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文献看唐五代私有土地的发展_土地买卖论文

从敦煌文献看唐五代私有土地的发展_土地买卖论文

从敦煌文书看唐五代私有土地的发展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文书论文,唐五代论文,途径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6)02-0042-09

在实行均田制的时代,从原则上说均田还受土地属国家所有,民户不能随便买卖。但均田令将民户的“受田”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其中永业田在承受者死后,不缴还国家,而是由其子孙承袭,这样长期下去必然就会变成私田,自然也就可以买卖了。至于口分田,唐律禁止买卖:“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疏议曰:“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但同时规定:“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所谓“应合卖者”,即“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准令并许卖之”。①这些律文条例,实际上为买卖口分田提供了合法依据。

从唐律中禁止“盗耕公私田”、“盗卖公私田”、“侵夺私田”等条文,可知当时社会上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土地买卖。[1](P185-186)土地的合法买卖,为地主私有土地的发展和土地兼并提供了前提。

唐玄宗开天之际,由于土地兼并的激烈,作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均田制已名存实亡。天宝十一载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②曰: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

这一诏令说明当时“王公百官”和“豪富之家”用吞并、借荒、置牧、买卖、典贴及私改“籍书”等手段,来疯狂兼并均田民户土地和侵占官府公田,从而使王公百官和豪富之家拥有了大量私田,均田民户失去了土地而沦为“客户”、“逃户”。它充分反映了地主私有土地制的急剧发展和均田制的迅速瓦解。

这一诏书在谈到土地买卖时还说:

其荫外有余,如旧是无勋、荫地合卖者,先用钱买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内,容其转卖。……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载月近远,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已用钱,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特宜官为出钱,还其买人。其地若无主论理,不须收夺。

由此可知,天宝十一载诏令对用钱买得的土地,即使超过合法的私有土地数量,也“不可官收”、“容其转卖”,这等于承认了用钱买得土地的完全私有权。因此可以说,天宝十一载诏令是唐代前期均田制彻底破坏的标志,同时也说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很快成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态。[2]

晚唐五代宋初,正是土地买卖频繁和地主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的时期。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的私有土地包括官僚地主的占田、寺田和小自耕农的民田。尤其是地主和小自耕农的私田,其数量、规模,从唐后期至五代宋初,都在不断扩大之中。张氏归义军时期,一般民户的土地大多是几十亩,虽有百亩以上者,但毕竟是少数。而到曹氏归义军时期,其土地达到百亩以上者就比较普遍了。如属于曹元忠时代的P.3236号《壬申年三月十九日敦煌乡官布籍》[3],共载纳布人79人,其中罗山胡 105亩,罗友友100亩,张友全160亩,唐粉子160亩,张友子120亩,氾盈达151亩,邓像通165亩,王清升196亩,刘再松114.5亩,康保清157.5亩,黑善兴168亩,赵索二130亩,贺清儿127.5亩,罗安定 102亩,张辛德109亩,李保山103亩,李再住113亩。上列土地上百亩的17人,约占P.3236号文书所载79人的四分之一。另外还有约10人的土地都在70亩以上。当然这些并不是他们所占土地的全部,因为归义军政权实行的是据地纳税的政策,本件文书就是一件据地征收布匹的《官布籍》。为了使纳布整齐,都是250亩纳布一匹,即将几个人相邻的几畦土地合为250亩,由土地拥有者向政府纳布一匹。因此本件文书所载的土地数,只是他们所占土地中的一畦,根据一般土地占有、分布的原则,完全有可能还有第二、第三畦,甚至第四、第五畦。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才说曹氏归义军时期土地占有百亩以上者比较普遍。

另外,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4]第665-666页所载《宋端拱三年(990)沙州户邓守存等户口受田簿》上,有“归义军节度使之印”,自然也属于归义军时期的文书。该文书所载邓守存户“都受田贰顷”,陈长晟户“都受田肆顷柒拾亩”,其土地占有量也是比较多的。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私有土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请射和买卖两个方面。现主要依据敦煌文书,将其分述如下:

一、土地的请射

唐代实行均田制时,就有请田的存在。

《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③载:

凡官人受永业田……其散官五品已上同职事给。(原注:其地并于宽乡请授,亦任隔越请射,莅帅,皆许传之子孙,不在此授之限。若未请受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若袭爵者,祖、父未请地,其子、孙减初受封者之半。)

《唐六典》卷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上州中州下州官吏》亦载:

凡官人不得于部内请射田地及造碾硙,与人争利。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④云: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其因官爵应得永业,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也。诸袭爵者,唯得承父祖永业,不合别请。若父祖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减始受封者之半给。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所载《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有:

其有同籍周期以上亲俱有勋荫者,每人占地顷亩,任其累计。……其先不合荫,又荫外请射兼借荒及无马置牧地之内,并从合荫者,并不在占限。……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已上,十顷已下。其有余者,仰官收,应缘括简,共给授田地等。……不得辄给官人亲识工商富豪兼并之家。如有妄请受者,先决一顿,然后准法科罪。……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请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

王永兴先生指出,与授田有关的“请”以及“请授”的含义是:“制度规定的受田者,可以履行请授或请射的手续被授予应受的土地;不是制度规定的受田人,不能请授或请射土地。这些‘请授’、‘请射’等等都是具体的,都是各类授田的必要手续,都是实行均田制过程中的一个必有的程序。”在“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或范围内),应受田者在狭乡要一般申请授田,在宽乡的可以指定地点地段请授。指定地点地段的请授,就是请射。指物而取曰射。这里的物就是地”。[5]

《唐会要》卷85《逃户》⑤载:

广德二年(764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给别授。

陈国灿先生认为,广德二年的这一敕令,“是‘请射’制取代均田制在国家法令上的初次承认,也是唐朝对土地私有制一种公开的认可。在这种请射制度下,户不论主、客;地不论生、熟;只要请田者愿意申请受田,承担官府的赋税、差科者,就可备案准为永业。”[6]

归义军政权继承了唐前期的有关制度,对于无主荒田、逃户土地等允许民户请射承佃。请射的土地,虽曰“承佃”,实际上就变成了私田,即“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充为永业”。⑥可见请射是私有土地发展的一条途径。

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民户请射的田土大致有三类:

(一)绝户地。指该户土地无人继承,自然就成了无主田土。如P.2222(B)《唐咸通六年(865)前后僧张智灯状》⑦:

僧张智灯状。

右智灯叔侄等,先蒙尚书恩造,令将鲍壁渠地回入玉关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分,承料役次。先请之时,亦令乡司寻问实虚,两重判命。其赵黑子地在于涧渠下尾,碱卤荒渐,佃种不堪。自智灯承后,经今四年,总无言语,车牛人力,不离田畔,沙粪除练,似将堪种。昨通颊言,我先请射,忓恡苗麦,不听判凭,虚效功力,伏望(以下空白)

又如罗振玉旧藏《唐大顺元年(890)正月沙州百姓索咄儿等请地状》⑧载:

百姓索咄儿等状。

右咄儿先代痴直,迷愚无目,从太保合户以来,早经四十年余,中间总无言语。后代孙息,不知根裁。……今遇乾坤清直,均割之次,城西刘憨奴绝户地四十亩,五处零散。请矜蒸斟。伏望尚书照察。覆盆之下,乞赐两弱,合为一户。不敢不申,伏请处分。

牒件状如前,谨牒。

大顺元年正月 日百姓索咄儿等状

又如P.3257《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衙王文通牒》⑨有:

(义成)伯父索怀义称,先侄义成犯罪遣瓜州,地水立契仰怀义作主佃种,经得一秋,怀义着(驻)防马群不在。比至到来,此地被索进君射将。怀义元不是口分地水,不敢论说者,有实。

从本件文书可知,土地所有者索义成因犯罪被遣往瓜州,其地便由伯父索怀义佃种,而索怀义又因“着(驻)防马群不在”,故此地便成了无主闲田,即绝户地,故“被索进君射将”耕种。

不仅绝户的土地可以请射,就是绝户的宅舍也可以请射。如P.3281背《押衙马通达状》⑩共三件。其中第三件是有关请射亡户宅舍的,为便于说明,现转引如下:

1.押衙马通达

2.右通达先为国征行,久在边塞。今岁伏蒙

3.大夫威感,得达家乡。不经时月,便奉差守瓜州,此亦

4.为沙州城隍拓边。伏缘当家兄弟子侄数多,居

5.住舍屋窄狭。今有亡僧宋友友绝户舍窄小一驱(区)

6.伏望

7.大夫仁恩裁下,特赐居住,已后不令亲眷诸人恡护侵夺,伏请处分。

从上引《押衙马通达状》可知,押衙马通达自认为对归义军政权有苦、有功,“伏缘通达久在边塞,为国征行,累遭贼寇,备历辛勤。同行征人,十不残一”。故不应再派他去瓜州任职,但当无法推脱赴瓜州的任务后,便以此为契机,提出请射“亡僧宋友友绝户舍”。

他提出请射后,需归义军节度使批准,并给判凭,其目的是“已后不令亲眷诸人恡护侵夺”,即怕“亡僧宋友友”的“亲眷”来继承此宅舍。

归义军政权允许请射绝户的宅舍,是与中原王朝的规定相一致的。如后唐庄宗《茸修宫殿敕》:

京城应有空闲地,任诸色人请射盖造。藩方侯伯内外臣僚于京邑之中,无安居之所,亦可请射,各自修营。其空闲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须自修盖,如过限不见屋宇,亦许他人占射。贵在成功,不得虚占。(11)

另如后唐明宗《京城许盖屋宇敕》:

京都之内,古无郡城,本朝多事已来,诸侯握兵自保。张全义土功斯设,李罕之砦地犹存。时已扩清,固宜除划。若特差夫役,又恐扰人。宜令河南府先分劈出旧日街巷,其城壕许占射平填,便任盖屋宇。其城基内,旧有巷道处,便为巷道,不得因循,妄有侵射。仍请射后,限一月如无力平划,许有力人户占射平填。(12)

(二)不办承料户田土。这里的“不办承料”,学术界普遍认为是不承担国家的赋税,因归义军政权实行的是据地出税的政策,谁种地,就由谁承担赋税徭役。因此,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土地拥有者不承担政府的赋税徭役,政府也就不承认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允许民户请射。实际上,“不办承料”并非指不承担赋税,而是指无力耕种。(13)

(三)官荒地。关于官荒地的请射,《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载: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这里的射,就是请射,即在宽乡可以指定地点地段请授。指定地点地段的请授,就是请射,犹如射箭中的一样。指物而取曰射。这里的物自然就是地。因此,敦煌文书中凡指明地段四至的请地牒、辞,都属于请射田土。如P.3501背《后周显德五年 (958)押衙安员进等牒》(14)载:

押衙安员进。右员进户口繁多,地水窄少,昨于千渠下尾道南有荒地两曲子,欲拟员进于官纳价请受佃种,恐怕窄私搅扰,及水司把勒,伏乞令公鸿造,特赐判印。伏听凭由,裁下处分。

另如P.3290和S.4172缀合之《宋至道元年(995)正月沙州曹妙令等户状》(15)也是请授荒地的实录。为便于讨论,现录文如下:

(前缺)

户曹妙令

都受田陆拾亩。请口渠地壹段共陆拾亩,东至阴富全,西至沙堰及曹子全,南至大河,北至阴富全及曹子全。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曹妙令户。

户陈残友

都受田伍拾柒亩。请东河鹘渠地壹段共伍拾柒亩,东至道,西至小户地,南至姚丑儿,北至张宁儿。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陈残友户。

户陈残友

都受田肆拾亩。请东河鹘渠地壹段叁拾亩,东至大户地,西至渐坑,南至姚丑儿,北至李富进;又两枝渠地壹段拾亩,东至董流定,西至大渠(后缺)

户刘保定

都受田陆拾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陆拾亩,东至子渠及景愿富,西至大渠,南至董进盈,北至大渠。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刘保定户。

户景愿富

都受田伍拾伍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伍拾伍亩,东至官荒,西至子渠及刘保定,南至卤,北至大渠。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景愿富户。

户董长儿

都受田壹顷陆拾伍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壹顷陆拾伍亩,东至泽,西至沟及董进盈并史善富,南至沟,北至史善富及黑家潢并小户地。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董长儿户。

户董长儿

都受田叁拾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叁拾亩,东至卤坑,西至董进盈,南至大户地,北至沟。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董长儿户。

户索昌子

都受田柒拾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柒拾亩,东至大渠,西至高安三,南至子渠,北至索富住。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索昌子户。

户何石住

都受田壹顷拾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壹顷拾亩,东至大渠,西至荒,南至官田,北至高安三。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何石住户。

户高安三

都受田柒拾伍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柒拾伍亩,东至索昌子,西至荒,南至何石住,北至索富住。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高安三户。

户索富住

都受田伍拾伍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伍拾伍亩,东至大渠,西至卤坑,南至高安三及索昌子,北至李兴住。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索富住户。

户李兴住

都受田陆拾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陆拾亩,东至大渠,西至卤坑,南至索富住,北至张富昌。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李兴住户。

户张富昌

都受田伍拾伍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伍拾伍亩,东至大渠,西至卤坑,南至李兴住,北至索住子。

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张富昌户。

户索住子

都受田伍拾伍亩。请东河灌进渠地壹段共伍拾伍亩,东至大渠,西(后缺)

唐耕耦先生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录文后注:“此件观其内容当为人户曹妙令等户请地状之汇总。系由里正或其他基层行政人员所编造。”这个论断应是正确的。

本件文书共载“受田”户12户,除董长儿户两段、陈残友户三段外,其他10户的“受田”都只有一段。平均每段约63亩,平均每户78.5亩,可见每段地的面积是很大的,其中最大的一段为165亩,而且都在东河灌进渠、鹘渠一带。如果将本件文书所载各户的受田四至划出示意图,就可很明显地看出,不仅每户的“受田”连成一片,而且本件文书所载各户的受田也基本上连成一片。

通过对本件文书的分析可知,曹妙令等12户的“都受田”若干亩,确实是“受”之于官,否则,他们的田土就不会这样集中。而且上述12户的15段“受田”多与“渐坑”、“官荒”、“卤”、“泽”、“沟”、“卤坑”、“荒”、“官荒”相连。由此估计,上述田土并非良田,而是官荒地的给授。[7]既然是官荒地,自然属于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经民户请射耕种后,就变为民户的私有土地了。

二、土地的买卖

前面已述,唐代前期就已有了零星的土地买卖,均田制瓦解后,土地买卖更为频繁。而土地一旦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土地私有权也就得以深化。唐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地权转移的加剧。土地买卖的频繁,则加速了土地的私有化。[8]

众所周知,土地买卖在唐前期是受到国家诸多限制干预的,到了唐后期,国家的注意力转移到据地而税,即谁耕种土地就由谁纳税。而对土地的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则不做过多的干预,基本上是“人从私契”,即私契在土地买卖中具有合法的地位,并起决定作用。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史籍文献记载不多,而敦煌所出归义军时期的土地买卖文书则为我们提供了客观而生动的依据。如P.4017《出卖口分地契》后有“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两共对面平章为定,更不许休悔。如若先悔者,罚上马壹匹。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凭”;S.2385《阴国政卖地契》后为“天倾地陷,一定已后,更不许翻悔,如有再生翻悔,罚麦玖硕,充入不悔之人。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立私契,用为后凭。”

从敦煌文书可知,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土地买卖比较频繁。出卖土地者,绝大部分是由于贫穷,如S.3877《唐天复九年(909)安力子卖地契》(16)载:

1.阶和渠地壹段两畦共五亩,东至唐荣德,西至道、氾温子,

2.南至唐荣德及道,北至子渠兼及道。又地壹段两畦共贰

3.亩,东至吴通通,西至安力子,南至子渠及道,北至吴通通。

4.已上计地四畦共柒亩。天复玖年己巳岁十月七日,洪润乡

5.百姓安力子及男擖囗等,为缘阙少用度,遂将父祖口

6.分地出卖与同乡百姓令狐进通。断作价值生绢一疋,长肆丈。

7.其地及价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悬)欠。自卖已后,其地永任进通

8.男子孙息侄,世世为主记。中间或有廷换户状之次,任进通

9.抽入户内。地内所著差税河作,随地祗当。中间若亲姻兄弟

10.及别人诤论上件地者,一仰口承人男擖囗兄弟祗当,不干

11.买人之事。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两共

12.对面平章,准法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上耕牛一头,

13.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验。

14.地主安力子

另如S.1398《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吕住盈兄弟卖地契》,也是因“家内欠少,债负深广,无物填还”才出卖土地的。

除贫穷卖地者外,还有一些因其他原因而卖地者,如P.3649背《后周显德四年(957)吴盈顺卖田契》(17)载:

南沙灌进渠中界,有地柒畦,共叁拾亩,东至官园,西至吴盈住,南至沙,北至大河。于时显德肆年丁巳岁正月二十五日立契,敦煌乡百姓吴盈顺,伏缘上件地水,佃种往来,施功不便,出卖与神沙乡百姓琛义深。断作地价,每尺两硕,干湿中亭,生绢伍疋,麦粟伍拾贰硕。当日交相分付讫,并无升合玄(悬)欠。自卖已后,永世琛家子孙男女称为主记为准。有吴家兄弟及别人侵射此地来者,一仰地主面上并畔觅好地充替。中间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两共对面平章为定,准法不许休悔。如若先悔者,罚上马壹疋,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斯契,用为后验。

另如,P.2595《唐乾符二年(875)陈都衙卖地契》(18)载:

某坊东壁上空地一院(东西叁丈玖尺,南北伍拾柒尺)。乾符二年乙未岁六月七日,慈惠乡陈都衙为不稳便,将前件空地出卖与莫高乡百姓安平子,断作价值(下空)

从上引敦煌土地买卖文书可知,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土地买卖已排除了交易双方之外的各种干预,不再受国家的制约,也不需要官府审核和裁决。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个人意志自由买卖土地,确认私契的决定作用,“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已为社会所公认。私契的公开和合法,正是土地私有化的反映。不仅如此,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卖地契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文本形式,已和卖宅舍契、卖牛契的形式一样,如S.3877《唐乾宁四年(897)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后有“或有恩敕敕书行下,亦不在论理之限。一定已后,两不休悔,如有先悔者,罚麦叁拾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勒此契,各各亲自押署,用后凭验”;P.3331《丙辰岁宋欺中卖宅舍契》后有“中间或有恩敕,亦不在论限,人从私契。一买已后,更不许翻悔,如先悔,罚黄金叁两,充入官家。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验耳”; S.1285《后唐清泰三年(936)杨忽律哺卖宅舍地基契》后有“中间如遇恩敕大赦流行,亦不许论理。两共对面平章,准法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青麦壹拾伍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立此文书,用为后凭”。另如S.5820和S.5826拼合之《卖牛契》后有“立契后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记”;S.1475《令狐宠宠卖牛契》后有“依契为定,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伍硕,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由上引卖宅舍契、卖牛契的限制条件说明,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土地已和宅舍、牛一样,成为人户的私有财产,土地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土地。(19)

注释:

①[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中华书局,1983年,第242页。

②《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全唐文》卷33。

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第75页。

④[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92年,第29-31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90年,第1565页。

⑥[宋]王溥《五代会要》卷25《逃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7页。

⑦录文见[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72页;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第二辑第 289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

⑧本件文书为罗振玉旧藏,录文见《沙州文录补》;又《释录》,第二辑第473页。

⑨录文见《释录》,第二辑第295-298页。

⑩《释录》,第四辑第375-376页。

(11)《全唐文》,卷104,后唐庄宗《葺修宫殿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66页。

(12)《全唐文》,卷108,后唐明宗《京城许盖屋宇敕》,第484页。

(13)论证详见刘进宝《“不办承料”别解》,《文史》2006年第三辑。

(14)录文见《释录》,第二辑第302-303页。

(15)录文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667-668页;《释录》,第二辑第483-485页。

(16)录文见《释录》,第二辑第8页;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18-19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17)录文见《释录》,第二辑第11页。

(18)录文见《释录》,第二辑第3页。

(19)参阅刘进宝:《归义军土地制度初探》,《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

标签:;  ;  ;  ;  ;  

从敦煌文献看唐五代私有土地的发展_土地买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