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技术秘密保护立法规范的历史与现状论文_张霏霏

浅析我国技术秘密保护立法规范的历史与现状论文_张霏霏

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我国技术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缓慢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自90年代起,伴随着经济体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技术秘密保护立法进入持续发展阶段。目前,我国虽仍未制定出专门的技术秘密保护法,现有的一些保护技术的法律规范也只是一些条例、规章等,不是法律效力低、影响小,就是只在地方上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我国的技术秘密保护立法工作已在不断地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推进。

关键词:技术秘密;专利;工业产权;侵权

什么是技术秘密,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严格的定义。目前通常引用的是1961年国际商会(ICC)理事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技术秘密决议中的标准条款第一条规定:所谓技术秘密,是指单独或结合在一起,为有利于完成工业目的的某种技术;或者是为实际应用这种技术所必需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者是其总和。技术秘密简单通用定义: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通过与专利相比较,技术秘密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蒋坡主编.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03月第1版. ]①自主性。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而技术秘密有如人的隐私,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②无期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超过保护期,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③无地域性。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因此,一项好的技术秘密,可以较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来体现其价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④相对安全性。专利技术公之于众,必然招来他人的模仿和侵权,专利权人虽然大权在握,怎奈何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往往可能疲于应付,何况诉讼纠纷的处理经常是旷日持久、费时费力。而技术秘密的保护针对性较强,通常只需考虑那些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的人。⑤内容可变性。作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一项专利,在专利局公开和授予专利证书后,其内容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想进行技术改进,就要申请一项新的专利。⑥高风险性。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

技术秘密在我国早期立法中被表述为专有技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专有技术可以作价投资。1986年,《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将技术秘密归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并明确侵犯技术秘密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一方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并阻止技术秘密的合法权益继续受侵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技术秘密的保护包括在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条款中,主要通过技术性转让合同规定保密条款的方式,使技术秘密得到保护。后来其有关内容并入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改称为“技术秘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技术秘密保护立法,加之一些民事、经济法律中有关技术秘密的规范又实属有限,90年代,国家工商、科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批行政规章,借以规范技术流动中的失范行为。

我国在制定行政规章保障的同时,也开始重视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粮食局.2008-01-15]

这样,就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为主线,又附之以若干重要支线的技术秘密保护立法体系。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又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华网.2015-09-21]这是我国包括技术秘密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纵向上发展的重要标志。

综上所述,我国技术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缓慢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自90年代起,伴随着经济体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技术秘密保护立法进入持续发展阶段。目前,我国虽仍未制定出专门的技术秘密保护法,现有的一些保护技术的法律规范也只是一些条例、规章等,不是法律效力低、影响小,就是只在地方上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我国的技术秘密保护立法工作已在不断地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推进。

参考文献:

1. 蒋坡主编.知识产权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03月第1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粮食局.2008-01-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N]?.新华网.2015-09-21.

论文作者:张霏霏

论文发表刊物:《成长读本》2017年6月总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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