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中国家论文,中国论文,进程论文,关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386(2007)02—0041—07
军控与裁军是国际安全斗争的一个重要领域。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团结与合作,为国际和平与稳定以及自身国家安全利益的实现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冷战时期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相互关系的历史回顾
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是冷战时期美苏争夺全球霸权斗争的一个重要领域。总体上看,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基本上为两个超级大国控制,广大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边缘化状态,其地位与作用相当有限。尽管如此,国际军事力量格局发展和变化不仅关系到美苏之间争霸的态势,也影响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安全利益。因此,反对军备竞赛,推动各国尤其是超级大国进行裁军,是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在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问题上,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互相团结、互相合作的关系,逐步成为牵制美苏军备扩张和推动国际军备控制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共同反对军备竞赛。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对两个超级大国进行的军备竞赛深感忧虑,强烈要求停止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的军备竞赛。1955年4月, 万隆亚非会议通过的联合公报指出,“裁减军备和禁止生产、试验和使用核子和热核子作战武器,对于拯救人类和文明免受大规模毁灭的恐惧和前景是必要的”[1]。同年7月30日,周恩来在中国第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和平是各国人民最强烈的愿望。各国人民要求结束冷战,消除新战争的威胁。他们要求建立集体和平和安全,裁减军备,禁止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和和平使用原子能”[2]。1961年9月发表的首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宣言也强烈呼吁,“各大国不再拖延地签订全面彻底裁军条约,以拯救人类免于战争灾难,并把现在消耗在军备方面的力量和资源用于全人类的和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3]。在整个冷战时期,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利用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种场合为制止超级大国的军备竞赛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密切合作。
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虽然1959年成立的裁军委员会后来吸收了埃及、印度、墨西哥等不结盟和中立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事务中的发言权极其有限。为此,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首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宣言就强烈呼吁,“在将来一切世界裁军会议上都应当有不结盟国家代表参加;关于裁军问题的一切讨论应当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应当有一种有效的视察和监督制度来保证全面彻底裁军,这种制度的执行者应当包括不结盟国家的成员”[3]。发展中国家通过积极参与和斗争,在国际军控与裁军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无到有,逐步成为推动这一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中国早期虽然基于对美苏假裁军、真扩军的本质的认识没有参与多边军控与裁军,但一直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和立场,并不断用事实戳穿美苏真实面目。例如,中国政府1963年8月就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签署发表的声明指出, 该条约“对于美国的核备战和核讹诈政策是没有任何约束作用的。……这个条约的中心目的,就是要通过部分禁止核试验,使全世界一切受威胁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不能增强自己的防御力量,以便美国更加肆无忌惮地对这些国家进行威胁和讹诈”[4]。声明还指出,“美国及其合伙者究竟有什么理由认为,只许美国对旁人进行核威胁、核讹诈,推行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而不允许旁人采取措施来抵抗这种威胁和讹诈,保卫自己的独立和自由呢?侵略者有权杀人,被侵略者无权自卫,这岂不是正如中国俗语所说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4]?这一声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本质。
与此同时,中国独立自主地发展了有限的核力量,并以实际行动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1964年10月16日,中国成功试爆第一颗原子弹,中国当天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发展核武器,不是由于中国相信核武器的万能,要使用核武器。恰恰相反,中国发展核武器,正是为了打破核大国的核垄断,要消灭核武器”[5]。声明郑重承诺,“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表示,中国“将一如既往,尽一切努力,争取通过国际协商,促进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崇高目标的实现”[5]。中国政府单方面履行一个有核国家在核军备控制中应尽的义务及对促进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崇高目标的承诺,得到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对美苏等核武器国家产生了道义的压力。尤其是作为拥有核武器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核政策和立场对于在核军控领域处于无权地位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一重要支持。在20世纪70年代末参加多边裁军谈判后,中国承担了更多的军控与裁军义务。1985年,中国开始实施百万大裁军,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与此同时,中国还重新审查了过去没有参加的相关公约,并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冷战结束后中国先后加入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核不扩散条约》(1995年)等重要军控条约。中国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不断加强团结与合作。1972年10月,中国代表团团长在第27届联大的发言中提出:“所有核国家,特别是拥有最大量核武器的苏联和美国,必须首先承担明确义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仅彼此不使用,更重要的是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必须撤回在国外的一切武装部队包括火箭核武器部队,撤销设置在别国领土上的一切军事基地包括核基地。只有这样,才能为全世界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讨论并解决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以及裁减常规武器这些重大问题,创造必要的条件”[6]。中国提出的关于两个超级大国率先裁军的著名原则遭到美苏两国的坚决反对。1979年联合国首届裁军特别大会制订了指导裁军谈判纲领性的“最后文件”,采用了中国提出的主张,“在核裁军领域,所有国家,特别是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负有特殊责任”[7],对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无疑能够产生一定政治上和道义上的压力。这是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的重要成果。
推进无核武器区的建设。建立无核区对于推动核裁军与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世界及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具有积极意义。面对美苏疯狂的核军备竞赛,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主张在本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区,借以保护自身安全利益。中国对此予以坚决支持,并主张核武器国家应当尊重无核武器区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早在1963年7月31日中国在一篇声明中就建议,“建立包括美国、苏联、中国、 日本在内的亚洲和沿太平洋地区的无核武器区,建立中欧无核武器区,建立非洲无核武器区,建立拉丁美洲无核武器区,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对每一个无核武器区都承担相应的义务”[4]。中国还身体力行地践行作为有核国家的义务。1973年8月,中国政府签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附加协定书,保证不对拉丁美洲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也不在这些国家和这一地区试验、制造、生产、储存、安装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之后,中国又先后加入了《南极条约》(1983年8月)、《外层空间条约》(1983年12月30日)、《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1987年2月10日)和《海床条约》(1991年2月28日)。冷战结束后,又签署了《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附加议定书(1996年4月),并坚决支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1995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8]。在所有核武器国家中, 中国是唯一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核国家,并明确表示支持无核武器国家缔结关于安全保证国际法律文书的要求。作为有核国家,中国的立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积极推动国际不扩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冷战时期,围绕不扩散问题的斗争是发展中国家与两个超级大国抗争的一个重要领域。两个超级大国在防扩散问题上的政策和立场相当一致,目的在于通过建立防扩散体制而维持其垄断地位。由于安全利益、政策考虑及所处安全环境不尽相同,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国际不扩散体制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求核大国进行核裁军,全面、彻底、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另一方面,出于担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支持构建合理公正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另有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则寻求通过发展自己的核力量维护自己的安全。1968年《核不扩散条约》达成后,多数发展中国家先后加入了该条约。美苏主导下构建的国际不扩散体系,存在着明显的歧视性安排,尤其是核武器国家享有垄断核武器的权利,却拒绝承担对无核国家的安全义务。为此,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努力促进国际不扩散体制的完善,并且与美苏形成尖锐矛盾,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中国对不扩散问题的政策总体上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末是体制外斗争阶段。中国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但对由美苏主导的国际不扩散体制持怀疑和抵制态度。1963年7月底,美苏英签署《部分核禁试条约》后,中国发表声明指出,“禁止核武器、防止核战争是关系到世界命运的大问题,应该由世界上所有大小国家共同讨论和决定。由几个核国家来摆布一百多个无核国家的命运,是不能容忍的”[4]。1968年《核不扩散条约》达成后,中国认为这是美苏强加给无核国家的,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不均衡,尤其是对超级大国核军备竞赛没有任何限制。因此,中国长期拒绝加入该条约。
20世纪70年代末参与多边军控与裁军进程后,中国对国际不扩散机制政策开始进行调整。1980年2月,中国代表在裁军谈判委员会的发言中表示,中国反对大国核垄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主张或鼓励扩散核武器”[9](P239)。中国一直奉行3条原则,即不主张核扩散、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1984年,中国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安全形势新的发展,中国对《核不扩散条约》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认为该条约是普遍性的国际条约,对于防止核扩散起到重要作用。1992年3月,中国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并一直忠实地履行义务和责任,为维护和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1996年中国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另外,中国还加入了国际不扩散体制的其他一些相关机构或条约。
二、冷战结束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问题上的利益交汇与分歧
冷战结束后,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这一进程的重点由军控与裁军偏向防扩散,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在国际军控与裁军问题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并行不悖的利益和目标。
首先,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同处于弱者地位。当今国际军事力量格局严重失衡,美国在衡量军事力量水平的各个领域都拥有压倒性优势。从理论上说,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军备发展失控,力争使国际军事力量对比尽可能地在低水平上达成平衡。而欲达成这一目标,首先就是促使军事大国进行军备的裁减。这客观上使军事大国在军控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道理很简单,军备控制与裁军谈判本身没有强制力,军事大国如不自律,军控与裁军谈判也只是空谈而已。冷战时期及其后军控与裁军之所以取得一些进展,客观上正是主要军事大国相互妥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过去、现在受军事大国主导的局面在将来一个相当长时期不会有根本的改善。
其次,中国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总体上有着较为一致的政策目标。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反对战争,都希望为经济发展赢得良好的国际安全环境,因此,虽然存在局部差异,但双方在军控与裁军问题上总体上有着较为一致的政策目标。它们都主张,把是否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是否有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是否有利于增进各国的普遍安全和互信,作为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处理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决策依据。军事实力强大的国家在军控与裁军问题上负有重大责任,应为全球和地区军事力量在低水平上达成平衡做出应有的努力,尤其是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上应作出承诺并采取积极的措施。由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安全,国际社会应从维护所有国家的合法安全利益出发,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坚决反对在防扩散问题上的双重标准。
第三,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反对核讹诈。在冷战期间,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曾多次遭受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核讹诈。冷战结束以后,尽管爆发大规模核战争的可能性大为降低,但是核武器依然是某些核大国核威慑讹诈别国的手段。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虽在常规力量和核力量方面都拥有对任何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但却拒绝承诺无条件地对无核国家提供安全保障,甚至保留对某些无核国家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权利。按照2002年初出台的《核态势评估报告》,美国将中国、俄罗斯、伊拉克、伊朗、朝鲜、利比亚和叙利亚等7 个国家作为核打击的目标国家,这些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对核讹诈、核威慑政策方面,中国与多数发展中国家是一致的。对于美国蓄意降低核战争门槛的做法,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政策总体上是一致的。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中国主张,“核武器国家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10]。中国政策的着眼点不仅是维护自身安全利益,也着眼于维护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所有国家的共同安全利益,因此得到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支持和呼应。
当然,作为一个具有全球影响的地区政治和军事大国,中国在国际安全事务中负有重大责任,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国以中小国家为主体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某些利益和政策差异。这一点在核军控问题上尤其明显。中国发展核力量是为打破超级大国的核垄断和核讹诈,完全为了自卫。为此,中国在发展核力量方面一向采取自律谨慎的态度,同时始终如一地坚决支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作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虽然中国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总体目标上的立场是一致的,但在如何面对核武器存在的现实以及如何进行核裁军等问题上却有着一定的分歧。中国主张,“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两个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的责任,应认真履行已达成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并遵循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进一步削减核武库,为最终走向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10]。这一立场显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加区别地要求所有核武器国家同时裁减核武器的立场有一定距离。
中国在防止核扩散方面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也存在一定分歧和矛盾。世界现有的核武器当量足以毁灭地球数十次,犹如高悬于人类项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核战争如果爆发很可能会成为人类的灭顶之灾。冷战时期两个超级大国曾经数度逼近核战争边缘。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对制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尤其是制止核武器扩散方面有共同利益,并不断发出强烈呼吁。在这一背景下,美苏在冷战时期为避免擦枪走火达成了包括建立热线等一系列有助于战略稳定的信任措施,并试图构建国际不扩散体制,虽然更多的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存在明显的歧视性,但是对于防止核大战爆发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毕竟起到一定作用。冷战结束后,5个核武器国家在战略互信等方面进一步达成了一系列协议, 从而使相互间因各种偶发因素而导致核战争的危险明显降低。但另一方面,核武器进一步扩散形势正变得复杂化。一些无核国家出于某种政治上或安全上的考虑,已经或正试图跨越核门槛,某些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也在谋求核武器。1998年印巴核试验后,世界核战略态势相对稳定局面被打破。进入新世纪以来,核扩散形势愈发严峻。2002年10月,朝核危机爆发。尽管国际社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朝鲜仍然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了核试验,再度严重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制。与此同时,美国和伊朗围绕核问题形成尖锐对立,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在核扩散问题上,中国坚持其一贯政策,即:国际社会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这是消除扩散威胁的根本途径,也是顺利推进防扩散进程的前提;努力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防扩散应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安全,应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合作而不是施压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核心作用,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加强和完善现有防扩散机制;应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之间的关系。应保障各国和平利用的正当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在朝核问题和伊核问题上,中国一方面努力进行外交斡旋,力争取得和平解决,另一方面,也积极支持国际社会为制止核扩散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一立场显然与试图改变现状的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国际军控与裁军的其他领域,例如,在常规军控的某些具体问题上,中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立场也不尽一致。例如,中国虽然认同《渥太华禁雷公约》的人道主义宗旨和目标,并且不断加强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但由于中国因自身特殊的安全需求尚未加入该公约,与部分坚决支持该公约的发展中国家在立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如,在反车辆地雷问题上,中国虽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但认为反车辆地雷与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关切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主张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这一立场也与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另外,中国虽然在武器转让方面一贯奉行慎重、负责的政策,并严格遵循3项原则, 即有助于有关国家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别国内政[11],但是由于中国武器转让的主要对象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与部分国家发生矛盾或相互猜疑。
三、对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未来合作的思考
在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关系中,军控与裁军问题很可能将成为影响双方信任和合作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双方必须不断拓展共同利益的基础,加强团结与合作,力争使这一发展进程有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总体利益的实现,有利于各自国家安全利益的实现。
在这方面,中国尤其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特别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军控与裁军问题上合理的安全关切和需求。现行国际军控与裁军体制形成于冷战时期并被两个超级大国所主导。冷战结束后,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受制于少数军事大国的局面不仅没有改善,在“一超独大”的国际战略格局过渡形态下,甚至还有所强化。发展中国家合理的安全关切和需求很难得到充分的反映和关照。以防扩散问题为例,在美国竭力推动下,国际防扩散机制明显得到强化,特别是其重心正由“防”向“反”发展,其矛头更多地指向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去解决造成扩散的深层次原因,即部分国家可能合法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却拒绝向其他国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而且,在强化防扩散机制的过程中还存在明显的双重标准和歧视性。在美国强势推动下,防扩散机制在一定时期内也许能够取得某种进展,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极不平衡的状态始终是诱发新的扩散的导因。通过20多年来的积极参与,中国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今后在这一进程中应继续以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为己任,积极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呼声,使其合理的安全利益和关切得到更多的反映和关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应当在自身利益与发展中国家总体利益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作为一个有核国家,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存在着不尽一致的利益。如何处理这些利益矛盾与分歧,不仅影响着中国与有关国家军控与裁军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目标的实现。有利的一面是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矛盾或政策目标基本属于局部的或暂时的,各自应该以大局为重,从长远利益着想,将本国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切实地结合起来,对于局部的、暂时的利益矛盾或政策分歧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在一时难以求得相互妥协的问题上姑且先淡化一点、搁置一些,从而找到共同利益的交汇点,排除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加强团结合作的障碍。
具体而言,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双方近期可在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战略对话与沟通,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当前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进程正面临冷战结束以来最为困难的形势。美国单边主义倾向十分严重,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进程中面临日益增大的压力。更令人担忧的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矛盾和分化还在发展,这可能成为某些军事强国加以利用的因素。对于相互间存在利益矛盾和分歧的现实,发展中国家不能一味地回避,而必须正视,并寻求消除或淡化的途径。就国际军控与裁军政策而言,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的政策分歧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间缺乏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在安全领域上还存在着相互猜疑和误解,造成某种互损性的竞争甚至对立。例如,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军备竞赛现象,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不但不相互补台,甚至还相互拆台。因此,应加强战略对话与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尤其是理解其他国家合理合法的安全需求。
第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推进发展中地区的双边或多边安全合作。发展中国家内部在国际军控与裁军问题上存在的利益矛盾和政策分歧,在很多情况下源于相互间安全利益的矛盾甚至冲突,例如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争端或对抗。有关国家应该通过对话与合作求得这些问题的政治或外交解决,对于某些一时难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棘手问题,不妨暂时搁置起来,留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解决。与此同时,还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安全合作,促进区域安全环境的改善,拓展共同利益的基础,为最终解决相互间矛盾与分歧创造良好的氛围。中国在发展与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安全方面的实践,就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过去十多年里,中国积极与周边发展中国家加强安全合作与对话,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先后达成了一系列协定和共识。1993年9月, 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6年11月,两国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5年4月, 中印两国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1996年4月,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 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上述协定开启了“上海五国”的合作进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上海合作组织2001年成立以来,已建立起较完善的机构体系和法律基础,顺利启动安全、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正发展成为促进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机制。中国还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区域内其他多边安全合作。自1994年7月东盟地区论坛成立起, 中国便加入了这一亚太地区唯一的全区域性多边安全合作进程,并且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与论坛成员国之间的安全信任和理解。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显示了各方维护南海稳定、开展南海合作的共同意愿。各方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通过国防官员对话、自愿通报联合军事演习等促进相互信任;积极开展海洋环保、海洋科研、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合作。上述举措为改善相互间安全关系和地区安全环境、促进共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未来,中国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同推进不同类型的双边或多边安全合作。
第三,加强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当今国际军控与裁军的主导权掌握在西方大国手中,制定规则时更多地考虑强国的利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安全利益则关注较少。实力上的巨大差距使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无法与某些军事大国抗争。由于处于无助的弱势地位,有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军控与裁军重大问题上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对某些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行为要么忍气吞声,有的甚至被迫迎合。从维护自身利益及整体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应当团结合作,改变目前一盘散沙的局面,形成一股合力,增强自身在军备控制与裁军进程中力量和声音。尤其应重视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在一些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重大军控问题上的政策协调。在这方面,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区域经济政治合作组织以及包括不结盟会议、南南合作机制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组织,能够也应当发挥对话与协调的作用。
第四,共同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机制的发展与完善。现行国际军控与裁军机制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合理的问题,特别是缺乏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在游戏规则上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歧视性。例如,在一些事关广大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的军控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权严重不足,导致发展中国家利益受损;过去达成的军控与裁军条约或协议有的因没有得到切实的履行而成为一纸空文,有的甚至以各种借口被废止。今后,无论是加强现有机制,还是建立新机制,都应确保各国平等参与的权利,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确保国际军控与裁军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维护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摒弃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坚持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处理相关问题;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在多边军控、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重要作用。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因为只有通过参与和相互合作,方能对进程的发展施加应有的影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