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与普里哈诺夫关于党内民主问题的争论及其现实启示_少数派论文

列宁与普里哈诺夫关于党内民主问题的争论及其现实启示_少数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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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和普列汉诺夫,作为当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两位重要的创始人和领导人,在党的二大后,在党内组织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进而在一系列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内容涉及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如何保证党的代表大会的实效性,如何处理严格党的纪律与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如何处理党内少数服从多数与保证少数民主权利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如何处理党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回顾列宁与普列汉诺夫的争论,重新审视他们在争论中各自提出的思想主张,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党内权力授受关系

对于按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并开展自己活动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党内权力在本质上说是广大党员为了处理党内公共事务而自愿地将其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而形成的党内公权力,它是因党员的授予和委托而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拟定的章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如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同盟的各级领导机构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撤换;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这些规定为无产阶级政党勾画出了清晰的党内权力关系授受和运行的图景。它体现的基本原则是: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人,党内权力来源于党员们的授权,是广大党员的权利所赋予的(当然,从本质上看,是工人阶级授予的,是人民授予的,行使权力一定要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和人民群众的立场),其授权的最高形态是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中处于绝对权威地位,党的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全党必须遵守和执行,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及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的权力执行机关,必须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应该说,列宁和普列汉诺夫在理论上对上述原则都是认可的。但在党的实际政治生活中,两人却为此发生了激烈争论。

1.关于党内组织问题的争论

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党内少数派不服从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引发列宁和普列汉诺夫在党内组织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交锋,交锋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对待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在争论中,普列汉诺夫以维护党的团结为由,反对列宁对马尔托夫等人进行过于严厉的斗争。列宁则强调指出,党的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全党必须遵守,不能把党的权力机关凌驾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上。

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并选出了党的中央机关,即党中央委员会、《火星报》编委会和协调两者工作的党总委员会。并且,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党的所有委员会都一致赞同:“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它所进行的一切选举,都是党的决定,一切党组织都必须执行。这些决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反对,只有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才能取消或加以修改。”①但党的二大后,马尔托夫等人由于对布尔什维克占优势的选举结果不满意,拒绝在代表大会所建立的中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并在党内秘密地成立了单独的组织,要求增选《火星报》编辑部和补选党中央委员会。列宁对此表现出极大的愤怒,号召全党“为使党的代表大会受到尊重而斗争”,“反对嘲弄一致通过的协定和决议”②。他借用一位工人信中的话向马尔托夫等人质问道:“既然代表大会的决议不被重视,每个人都借口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不正确,借口中央委员会不中用等等,而各行其是,那还举行代表大会做什么呢?”③

与列宁的态度不同,作为党总委员会负责人的普列汉诺夫以避免党的分裂为由,以调和的态度站到了孟什维克一边,并最终支持了马尔托夫等人改选中央机关的要求。列宁认为,普列汉诺夫的行为是“不顾国内大多数党委员会坚决表明的决定而干出的一种直接违背党代表大会意志的行为。中央委员会不能容忍这种违背代表大会意志的行为”④。针对列宁的批评,普列汉诺夫为自己的行为辩解道:“有人说我这样做破坏了多数人的意志。但这是不正确的。我遵循了党章,党章给中央机关提供了自行补选的权利。”⑤在列宁看来,普列汉诺夫的这个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在1904年9月给格列博夫(弗·亚·诺斯科夫)的信中,列宁针锋相对地指出:“党所指定的领导机关在改变中央机关的成员和方针时,应当考虑党的意志”,“我们党已为自己确定了正式表达这种意志的方法:召开代表大会”。“少数派(包括普列汉诺夫)的策略是控制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和总委员会,在这些中央机关中,口头上代表整个党的利益,而实际上却力求不通过代表大会而按照少数派的利益来改组中央委员会”⑥。在这里,列宁不仅指出普列汉诺夫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无视党的代表大会权威的行为,而且还阐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即中央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尊重党内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凌驾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上,更不能沦为为少数人或团体谋利益的工具。

从列宁和普列汉诺夫的争论看,在维护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这一问题上,列宁的态度是坚决的,其理论主张也是正确的。而普列汉诺夫则出现了偏离,他对马尔托夫等人采取调和主义的态度是错误的,至于支持马尔托夫改选中央机关的做法,更是滥用了党的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

2.关于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的争论

围绕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是否合法,列宁和普列汉诺夫也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按照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的规定,“代表大会由党总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如果占代表大会总票数一半的党组织提出要求,党总委员会必须召开代表大会”⑦。1905年,为了适应俄国革命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和克服日益严重的党内危机,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向党总委员会提议尽快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且当时党内赞成召开代表大会的票数也大大超过党章所规定的票数。但以普列汉诺夫为主席、孟什维克占多数的党总委员会,却对这一合理建议置之不理,实行拖延、推托和规避代表大会的策略。鉴于这种情况,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决定不再考虑党总委员会的态度,向全国各地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发出了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普列汉诺夫指责布尔什维克这一行动违背了党章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必须由党总委员会负责召开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按党章办事,因而是不合法的。在普列汉诺夫支持下,调和派三名中央委员在布尔什维克派两名委员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了《七月宣言》。《七月宣言》的主要内容是反对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解散为召开代表大会而进行鼓动工作的中央南方局,剥夺列宁的中央国外代表资格,宣布不经批准不许出版列宁的著作等。

列宁对普列汉诺夫认为第三次代表大会不合法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并精辟地阐述了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的基本原则。列宁明确指出:“很明显,总委员会是党的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的受托者拒绝执行自己的委托者的意志。如果受托者不执行党的意志,党就只好自己来实现这个意志。因此我们党的各委员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自行召开代表大会。我肯定地说,代表大会的召开完全是合法的。”⑧列宁这里精辟揭示了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党员是党内的主人和党内权力的主体,是委托者,党员通过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总委员会是党的权力执行机关,是受托者,党的权力执行机关的权力是广大党员的权利所赋予的。因此,党的权力执行机关作为党内权力的受托者要对委托者负责是理所当然的。广大党员对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党员作为委托者的不可剥夺和不可限制的权利。列宁认为,就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这件事情而言,普列汉诺夫的指责毫无道理,布尔什维克在党内大多数委员会赞同的情况下决定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行动不仅不违背党章,而且恰恰是对党总委员会作为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及其负责人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只不过,这种监督已经“不单单是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⑨,这种纠正是党员在行使自己作为主人的权利,而作为受托者,党总委员会及其领导人普列汉诺夫没有任何道理利用委托者赋予的权力对委托者的权利进行压制和阻挠。

正是基于此,列宁号召全体党员为维护自己这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斗争,认为一个合格的党员应当是一个善于对党的领导机构和干部进行监督的党员。他说:“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的称号,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总委员会是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必须争取使这个受托者执行它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⑩

必须指出,在关于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是否合法的争论中,列宁及布尔什维克的做法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违背了召开代表大会的程序,是不遵守党章的表现,普列汉诺夫对此进行反对似乎是在维护党内法规,但他实际上是绝对化地、片面地理解了党章规定,并没有搞清楚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的实质。列宁通过对普列汉诺夫的回应与反批评,精辟阐明了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即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人,党内权力来自党员权利的委托与授予,党内权力机构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违背广大党员的意志,更不能压制党员作为主人的权利,对党内权力机构进行监督是党员作为主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特别是,列宁提出的党内监督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落实在行动上的主张尤为深刻。因为监督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的责备”上,而忽视从行动上加以“纠正”,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的现象就不可能及时得到中止或改变,监督的效果就大打折扣。

二、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的实效性问题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遇到这样一个实际问题,即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党的代表大会上原来做出的决策或制定的章程有可能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在《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总委员会主席普列汉诺夫同志的公开信》中,列宁对为什么要尽快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说道:“我们党的生活的内部矛盾的发展,正在冲击着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给我们定下的狭小的、正如现在我们大家清楚地看到的、远不完善的章程的框框。必须有新的形式,或者至少也要改变旧的形式,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是社会民主党的唯一立法者——党的代表大会。”(11)这里,列宁讲的就是及时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问题。

为了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不落后于形势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同盟制定章程的时候,就对党的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做出了规定,要求党的代表大会必须定期召开,实行年会制原则,并强调遇到紧急情况,经一定人数代表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也强调了这一点,并在党的一大和二大通过的决议中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对此,普列汉诺夫无疑是清楚的。那么,值得探讨的是,在当时要求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委员会数量已经达到党章规定的情况下,普列汉诺夫为什么要反对大会的召开呢?

普列汉诺夫反对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的理由有好几个方面,诸如频繁开会浪费时间等,但最重要的理由是他认为,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是布尔什维克控制的派别性会议,大会代表没有充分的代表性。1905年4月5日,普列汉诺夫在《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全体党员的公开信》中说:“党的最重要的利益(党的整个未来就依赖于这个利益是否得到满足)迫切地要求我们在无产阶级的队伍中积极地进行工作,而不是搞那些卑鄙可笑、毫无价值,然而却是有害的小组阴谋活动,这些活动在上述常务局召开的代表大会上恰恰会达到自己的最高峰。”(12)这里,普列汉诺夫无疑是讲,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是被布尔什维克主导和操纵的派别性的代表大会。这样的代表大会只可能为“小组阴谋活动”提供方便,即只可能成为实现布尔什维克利益要求的工具,而并不能实现汇聚党内大多数意志的功效。实际上,在《集中主义还是波拿巴主义》一文中,普列汉诺夫也表达出了他对党的代表大会有可能流于形式的担忧:“一到代表大会临近的时候,中央委员会到处‘解散’所有它不满意的分子,到处培植亲信。而一旦这些亲信把持了所有的委员会之后,就可以毫无困难地保证自己在代表大会上占有绝大多数。由中央委员会的亲信组成的代表大会齐声向中央委员会高呼‘万岁’!赞成它的全部成功的和不成功的行动,和鼓掌欢迎它的计划和倡议。那时,我们这里的确不会有党内的多数或少数,因为那时我们这里已经实现了波斯国王的理想。”(13)这段话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如何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实效性的问题。在普列汉诺夫看来,如果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广泛的代表性,如果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没有自由地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只是机械地服从,一味地鼓掌和齐呼万岁,党的代表大会就可能流于形式,并不能实现汇聚党内大多数意志的作用。

针对普列汉诺夫的质疑,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也用事实进行了回应。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组委会关于代表大会的组成的决议草案》明确规定,“大会的召开应有四分之三的俄国各委员会代表出席”,“必须采取最有力的措施,使代表大会有充分的代表性并向党保证:中央委员会和多数派委员会常务局旨在组织全党的代表大会,而不是派别性的代表会议。……至于代表大会的充分代表性问题,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一切措施”(14)。而实际上,为了把党的代表大会开成一个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意志和愿望的大会,列宁也是做了大量努力的。如他提出要“让少数派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著作家小组,它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舌头自由’”、“请一切党组织和党内的一切派别的代表也就它们的纲领问题发表意见,以便有可能逐步地、认真地、慎重地和合理地进行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15)等。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列宁还指示挑选富有经验的做实际工作的同志把一些极重要的问题做成调查表,向全党征求意见。

应该承认,列宁为保证第三次代表大会真正体现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和意愿,的确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普列汉诺夫关于第三次代表大会是派别性的大会的指责也不尽客观,但他对党的代表大会有可能流于形式的担忧值得我们深思,他关于要保证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使参加大会的代表能自由地发表不同意见的观点,值得我们汲取。

三、关于严格党的纪律与保障党内个体权利的关系问题

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党员权利往往表现为党员的自由,如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参加党内选举的自由等。但党员的这些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又是有限度、受约束的,这种限度与约束集中体现为党的纪律。与权利更多表现为自由不同,纪律则以服从为特征,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由此看来,遵守党的纪律与保障党内个体权利似乎是矛盾的。而且,党内个体权利,相对于党内组织权力而言又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严格党的纪律与保障党内个体权利的关系必然成为政党政治生活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列宁和普列汉诺夫在这一问题上也曾发生激烈的争论,争论涉及如何处理严格党的纪律与保障党内个体的权利关系问题。

在建党之初,鉴于党自身的涣散状态和党生存的外部环境缺乏起码的政治自由,列宁主张按严格的集中制原则建党,在党内实行由铁的纪律维护的集中制。但列宁的主张却遭到了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和第二国际一些人的激烈反对。他们把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说成是压制党员的意志,把维护党的纪律说成是在党内实行“农奴制”等。从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出发,列宁同马尔托夫等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要求“全体党员不分上下都必须无例外和无条件地承认党的纪律”(16)。

虽然,在党的二大上,普列汉诺夫也曾经与列宁站在一起反对马尔托夫等人的无政府主义主张,而且,普列汉诺夫也强调党内必须有纪律,认为“我们的中央有义务十分严格地对待我们队伍中破坏纪律的行为”(17)。但在如何严格党的纪律的问题上,他又表达了不同于列宁的主张。他不赞成列宁对马尔托夫等人的无政府主义行为采取太不让步的斗争态度,认为这不利于维护党的团结,提出有时为了避免分裂,对一些无政府个人主义者实行让步是必要的。在谈到如何严格党内纪律的时候,他表达了反对强迫服从的鲜明态度,强调党要善于“用纪律的精神进行自我教育”。他说:“我们所追求的纪律全不是监狱里盛行的那种纪律。士兵之服从出于强迫;我们之执行(当我们执行时)党的纪律则出于良好的意志。……这种意志是通过许许多多不同的影响巩固起来的。……在这些影响中服从的要求不占首要地位。”(18)这些论述表明,虽然普列汉诺夫也认为党内实行严格的纪律是必要的,但他认为,列宁在严格党的纪律问题上过于强调了“服从的要求”,这样不利于党员个体主动性的发挥。而在列宁看来,发扬党员的主动性,并不是可以不要纪律,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要权力的约束、追求绝对的权利。在《进一步,退两步》一文中,列宁借用考茨基的话,告诫力图削弱党的纪律的人:“民主并不是没有权力,民主并不是无政府状态。”(19)他还说:“现在,我们已经成为有组织的政党,这也是说造成了一种权力,思想威信变成了权力威信,党的下级机关应当服从党的上级机关。”(20)

回顾普列汉诺夫和列宁在党内纪律问题上的争论,可以看出,他们两人在必须严格党的纪律问题上是一致的,但在如何严格党的纪律问题上则出现了分歧。应该指出,普列汉诺夫关于党要善于“用纪律的精神进行自我教育”的观点,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正确的。因为,只有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服从才是牢固的。而且,分析普列汉诺夫反对把“服从的要求”放在“首要的地位”的着眼点,也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发挥党员主动性的合理主张,这种主张所体现出来的内在民主精神是值得我们汲取的。但是,也需要指出,在如何严格党的纪律问题上,列宁的主张更符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自身的状况和所处的恶劣政治环境,而普列汉诺夫的主张则存在某种理想主义的成分。因为当时俄国社会处在沙皇黑暗专制统治下,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自身又非常涣散,如果“有时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闭着一只眼睛”,党就无法克服自身的涣散状态和在残酷的政治环境中生存下来,更不要说用纪律的精神教育全党了。

事实上,普列汉诺夫在党的纪律的问题上对列宁进行的批评和指责也是有失公允的。从列宁围绕党的纪律进行的大量论述看,他在谈到党的纪律的时候,并不仅仅是一味强调服从的要求,而是也非常重视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让党员拥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列宁关于纪律的最经典论述应该是《同立宪民主党化的社会民主党人的斗争和党的纪律》一文中的一段话。他说:“我们已经不止一次从原则上明确地谈了我们对工人政党的纪律的意义和纪律的概念的看法。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21)这里,列宁明确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所包含的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是“行动一致”,它是党向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提出的要求,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服从;另一个是“讨论和批评自由”,它是党员应享的民主权利,任何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无权压制。

不仅如此,列宁还进一步精辟阐述了党的纪律所包含的两个基本方面之间的关系,即行动一致要以讨论和批评自由为前提,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他在《同立宪民主党化的社会民主党人的斗争和党的纪律》一文中分析说:“组织性就是行动一致,就是实际活动一致。……没有思想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它实际上会把工人变成掌权的资产阶级的可怜奴仆。因此,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22)很显然,列宁这里是强调,“行动一致”使党的组织永远保持战斗力,而为了保证行动的正确性,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性就不能建立在“可怜奴仆”式的被动服从上,而要建立在党内批评自由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会达到“有思想的组织性”,只有这样的行动一致才有价值。

四、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和保障少数的民主权利

列宁关于纪律的概念实际上也内在地包含了党内多数和少数的关系问题。因为党内纪律所强调的“行动一致”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而为了保证党内的“行动一致”是正确的“行动一致”,又必须保护少数,为纠正错误保留条件,因为有时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且,党内多数和少数的关系也必然体现出党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党内通过少数服从多数产生的全党必须服从的各项决策,表现的就是党内权力,而保护少数,维护的就是所有党员的权利。无论是列宁还是普列汉诺夫对党内多数和少数关系的阐发都涉及这一点。列宁曾明确指出:“在统一的党内,决定党的直接行动的策略应该只有一个。这个统一的策略应该是大多数党员的策略:当多数已经完全形成的时候,少数在自己的政治行动上必须服从多数,同时可以保留在新的一届代表大会上进行批评和为解决问题而进行鼓动的权利。”(23)普列汉诺夫也强调:“在任何一个稍微尊重自己和稍微值得尊敬的社会民主党内,少数派都有权捍卫自己那些与多数派有分歧的观点,但是它必须按照多数票通过的那些决议行事,否则就不会有纪律,即不会有社会民主党。”(24)

在处理党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方面,列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又保护少数的原则。一方面,列宁认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25)。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同马尔托夫等人拒绝服从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决定的行为以及普列汉诺夫的调和态度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明确指出马尔托夫等人的行为“不过是在选举问题上少数不愿意服从多数”(26),普列汉诺夫的调和行为则是背叛了多数人意志。同样是基于对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原则的捍卫,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上,尽管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成了少数派,尽管他认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是错误的,但他依然主张行动上必须服从代表大会的决议,强调在从思想上同这些决议作斗争时,“决不能使这种思想斗争破坏和妨碍社会民主主义无产阶级的革命行动的统一”(27)。

另一方面,列宁还非常重视保障少数的基本权利。比如,针对三个调和派分子通过《七月宣言》一事,列宁明确指出:“中央委员会的多数完全有权以其多数否决少数,但决不能回避少数的正式质询和他们明确提出要讨论的问题。”(28)再比如,针对少数派反对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是因为他们觉得“党内大多数人都反对我们,召开代表大会对我们不利”(29)的言论,列宁明确提出:“我们必须在党章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它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舌头自由’。必须提出最广泛的保证,让批评党中央机关工作的党的书刊能够出版。”(30)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少数派没有出席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但代表大会在党章中仍明文规定少数派有党章保障的绝对权利坚持自己的观点等。列宁对此说道:“代表大会用尽一切办法消除可能产生的种种非难,如多数派滥用自己的优势,强制压服,党的中央机关独断专行,等等。”(31)

在党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上,普列汉诺夫也赞成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但同时又必须保障少数的基本原则。但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他又常常表现出矛盾的态度。比如,党的二大后,当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党内少数派不愿意服从多数、要求改选中央机关和补选中央机关报的人选时,普列汉诺夫作为党总委员会负责人不仅没有反对,反而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由,以一种调和主义的态度支持了他们的要求。并且,在列宁同马尔托夫等人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进行斗争的时候,普列汉诺夫还特地写了《不该这么办》、《可悲的误会》等文章,责备列宁不应该把“服从的要求”放在首位,说党的二大上的“这个多数是一个根本无足轻重的多数”(32)。但在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后,当作为少数派的列宁及其布尔什维克,鉴于党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和党内在策略问题上的分歧日益加剧,向党提出召开紧急代表大会的时候,普列汉诺夫则表现出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在《关于非常代表大会》中,普列汉诺夫说道:“大家知道,在我党上届代表大会上,过去的‘布尔什维克’成了‘少数派’。他们不喜欢这种局面。于是竭力要召开新的代表大会。指望在大会上说不定也许能把多数票争取到他们这边来”,“当然,一切现代的政党内,任何少数派只要不否定党纲和服从党章,都有毋庸置辩的充分权利,可以力求使自己这一派的观点取得胜利。但是它不应当滥用这个无可怀疑的充分权利。如果它把更多的精力用来同党内多数派作斗争,而不是用在争取达到全党目标的斗争,它就是滥用这个权利”。(33)这里,与支持当年的少数派马尔托夫等人不同,普列汉诺夫对作为少数派的列宁及布尔什维克采取的是完全相反的态度,认为列宁和布尔什维克要求召开紧急代表大会,实际目的是为了通过代表大会争夺“指挥棒”,即党内权力,并认为这样做是滥用了自己作为少数派的权利。耐人寻味的是,普列汉诺夫无论是对马尔托夫等人要求改选中央机关人选问题上的支持还是对列宁及其布尔什维克要求召开紧急代表大会的反对都是以维护党内团结的名义做出的。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普列汉诺夫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保障少数权利这一问题上执行了双重标准。

历史发展到今天,虽然距离列宁与普列汉诺夫围绕党内民主问题发生的争论已经过去一个世纪,但他们在争论中提出的思想主张,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是不仅应该在党章中明确规定而且必须在实践中自觉维护党代表大会的权威,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决策功能。二是在党的权力架构层面,必须进一步明确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基本民主权利。三是必须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在党的行动层面,明确要求全党同志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注释:

①《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7页。

②《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页。

③《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8页。

④《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2页。

⑤《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112页。

⑥《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8-29页。

⑦《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1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4页。

⑧《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4页。

⑨《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2页。

⑩《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2页。

(11)《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74页。

(12)《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159页。

(13)《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69页。

(14)《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7页。

(15)《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9页。

(16)《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02页。

(17)《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7页。

(18)《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7页。

(19)《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00页。

(20)《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6页。

(21)《列宁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1页。

(22)《列宁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1-122页。

(23)《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7页。

(24)《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下,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70页。

(25)《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页。

(26)《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6页。

(27)《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59页。

(28)《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页。

(29)《列宁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50页。

(30)《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页。

(31)《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02页。

(32)《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北京:三联书店,1964年,第40页。

(33)《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下,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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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与普里哈诺夫关于党内民主问题的争论及其现实启示_少数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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