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化认识论:描述与规范之间_认识论论文

归化认识论:描述与规范之间_认识论论文

自然化认识论:在描述与规范之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识论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古以来,西方哲学认识论的主旋律一直都是规范认识论。从亚里士多德、笛卡尔到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波普尔,他们都注重在某种解释的基础上对认识活动进行规范研究。在他们看来,人类认识活动过程中存在着某种能够支配该活动的规范,认识论研究者或科学哲学家的任务就在于努力去寻求这种规范,以便让认识者或科学家在各自的认识活动中自觉地遵循,从而促进认识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就在于对他们所认为的某种或某些规范的遵循。20世纪60年代之后,认识论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意识到,科学认识活动并没有绝对不变、普遍有效的规范;哲学家不应该发号施令要认识者或科学家遵循这样或那样的规范,而应当忠实地描述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认识活动过程。于是,认识论被“生物化、进化论化、自然化、社会化、结构化、发生化、行为化、语言化、计算化——甚至化为乌有(罗蒂化)”。[①]

“自然化认识论寓于自然科学之中,而自然科学又存在于自然化认识论之中”。[②]自从1969年奎因倡导自然化认识论以来,许多哲学家积极响应并发展了这种自然主义认识论。坎贝尔、吉尔、撒伽德、劳丹、胡克、邱奇兰和布朗等人都主张,人类认识包括科学认识活动是一种自然现象,应该象研究其它自然现象那样用实证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去研究认识论问题,使认识论研究自然化、实证化、科学化,从具体的科学认识活动中去阐明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自然化认识论已经发展成为当代西方哲学认识论研究中一种方兴未艾的思潮。

自然化认识论作为一种新的思潮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因而遭到反对者的诘难。一个紧要的问题是,认识论被自然化、科学化、实证化之后是否仍然具有规范性?自然化认识论的倡导者奎因及其反对者西格尔等人都否认自然化认识论具有规范的功能,而以劳丹和布朗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则坚持认为自然化认识论应该具有规范性。

本文以自然化认识论的规范性与描述性关系问题为线索,在介绍美国哲学家布朗(Harld l.Brown)的自然化认识论思想的基础上,试图对自然认识论的发展走向作简要的评析。

许多哲学家都认为,自然化认识论不可能是规范的,不可能经验地建构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依照他们的观点,首先,科学必须通过规范自我控制,任何从科学中抽象出认识论规范的努力都将只产生那些早已蕴含于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自然化认识论都不可避免地是循环的;[③]其次,自然化认识论不可能一以贯之。因为,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不可能包含于科学之中。[④]最后,从科学中获取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就是从“是”中获取“应该”或从事实中获取规范,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荒谬企图。甚至有的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已经接受了这条反对意见。[⑤]

由此看来,自然化认识论要想在哲学认识论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得到深入发展,必须首先对其研究过程中规范与描述的关系问题有一个正确的回答。布朗在《规范认识论与自然化认识论》一文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自然化认识论存在的合理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首先,不存在超经验的规范。

布朗认为,在论述先验认识规范的浩翰文献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常常被忽略,即“我们如何建构规范?我们人类拥有什么样的认识能力去先验地把握认识规范?”[⑥]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采取语言分析的方法对先验规范的建构和把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布朗看来,虽然古典经验主义与现代经验主义关于概念和分析命题的观点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两种观点都认为我们所有的分析命题继而所有的概念都能改变。他认为,正是术语、分析命题嵌入我们语言之中的历史把术语、分析命题与其赖以生成的经验基础隔离出来,而表面上的“经验约束的丧失是形成分析命题关键的认识论特性的原因——分析命题的真值独立于世界或我们的经验。”[⑥]所以,分析命题并非没有经验内容,“如果从元语言学的观点来考查一个分析命题系统,我们就会发现它包含了大量的经验内容。”

在把握了分析命题的特性之后,布朗转而讨论建立在分析命题之上的先验认识规范。他认为,“认识规范不象下棋规则,而更象下棋战略和技巧。……换句话说,认识规范需要辩护。”[⑥]运用分析命题去为先验认识规范辩护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给词下定义,这种定义隐含于分析命题之中并成为适当运用这些词的先验规范;第二种途径是基础逻辑。合理有效的演绎论证提供了一种重要类型的规范。

其次,科学不需要超科学的规范。

在布朗看来,在科学认识活动中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规范,追求目的形式和行为指令形式,它们在科学实践中是相互依存的。就行为指令形式而言,人们在习惯上区分绝对指令和假言指令两种规范。布朗和劳丹一样,认为科学方法论中充满了内在于科学的假言指令,不存在绝对指令。

许多哲学家认为,逻辑是绝对指令之源。然而,布朗在前面的分析论证中就已经表明,从自然主义、经验主义的观点看,逻辑有经验性的渊源。他进一步以科学活动中接受某个命题的具体指令为例来具体阐明他的上述观点。比如,接受一个命题最可能的绝对性必要条件是内洽。但是,布朗认为,这个要求也只能在“接受”的某种意义上成立(他在分析中把“接受”区分为几种不同意义)。他认为科学认识过程中产生规范并评价规范的途径大体上有三种:1.源于理论原理的规范;2.观察中的规范;3.来自对科学进行经验性研究的规范。通过详尽的分析,他指出,这些规范都是内在于科学的,它们不仅源于科学活动而且受科学活动的评价。

总之,科学不需要超越于科学评价的规范。

最后,对自然化认识论诘难的几点反驳。

第一,布朗否认自然化认识论包含从事实演绎出规范的企图。他同意坎贝尔和胡克的观点,认为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规范本身就是假说。[⑦]布朗指出,人们打算追求某一目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打算尝试运用某种既定的方法论,这并没有什么神秘的或逻辑上的困难;研究者应用某方法论是因为他们断定这种方法论在另一不同的领域是成功的,这种现象也不足为奇。

第二,自然化认识论试图在科学实践中探索科学方法论不存在逻辑循环。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被科学与诸如象棋之类的游戏之间的一种不确切相似所误导。象棋有一套构成规则,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不能下棋。如果真的有一套类似的构成科学活动的方法论规则,那么就会出现逻辑循环;要么,当我们主张对方法论规则进行科学地检验时我们就已经承认了这些规则;要么,对这些规则的检验根本就不是科学的。但是,“我们所说的科学活动这种历史现象并不适合于这个模式。”

第三,关于科学事业是否自我辩护的问题。布朗认为,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大概都在追求一种由先验认识论提供的终极辩护。在他看来,不可能有终极辩护,因为,独立于科学而对科学进行的辩护要求我们不探索科学研究与世界发生的相互作用而去获得这种辩护所必需的知识。当然,没有终极辩护并不等于说其他所有辩护都是无益的。他指出,如果我们想理解什么辩护对我们有益以及如何寻求有益的辩护,科学认识过程本身就已提供了大量的信息。

认识论作为研究人类认识活动的哲学理论,它应当负担起三项任务:1.描述,回答人类认识“是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2.解释,回答人类认识“为什么”的问题;3.规范,回答人类认识“应如何”的问题。这三项任务是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的。描述是解释和规范的基础,规范是描述和解释的目的,而解释则是描述与规范的中介。

当基础主义规范认识论受到攻击、第一哲学被抛弃、先验论的藩篱被推倒之后,许多哲学家在重视对认识活动的描述研究和解释研究的同时又走向另一极端,不同程度地轻视规范研究。布朗旗帜鲜明地反对在认识论研究中把描述与规范割裂开来,强调在描述、分析和解释认识活动的基础上研究认识规范,从而把对认识活动的描述研究、解释研究和规范研究有机地统一起来。他赞同并发展了自然化认识论研究,但是反对某些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在倡导自然化认识论的同时,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轻视认识论的规范性。布朗认为,非规范的自然化认识论已降为“描述心理学”,至多只能描述理论产生的心理机制和过程,而对理论的真伪优劣之评价没有丝毫作用。他与非规范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不同,并不是一概地反对认识规范,而是反对脱离科学实践、超越认识活动、在认识活动之外去寻求支配认识活动的规范。为此,他深刻地阐明了先验规范的经验性,强调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来自于科学实践并受科学实践的检验和评价、随科学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他的理论观点既是对自然化认识论反对者的有力反击,又为自然化认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对主义倾向提供了批判武器。

因此,在自然化的基础上强调认识论的规范性、在描述与规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布朗的自然化认识论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认识论和科学哲学研究中,布朗和劳丹一样,在反对传统的规范认识论的同时都反对非规范的自然化认识论,都强调要为认识活动的合理性辩护。在这个意义上,布朗也可以被看作劳丹所说的“规范自然主义者”。不过,布朗自己说他与劳丹“在方法和具体细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认为,布朗和劳丹的理论差异远不止在方法和细节上,他们除了研究方向相近外,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观点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劳丹是站在反实在论或工具主义的立场上,着重从元方法论的角度发展他的规范自然主义理论。他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变动着的科学方法及规则或规范是如何合理地演变的。布朗则是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着重从元认识论的角度阐述他的规范性自然化认识论思想。他的主要任务是要揭示那些包括元科学标准在内的认识规范是如何经验地建构并受科学实践的检验、评价的。

其次,由于劳丹把科学目的和科学方法看作是不同的认识范畴,所以,在他那里,认识规范实际上就是脱离目的的方法规则。正如J.R布朗评价的那样,在劳丹看来,“物理学和神学、数学和形而上学、地质学和社会学,在正确地追求它们自己的认识目标时都有相同的方法。当然,这些学科的某些研究者可能没有较好地遵循方法规则,但是,只要他们的行为是真正合乎理性的,他们就会遵循这些方法,而且这些方法是普遍有效的。”[⑧]由此可见,在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问题上,劳丹仍然紧紧抱住方法论理想不放。

布朗则认为科学方法和科学目的并不是分属于不同的认识论范畴,它们二者都要接受相同形式的经验评价。[⑨]他认为,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并不能归结为对方法论规则的遵循。在有明确的方法论规则的情况下遵循它固然是合理的,但是,在科学探索的许多场合都没有明确的方法论规则可循,这时更需要人的理性。而且,科学实践表明,认识主体往往能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作出合理性的行动来。[⑩]

在本文看来,传统规范认识论中的规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规范中立于理论;其二,规范中立于认识主体。从这个角度看,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只是在不同的程度上对第一方面作出批判,而没有或很少触及第二个方面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表明,在认识过程中,人是以主体方式,以其内在尺度和思维图式能动地反映外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主体性。因此,产生于科学实践之中并随科学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规范如何为认识主体理性地把握和具体运用,是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包括布朗忽视或回避了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西方认识论研究中还存在一股“社会化”思潮。自然化认识论的阳光未及的地方,正是社会化认识论滋生的温床。一些科学社会学家特别是爱丁堡学派甚至在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研究中倡导彻底的“社会学转向”,企图从科学认识活动的社会学因素、文化学因素中去寻找科学理论发展的根据和理论评价的标准。尽管认识论的社会化存在着诸多偏颇,不可能独立地解决当代认识面临的问题,但是,可以肯定,忽视认识活动的社会文化特性绝对不可能解决认识论问题。因为,在认识活动中,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在与其他主体发生社会性的认识互动过程中与客体产生相互作用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自然化与社会化的趋同与整合,描述、解释与规范的辩证统一,是当代认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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