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
摘要:我国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处于“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律格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内地与港澳台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内地与澳门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产生的原因;归纳内地与澳门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各法域的立法特点和分析美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区际私法;法域
一、导言
在港澳回归至前,内地法院在处理澳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是所适用的规则与处理外国民商事法律问题所用规则别无二致。但随着“一国两制”的提出,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基本法》中规定了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两地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种规定意味着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可能产生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目的在于保障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与法律价值,而区际公共秩序保留首先考虑的是在不违反国家宪法的前提下解决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所以,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限制比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更为严格。
二、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
1、内地的立法现状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法律规定。我国1986年生效的《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50条首次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海商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第二类,司法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澳门地区所作的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包括:《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澳门地区的立法现状
目前,澳门关于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包括两类:一类是澳门国际私法中对于公共秩序的规定。包括《澳门民法典》;另一类是澳门和内地相互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上述三个与内地与港澳《安排》
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来看,内地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规定没有统一,其所涵盖的范围并不一致。如《海商法》第276条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7条所指的公共秩序包括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规定,均认为其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公共秩序则各不相同。在区际私法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则应先考虑主权国家的利益,在保障国家统一、司法稳定的前提下严格适用。而在内地、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对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有规定中并未发现有关区际公共秩序严格、谨慎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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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美国冲突法中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也当然适用于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但是,美国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远少于在国际冲突法中的适用,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美国宪法第4条所规定的“充分信任与尊重”条款。该条款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对他州公共法律的信赖和尊重;另一方面指对他州案卷和司法程序的信赖和尊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注重的是对他州案卷和司法程序的信赖与尊重,即对他州判决的信赖与尊重。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联邦国家的统一,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各州就必须牺牲一些本地的公共政策。因此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2、公共秩序范围的界定
对于公共秩序范围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在1918年Loucks v.Standard Oil Co.案中,大法官Cardozo指出:“法院不得随意以法官的意志拒绝实施外国的权利以满足利己或公正的个人观念。法院不应对外国法闭上大门,除非使用该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事关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在另一案件判决中认为,公共政策只能够规定在宪法、制定法和司法判例中,即只能是法院地实证法的基本制度。而在Milkovich v.Saari案中美国法院受到“利益分析说”理论的影响,出现了将公共政策传统概念融入利益分析中的倾向,认为政府或州的利益不仅包括而且扩大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政策的考虑。由于对公共政策的适用越来越严格,所以公共政策在各州法律冲突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小。
四、我国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统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用语
在法律、司法解释中统一适用“公共秩序”的用语。如上文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指用的用语不一致,用语不一致时其概念、外延内涵也有所差别。所以须先统一用语的使用,名正才能言顺。
2、统一公共秩序保留的确定标准
如前文所述,公共秩序保留的确定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客观说只有在适用外国法危及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采取客观说标准既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合理解决,是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在解决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民商事判决或裁决的承认执行时,不能仅因为法律内容本身的以公共秩序轻易拒绝执行港澳地区的判决或裁决,而应考虑适用法律和认可与执行所产生的结果。
3、“充分信任与尊重”原则的确立
港澳在“一国两制”和遵守宪法的前提下,享有相对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法域的平等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而宪法有时各法域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所以借鉴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充分信任与尊重”条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充分信任与尊重”条款写入宪法中,即一法域法院在其管辖权内依照正当程序所做出的的司法判决,除非违反了本法域公共秩序保留之情形,否则应出于尊重和信赖承认和执行该法域判决。
参考文献
[1]黄进:《论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法学论坛》,2003年第18卷第3期
[2]曾加、吕东锋:《论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使用及其对我国大陆的 启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6)
论文作者:吴文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7/9/5
标签:公共秩序论文; 澳门论文; 制度论文; 内地论文; 法律论文; 我国论文; 司法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