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Lafer曲线的深入分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政策意义分析_拉弗曲线论文

拉弗曲线的深度分析——兼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政策涵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涵义论文,个人所得论文,中国论文,曲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非均衡发展的政策、强调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67年的0.15上升到2000年的0.458,已处于警戒线,现在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有扩大的趋势。从贫富差距产生的原因上看,有秉赋条件不同引起的贫富差距,也有市场失灵、竞争起点不平等等原因引起的贫富差距,还有非法收入引起的贫富差距。在此背景下,政府运用适度的再分配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因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讨论成为热点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个人所得税以聚财为目的,对所有个人所得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主张减税。另一种意见主张个人所得税以再分配为目的,非“全民征税”,并提高免征额,以利于低收入者,反对减税。已有的文献表明,主张减税者所运用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从国际经验出发,认为减税与国际税制改革潮流相一致;一是拉弗曲线,认为高税率会伤害效率,因而是不可取的。反对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人,多半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的;也有人从当前有效需求不足的现状出发,主张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以提高居民平均消费倾向。

本文作者是持后一种意见的,主张现阶段应重视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本文试图对拉弗曲线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拉弗曲线理论

1.拉弗曲线理论的提出及内容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使凯恩斯主义得以流行,其需求管理政策被西方不少国家长期奉为“国策”。但是,“玫瑰色的繁荣期”过去后,到20世纪70年代,服用凯恩斯主义药方的国家却纷纷得了相同的后遗症:“滞胀”,即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如何医治“滞胀”这个恶疾,便成为现代西方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这时,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教授阿瑟·拉弗提出了“拉弗曲线”理论。拉弗曲线并不是严肃的经济学家精心研究的结果,而是拉弗1974年为了说服当时福特总统的白宫助理切尼,使其明白只有通过减税才能让美国摆脱“滞胀”的困境,即兴在华盛顿一家餐馆的餐巾纸上画的一条抛物线,这就是著名的“拉弗曲线”,所以被戏称为“餐桌曲线”。这个理论得到同来赴宴的《华尔街日报》副主编、综合经济分析公司总经理贾德·万尼斯基极大的赞赏,他利用记者身份在报纸上大肆宣传,很快“减税主张”便博得社会各界的认同,最终被里根政府所采纳,从此其影响遍及欧美大陆。

拉弗曲线的一般形状如图1所示,可以理解为:在原点O处税率为零时,将没有税收收入;随着税率增加,税收收入达到最高额ON;当税率为100%时,没有人愚蠢到还要去工作,所以也没有税收收入,因此曲线是两头向下的倒U型。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超过图中E点时,挫伤积极性的影响将大于收入影响。所以尽管税率被提高了,但税收收入却开始下降。图中的阴影部分被称为税率禁区,当税率进入禁区后,税率与税收收入呈反比关系,要恢复经济增长势头,扩大税基,就必须降低税率。只有通过降低税率才可以鱼与熊掌兼而得之——收入和国民产量都将增加。

图1 拉弗曲线

2.拉弗曲线的理论局限性

理论上,拉弗曲线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它仅是解决“滞胀”的一种对策而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拉弗曲线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郝硕博认为必须满足五个条件:“私有制生产关系和市场体系、封闭经济背景、国民收入的预算分配效应低于企业和私人的分配效应、储蓄转化为投资、不存在税负转嫁。“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点:完全竞争市场体系和封闭经济环境,然而,在现实经济中这两个前提都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的市场体系,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国际间较易自由流动的是资本要素,而不是劳动力。资本天生具有追逐剩余价值的特性,投资者会选择税率低的国家和地区,低税率给资本输入国家和地区带来就业和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资本的低税率“比较优势”,使开放经济的税率与税收的函数关系表现为一条单调递减的曲线(见图2)。而劳动力受国家政策、文化环境、历史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际间流动很困难。在这点上,拉弗曲线最多只能为降低企业所得税提供理论依据,而无法为降低个人所得税提供理论依据。

图2 开放经济的拉弗曲线

第二,拉弗曲线描述的是长期经济条件下税率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在短期,各项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再到结果,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正是这种“时滞作用”,使短期税率与税收的函数关系表现为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见图3)。

图3 短期的拉弗曲线

第三,拉弗曲线忽视了阶层分析方法,只注意了收入与赋税的关系,而忽视了收入后面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把不同收入的人简单地抽象为“人们”。累进税分为超额累进税和全额累进税两种,各国一般采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累进税意味着,收入越多、征税的比例越大。低收入者并不负担高税率,因而不会受高累进税率的伤害。真正负担高税率的只是高收入者额外高的那部分收入,所以高税率只对这部分收入产生较大的负作用。关于这一点,本文后面将详细阐述个人所得税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第四,拉弗曲线的工作观是功利的,不能完全解释人们努力工作的原因。高累进税率影响工作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种是拉弗曲线所预言的,一些高收入者宁愿要更多的闲暇而不是更多的工作;一种情况是一些人会更努力工作,以便赚更多的钱来弥补赋税的损失;而对于“那些欣赏自己的工作以及工作所带来的权力观念或成就观的众多的医生、科学家、艺术家以及企业经理们将为8万美元就像为10万美元一样努力地工作。”

第五,拉弗曲线将个人收入全部视为劳动收入,而忽视了非劳动收入。根据拉弗曲线理论,边际税率越高,闲暇的代价就越小,因而旷工增加,加班减少,人们用于提高技术水平的时间也相对减少,因此,高边际税率妨碍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劳动生产率下降。“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刺激生产,因而不易过高,这也是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之后经常使用减税政策的原因。”这种说法看上去理由充分,但是,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征收对象不同,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亦不同。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因此,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3.拉弗曲线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误解和误用

(1)拉弗曲线所指的是税率(准确地讲是平均税率),而不是边际税率,但人们非常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在维克托·坎托和裘德·温尼斯基的论文中,我们可以找到的是税率和边际税收收入,而无“边际税率”一词。后人在运用时,按各自的需要引用为边际税率,来分析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拉弗曲线理论。

(2)拉弗曲线所指的最佳税率(或最高税率)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50%(如图1所示E点)。”人们有时把拉弗曲线的顶点画在50%的税率上,虽然这一点并不清楚,即拉弗或供给学派的其他成员一贯主张,最高的收入点出现在50%的税率上。”然而,“除了零和100%的税率以外,‘拉弗曲线’上没有数字可言。E点虽然可以是、但并不就是50%,而是一个可变动的数字,是全体选民所希望的一个税率点。”温尼斯基认为政府只要充分估计税率和税收收入之间的差别,就能洞察选民的愿望。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是;“决定E点的位置,并尽可能密切地注意它的变化”。“E点能够代表一个很低或很高的数字。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时期,E点能够接近100%。”所以,抛物线的形状可能是偏态分布的。

(3)税收对生产要素会产生影响,但税收对资本的影响与税收对劳动力的影响是不同的,供给学派对此已有认识,可是,许多情况下人们将资本与劳动力置于相同的地位来看税收与生产要素的关系。供给学派极力主张减税,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所得税税率。但是,在降低所得税税率上,他们认为降低公司所得税比降低个人所得税有更大的供给效应,其供给管理政策“主要是与投资税优惠、加速折旧提成、扩大资本形成有关的刺激性减税”。格拉姆利认为“减税给劳动力供给带来的效果并不很大”,“对工资和薪金的减税作为通货膨胀对策是无效的”。而“对企业投资在税制上采取刺激措施,通过扩大潜在生产能力作为通货膨胀对策则是长期有效的。”同时,“在劳动税率和资本税率之间,存在着一种为维持一既定水平的政府税收收入所必需的换取关系。”事实上,“存在着一种能获得最大政府收入的税收结构。”这个税收结构,依生产要素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为转移。在税率的税收效应问题上,温尼斯基认为,“用糖浆比用醋能捉到更多的苍蝇”。这句谚语真正表达了拉弗曲线的本质。而中国的劳动力弹性远远大于资本弹性,为维持一定的政府税收收入水平,在可采取的“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增加个人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两种办法中,后者的效果明显优于前者。

4.拉弗曲线的实践检验

拉弗曲线没有被既往的历史证明。1982年D·福勒顿曾考察了几个有关工作努力程度对税率的反应的实例,计量经济研究之后做出了美国的实际拉弗曲线,如图4所示,最大税收点“似乎出现在远离过去几十年中经济所实行的税率的右边。”“这种考察所做出的预言是:减税将引起纳税收入几乎按比例地减少。”

图4 实际的拉弗曲线

同时,拉弗曲线也没有正确指导政策。无论是拉弗曲线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关注和争议的焦点,不在于该曲线的一般性理论内涵,而在于其政策性含义。针对20世纪70年代(1973~1982年)出现的滞胀现象,供给学派在拉弗曲线的基础上,提出了减税政策。他们认为减税政策能够使美国经济走出滞胀的泥潭,在促进总产出的同时政府收入不受影响。减税政策在美国进行了充分的实践。但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有关经济数据(见表1)可以对减税政策的效果做出充分的评价。

表1 1981~1989年美国经济数据 (单位:%)

从表1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减税政策改善了“滞胀”问题,但其代价却是巨额的财政赤字。可见,拉弗曲线理论没有正确指导政策。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涵义

我国1980年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发展到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第四大税源。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经历20多年的发展与修正,但仍不能与现实相适应,因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税收的目标、起征点及边际累进税率等问题上。

(一)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应以再分配为主要目标

对于个人所得税目标的讨论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目标就会有不同的税收制度,涉及不同的起征点和税率等。个人所得税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聚财,二是再分配。

以聚财为目标的思路,强调的是税收的总量及经济的效率而不是税收的再分配效果。与此相应的是,这一思路通常是主张取消起征点,实行全民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

关于拉弗曲线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应用的缺陷和局限性我们已在前面做了全面分析,此处不再赘述。至于说到国际经验及当前的减税潮流,我们想说的是,第一,个人所得税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选择标准与各国的经济发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贫富差距大小、社会稳定程度以及传统文化背景有关;第二,应该把对企业的减税和对个人收入的减税区别开来,当前各国对企业的减税比对个人收入的减税更普遍;第三,除美国外,其他工业国贫富差别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同时工业国,尤其是高福利国家,劳动力成本过高已成为就业及国际竞争力的障碍,所以降低过高的累进边际税率是有空间的,而中国劳动力丰富、成本低,当前主要问题在于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更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贫富差距;第四,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减税的领头羊,其中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代价是美国财政的巨额赤字和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富人从减税中获得巨大好处,而与2300多万穷人无关。现在评价布什的减税政策还为时尚早。中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减税、减何种税、减多少税等,而不是简单照搬他国的政策。

中国的问题是,20多年来,居民贫富差距呈扩大的趋势,这是有共识的。一方面是收入差距在扩大,另一方面财富积累的差别更大,收入差别与财富差别互动,形成了贫富的鸿沟。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到2000年上升为0.458,进入国际公认的收入绝对不均等区间。据1997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劳动部、总工会等6个部门对职工生活状况的联合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4978户居民中,最富裕的10%的居民拥有60%的金融资产,最贫穷的43%的居民仅拥有3%的金融资产,最富裕家庭户均金融资产是最贫穷家庭的359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存量悬殊,超过了当今许多发达国家,足见我国出现了较大的财富差别。正如本文开篇指出的,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市场在分配领域是盲目的,有些分配不公不是制度建设可能解决的。因而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整是必要的。

撇开政治和社会的观点不谈,仅从经济的观点出发,较大的贫富差距对国民产出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是消极的。因为存在收入的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富人的消费倾向较低,所以较大的贫富差距极易导致总需求不足,从而使国民产出曲线向内移动;在国民收入既定时,较大的贫富差距,则意味着社会经济福利的减少。因此,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用以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

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起到由富人向穷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时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中国也不例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一是逃税漏税问题,税收流失严重;二是低收入者成为主要负担者,工薪阶层是主要纳税主体。由于工资收入管理容易而非工资收入逃税容易,而使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大打折扣。其实,问题并不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而是累进税率机制设计的错误。

法国一位财政部长柯尔伯特说过:“征税就像拔鹅毛:你想以最少量的反对的嘘嘘声来得到最大数量的鹅毛。”适当的再分配制度,一方面要得到最多的税收而伤害最少的人;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负所得税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从而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税收与个人收入的一般关系如图5所示。累进税和累退税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般为累进税,我们仅以累进税为分析对象。

图5 税收与收入的关系

1.累进幅度的设计原则——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个人所得税累进幅度的合理设计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累进幅度的选择是建立在“均等牺牲”理论基础上。当纳税人因纳税而产生的福利损失或牺牲均等时,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的待遇,即实现了公平。我们可以根据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等比效用牺牲相等原则、绝对效用牺牲相等原则来分配税负。(1)根据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来分配税负,只有使高收入者的纳税占其收入的比例大大高于低收入者的同一指标时,才能使税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边际效用相等。(2)根据等比牺牲原则分配税负,则高收入者的纳税占其收入比例等于低收入者的同一指标,这时,低收入者的纳税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大于边际效用牺牲相等时纳税占总收入的比例。(3)根据绝对牺牲原则分配税负,则高收入者的纳税占其收入比例远远小于低收入者的同一指标。理论分析表明,边际效用牺牲相等的累进幅度最大,绝对效用牺牲相等的累进幅度最小,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按照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设计,对低收入者有利,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而按照绝对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设计,则对高收入者有利,会拉大贫富差距。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按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进行。

2.累进程度的调节手段。在相同数量税收的目标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设计,可以减少对“人们”工作热情的伤害。图5中,A为起征点,它由ON和OM来决定,ON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OM为起征税率。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率时,根据该税种的目标是聚财或者再分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调整ON的长度和OM的高度来决定多少工作人数和多少工资不受税收的伤害或少受伤害。图5给我们的启示是,决定税收收入的除个人收入和税率之外,还有起征点A和累进税线AB的斜率,沿着图5的思路,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的起征点和不同的收入段以及不同的税率的斜率做不同的组合,绘出图6和图7。当免税额从ON增大到ON,(见图6)时,累进税线由AB移动到当起征税率从OM降到(见图7)时,累进税线CD移动到。两者均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但多数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税赋加重。因此,加大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只对极少数人的高收入部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挫伤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

图6 免税额的调节

图7 起征税率的调节

因此,采用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图8),既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又不会挫伤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收入结构如图9所示,低收入者为Ⅰ,中等收入者为Ⅱ,高收入者为Ⅲ,Ⅰ、Ⅱ类人所占比重较大,Ⅲ类人所占比重较小。在图8所示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中,对三类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税,对Ⅰ类和Ⅱ、Ⅲ类收入者的较低收入部分采用较低边际税率,对Ⅱ、Ⅲ类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较高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边际税率。

图8 个人所得税制结构

图9 个人收入结构

三、结束语

拉弗曲线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适用性是有限的,作为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理论支持是乏力的。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税收又要保证最少的人受伤害。这种目标是可以通过免征额、起点税率、边际税率等等的科学组合而达成或接近达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的科学设计,我们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一个接近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两者对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该加重高收入者税负,尽量不伤害中间阶层,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另一方面我们还要通过负所得税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从而使经济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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