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中应注意的民族问题_西部大开发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应注意的民族问题_西部大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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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所讲的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注:关于我国中西部的区域划分,参阅陈耀邦主编的《中国中西部地区开发年鉴·1997》,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这些地区具有优美的天然风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辽阔的大地,从古到今吸引着无数有识之士去探索和开发。不过,西部地区最富活力的还是那里勤劳的各族人民,最诱人的还是那里的民俗风情。“多民族”既是西部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西部的主要优势之一。这种多民族的“民族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集中于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构成西部的区域主体。首先,西部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最集中的地方。全国5个民族自治区全部在西部,30个自治州中有27个在西部,120个民族自治县(旗)中有83个在西部,分别占全国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等三级自治地方总数的100%、90%和69.17%。(注: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8》,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百分比由笔者计算而得。)其次,全国多民族省区均位于西部地区。我们一般所说的多民族省区除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外,还有云南、贵州和青海等3个省份,这些地方都处在西部地区。再次,民族自治地方构成整个西部国土的绝大部分区域。其中仅5个自治区就占西部总面积的63.34%,(注:各个版本的资料中,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面积之间有一些差异。为此,在统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面积时,本文以东方出版中心1996年出版的《中国地理概况》(据说明,该书是以《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地理》卷为基础而编辑出版的)为准。)如果包括其他所有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就占整个西部的85.89%。(注:这些数据分别根据前述的《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8》和《中国地理概况》而得。)

第二,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于西部,并构成西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高,根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资料,(注:本文有关人口的统计数据,除另加说明外,均以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合编的《中国民族人口资料(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为依据。)少数民族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为8.01%,而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所占比重高达20.34%。同时,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中的所占比重也相当高。同样以199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来看,西部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在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高达72.32%。这足以说明西部地区在全国民族工作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另外,西部各民族人口分布呈现相对集中、散居程度相对不高的特点。这主要表现为汉族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的相对聚居。其中汉族主要集中于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三省一市。这些地方的汉族人口占西部汉族人口总数的60.83%;少数民族人口则主要集中于除这些地方之外的其他西部省区,这些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整个西部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9.60%。

第三,西部地区经济民族特色浓厚,“民族因素”成为西部经济起飞的重要支点之一。首先,西部民族经济的传统产业特色鲜明,并以这种特色为基础,在历史上形成了与内地经济的互补关系,最简单也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茶马互市”。事实上,西部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关系源远流长,中国牧区辽阔,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分布于西部民族地区,从而使牧业成为西部民族地区最大的传统产业,在我国区域经济的“互动”结构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形成了经济上的“两个离不开”的关系。其次,我国大约一半左右的森林资源分布于民族地区,其中不少又分布于西部地区,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林区经济。尽管由于过去的过量采伐,各地林业经济普遍遇到了机制转换的问题,但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到来和生态林业新思路的提出,西部民族地区的林区经济将会迎来新的飞跃。此外,民族用品生产和民族贸易具有悠久的历史,具有巨大的生产和市场潜力,构成了西部经济尤其是西部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以“九五”期间的统计数据来看,这一时期全国共有1855家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其中1424家就在西部地区,占总数的76.77%;同一时期全国428个少数民族贸易县(旗、市)中有380个在西部地区,所占比重也高达88.79%。(注:参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9》,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659-716页。)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要结合整体开发,力争使这一“民族因素”求得新的发展空间。至于人们常说的西部的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等,也将为西部大开发提供雄厚的资源基础。

第四,西部民族文化五彩缤纷,是构成西部综合优势的重要内容。文化是最能体现民族性和区域性的载体,体现着一定民族、一定区域最持久和最本质的活力,是构成各民族、各地区综合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拥有的众多民族成分、个性鲜明的民族文化、各有特色的区域文化等,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依托和基础。例如,前面提到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牧区文化使西部民族文化能够在中华文明中占有特殊地位,构成了与内地“互动”的基础。而且,西部民族文化的特点和优势并不局限于此,它渗透到西部社会的方方面面,除了诸如旅游胜地动人的民间传说、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等显性的民族文化外,还表现为西部地理人文所显示出的独特的文化特点和精神内涵。只要我们充分认识西部文化的内在魅力,积极挖掘其潜在的价值,就完全可以使之转换为现实的“无形资产”,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当然,认识西部文化资源并使之成为西部综合优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较重要的一项是重新审视各民族文化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仅仅以猎奇的眼光去看待,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挖掘民族文化本身的积极意义。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壮大时,人们往往从其文化中探讨其中的奥秘;有趣的是,当这些民族遭到挫折和失败时,人们同样力求从他们的文化中寻找答案。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前后,各国学者围绕着东方儒家文化而进行的探讨是典型的例子。今天,在全国乃至世界把目光转向西部地区的时候,我们同样需要以全新的观点去审视西部各民族的文化,在大开发的进程中力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确认识西部的“区情”的目的在于利用这些“区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开展。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区情”的各个方面并不是各自孤立地存在,而是存在于这种关系的“互动”之中。因此,要发挥好这些“区情”应有的潜能和作用,就必须了解这种关系,把握这种关系的“互动”过程和特点。这要求我们还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与这些“区情”相关的若干关系问题。

1.自治地方与中央及非自治地方的关系。如上所述,在区域构成方面,西部的基本特点是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占有绝大多数。这个“区情”要求我们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二是西部非自治地方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此外,不同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予以关注。

可喜的是,对我们来说,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并不是“白手起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立法部门的努力,我国的民族法制已经初具规模。因此,在有关的问题上,我们首先可以做到“依法办事”。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特别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根本大法中,已经有不少相关的规定。例如,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根据这些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把西部大开发同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文化建设。至于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特别是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关系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第六十一条)

结合目前的西部大开发,在探讨自治地方与中央及非自治地方关系问题时,我们必须强调:第一,既然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整个西部占有相当的“分量”和地位,中央在西部大开发中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就应与这一“分量”和地位相称。第二,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对于中央政府和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投资和支援,我们绝对不能看作是一种施舍,也不能仅仅理解为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尝试,我们还要把它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而且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第三,在西部内部,我们也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处理好西部内部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关系,争取作到使相关的投资和支援与各自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基本一致。

2.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与当地的汉族相比,在人口比例、分布状况和经济类型上都有较明显的特点。首先,在人口的数量方面,从整体上来说,尽管西部的大部分地区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但人口中占多数的是汉族,少数民族除一些局部地区外,仍然是“少数”。其次,在分布方面,汉族相对集中于内地,少数民族则主要在边疆地区。汉族“聚居”的省三省一市中,除甘肃地处边疆地区外,其余的都在“内地”(而且甘肃省的人口数量比其他省份少得多)。这些地区的汉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90%,并相应地形成了3个较集中的区域,即四川的“天府之国”、陕西的“关中”以及甘肃的“陇中”和“河西走廊”。与之相反的是,少数民族大部分聚居在边远或边疆地区,如少数民族聚居的5个自治区和云、贵、青等省大都地处边远或边疆地区。民族分布中的另一个特点是,从城乡比较来看,少数民族更多地分布于广大农村和牧区,而在城市中的比重相对低一些;汉族在以上“聚居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则主要分布于各个城市和经济中心。再次,与这种分布状况相适应,少数民族和汉族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各有侧重,形成了各自的特征。除汉族较多的三省一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汉族主要在各个城市和经济中心地区从事第二、三产业,汉族往往与现代经济联系较密切;而少数民族则普遍分布于边远地区,大都从事传统的农牧业生产。

总的来说,就西部地区本身而言,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与全国情况相类似的特点,即汉族地区人口相对稠密,少数民族地区则相对“地大物博”;汉族主要在“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大都在边远或边疆地区;汉族地区的经济较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相对落后。由此来看,无论是从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西部大开发的初衷(注: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国庆节前后举行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从现在起有关部门应加紧进行研究。要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和重要方针政策,有目标、分阶段地推进民族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民日报》1999年9月30日))来看,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都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必须予以特殊的“待遇”。为此,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要处理好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就必须根据西部少数民族与汉族在人口比例、分布状况和经济活动方面的特点,在工作中要有各有侧重、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到人口较多的汉族,也要充分顾及到人口相对较少但“地大物博”的少数民族;既要注意经济相对发达的西部中的“内地”,也要关注到西部中的“边远”地区,实现“兴边富民”;既要注意发挥西部已有的现代经济的作用,并使之实现升级和提高,又要使西部少数民族的传统农牧业早日实现现代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3.聚居民族与散居民族的关系。在我国,聚居民族与散居民族的划分是有明确界限的:前者是指那些居住在本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维吾尔族聚居的地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是壮族聚居的地方;后者则指那些分散于本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民族人口,如生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地区的维吾尔族就属于散居民族。

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区。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朝鲜、满、土家、黎、畲、高山、锡伯、鄂伦春和赫哲等9个民族外,其余民族的主要聚居地(即在“全国少数民族分布的主要地区”中,该民族的第一聚居地(注:参见《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9》,第402-403页。))均在西部地区,而在这9个民族中,锡伯、鄂伦春两个民族的第二聚居地也分别是西部的新疆和内蒙古。因此,我国各少数民族中真正属于“东、中部地区”民族的为数很少,绝大多数则是名副其实的西部民族。

西部的散居民族,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西部的散居民族中,除迁出本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散居”人口(如上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地区的维吾尔族人口)外,还有数量不等的“没有建立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属于这一范畴的,目前全国有11个民族,她们分别是阿昌、乌孜别克、俄罗斯、德昂、京、基诺、高山、塔塔尔、赫哲、门巴和珞巴等民族。其中除赫哲族可被视为东部民族外,其余10个民族均为西部民族。

为此,在把西部大开发的中心放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使那些散居民族特别是那些“没有建立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必须处理好这些聚居民族与散居民族的关系,不仅使那些人口较多又聚居的民族享受“大开发”所带来的实惠,同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让“大开发”的春风也吹进这些人口较少但同样也有资格分享繁荣之“实惠”的“散居”民族之中。特别是对人口较少的10个非自治民族,我们可以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在短期内能有所作为,有所突破。由于这些民族人口不多,只要我们工作得力和得当,就可以用不太多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作到扶持一个民族就能解决一个民族,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

以上表明,如果说那些西部人口较多的自治民族的发展和富裕有赖于整个西部的发展和腾飞,有赖于整个国力的强盛和对其支持力度的加强,即整个社会发育水平的提高和国力的强大,那么,就那些人口较少的非自治民族特别是10个没有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来说,国家和发达地区对他们的有效而得力的投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些民族作为民族工作的突破口。

4.“东引”与“西出”的关系。目前在西部大开发热潮中,谈论最多的是中央的资金投入和东部地区的积极参与,我们暂时可以称之为“东引”战略。与此相对应的还应有“西出”战略,即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问题,但对此目前谈论的似乎不很多。

回顾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历程,尽管有中央和西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政策上的倾斜,但必须看到,东部发展的最重要的突破口在于对外开放。无论是中央的支持,还是政策倾斜,关键就在于为其提供了对外开放的机遇和条件,走出去、引进来,从而不仅赢得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内外市场,更重要的是使自己卷入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经受锻炼和提高。

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历程一样,西部大开发也必须走改革开放的路子,敞开大门,不仅向东打开大门,大力推进“东引”战略,与已经率先富裕起来的东部携手进行开发,同时也应不失时机地推进“西出”战略,向西(即中亚、中东)开放,向世界开放,打开面向北部(俄罗斯、蒙古)、面向西部(中亚和中东)和面向南部(南亚)的大门,“全方位”地发展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大力开展经贸往来,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这是西部大开发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西部大部分周边国家的情况开始发生好的变化,为西部的向西开放创造了机遇。在前苏联地区,自8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下滑和社会混乱已基本告一段落,经济出现复苏的迹象,社会政治也趋于稳定。例如,俄罗斯的经济已经停止下滑,开始了恢复性的增长。其他国家的情况则更加乐观。吉尔吉斯斯坦从1996年起,经济一直保持了年均大约6%的高速增长率,一些经济领域已经全面发展起来。乌孜别克斯坦的经济也从1992年起出现增长的态势,特别是从1997年以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一直在年均4%以上。在南亚,印度经济走势看好,特别是以软件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增长迅速,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当然,这些国家经济状况的好转一方面为我国西部的向西开放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竞争意识。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利用西部大开发的大好机会,全面推进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为西部经济的腾飞创造新的机遇和条件。

西部各族人民既是西部大开发的主力军,也是西部对外开放的主力军。需要强调的是,在西部的“西出”开放中,必须充分利用西部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其中一点就是要注意发挥跨界民族的天然优势。我国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界线大都分布于西部地区,当地的很多民族都是跨界民族。有统计显示,全国共有30多个跨界民族,其绝大多数都分布于西部地区。(注:关于我国的跨界民族情况,参阅金春子、王建民编蓍:《中国跨界民族》,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当然,从国内国外的实际情况来看,跨界民族的现实“表现”比较复杂,需要具体的分析。从一般的情况来说,当相关的国家关系比较友好时,相应的跨界民族问题表现得比较温和,往往对相关国家友好关系的正常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反,如果国家关系不好甚至处于敌对状况时,相关国家往往以跨界民族作文章,力求以此强加于人。这方面的事例很多,最突出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纳粹德国以苏台德地区的德意志人为借口入侵捷克斯洛伐克。至于相关国家关系比较友好,相关政策也比较宽松,跨界民族的作用比较积极的,也有不少事例。如在我国云南的“勐海模式”(注:勐海县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西部,与缅甸掸邦的孟拉、孟马等地接壤。1998年中国和缅甸通过密切配合,在此地实施替代毒品试验,效果良好,被称作“勐海模式”。具体内容是:中方提供技术、资金和市场,缅方提供土地和人力,以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替代种植罂粟。从禁种入手,达到从根本上禁毒的目的。参见云南省民族理论学会、中国世界民族学会编:《中国跨界民族问题研究》第10-11页,1999年。)中,和谐的国家关系和友好而密切的跨界民族往来,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朝鲜族作为跨界民族在中朝、中韩交往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尽管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和研究,但整体上来说,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注:参见王铁志、李红杰:《对外开放与中国的朝鲜族》,《民族研究》1997年第6期。)这些表明,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好境内与境外的关系,发挥30多个跨界民族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提高认识,把跨界民族的存在看作是西部特别是西部边疆地区的一大人文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强调的是,跨界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相互之间具有人缘、历史和习俗等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开放与发展的角度来说,具有其他因素无法替代的独特的优势。如果说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中,与海外的(主要是华侨、华裔)各种联系曾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也应积极利用西部各民族的这些条件。因此,我们应该为跨界民族发挥其作用创造条件,积极发展与相关国家的友好关系。事实上,积极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在边界地区创造一个和睦的双边气氛,无论是对积极发挥跨界民族的作用,还是对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来看,西部开发的重点应放在3条“丝绸之路”上,它们分别是:自长安(西安)经新疆塔里木盆地南北通道,越帕米尔高原,通向中亚、南亚和西亚的西部的“丝绸之路”;自四川,经云南入缅甸,直抵印度的“蜀身毒道”;自长安,经西藏和尼泊尔通往印度的“吐蕃泥波罗道”。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这些地方的条件已有很大的改善,必须继续加快发展。

总之,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东引”的作用,积极借鉴和吸收东部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资金、人才和科学技术,也应积极推进“西出”事业,抓住机遇,最大限度地发展对外开放,并注意发挥好各民族特别是跨界民族的独特作用。

5.民族传统与现代经济的关系。充分发挥西部一些地方现有的经济、科技优势,探索新的发展路子,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一环。但同样不能忽视西部传统经济的优势。与东部一样,西部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不仅有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由此而产生的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还具有个性鲜明的多民族文化传统。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我们的着眼点不应放在把这些特点和传统纳入到所谓发达的“东部”模式之中,而是要积极发挥西部传统经济的优势,力争使之再现雄风,发挥新的作用,以形成各地区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进步的崭新格局。如果从民族的角度分析,围绕西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经济及其现代化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西部民族地区不能丢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而应对其予以继承和发展。目前,关于西部地区的生态林业建设问题,从上到下基本达成共识,开始付诸实施。应该说,在付出惨痛而巨大的代价之后,现在采取这些措施为时并不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需要指出的是,与黄河、长江上游为中心的西部生态林业建设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还有西部的生态牧区建设。事实上,西部牧区中一些地方的沙漠化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有的甚至已经影响到内地,华北地区的日益干旱就与内蒙古草原的沙化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我们必须把这些地区的牧区生态建设也提高到重要的地位,进行相应的投入与建设,提高其科技含量,早日建设成现代化的生态牧业。这种传统产业的现代化也符合全国一盘棋的原则,这不仅是因为西部以其生态建设为东部乃至全国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还因为将通过这种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实现与东部的互通有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其次,要推动和实现西部民族“文化”的产业化。文化产业化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大“亮点”,能够创造新的消费热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这方面,丰富多彩的西部民族文化具有巨大的潜力,完全有条件形成一个“产业”。一些敏感的“文化人”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对此加以鼓励和支持,并形成行之有效的机制,争取早日实现这种产业化。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西部民族文化的保存与发展问题。虽然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注意到西部的文化问题,强调不能因开发而丢掉传统文化,但保持和发展西部的文化特色的最有效的办法就在于让西部文化走上“产业化”的道路,目的不仅在于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大开发”闯出一个新的发展空间。

这些表明,西部大开发要求我们对现代经济的理解有一个认识上的飞跃,民族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西部大开发取得成功的重要一环,也是给西部各民族人民群众带来实惠的一种途径。这是因为,作为西部的主人,西部各族人民的特长和优势在于传统产业上,传统产业的复兴和现代化,是使大多数西部人实现富裕的最行之有效的途径。事实上,无论是西部生态林、生态牧区建设,还是西部“文化”的产业化,都是一般的西部人能够直接参与、更是需要他们直接参与的事业。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工程”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提高这些农牧民的生活水平,而且关系到西部和整个中国的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伟大事业。

在正确认识和把握西部“区情”、处理好西部的有关民族的各种关系的基础上,我们还必须明确西部大开发在民族工作方面应追求的“主攻”方向和重点。结合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族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抓住机遇,争取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有新的突破,为正确处理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的关系提供法律保证。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确保西部大开发这项世纪工程最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目前,民族法制建设问题显得尤为紧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84年颁布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但面对迅速变化发展的国内外形势,我们的民族法制建设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需要新的突破和发展。为此,自80年代末开始,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开始提出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其中自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32条相关的议案。

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中心的自治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社会对民族法制的宣传力度不够,法律本身缺乏操作性,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至今还没有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和5个自治区自治条例。因此,在西部大开发已经正式启动的今天,早日完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和制定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如上所述,在已经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民族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目前需要强调的首先是必须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其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根据修改后的《宪法》,(注: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分别对现行的1982年宪法进行过修改,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修改的直接原因。)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15年的实践经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已经具备了条件。现在的任务是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抓紧进行相关的工作。就国务院及其各个部门来说,这项工作可与机构职能的调整结合起来进行,并从西部大开发的高度,从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高度,提高认识,抓紧进行。而就西部民族地区来说,则首先要抓紧作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相关部门也应予以积极的配合,争取使这些条例能尽快批准实施。

总之,加快民族法制建设进程,早日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早日制定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保证西部大开发健康、有序和持续进行的重要保证之一。

第二,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权益关系是“三个离不开”的基础,是动员各民族人民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保证。从80年代提出“两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注:参见国家民委办公厅、政法司、政策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到90年代提高为“三个离不开”(即前面的“两个离不开”加上“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注:参见《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反映了我党对我国民族关系的认识不断升华的过程,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多向性、多层性特点。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如何处理好这种多向、多层的民族关系,是我们作好这一世纪工程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三个离不开”的核心是权益的分配问题,即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三个离不开”包含着新的含义和特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民族都有机会也有条件参与到西部大开发的宏伟事业之中,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二要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其中既有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也包括有关政治待遇、政治权利等问题。这是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保持和发展西部乃至全国和谐的民族关系的重要保证。三要形成与上述的“条件”和“分配”相适应的社会氛围。这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做好相关的教育和舆论导向工作,同时,必须加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这些法规,使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法规化、制度化。

第三,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我们必须强调,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快包括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首先,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两样,世界文明的多元化和多样化也日益成为广大世人所认可和接受的事实,使得世界上那些弱小民族的文化越来越得到重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应该高举马克思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我党的各项民族政策,继续努力实现各民族不论大小的共同繁荣。这是在西部大开发全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原则。

其次,要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西部大开发中,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原有的民族政策,为广大少数民族提供施展其才华的机会,使他们得到全方位的发展。大开发不仅不能成为各民族传统文化遭到削弱甚至消亡的过程,相反,理应成为其实现新的发展和飞跃的过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固守传统。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也需要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这也是其继续生存和不断发展的前提。

再次,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不仅是目前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总结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在民族问题上最沉痛的教训就是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企图人为地促进民族“同化”和“融合”进程,从而导致民族分离和国家解体,造成无法挽回的历史悲剧。我们也曾犯过类似的错误,有过沉痛的教训。因此,在西部大开发的整个进程中,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关于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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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应注意的民族问题_西部大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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