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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9.51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15)04~0109~12 一、德国现代学徒制培训中的培训市场 众所周知,在德国的现代学徒制培训中,学生通过学校学习和企业培训交替进行的方式完成学业和培训,培训市场(Ausbildungsmarkt)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学生初中毕业时寻找培训岗位的实现途径,理解德国的现代学徒制职业培训离不开对其培训市场的理解。 (一)学徒制职业培训实施开展的流程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培训市场在德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在此简要介绍一下学生离开初中、进入学徒制职业培训的过程。 对于希望进入学徒制职业培训的德国初中毕业生而言,他们常常在初中毕业前后就想好了一些希望进入的企业和培训岗位,他们需要进入培训市场,参加行业或企业组织的选拔和面试,只有通过这一选拔环节的学生,才能成为职业培训中的学徒。对于企业而言,它们也是首先根据对培训岗位的需求状况决定需要招募的培训学徒的数量,然后进入培训市场,组织和安排相应的选拔程序,挑选和招募合适的初中毕业生作为培训学徒。在经过了挑选程序后,准学徒需要先和企业签订一份职业培训合同。 企业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之后,将学徒及其对应的培训岗位信息汇总并提供给当地相关产业的商会(即行业协会),当地商会将所有企业提供的培训学徒及培训岗位信息进行汇总,并提供给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相应信息,并根据培训岗位的专业分布提供给该地区的对应的职业学校,各职业学校据此信息组织班级,并安排相关教学方面的计划。 在企业培训的早期,学徒在企业里的较多时间都是在学习和培训,只能完成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任务;随着职业学校学习和培训的推进,他们的知识及技能水平都得以逐步提升,在企业里能够承担的岗位工作任务也越来越多。企业不仅向学徒提供职业培训,在整个培训期间也都向其支付工作报酬,而且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报酬应当逐渐提高①。 综上所述,参与学徒制培训的学生和企业首先在培训市场上分别寻找培训岗位和潜在劳动力,正是通过学生和企业双方在培训市场上的双向选择及其所包含的沟通、协调和博弈过程,学生才实现了从学校到工作场所的第一步过渡,企业也找到潜在的劳动力,学生和企业从而实现了劳动力及培训资源的相互匹配。培训市场是德国现代学徒制实际运行过程开始之前资源匹配的关键环节,它的运行情况和方式对整个培训过程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近期德国职业培训市场的供需变化趋势 培训市场无疑会受到人口变化和经济形势波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然而德国培训市场在较长时间里保持了较高的稳定性。从1990年东西德合并到2011年,德国职业培训市场中每年新签订的培训合同数基本维持在约5.5万至6.2万份之间②。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世界诸多国家的经济及劳动力市场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但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的培训市场仍然能够大体维持稳定。从2008年至2011年,德国的初中毕业生人数从约128.6万人下降到约120.5万人,申请学徒制培训岗位的人数则从2008年的约62万人逐渐下降到2011年的53.8万人,培训岗位的提供数量则从约61.6万个下降到约57万个,培训岗位的供需比则大体保持在100%~103%之间(如下表所示)。总的来说,德国培训岗位的供给情况保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上③。 德国职业培训市场较为稳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德国经济的稳健,同时也与其内在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依赖的制度安排和环境不可分割。以下笔者将尝试对德国培训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剖析。 二、德国职业培训市场的运行机制分析 (一)培训市场的核心特征 对培训市场的运作流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现代学徒制中的培训市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核心特征。 1.培训市场究其本质是市场,市场是职业培训开始之前各参与主体协调沟通的主要途径,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无论是寻找培训岗位的学习者,还是寻找潜在劳动力的企业,都是市场交易的主体,他们通过培训市场来获取信息、寻找合适的交易伙伴、并签订培训合同。市场在职业培训的多个行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诉求的匹配上,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2.培训市场既有劳动力市场的特征,也有培训服务市场的特征。培训市场具有劳动力市场的核心要素:企业寻求潜在的、未来的劳动力,学习者提供自己在可预计时间内的劳动,并以此换取工作报酬;培训市场也同时具有服务市场的关键要素:职业培训可以被看做一种服务,它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从而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学习者寻求职业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用自己的劳动来交换培训这一教育服务,企业则通过提供培训服务,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成本来获得劳动。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察,则学徒是供方,企业是需方;而从培训服务市场的角度考察,则企业是供方,劳动者是需方。 3.培训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劳动力市场。 首先,培训市场具有一些培训服务市场的特征,但又具有一些普通的培训服务市场所不具有的特性。在一个正常的服务市场环境中,服务的购买方(学徒)应该支付服务的成本,而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则收取服务的费用。然而在德国的培训市场上,(购买培训这一服务的)学徒既享受培训服务,又同时获得一定的收入。这看上去不符合市场规律,但恰恰揭示出了德国培训市场的一个关键特征:作为培训服务的购买者,学徒其实恰恰是通过付出劳动来支付了部分的培训服务的成本,而培训成本的其他部分,则由企业和社会来承担。 其次,学徒的收入也与完全劳动力市场不同。德国的学徒在职业培训期间的报酬不仅低于学徒的边际产品,也低于创造了同样价值的正式工人的工资④,而且它还受到了雇主协会和工会之间达成的劳资协议的影响。对于加入了劳资协议的企业而言,劳资协议中包含关于学徒报酬的约定,使那些没有加入劳资协议的企业也不能在企业层面上随意改变调整给学徒的报酬。联邦劳动法院在2008年的判例中明确规定,学徒培训期间的报酬不应低于相应地区和行业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学徒报酬的80%⑤。 学徒的报酬不仅是对学徒的工作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帮助和补偿的功能⑥。实际上,德语中用了一个与普通员工的工资(Gehalt或Lohn)不同的词来描述学徒的报酬(Vergütung)。Vergütung这个词在德语中除了报酬的意思外,还具有补偿、偿付等意思,学徒在职业培训期间的收入不是普通的劳动报酬,更像是一种津贴和企业对其劳动的补偿。 概括来说,德国职业培训市场上学徒的收入并不是自由市场情境下(潜在)劳动力的供需双方自由交易的结果,它受到了行业范围内雇主协会与工会的工资协商的影响,也受到了国家层面在就业、职业培训和青少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正是通过运用这些不完全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和手段,同一行业中的学徒工收入差异被压缩了,这进而限制了学徒工的随意自由流动,从而鼓励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⑦。 (二)培训市场的作用 培训市场具有以下作用:首先,职业培训市场具有激励兼容性,它既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也能让学徒在培训过程中更加主动积极地学习,使得参与各方均有收获,达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总的来说不外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生产性的,即企业从培训学徒在培训期间的工作中直接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则是投资性的,即企业将对学徒工的职业培训当做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在此过程中培养自己所需要的劳动者,从而降低人力招募的成本,在质量和数量上保障自己的人力资源供给。 由于在职业培训开始之前,企业和学徒就经过了培训市场上的双向选择,企业提前选择了具有工作意愿和基本素质能力的学徒,而学徒则选择了其有意愿工作和学习的企业,这为培训期间学徒创造价值、企业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创造了条件。 企业可以在培训期间对学徒进行细致的考察,更加深入地了解学徒的素质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挑选合适的员工并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培训,这也为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提供了额外的动力。 对于学徒而言,培训的过程不仅是个技能学习和养成的过程,这也是深入全面地了解企业及工作岗位的过程。学徒在此过程中可以习得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态度和工作方法,从而更加有的放矢地为未来的工作做准备,更加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在完成培训后即使不能留在该培训企业,也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有更好的机会。 其次,培训市场的存在能够有效地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作为非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⑧。从提供和配置的方式来讲,政府和市场都可以提供这一准公共产品,且两者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各有其优缺点,相互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纯粹以市场配置的方式来提供职业教育,充分且仅仅发挥市场的作用,将鼓励学习者和培养机构的动力,使得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供给更好地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职业教育的内容和目标更加符合经济界的需求,从而提高职业教育的实用性和质量。但仅仅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供需也会带来至少两方面的问题:(1)很多企业会因为担心被挖墙脚而更加不愿意投入到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从而更加减少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影响职业教育本身的质量;(2)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可能被忽视,从而不利于社会和谐⑨。 纯粹以政府配置的方式来提供职业教育,更有可能顾及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加有利于教育公益属性的发挥,有利于教育公平,但也存在严重的不足,比较典型的问题有:教育供给的总量不足且不够均衡,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效率和质量不高,甚至产生许多铺张浪费的现象,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⑩。 德国现代学徒制体系中的培训市场能够整合市场与政府两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集合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的优点、避免其不足。德国职业培训市场既能通过劳资协议等机制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又能通过市场机制更好地匹配学习者与企业的诉求,并通过培训合同这一手段有效地限制和防止培训中断情况的发生、保证培训质量,也能通过职业学校的参与保障所有学习者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同时兼顾部分不能进入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的职业能力的获得,还能够将培训过程置于一定的国家公权力的监控之中,从而更加有效地提供效率与公平兼具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结合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关键特征,可以看出,培训市场是协调学徒制培训参与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学生到学徒身份转换的重要途径(11)。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培训市场对学习者和企业双方利益诉求的协调与匹配,使得学校教育体系向学徒制的过渡更加流畅,学徒制得以从一开始就能够有效运行。 最后,培训市场能够使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变得容易。在中国以职业学校形式为主的职业教育体系中,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主要通过职业学校到劳动力市场的这一个转变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是从学校体系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学校体系与就业体系、教育世界与工作世界之间的鸿沟都需要学生在这一过渡中面对,多重挑战与困难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门槛。寻找工作中的艰苦、学校学习内容与工作世界的脱节、现实工作情境与学校学习环境的巨大差异、从学生到劳动者身份的转变、工作经验的缺乏带来的对崭新生活情境的恐惧乃至刚开始工作时经济上的拮据都会使得许多年轻人在这一过渡过程中经历难以轻易克服的困难。 与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相比,由于培训市场的存在,德国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中学校到工作的过渡变得更加容易,学校到工作的过渡被分解为两个过渡过程(参见下图)。首先是学生从初中毕业到进入学徒制培训的过渡,这时过渡的途径是具有劳动力市场特征的培训市场;然后是在完成培训之后,从学徒制培训到真实工作的过渡,过渡的途径是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境下,学生就可以首先在压力和困难相对较小的培训市场中学习关于企业工作岗位的信息、锻炼求职的能力、获取与企业打交道的能力,然后在职业培训的过程中体会真实工作情境、掌握现实工作世界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理解工作场所的规范和相应岗位的要求并将其内化,当完成培训的学生再次来到劳动力市场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知识、能力和经验方面的基础,其身份的转换、生活情境的差异都不再那么显著,这一次的过渡自然不会过于困难。 图 中德两国职业教育学生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路径比较 来源:作者自制。 (三)培训市场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 培训市场能够顺利运行,离不开其背后的制度及政策的支撑,它们尤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清晰且为各方接受的职业教育标准。 德国的职业培训条例(Ausbildungsordnung)是在国家层面由教育与经济界共同开发出的、联邦范围内统一的、受到职业教育参与各方广泛认可的职业培训标准。该培训条例对职业培训的目标和长度、对学徒在完成培训后能够任职的工作岗位、培训的框架计划以及考试要求都做出了清晰的规定,因此培训学徒在培训之前就能够对培训期间自己的任务及培训的前景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对企业的行为有着稳定的预期;而企业也对培训的内容和学徒的表现有着较为稳定的预期和判断,并依照条例中规定的能力和考试标准,按部就班地培养学徒的职业能力,这样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能够按照职业培训条例的要求和规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自己的任务,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也能够有章可循。 与此同时,由于职业学校的框架教学计划(Rahmenlehr plan)是在职业培训条例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其目标与内容自然与职业培训条例保持了较高的匹配度,因而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企业的培训活动也自然相互协调,在正常情况下无需企业培训师和学校教师在个体层面的频繁协商与交流。 正因为对培训的目标与内容以及考核的要求有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职业培训条例及其配套的框架教学计划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学校和学徒的投机行为,降低交易中(涉及培养质量等内容)的不确定性,减少学校、企业和学习者个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和学习者个体、以及企业和学校在交易及合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使得培训的过程能够顺利地推进。 2.健全的社会利益代理及合作机制。 如前文所述,劳资协议等不完全劳动力市场机制、各方认可的职业教育标准对于吸引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种机制的形成以及共同标准的制订都离不开德国社会较为健全的社会利益代理及合作机制。 劳资协议的基础就在于切实有效的利益代表及合作机制,且这种利益代表机制在国家、行业及企业多个层面同时发挥作用。在国家层面,德国工会联合会和德国雇主联邦联合会“通过实施法律帮助、谈判质量的研究、信息提供与业务培训等举措,架起劳资谈判的桥梁,使下设的各级机构在制度透明、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广泛进行协商”;在行业层面,雇主协会与工会在跨企业层面就劳动标准、工资等级和结构和雇佣工作条件等进行的劳资谈判;在企业内部层面,职工委员会与企业管理层一同协商探讨与雇员密切相关的劳动权益问题,构成了行业层面谈判的重要补充;这使得德国雇员在企业内部及跨企业两个层面都能与雇主展开合作沟通(12)。 职业教育的多个参与主体均认可接受的教育标准同样建立在利益代理与合作机制基础之上。许多行业里的企业数量巨大,如果没有利益代理机制,其对于员工知识技能水平的要求、对职业培训的设想与诉求很难在宏观层面上被协调起来,从而不可能与政府及学校方面进行对话协商。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的开发和修订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主委员会正是由雇主代表、雇员代表、各联邦州以及联邦政府等四个方面的人员,他们拥有同等的投票权。德国职业教育中的这种利益与权利平衡与协调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参与培训的不同社会主体的诉求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为培训市场的顺利运行创造了条件,而这无疑离不开其较为健全的利益代理及合作机制(13)。 3.完善、具体、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 学徒制职业培训涉及培训学徒、培训企业、职业学校及政府等多个参与主体,而培训市场的顺利运行,离不开德国完善、具体而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每个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的清晰规定,正是这种法治框架内各参与主体责任与权利的明确,才使得多方合作、协商及交易时相互之间有着比较明确的预期,整个培训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国家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事务的最为直接的法律,它对学徒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培训的部分做出了清晰而明确的规定。《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精神植根于德国的宪法《基本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德国《基本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条款的具体体现(比如德国《基本法》第一章第7、12条),而且该法律也与联邦法律中涉及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工作与权利、企业培训等内容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及《企业组织法》等法律共同对企业培训提供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参与培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培训学徒的关系、培训企业及培训师的资质要求以及培训条例的监督和考试要求等多方面的内容。 与此同时,培训学徒在企业培训和学校教育中还分别受到青少年劳动保护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州一级的教育法律的保护。其中,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对青少年在企业培训和工作中的权利做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包括学徒在培训期间的工作时间长短、休假长短、到职业学校学习的权利、夜间和周末休息的时间长短等多项内容。 除上述法律之外,一些并不直接制约职业培训的法律其实也对培训的有效运行有着间接影响,比如劳资协议法,正是由于该法律对劳资协议行为的规范,德国的劳资双方对劳动者的劳资协议才能实现,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培训学徒的收入水平才能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这从而部分地构成了上述不完全劳动力市场得以存在的制度基础。 4.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上述社会利益代理及社会合作机制、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更加宽泛的就业、培训和社会福利等多方面的经济社会制度及政策都扎根于二战后德国的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市场经济强调“市场自由原则和社会平等原则相结合”,国家一方面应在政治制度范围内保护经济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如私有财产权和个人支配自由),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也以社会平衡为依据、运用社会政策对收入再分配进行适当的调整(14)。 法律保障市场中交易者的私有财产权及支配权,这自然也包括劳动力市场及培训市场上劳动者个体选择职业和培训岗位的自由,然而德国的《基本法》并不是要保障完全纯粹的自由市场竞争(15)。一方面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应当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然而另一方面,仅仅是竞争和市场又是不够的,要建构一个人性的公平的社会,需要引入一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协调机制来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保障市场上交易双方——自然包括劳动力市场上的劳方与资方——的平等的权利以及利益的协调(16)。 正是在这种既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又以一定的社会协调机制来促进社会公平及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制度安排下,通过运用劳资协议等不完全劳动力市场手段,上述培训市场对于职业培训的激励、提升质量以及帮助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等作用和功能才得以有效发挥。 三、德国职业培训市场对我国现代学徒制建设的借鉴和启示 综上所述,德国的现代学徒制职业培训在其准备和初始阶段主要是通过培训市场的方式实现其各参与主体的协商、交易以及资源的配置,这种以市场为教育及培训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产生了诸多积极效果,而其良好运行则离不开若干重要制度及政策的支撑。这对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建设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参考价值,笔者在前文解读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梳理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市场作为现代学徒制发展中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 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和建设是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程度不断深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构成,而引导和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然而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机构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行政主导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较少。实际上,我国当下的校企合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市场调节和国家管控两方面的失位:一方面校企间的合作常常通过行政手段实现资源的配置与整合,作为潜在劳动力的提供者和培训服务的实际接受者的学生个体的权利、利益诉求在这个过程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另一方面,在顶岗实习等校企合作的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与管理,经常出现参加实习的学生被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的情形。 要改变上述状况,一方面要通过市场手段实现职业培训供需双方的需求及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行业企业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参与投入职业教育;另一方面则需要国家为市场的顺利运行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与支持,降低各参与主体之间协商、合作与交易的交易成本,而要实现这一点则离不开制度的创新。 (二)成功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 现代学徒制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投入,而企业追逐利益的本性决定了,要想使得企业长期可持续地参与职业教育,企业必须从中获利,而目前已有的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没有能够满足企业的这一诉求。因此,现代学徒制建设需要在制度上超越目前校企合作的范式,创造条件让企业从参与投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中获利,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机制。 具体来说,通过创设制度环境与条件,试图达成以下两方面的结果之一:1.使得职业培训能够满足企业内在的需求,使培训给企业带来生产性收益,即让企业或者能够通过学徒工在培训期间的生产性劳动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2.给企业带来投资性的收益,即通过职业培训的过程选拔和培养符合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在理想情况下,企业既能从学徒的工作中获得直接的收益,也能通过挑选长期雇佣的劳动者节省人力资源开发的成本。 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在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中创造不完全劳动力市场机制,通过劳资协议、压低学徒工的工资差异等手段,减少企业间的挖墙脚行为,降低劳动力流动性,同时鼓励培训合同等可信承诺关系的达成,让企业更有动力长期持续地投入到职业教育与培训中。 (三)建立各方认可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降低职业教育的各参与主体的交易成本 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所交易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应当有着稳定合理的预期,交易才能顺利进行。这在职业培训市场上也不例外,只有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参与各方对职业教育的内容、范围、时间长度和考试要求等都达成一致时,培训合同才有可能签订,培训的过程中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争议。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正是对涉及培训的关键内容和要素的规定,在各方均能真正接受和认同这一标准时,参与各方才能有着匹配且恰当的稳定预期,培训市场的交易成本才可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培训才能顺利开展。 要实现这一点,无疑需要职业教育的参与各方都能共同制订并及时调整职业教育标准,只有行业企业、职业学校、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参与到职业教育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时,这个标准才最有可能被各方所认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担负起领导和协调的职责,搭建一个容纳各方参与、对话和协商的平台,引领对于职业教育有着不同期望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共同制订标准的过程中,协调与整合各方的利益与诉求,为制订各方接受的标准创造平台和条件。 (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完善利益代理机制,强化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功能 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各个参与主体,比如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之间、不同地区的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对于职业教育都有着彼此不同的期望和诉求,而要在国家层面协调如此多不同的利益诉求,离不开健全的社会利益代理机制。只有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得职业教育的各参与者的利益和诉求能够被集中代理和表达,各主体之间的谈判和博弈才成为可能,整合各方的力量才能实现,在这当中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必不可少。 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到职业教育及其标准制订的以下关键环节中:调研及分享相关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参与教育标准的制订,审核职业培训企业的资格条件,监督学徒制职业培训的质量,帮助在行业类职教集团内引入不完全劳动力市场机制,参与制订职业学校考试标准等。 注释: ①Berufsbildungsgesetz vom 23.Mrz 2005,§17 Vergütungsanspruch. ②Hans Dietrich,“Integrating young people into the labour market.Apprenticeship training and pretraining courses”,in Mutual Learning Programme 2012 Autumn Peer Reviews.Host country discussion paper—Germany.Peer Review on ‘The dual training system—Integration of young people into the labour market’,Berlin,pp.6~7. ③同上。 ④Daron Acemoglu/-Steffen Pischke,“Beyond Becker:Training in Imperfect Labour Markets”,The Economic Journal,1999,No.109,pp.112~142. ⑤Bundesarbeitsgericht,“Angemessenheit einer Ausbildungsvergütung.Urteil verkündet am 22.01.2008.Aktenzeichen:9AZR 999/06”,http://betriebs-berater.ruw.de/arbeitsrecht/urteile/Angemessenheiteiner-Ausbildungsverguetung-18907,访问日期:2015~11~16. ⑥Ursula Beicht,“Langzeitentwicklung der tariflichen Ausbildungsvergütungen in Deutschland”,Wissenschaftliches Diskussionspapier,Bundesinstitutfür Berufsbildung,Heft 123,2011,S.11~13. ⑦Daron Acemoglu/-Steffen Pischke,“Beyond Becker:Training in Imperfect Labour Markets”. ⑧陈其林、韩晓婷:《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载《经济学家》,2010年第7期,第13~21页,这里第19~20页;袁连生:《论教育的产品属性、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及教育市场化》,载《教育与经济》,2003年第1期,第11~15页,这里第11~12页。 ⑨詹鑫:《职业教育发展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第11期,第39~40、47页,这里第39页。 ⑩董仁忠:《职业教育供给: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载《教育学报》,2009年第5期,第121~128页,这里第124页。 (11)关晶、石伟平:《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及启示》,载《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31期,第77~83页,这里第82~83页。 (12)李岩、张桂梅:《德国集体谈判对完善我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启示》,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第189~192页,这里第189~190页。 (13)李俊、王继平:《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的多维度探析——基于成本-收益、社会合作及质量保障的视角》,载《德国研究》,2014年第2期,第90~101页,这里第94~95页。 (14)[德]迪特里希·狄克特曼,[德]维克多·威尔佩特·皮尔:《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基础、功能、限制》,魏华译,载《德国研究》,2001年第2期,第49~54页,这里第49、52、54页。 (15)Hans Jürgen Papier,“Wirtschaftsordnung und Grundgesetz”,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13/2007,Soziale Marktwirtschaft,S.3~9. (16)Heinz J.Bontrup,“Wettbewerb und Markt sind zu wenig”,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13/2007,Soziale Marktwirtschaft,S.25~29.德国职业培训市场分析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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