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感浪潮”现状的思考_男女婚姻论文

关于“情感浪潮”现状的思考_男女婚姻论文

对当前“感情潮”状况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状况论文,感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婚外恋”、“包二奶”、“同居”、“网恋”和“网婚”等有关家德的问题(亦即通常说的“感情潮”),成为“小众话语”街谈巷议的话题,也成为“大众话语”关注的焦点。在这众多问题中,有的是在传统社会就存在的,有的是在现代社会存在的,还有的是可能在将来的社会出现的。不管是哪种情形,都对家庭道德的昨天、今天、明天曾经产生过或将要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怎样面对所存在的这些家德问题,它们出现的状况如何,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又带来那些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重视。

在家庭美德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从存在的场所和产生的原因看,既有现实世界的,又有虚拟世界的。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诸如“婚外恋”、“包二奶”、“重婚纳妾”和“同居”等有关家德的问题;在虚拟世界中,则存在着诸如“网恋”、“网婚”等有关家德的问题。在这里,对此作以描述。

第一,“婚外恋”。“婚外恋”,与家庭美德相背离,是一个严重的家德问题;又因它对社会风气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外恋”,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较多发生在下述几种婚姻状态之中。在婚姻中,或许夫妻的结合不是出于对对方的爱慕和情感,而主要是追求对方的身外之物,或对方较好的外貌,当一个人既不愿舍弃与身外之物连在一起的无感情的婚姻,或惧怕社会某种道义谴责而继续婚姻关系,又要寻求在配偶身上不曾得到的或已失去的感情时,婚外恋便成为唯一的途径;或许忽视了爱情在婚后的培养,随着家庭生活中矛盾的滋生和岁月的流逝,爱情就逐渐淡漠了,加上家庭的矛盾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夫妻感情上小的裂痕没有得到及时修补,便时常引起争吵,甚至引起彼此的厌恶和反感,促使婚姻的双方或一方到婚外去寻找感情上的慰藉;或许双方在婚前缺乏较长久较全面的了解,使婚姻缺乏爱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又不能调适夫妻关系,相互之间缺少理解和尊重,婚姻的一方在家里得不到心理和生理的满足,就到婚外去寻求补偿;或许由于个人生理机能状况的差异,夫妻间的性要求差别较大,当这种差别严重地影响夫妻关系时,有的或者耻于公开而默默忍受;或者为子女而维持不满意的婚姻,婚外性关系就成为解决性饥渴的主要方式;或许受西方“性解放”思潮影响,双方或一方追求随心所欲的“性自由”,就到婚外去寻求纵欲、享乐。不管是以哪种形式出现,都造成家庭的悲剧。甚至为达到“婚外恋”的目的,而出现谋害、诬陷、他杀等严重的犯罪。

第二,“包二奶”、重婚纳妾。在八十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的现象就已出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219宗、235宗和348宗,还有的‘妻妾共室’。”(注:www.syd.com.cn沈报集团北方热线[N].法制日报消息。)“在北京,据市妇女权益服务机构——红枫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透露,在2001年4月至今年2月的335个女性来电当中,七成以上的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都是因为花心丈夫‘包二奶’。但由于收集证据困难,最后真正被法庭认定的,却只有一成左右,给这些妇女造成严重的伤害而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注:《生活时报》[N].2002年4月18日。)更有甚者,不少男性对此毫不隐瞒,存在着以有能力养妾、“包二奶”为荣的价值取向。在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婚现象。

第三,“同居”。“同居”,与“婚外恋”和重婚有很多相似之处,因而有人把“婚外恋”和重婚看作是“同居”。实际上,“同居”与二者是有区别的。它是指无配偶的成年男女,未经办理婚姻的法律手续,自愿结合过夫妻生活或者是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一般又可以分为“婚前同居”(亦即试婚)和“婚后同居”(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在现代青年中,一些人出于释放自己的情感需要,出于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而又能摆脱为此所要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的需要,往往采取婚前同居。这种同居,由于没有得到法律许可,由此所出现的任何伤害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给道德败坏的人以可乘之机。

第四,“网恋”。“网恋”,是目前在网上非常普遍的情爱现象。据有关报道:“一个四十三岁的波斯尼亚人与一个二十七岁的小姐在互联网上陷入了热恋。然而,令波斯尼亚人失望之极的是,心中的‘她’原是美国一家老人院中的八十岁老翁。”(注:郝瑞庭等主编[M].《信息霍乱——世纪末的冷面杀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186-187页。)“网络正成为一些高中生性行为的媒介。这些早熟人群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找到对象,往往经过简单交往,就跟对方发生性关系。人们越来越担心,经过‘网络一夜情’的这些少年,非常容易成为艾滋病毒高危人群。”“电子邮件或网络聊天室被称为外遇的新温床,一些保守人士甚至开始指责电脑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爱情杀手’”。(注:郝瑞庭等主编[M].《信息霍乱——世纪末的冷面杀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196-195页。)这类相关的报道还有很多。

第五,“网婚”。最近,在人民网的《联报网》中,报道了一则消息。说的是南京一个叫程鹏的青年,斥责新婚刚一年多的妻子“网络婚外恋”,寻求法律能否对其约束。“这位在机关工作的青年,昨天下午向此间江南时报新闻热线倾诉,1998年他与在某电脑公司的婉儿成婚,婚后夫妻恩爱,平日有空两人就登录‘网上社区’体验网上生活。一开始时,彼此还交流网上冲浪的感受,但两个月前,程鹏发现妻子上网时鬼鬼祟祟,在偷偷打开婉儿的网上寻呼(OICQ)查看时,竟然发现其在网上还有一个‘老公’,从留言看关系已非同一般。程表示,不能忍受心爱的女人背着自己去爱别人,但其妻子称,只不过是玩玩而已。程鹏感觉受到极大的伤害,并咨询是否可以去起诉与其妻子在网上‘结婚’的那个男人。”(注:www.unn.com.cn人民网《联报网》2001年1月21日[Z]。)像这种近似虚拟的“爱情”关系,在当前的网络中比比皆是。

以上家德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不管是发生在现实世界,还是发生在虚拟世界,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也可以主要归结为是基于性爱而引起的。在此,从性的形上意义的角度作以剖析。目前,在家德方面所存在的“婚外潮”、“情人潮”、“网恋”和“网婚”等,均与“性爱”有直接的关系。“性爱”为什么对这些问题有影响,这就涉及到“性爱”的昨天和今天。

性,是任何动物都具备的生理机能,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人作为高级动物,也要繁衍后代,使种属延续下去。离开了性,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无从谈起。性是人的本质之一,亦即通常所说的人的自然属性。正如古人所说:“食色,性也”。

但是,人之“性”与动物之“性”又存在着区别。动物之“性”,在发情期来到时可以不分时间、场合,只要有了性欲就可以随地及时地交媾,不包含感情的、心理的体验;而人之“性”,在整个性爱活动中充满了社会因素,即便性欲本身,也是文化的产物,性欲的满足,不仅要分时间、场合,而且还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可见,人之“性”既是生理的活动,又是心理的活动;既获得肉体上的满足,又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性”,是动物所不具有的,我们把它称之为“性爱”。

从人的角度看,为什么人有两性的结合,为什么人需要“性爱”?在远古的神话传说中,留下了人们对此进行思考的痕迹。在柏拉图的文艺对话集中,古希腊大喜剧家阿里斯多芬当谈到性爱是怎么产生时曾经做过描述。其大意:从前的人和现在的人不一样,从前的人的形体是一个“圆团”。这种人的体力和精力都非常强壮旺盛,因此自高自大,连众神都不放在眼里。于是众神感到了威胁,众神之首宙斯想出一个办法,既让人类还活着,又可以削弱人类的力量。他就像剖开鸡蛋一样,把每个像圆球一样的人切成两半,这样人的力量就削弱了。但是,被剖开成两半之后的人,这一半想念那一半,想再合拢在一起,常常互相拥抱不肯放手,饭也不吃,事也不做,直到饿死为止。这样,人类就逐渐减少了。后来,宙斯起了慈悲心,又想出几个新办法,把人的生殖器移到前面,使男女可以借交媾来生育后代。这样一来,人与人彼此相爱的情欲就种植在人心里。在这里,阿里斯多芬借神话故事的方式,表达了古代人对性爱问题的朴素思考,回答了两性为什么要结合在一起,人为什么需要“性爱”的问题。也揭示出性的欲望,既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也带来了人的爱情。这一点,也表现在许多原始民族,曾经把人的生殖器当作图腾崇拜过。反映了祖先的神灵在性的欢乐中,创造了天地世界。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从科学的角度、哲学的角度论证了两性为什么要结合在一起,人为什么需要“性爱”。表明,“性爱”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发展有其历史性。

“性爱”与爱情也存在着区别。“性爱”,指的是建立在性欲基础上的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它既有性,又有爱,是两者的结合。唯有两者的结合,才算得上是健全的人性发展;也唯有两者的结合,使人的性爱既有生理机能的一面,又有情感因素在内。所以,只有人类用文明的甘露在性的土壤中培育出爱的花朵,才有性爱。而爱情只是人的性爱活动中的一个部分,也就是满足精神需要的那一个部分,是只有人类才具有的复杂而完备的爱的感情。所以,性爱比爱情所包括的意思更广泛。但是,在文学作品中把反映男女之间发生的婚恋统统称之为爱情而加以描写。这种倾向,也要影响大众对爱情的理解。这些所谈到的爱情,不仅仅只限于两性之间的感情交流,实际上是作为性爱来描写的。

然而,人类的性爱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当人类从性的土壤中培育出爱的花朵之后,照理说性爱应该得到充分的表现和发展,但是,由于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特别是封建社会,性与爱之间分离。

性与爱之间分离的现象,在西方和中国都曾存在着。

在西方,中世纪是思想上最黑暗的历史时期,也是禁欲主义登峰造极的历史时期。当时的神学家不断向人们宣扬“性即罪”的理论,认为性是肉体中最不可控制的东西,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中世纪的神学之父奥古斯丁说,上帝创造人类的性器官原是为了生儿育女,但亚当、夏娃却用它来追求快感和欢乐,这是更重的“原罪”,这“原罪”一代又一代遗传下来,使人类的性欲不可遏制,人类因此也在性交活动中感到羞耻、负疚、痛苦。这既是上帝对人类的惩罚,也是对人类的考验,要想免除“原罪”进入天堂,唯有独身禁欲,退一步,也要结婚而不性交,再退一步,有性交也必须无刺激、无快感。禁欲主义的另外一种表现,是“柏拉图式的爱情”。他认为,爱情的产生不需要肉体的接触而只是灵魂的融合。这种爱情观,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一种爱情典范。

在中国,禁欲主义有自己的特点,以另外的方式表现出来。就其内容来说,认为“性是万恶之源”、“女人是祸水”、“女人应守节”、“性是肮脏的”等等,归结为一点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思想十分强大,性爱自然成了被禁锢的领域。特别是自汉代以后,儒家思想由统治阶级定位独尊,对性爱的否定便更加严重。到了宋明时期,统治阶级更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对人性的扼杀,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表现在性爱观上,必定把性视为万恶之源,性是肮脏的。并且,把这种“万恶之源”、“肮脏”所造成的主要原因又往往归结在女人身上,因为“女人是祸水”。“女人是祸水”,女人就必须“守节”。这种统治阶级所持的“性爱”观,必然给大众在男女性爱关系上以深刻的、持久的影响,把“性爱”看作是一种应诅咒、憎恶的事情,并形成一种大众话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扭曲了人们的“性爱”观,形成一种“不洁”的心理。“不洁”的心理,在中国成为传统性观念的一个主要内容,影响了几千年,直到现在仍有影响。

由此可见,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在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看来,性与爱是分离的,性不是培植爱的土壤,而只是单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种否定性欲、否定性本能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大众话语,即使要谈情爱也只能是“柏拉图式”的爱情,使作为人类进步的产物——爱情,在性的领域反而失去了应有的位置。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为什么一方面人都要经历性爱,婚姻,需要借助性爱创造新的生命,使种属延续下去,也需要借助性爱活动使自己感觉到生命力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为什么把性爱看作是“万恶之源”,是一件不干不净,见不得人的坏事、脏事,而形成一种特有的“不洁心理”呢?这个问题,到了文艺复兴时期重新得到解决,恢复了性与爱的结合,把爱情看作是人的性欲的花朵。

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猛烈地批判了中世纪的禁欲主义。许多人文主义艺术家,在文艺作品中借助于对人体美的追求,对性爱的向往来肯定人性、赞美人性。威尼斯画家提香的代表作之一《忏悔的玛格达林》便很典型地反映了借助于对人体美的追求来肯定人性、赞美人性。意大利作家薄伽丘的《十日谈》,则反映了借助于对性爱的向往来肯定人性、赞美人性。而在我国也存在着,借助于对人体美的追求,对性爱的向往来肯定人性、赞美人性。像张贤亮的《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等,就反应了借助于对人体美的追求、性爱的向往来肯定人性、赞美人性。

当前,世人关注的“感情潮”均与“性的形上意义”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传统的性爱观,以另外一种形式影响着人们在“婚内”和“婚外”的异性交往。由于这些“婚内、婚外”所发生的“感情潮”,是在我国结束“十年浩劫”以后而发生、泛滥的,那个时代的性爱观不能不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影响。

在“十年浩劫”时期,如果从思想形态的角度进行反思的话,我们就不难发现,其基本思想特征之一就是反人道主义、反人性。这从当时大力推崇的“样板戏”对待性爱的态度就可以得到说明。“样板戏”,大部分都是在“十年浩劫”以前创作的,后来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下大加修改,最终成为“四人帮”一伙篡党夺权的政治资本。修改的特点之一,便是越改越丧失人性、人情味。那些活动在舞台上的男男女女,没有爱情、没有婚姻,没有喜怒哀乐、七情六欲,一个个都成了干巴巴的政治机器。也就是说,在“十年浩劫”时期,几乎一切个人的感情都在被贬斥之列。表现在现实生活之中,从着装的样式、颜色男女都差不多,女人的形体很难借助于着装显示出女性美,被粗制、低劣面料包裹着,“消除”了两性差异,人的性爱就更不用说了。这种性爱观,不可否认带有那个时代的特色,但也不可否认与传统“不洁”的性爱观或禁欲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可以说是传统的“性是万恶之源”、“不洁”的性爱观,在那个时期两性关系上的特殊表现。在“两性之防”上的严重程度,并不比我国封建社会的“存天理,灭人欲”对人的性爱扼杀的严重性差多少,甚至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少,在封建社会的文学作品中还有像《西厢记》、《红楼梦》歌颂男女爱情的作品流传;还有在男女的着装上也明显的差异。这种借助于政治的手法,不断地加深大众的“不洁心理”,势必物极必反,有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一旦当人们的性本能被唤醒,性心理在愚昧无知的状态下就很有可能导致难以自拔的堕落,使人陷入痛苦的精神折磨之中。而当前所出现的“感情潮”,可以从此得到解读。

加上,随着国门的打开,在西方的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思想涌入的同时,西方的价值观也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对我国的思想、道德观念给予重大的影响。其中,当然也包括西方文艺复兴时期通过肯定、赞美人体、性爱方式来高扬的人文主义,必将对我国当前的性爱观给予重大的影响。西方的“性自由”、“婚外情”,给那些推崇“婚外潮”、“情人潮”和“离婚潮”的人注入了一记“强心针”。他们就在传统的“不洁心理”和西方的反禁欲主义的双重作用下,以扭曲的方式把性与爱结合在“感情潮”之中。

“感情潮”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它使家德受到冲击,法律面临尴尬。

1、家德受到冲击

“婚外潮”、“情人潮”和“网恋网婚”的出现,是对传统家德的严重冲击。传统家德在婚姻家庭上,要求女子“从一而终”;而在婚外异性交往中,则要求“男女授受不亲”。

在我国封建社会,规范女子的性关系即所谓“从一而终”,而对男子性行为却没有这种限制,男子除娶妻外,不仅可以名正言顺的纳妾,而且可以公开蓄娼、嫖妓。通奸则是不允许的,否则将受到国法、“家法”和“族规”的处罚。但是,在私有制下这种对通奸的禁止,往往带有虚假性和不公正性。所谓虚假性,是指历史上嫖娼、通奸现象一直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的默许和宽容。所谓不公正性,是指在中西方文明史上,人们对妻子方面的性贞节历来都极为重视并严加防范,因通奸罪而受罚的主要是女性。所以,当“婚外潮”、“情人潮”和“网恋网婚”出现时,有的人就错误认为这是男女越来越平等,越来越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是对传统的“从一而终”家德观念的挑战,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我国封建社会,原有的封闭的婚姻枷锁要求夫妻断绝外界,只是两个人彼此往来,不只是限制自己与异性朋友接触,而且限制自己与不赏视的同性朋友继续往来。如果有谁,尤其是女性结婚后如依然与婚前的异性朋友保持联系与往来,不但自己的配偶会难以容忍,就是邻里、社会也会指责。所以,男女两性间的正常交往有许多障碍。特别是婚后的异性交往常常使人感到不知所措而无法进行正常的、有益的沟通交流。随着“男女授受不亲”封建礼教的被否定,异性之间的交往逐渐频繁起来。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同时也大大地拓展了人们的活动领域,使人们现代型、开放型的社交频率大幅度提高,在社交方式上显示出多样化,在交往态度上表现出宽容化,而在交往对象上,人们也跨越了男女的障碍。随之而来,“婚外潮”、“情人潮”和“网恋网婚”也不断出现。

“婚外潮”、“情人潮”和“网恋网婚”的出现,也是对现代家德的严重冲击。现代家德在婚姻家庭上,要求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既关心夫妻双方对婚姻是否满意,又关心家庭的稳定。而“婚外潮”和“情人潮”的出现,都是对夫妻感情的否定。性爱关系不等于自然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夫妻双方对对方、对家庭、对子女和社会,担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的性行为既具有限定性,只能发生在夫妻之间,即使夫妻间的性行为也不能伤害另一方的身心健康;还具有责任性,主体在性的交往中必须使其行为对社会和个人有一定的价值或至少无害于社会。而“婚外潮”和“情人潮”,它破坏夫妻关系及其家庭的稳定和谐,恶化夫妻感情,危及夫妻间法定权利的实现,影响其中一方对家庭承担的义务,并往往导致家庭的解体、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外潮”和“情人潮”是对“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家德观念的亵渎,也是对“既关心夫妻双方婚姻是否满意,又关心家庭的稳定”家德观念的亵渎。它们都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规范要求,是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使家德受到冲击。国家或社会需要对以往的传统家德进行重新制定或认可,从而增强道德约束人们行为的效力。

“感情潮”,在虚拟世界也大量涌现,像“网恋”和“网婚”就是其典型形式。

“网恋”,是目前在网上非常普遍的情爱现象。“网恋”,就是在网上谈情说爱,追求一种符号化的情爱快感。至于网络背后的那个活生生的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双方都难以知道。这使我们不由得想到了柏拉图的精神恋爱。柏拉图超越肉体的精神恋爱,在以前很少人能够做到;但是,在网络时代只要你愿意都能够做到,而且在直观、刺激、互动等方面远远超过了它给我们所描述的精神恋爱情景。因为柏拉图的精神恋爱,追求的是一种纯精神享受,它存在于人的心理空间;而“网恋”则存在于虚拟空间,只要你愿意也可以从互联网的“天上”“下凡”到人间实际地过一把瘾。

“网婚”,则是近段时间流行在“上网族”中的时尚用语。“网婚”是一种虚拟的婚姻,它通过网络得天独厚的交际条件,使男女双方可以模仿现实手续来完成“结婚”,并且在一个图文环境中体验爱情的生活。对此,有人反对,说它与道德相悖,在屏幕上充斥着“性”语言,超过了一般游戏范围,与我国的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相悖;也有人欢呼,说它是假的,反而能防止现实生活中婚外恋的发生,因你已提前体会到了婚外恋担惊受怕和内心负疚的感觉。

这样一来,传统的恋爱、婚姻方式受到挑战,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而尖锐的问题。网络爱情,是否影响我们的择偶方式和价值观,会不会产生新的人际关系?网络婚姻,是否影响我们的婚姻方式和价值观,会不会产生新的婚姻关系?

传统道德(这是相对于网络道德来说的),是立足于现实社会关系需要调整、人的行为需要约束而出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但它的“根”在现实世界,我们把它看作是现实世界的道德规范。而虚拟空间,并不仅仅是对现实世界模拟,是一处充分展现自己才能、发挥创造性的真正平台。在那里消除了国与国的界限,也消除了年龄、性别、种族等界限,现实世界的权威几乎消失了,现实世界的法律和道德也基本上不起作用。但是,这种“无政府状态”要维持下去,还是离不开一定的规则,否则在网上很难畅通无阻。只不过这些规则,大都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是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目前,已有一些技术规则、公约,在调整着“网民”的交往关系,并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这些规范的阶级性(或国家特点)越来越淡薄,从而显示出与“传统道德”明显的区别。“传统道德”在这一块领域,很难像在现实世界那样发挥作用,受到挑战。

这种挑战,也反映在“网恋”、“网婚”上。你可以在网络上所创立的虚拟空间,年龄错位、性别错位去体验一下“柏拉图式的爱情”;你也可以结婚去体验一下婚姻家庭生活。实际上,在网上“冲浪”时,没有领导、没有熟人,也就是说没有监督,网络大大拓展了人们的交际范围,它无法约束彼此间的交往,符号背后的真人究竟是谁难以知道,即使知道了如不回到现实世界,相约见过面也很难判断真假、年龄、性别。一些人又很想知道对方是谁,是不是心中的他(她),很难避免把这一段“虚拟之情”——“网恋”、“网婚”带入现实世界。由于这种行为过程,他的前半部分发生在网络上,造成“传统道德”很难加以约束。因此,这种把“虚拟之情”带到现实世界,以网络作为找对象、进行性行为的媒介,而扰乱现实世界的婚姻家庭秩序的行为或现象,使“传统道德”受到严重的冲击。

2、法律面临尴尬

在现实社会,有关“婚外潮”和“情人潮”等有关家德方面的问题,以“二奶”、“二爷”、“小秘”和“情人”等字眼,充斥于报刊杂志、电视电影、文学作品等大众媒体,也充斥于茶馆酒店、街谈巷议等“小众话语”,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难点,也成为社会的聚焦点。尽管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或津津乐道,但这并不代表社会的主流意识。社会的主流意识或大众话语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至少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的,应当给予惩处;对于违反道德的,应当给予舆论谴责。尤其是,受到“感情潮”伤害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同。因此,人们迫切希望原有的法律、新制定的法律,在这方面能够提供法律标准,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犯罪的给予严厉的惩处。但是,有的家德问题法律“想管”却管不了;有的家德问题法律受到本身的制约,“能管”却“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对于这些问题,法律面临尴尬的境地。反而,又增加了道德的“负担”。

就其中“婚外潮”来说,法律就面临这种状况。“婚外潮”,亦即“婚外恋”,这是我们经常用的概念,但这不是法律用语。在《婚姻法》中,对这类问题用的是“重婚纳妾”、“同居”等概念。在“同居”中,又分为“婚前同居”和“婚后同居”。其中,“婚前同居”在现代青年中比较流行。通过“试婚”,能进一步增强热恋双方的认识、理解,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是,不排除有的人利用“试婚”的形式,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假试婚”,“真占有”的情况存在。致使一方的身心受到伤害,甚至严重伤害。这时,作为当事者以及他(她)的同情者,往往寄希望于社会强有力的保护,于是就想到了法律。但这并不属于法律所要调整的两性关系。法律所要调整的两性关系,主要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过夫妻生活,亦即通常所说的重婚纳妾,并给予这种行为严厉处罚。而“婚后同居”,除了以“包二奶”的形式出现以外,还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而共同居住的。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都给婚姻当事人一方(主要是女性)造成身心很大的伤害,是对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严重挑战,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但是,法律却很难干涉。如想诉诸刑法,你得提供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以重婚罪论处;如想诉诸婚姻法,你得提供“共同居所”,以婚外恋论处。实际上,这种“婚外恋论处”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就其中“婚外潮”来说,法律面临这种状况。这种情形,指的是法律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婚后不履行夫或妻的责任,或者是“爱情转移”,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在财产上给予保护。问题是,对于“感情转移”,不管是以“二奶”的形式,还是以“情人”的形式出现,法律要求提出离婚的一方,提供以“夫妻名义”过夫妻生活的证据,或者是提供“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所”的证据。而这样的证据,是很难收集的。所以,有时候明明知道对方重婚纳妾、同居,却苦于不能提供证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十分痛苦,甚至酿成家庭的悲剧。实际上,也就出现了法律“能管”,而自己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出现了法律“能管”,但由于法律注重证据,没有证据即使在管辖的范围内,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即使能够取得证据,这种情形亦难以避免。在“婚外潮”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人选择了“捉奸取证”的方式,而达到或离婚、或“为了过错赔偿得到支持”的目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一方面所有“包二奶”的人恐怕都不会明目张胆的举行婚礼,“不捉奸”你很难用其他方式取得证据,但不能因证据收集困难就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而加重对过错者的打击,这涉及到“私权”和自主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在新婚姻法的总则部分增加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条款,诉讼离婚实行过错原则,分别罪与非罪,实行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两种处罚措施。尤其是在“婚外潮”、“情人潮”、“离婚潮”中,无过错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这就涉及到配偶身份权。于是,这些现实的问题,就向法律提出了私生活的隐私权与配偶身份权何者位阶更高,法律应当首先保护哪一种权利的问题。从现代社会权利的结构来看,根据社会可能付出的代价作为取舍,私生活的隐私权要高于配偶身份权,这并非鼓励“包二奶”,在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中,人权是人的尊严和自由,是文明社会的基石,谁破坏了它,付出的社会成本就会很高。肯定“捉奸取证”,无形中还会促成捉奸风气的形成,反过来又是对法律的亵渎。因此,在“捉奸取证”上,使法律陷入困境,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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