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力合并骨盆转移癌致骨盆骨折损伤程度鉴定1例论文

外力合并骨盆转移癌致骨盆骨折损伤程度鉴定1例

王志军1,赵玉荣1,申山山2

(1.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北京 100192;2.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河北 保定 071000)

关键词 :法医学;事故,交通;骨盆;骨折,闭合性;髋骨折;肾肿瘤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董某,男,65岁,某日持拐杖自西向东行走时,一辆小型轿车自西向东倒车,轿车后部与拐杖接触,造成董某倒地受伤,肇事者事后驾车离开现场。

1.2 病史摘要

2016年9月5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历摘录:董某因“外伤后右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h余”入院。既往史:既往肾癌病史并发现骨盆转移,1个月前手术切除左侧肾脏,给予靶向治疗。查体:体温36.3℃,心率78次/min,呼吸18次/min,血压16.0/10.4kPa(120/78mmHg)。左腹部可见手术瘢痕,右髋部可见少量瘀斑,右侧髋部压痛、叩痛阳性。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右下肢轴向叩痛阳性。X线片示:右侧髂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骶骨、髂骨、髋臼可见溶骨性骨质破坏。诊断:骨盆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肾癌骨转移,肾癌,重度贫血。治疗经过:患者骨盆肾癌骨转移,骨盆骨折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证,但患者系老年男性,全身营养状况及肺功能较差,手术风险较大,入院后给予对症保守治疗,病情好转出院。

1.3 法医学检验

伤后3个月行法医学检验。骨盆外观无明显畸形,骨盆挤压分离试验未查,右髋关节活动较左侧稍受限。双下肢等长,肌力、肌张力可。

将试件按组别分别固定于载物台上,用858 Mini Bionix电子疲劳试验机对试件进行抗剪切强度检测,测试速度1 mm/min[2],保证受力方向与托槽底板方向一致,并记录托槽脱落的瞬间载荷,抗剪切强度=最大载荷/托槽底面积。

受伤当日X线片示:右侧骨盆内翻畸形,右侧骶、髂部巨大软组织密度灶,右侧髂骨、骶骨及髋臼骨质溶骨性破坏,右侧骶髂关节及右骨盆环结构溶骨性破坏,右侧髂骨、髋臼骨质不连续,骨折线与骨质破坏区相连;右耻骨上、下支骨质不连续,断端明显移位(图1)。

图1 受伤当日骨盆正位X线片

1.4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董某在原有骨盆肿瘤骨质破坏基础上,由本次事故轻微外力作用致骨盆多发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本次事故所受外力为导致其骨盆多发骨折的次要原因,不宜据此援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是导致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最常见的外伤原因[1]。骨盆不稳定性骨折包括旋转不稳定型(B型)和旋转与垂直不稳定型(C型)。B型骨折的旋转稳定性遭受破坏,但垂直方向并无移位,仅发生了旋转不稳定,根据损伤机制不同分为B1分离型骨折、B2骨盆侧方压缩骨折和B3骨盆受侧方压缩使对侧发生骨折。C型骨盆骨折既发生旋转移位,又发生垂直移位,C型骨折分为C1单侧骶髂关节脱位和C2双侧骶髂关节脱位、骶髂关节脱位并有髋臼骨折[2]。被鉴定人董某右侧骨盆内翻畸形,右侧髂骨、髋臼及耻骨上、下支骨折符合B2骨盆侧方压缩骨折;因合并髋臼骨折,具有行内固定术治疗指征。

2 讨 论

1.5.3 统计学分析 Excel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 23.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频数(n)、率(%)描述,采用χ2检验,当n<40,或T<1时,用四格表资料的Fisher确切概率法,设置检验水准α=0.05,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在深松作业过程中,深松的行距应该要保持一致。全面深松整地的行距通常控制在35 cm,对局部区域进行深松时要按照深松整地的深度、整地之后的农作物类型来确定具体的深度。如果在深松整地之后种植玉米等宽行农作物,则深松整地的间距和行距保持一致,如果深松之后种植窄行作物,则要保持10 cm左右的土壤全部松动,并且要按照深松的深度确定农机深松铲之间的距离。另外,在进行间隔深松的时候,其行距不能超过70 cm,而且要求犁底层土壤破碎较好,深度基本保持一致。如果是深松作业与施耕作业联合进行,则必须要确保地面平整、土壤细碎,土地上不能出现较大颗粒的土块[2]。

X线检查是诊断骨肿瘤的重要手段,来自肾癌的转移性骨肿瘤常表现为溶骨性改变[3]。本案中被鉴定人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已出现肾癌骨盆转移,并造成右侧骶骨、髂骨、髋臼骨质溶骨性破坏及右侧骶髂关节、右侧骨盆环结构溶骨性破坏。骨盆几何形状不规则,解剖结构复杂。当骨盆受到侧方作用力时,应力沿髋臼向骶髂关节及耻骨上、下支传导[4]。被鉴定人董某倒地时右髋部着地,骨盆右侧受到外力作用,作用力经髋臼向右骶髂关节传导,因右侧髋臼、骨盆环及骶髂关节结构已发生溶骨性破坏,容易引发右侧髋臼及右侧髂骨骨折;因右侧髂骨骨折,作用力经髋臼向右骶髂关节传导受阻,更多作用力沿髋臼向右耻骨上、下支传导,致被鉴定人董某右耻骨上、下支较正常骨盆结构者更易发生骨折。被鉴定人董某骨盆X线片示右侧髂骨、髋臼及耻骨上、下支多发骨折伴移位,但右股骨头骨质结构未见异常,结合被鉴定人拐杖被接触倒地受伤过程,可知其所受外力作用轻微。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董某右侧髂骨、髋臼及耻骨上、下支骨折符合在原有骨盆肿瘤骨质破坏基础上,由本次事故轻微外力作用所致,本次事故为导致其骨盆多发骨折的次要原因。

骨盆骨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较为常见,司法鉴定人在分析骨盆骨折分型及其损伤机制的基础上,还要考虑伤前身体状况、损伤与周围组织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参与骨折形成的因素。若存在多种因素参与骨折形成,则应综合分析各因素在骨折形成中的参与程度,并给出正确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

[1]陈龙,刘曦明.Tilt骨盆骨折研究进展[J].国际骨科学杂志,2016,37(5):274-277.

[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制备管理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张弛.转移性骨肿瘤病理性骨折的处置[J].国际骨科学杂志,2013,34(5):321-323.

[4]李正东,邹冬华,刘宁国,等.人体骨盆有限元模型的建立及其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价值[J].法医学杂志,2010,26(6):406-412.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3.027

文章编号 :1004-5619(2019)03-0377-02

作者简介 :王志军(1989—),男,硕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wangzhijun@stu.xjtu.edu.cn

收稿日期 :2018-09-03)

(本文编辑: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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