不可以是反过来的“相适应”,而“道德滑坡”论的错误实质,恰恰在于颠倒了道德与市场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2.从本质上看,道德与市场的关系是“义”与“利”的关系。“义”与“利”及其相互关系,揭示了社会中伦理道德和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本质:“义”是对一切伦理道德行为的“目的”的概括,即一切伦理道德行为的本质在于“求义”;“利”揭示的是社会中一切经济行为的“目的”,即一切经济行为(包括市场行为)的本质在于“求利”。义、利及其关系作为对事物的一种认识方法和分析框架,完全适用于道德、市场及其相互关系。这种认识和分析告诉我们:一方面,“求义”和“求利”揭示的是社会中两个不同领域事物的不同本质和目的,二者不能混淆,因此,在道德生活中舍“义”取“利”或在市场活动中舍“利”求“义”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行不通的(如做好事图回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等);另一方面,“义”和“利”的区别是相对的,不能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极端的利己主义等),合理的社会行为应体现“义”和“利”的一致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尽量使道德与市场之间协调、统一。比如,市场中的逐利行为不能违反道德,而要符合道德,所谓“君子爱财”(利),“取之有道”(义)。再如,以非功利动机驱动的道德行为也要考虑对道德行为对象(他人或集体、社会)的功利效果。可见,在市场活动中,讲功利不是不讲道德,而是对功利的追求坚持“有限制的最大化”原则,这一原则体现道德(义)与市场(利)的统一。而且,“义”和“利”的一致性,还表现为市场与道德“直接同一”的情况,如斯密所认为的,让人们自由地追求各自的利益,反而要比让人人设立追求公益的目标更能促进社会利益,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利”即“义”的一个典型例证。

3.从价值上看,道德与市场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从社会发展的“终极”意义上看,道德具有“目的性”属性,而市场则只具有“手段性”意义。社会发展在表象上呈现的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进步,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还具有不同的方式、内容和特点。然而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则是人的全面发展,市场发展中物质产品的增加和精神产品的创造,都由于它们是人的发展所必需而获得“财富”的价值和意义。人区别于动物,因而人的发展决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命存在的保持和延续,而是作为“文化动物”对自己生命存在的优化、提升和超越,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涵义,也是市场发展作为“手段”的意义之所在。因此说,社会发展的终极意义是伦理的而不是经济的。其次,在社会发展的“现象界”或者说在社会发展的现实具体情境中,道德和市场是互为目的与手段关系。由于社会发展中各领域的不平衡性,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具体形式的道德,有时落后于经济发展,有时超越于经济发展。在前一种情况下,更新道德观念(手段)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目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建立、完善市场发展经济(手段)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道德观念(目的)。由于道德和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使二者之间的目的手段关系的定位经常发生“置换”,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比如,人们对事物的道德合理与技术合理的选择方式和评价尺度,就直接受道德与市场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制约。就我国当前情况看,属于前一种情况,即在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方面表现为“技术合理”先于“道德合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选择才是正确的。

4.从发展上看,道德与市场的关系是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现实就是当前存在着的事物及其过程,在与现实相对应的意义上,理想是指那些尚未成为现实而人们又“希望”或“要求”成为现实的事物内在可能性。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于现实,是“将来”的现实。把理想、现实的基本涵义及其相互关系作为一种方法,用于分析道德、市场的涵义及其关系:无论是把市场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经济的)、作为一种制度要素(社会的),或是作为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文化的),其“现实性”特征是基本的、显而易见的;而就道德(观点和规范)确实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这一点看,具有“现实性”特征,但就其“应如此”的本质含义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和相当多的场合中,具有明显的理想的特性,而“道德理想”本身就是道德和理想的“直接”贯通和聚合。这里,用“理想—现实”的方法分析道德和市场的关系,试图说明两点:(1)正如科学理想的树立和实现都源于现实、依赖于现实一样,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形成与实施,也离不开市场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否则,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形成便成为“无源之水”;(2)正如理想对现实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一样,市场的完善和市场经济发展也同样需要用社会主义道德去规范和指导,否则,也会导致“道德边界的消蚀”,经济发展就会误入歧途。

道德与市场的相互价值

1.市场的道德价值。市场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成果,它的形成不仅具有经济必然性,而且还有其道德合理性。

第一,市场自身蕴涵着道德。道德价值本来就是人类经济行为(包括市场行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考量,道德因素是建构市场的一个基础性、中介性要素,市场是人类追求物质之美与追求精神完善的行为总和。就拿市场活动中最简单的然而对市场的形成具有“奠基”意义的交换行为来说,市场交换是人类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方式,其实,满足需要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比如,抢掠、偷盗等,但只有交换行为能够普遍化并进而形成市场,而那些“不道德”的方式都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市场,这说明人类追求物质之美的经济行为中必然包含着“精神之善”。而且,市场交换之所以能够实现,也是因为交换行为本身包含道德观念于其中,这就是“交换者”的双方作为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因此说,道德因素(信任、理解)是交换行为的中介,是市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市场的出现和普遍化发展了道德。现代社会是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社会。由于市场的作用,现代社会结构区别于传统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是“异质性”和“分化性”,而传统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则是“同质性”和“未分化性”。(注:贺来:《道德共识与现代社会的命运》,《哲学研究》2001年第5期。)社会结构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化,反映在道德上就是与“公共生活领域”相适应的“公共道德”的产生。传统社会是一个“未分化”的“同质性”社会,从表面上看没有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实际正相反,由于特殊个人的政治权力造成太大的“私人生活领域”(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土”),从而使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领域”,正因如此,我们说传统社会中只有“私德 ”而没有“公德”;在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制化,才出现了“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领域化”区分,也因此产生了“公共道德”。可见,现代市场的“公共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公共生活领域”是“公共道德”产生之客观基础。

第三,“市场效率”评价着道德。效率首先是一个经济范畴。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效率”证明的是同样的商品交换活动,在市场条件下和非市场环境中的成本—收益的情况是不同的,即交换活动在市场条件下的成本—收益比值比非市场环境中的高,这说明市场是高效率的(非市场中的交换活动可以是有效率的,但不是高效率的)。市场效率的道德价值,首先表现在它的结果上,由于市场效率推动社会物质财富以更快的速度增加,增大了社会公益,有利于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进而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的终极的伦理目标的实现,创造物质前提。其次表现在它的内在机制上,“市场效率”是因市场而产生的效率,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的出发点和前提就是把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人都尽可能安置在公平对等的位置上,他们都有“平等的”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体权利。这一点,对所有市场参与者无一例外。市场机制包含的另一个“前提”就是对人的人格独立性、主体自主性、人性的自利本能等人性的内在规定的认可和尊重。市场的行为逻辑是:以人的自利、效用最大化偏好为动机,以体现人的独立、平等、信任的“制度安排”为中介,以参与者的互惠和社会福利的增进为结果。由此证明,市场是一个“好制度”,“市场效率”就是这个好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如布坎南所正确指出的,“如果一个体系由于无效率和生产不足而不能满足人的根本需要或不能实现人的潜能,维护它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人道的。”(注:A·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效率”是道德评价的一个客观尺度。

2.道德的市场价值。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它的形成不仅具有社会的伦理必然性,而且还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一,道德对维系市场具有“基础性”作用。对市场和市场行为的理解,人们往往容易局限于经济上的考虑,认为市场的形成和维系取决于肯定和激发人的自利动机及由此引致的逐利行为。然而,这种理解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在市场中人的自利“动机”和逐利“行为”是如何达到获利“目的”的。实际情况是,道德贯穿于市场主体的“动机(自利)→行为(逐利)→目的或结果(获利)”全过程。首先,从自利的动机看,必须承认市场的非凡活力源于人的与生俱来的自利动机,但是要使这种动机引发出以交换为媒介的逐利行为并实现获利的目的,就必须使个人的自利动机中同时包含着“他利”,自利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和尊重别人的自利,缺少对“他利”考虑和尊重的自利是“自私”而不是“合理”的自利。合理的自利动机体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是市场交换行为得以发生的基本条件,因为在两个“自私”者之间不可能发生正常的市场交换行为,当然也不会有“互利”的行为结果。其次,从逐利的行为看,“合理的”自利动机,在市场交换行为中转化为交换者以坦诚为基础的双方的互相理解和信任,这种理解和信任,是交换双方由此达彼的桥梁,它把交换双方中介起来,信任为互利的结果作了“预付”,由此,正常的交换行为发生了,互利的结果和目的也就实现了。再次,以“合理的”互利动机驱动的交换活动只是我们对市场交换行为基本性质的道德预设。这里的问题是:(1)如何使市场中的活动者的交换动机是“自利”而不是“自私”;(2)市场中的交换活动,决不只是两个交换者参加,而是多个交换者参与其中的群体性行为,那么,如何使交换成为以互相尊重和信任为纽带的“双赢”活动,而不是强买、强卖或坑蒙拐骗等。要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活动主体的“道德自觉”是不够的,还必须使交换活动有一个大家都认可并遵循的一套规则,这就是市场规则。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交换行为的一种结果,它把道德对市场的作用内化为一种“社会建制”,使道德对市场的作用首先表现在规则层面而不是行为的个人动机上。但不要忘记,市场规则的道合理性来自于人类在无数次交换“博弈”中生成的坦诚、信任、尊重等“道德共识”。

第二,道德具有减少市场“交易费用”的作用。从本文前面的分析可知,市场交换活动相对于非市场交换活动的“比较优势”就是它的高效率,而道德在创造市场效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道德的这种作用主要在于它能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从而降低“市场成本”。具体地说,道德——作为“非正式制度”——在市场活动中的“节约”功能主要表现在:首先,人具有追求财富最大化和非财富最大化两种行为倾向,而且道德行为作为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常常被个人引入到预期效用函数之中。道德因素的“介入”可以使市场活动中的交换者对财富价值和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使“想要如何”与“应当如何”之间的价值判断更接近“合理”,从而可以更容易或更快一些找到对双方都有“利”的均衡点。如前所述,如果没有道德因素参与,交换行为就难以发生,而且会导致“囚徒困境”的结局;或者要经过多次的讨价还价,附加若干辅助条件,即使“成交”了其交易费用也会相当高。其次,道德作为观念制度,对市场活动中交换者所面临的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具有“简化”作用,从而提高交换者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和应对能力。流动多变是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加上市场主体的理性是有限的,交换者必然要应对若干不确定的因素和复杂交错的环境,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共识”运用于市场交易活动中,它可以帮助交换者降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程度。就个人而言,信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心理上的确定性。它通过在心理上夸大过去的信息,超越式地肯定现在,再由此去定义未来,遵循着记忆过去—肯定现在—选择未来的心路逻辑,进而推动人去选择和行动。信任以其固有的“宽容”降低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其“心理确定性”化约了环境的活动性和多变性,从而使市场中交换者能在被信任所“降低”和“简化”后的环境中作出决策,使之顺利达到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收益的交易目的。再次,道德还有利于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市场活动中的负面效应就是投机取巧的“搭便车”行为,甚至假昌伪劣、坑蒙拐骗等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不道德的甚至违法的行为,要惩罚以至杜绝这些“恶”的行为,仅靠法律还不够,必须同时发挥道德的教育和约束作用。因为“绳之以法是从消极的方面来维持社会秩序,这种维持还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而道德约束则是从积极的方面来维持社会秩序,又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注: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第三,道德具有内化市场“外部性”的作用。所谓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注:市场的“外部性”有正、负之分,这里指的是负面的外部性。),是指市场的交易行为或结果损害了市场以外(个人、集体或国家、社会)的利益,也就是市场交易者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他人,从而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导致市场“外部性”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市场交易者在追求自利的时候,“附带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其负面结果与交易者的主观动机不一致;二是交易者“故意的”损人利己的动机和行为的结果,导致坑害他人,如毒品交易等。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因素,通过“渗透”于市场规则之中,或体现在市场交易者的道德品质中,从而培养较高道德水准的市场交易者和具有较高道德合理性的市场规则。这种“市场道德理性”对市场活动具有引导方向的作用,可以使市场“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内在化”,从而对市场的“外部性”起到一定的抑制和治理作用。

综上所述,无论是把道德与市场及其关系作为观念、行为或是“制度安排”,都与人分不开且通过人的活动体现出来。就其实质而言,道德与市场的关系所反映的就是人性的内在矛盾性,即“善”与“恶”的关系。因为,社会中的一切现象和问题都源发于人性中的“善”与“恶”,一切人对社会中一切现象和问题的道德认识和价值判断,也都必然以其特有的人性观作为评价尺度。从这个意义上看,通过本文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相互联系的启示:(1)道德与市场之间的辩证关系,从一个特殊的角度确证了人性的辩证性质。人的本性是“善”与“恶”的辩证统一体,两个方面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为所用的关系。与此相反的,对人性这两面的“非此即彼”(如“性善论”和“性恶论”的对立)的理解所引致的道德与经济的二元对立思维是片面的、肤浅的,因而是有害的。(2)辩证的人性观是一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认识工具。运用它可以使我们对道德与市场关系的把握深入到更深刻的本质层面,再由此推演到对诸如“义”与“利”、技术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人类观念和行为中的自利与他利、财富最大化与非财富最大化、经济学与伦理学、“经济爬坡,道德滑坡”、公平与效率等关系问题,以便使我们在辩证理性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清醒的、正确的认识,并达成社会共识。这样,才能在道德建设的思路的确立、内容的选择和体系的构架等方面,做到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科学的道德基础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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