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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宣战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出租车拉客有“回报”、医院有药品“回扣”,导游拉客有“提成”、物品采购有“手续费”,只要是有项目,有关人员就能拿到价值不菲的“好处费”……在中国,古有红顶商人,今有所谓“新红顶商人”,经历百余年的进化,这些以钱财换取利益的游戏已然成了某些行业众人皆许的“潜规则”,成为了大众心照不宣的秘密。
2006年伊始,中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这场自上而下的风暴,针对的是已侵入经济肌体的潜规则,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将不会在短期内平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亦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005年1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同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年1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当前反腐败重点工作时提出六点要求,其中第五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至此,反商业贿赂被纳入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体系。
从2006年开始,反腐败的重点将从政府扩大到商业领域,从侧重打击受贿到打击受贿行贿并举,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在这一轮打击商业贿赂的高潮中,医疗、建筑等“高危”行业被反复提及。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向某些特殊主体。
可见,中国政府已坚决地将治理商业贿赂列入日程,并成为2006年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层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不仅体现在高规格的领导
机构,也表现在具体举措的出台。在最近中央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治理贿赂,人人有责
打击商业贿赂,不仅要有法律强制力的施压,更是要营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全社会对商业贿赂的同仇敌忾的氛围。
日常生活中,医生看病收红包,教师课外办班收费,万众齐谴责,可是一旦事情到了自己头上,总是会有“别人都这么做了,我不做就吃亏了”这类想法。于是乎,周而复始,导致了一个恶性循环。无形中,每个人心目中有了个双重标准,痛骂别人收红包拿回扣的同时,自己的手却也软了下来。
我们平时往往会经历这样一幕:家里有人生病了,焦急地将病人送往医院的同时,多数人会先左思右想一番,看看哪个熟人在医院工作,或者谁能转上几道弯和医院的某位权威专家攀上关系,实在不行,能认识个医院的工勤人员也好,只要有个熟悉人,家属才方能安下心来。这是时下“看病难”的一种表现。但是从另外的一面看,这其实正是造成“看病难”的原因之一。说到底,我们既是受害者,也是整件事情的始作俑者!记得前不久的“两会”期间,某位政协委员提议说,医生收“红包”在日本很正常,建议“红包”合法化。该委员此言的目的是什么,日本的大夫是不是不给“红包”不看病,大家不得而知,就其提议而言,实在不能适用于中国这地方。就像西方人给服务生小费一样,其实并不代表什么,只是消费习惯而已,中国有五千年文明史,有我们的习惯,没必要苟同某些他国习俗,尤其不能毫无探讨,只一个“拿来主义”了事。我们的传统是“仁义礼智信”,讲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因此,我们不要小费,不需要“红包”。
试想,若是国人有了一种全民对贿赂齐齐喊打的整体意识,而不是当面一套高调打击,背后一套学以致用,又何来这诸多忧虑呢?部委联手,剑指毒瘤现实地讲,尽管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公安部近日也表示,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还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来自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案件2529起,共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564起。“无论从立案数、破案数还是打击处理人员数量都是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如是说。他同时表示,“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个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状况,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说,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此前的调研结果,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
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随之成立。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2家单位。
此后,各家单位也都相继出台具体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措施。
全国工商系统将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律机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国家工商总局将编印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手册,下发各地。
卫生系统大刀阔斧展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后,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也分别针对权力岗位和建设系统的腐败问题表示要展开系统整顿。
国家发改委今年将重点排查利用人事权、审批权、定价权、执法权、采购权等,在干部任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价格核定、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储备物资管理等领域的权钱交易问题。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将及时查处,发现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及时上报,并移交司法机关。为此,国家发改委将以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人财物管理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人员的行政监督,特别是内部制约监督。重点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安排等权力的制约监督。
建设部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出现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预算决算等环节上。建设部要通过自查自纠、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措施治理商业贿赂。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财政部希望通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是采购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包括社会代理机构。治理工作将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计划到今年年底初步完成治理工作。财政部将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渠道,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有关处理情况。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厅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举报和通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还将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结合起来,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两方面遏制商业性贿赂行为。
国土资源部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牟取私利的行为;评估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国土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巩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的成果,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
卫生部医药行业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医药勾结已经成为潜规则,并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卫生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抓好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整治,包括: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从省级到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等。
此外,在理论界,也同样掀起了打击商业贿赂的理论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教授就表示,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研究还很混乱,对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理解以及制度的设计还存在分歧;同时对有些贿赂现象人为地予以割裂,比如,足球裁判吹假哨现象。因此,值得经济法学界对其进行更加深入地理论探讨。
更有专家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目前分散在各处的商业贿赂规定归集梳理,并把反商业贿赂的权限赋予统一的机构。
种种迹象让我们深信,打击商业贿赂这颗“毒瘤”已是刻不容缓,并已逐步掀起了一阵席卷全国的打击浪潮,势必赢得一场硬仗。
职业人士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竞争在给市场经济带来无限生机和活力的同时,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会伴随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对公平竞争秩序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损害不言而喻。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对其进行规制的措施也会不同。
职业人士,贿赂的“宠儿”
贿赂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取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行贿。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许多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同样严重。我国目前的商业贿赂行为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特殊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我们也不能忽视,那就是职业人士所在的领域。
职业领域是专业人士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行业,从事专业性服务需要这些专业人士具备特殊信誉、特殊资格或者特殊技能等,如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资格、教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等职业资格。职业领域并不是一个很严谨和界限清晰的概念,而是以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为主的领域的统称,由于我们习惯上将这些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人士称为“职业人士”、“专业人士”或“专家”,如律师、医生、会计师、
审计师、教师、建筑设计师,体育运动员等,因此笔者将这些人士活跃的领域如律师业、审计业、医疗业、教育业、体育业等称为“职业领域”。
到底哪些领域属于“职业领域”,这是和一个国家市场机制和产业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例如,在美国,体育业已成为产业,因此美国法律就规定,体育运动、竞技比赛等活动中的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和裁判人员也可能成为受贿人,而我国学者对此问题则有不同的看法。但由于我国某些领域的体育产业已经初步形成,如足球产业、篮球产业等,因此也有学者在讨论这些体育产业领域里的“黑哨事件”时认为,“黑哨”行为应定为商业受贿罪,理由是职
业俱乐部之间的足球赛事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活动,而足球裁判是凭借自己的专业足球知识参与某项赛事的人员,因此他们的裁判活动事实上是某项足球比赛(特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裁判员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性质就是商业受贿。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存在双重性。
职业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营利性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一。职业领域活跃的医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服务的机构虽然会有不同程度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但是这些机构基本上不是纯粹的公益性组织,而是追求一定程度的营利性的机构。例如,尽管人道色彩以及国家的特殊管理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疗机构的营利性有所限制,但是并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对盈利的追求,营利性仍将是医疗机构的一个发展趋势。当职业领域中活跃的职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有营利性的目标追求时,其为了获得业务及利益可能会成为行贿人,如在律师行业中,有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案源和客户,可能会账外暗中给予某些对交易的达成有影响的人或者直接经办人以固定比例的回扣,这就是典型的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
职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具有专业性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二。由于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不是普通的服务,而是和智慧、专业技能联结在一起的,可替代性几乎没有,也很难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这种专业人士具有的专业上的优势使服务接受者很难对其进行判断和监督。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是一种过程义务,不同于一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结果义务,我们不能根据结果是否实现来判断服务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或是否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也正是由于职业领域的这个特点,才会有律师对“风险代理”一直持异议。当市场机制和商业道德无法为职业领域的服务设计并提供一个客观的可操作性强的服务标准,也无法对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进行客观性的甚至量化的评估时,当这些服务的接受者不能判断职业人士所提供的服务哪些是专业上的判断,哪些是专业人士对利益的追求时,这些掌握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又会成为受贿人。例如,我们看到的体育产业中的裁判员。
隐蔽性和高度非道德性合一的职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者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的行为,其本身就具有行为的隐蔽性和对商业道德的公然违反,但是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更强,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社会道德的损害更严重。
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很容易形成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共谋使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而职业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又使其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更强。有时,职业人士的决定可以影响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职业人士的特殊角色使职业人士的判断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和决定性作用。以医生为例,除了医生之间的竞争外,其他从业人员很难从替代的角度对医生形成潜在的竞争关系,而其在从事职业活动时,由于其专业上的优势,患者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医生会成为一些医药企业贿赂的对象,因为医生可以决定到底开哪一个牌子的药,哪一个价位的药或者是哪一个厂商生产的药,而患者没有选择权也没有能力选择。当这种医疗领域比较直接的商业贿赂行为都很难被察觉时,还有很多间接的商业贿赂行为更难被规制。例如,医药公司将特定比例的回扣款给医院,其与医生之间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但是医院会以“开单费”的名义给医生开具不同的药品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这种“开单费”承诺的存在,会影响医生的职业判断,使医生在进行职务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个人利益的考量,从而使医生很难做出最佳的医疗判断和选择,从而直接影响了患者的利益和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但这种间接的对医生的贿赂更难以被察觉。
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道德及伦理道德的伤害极大。在一份关于商业贿赂普遍性问题的调查中,在回答“您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吗?”的问题时,72.72%的人认为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2.1%认为只是个别情况,4.2%的人未作回答。由此可见商业贿赂行为对道德的损害巨大,而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则具有更高的非道德性。因为毕竟社会公众对商人并没有太高的关于商业道德的期望,潜意识里也一直有“无商不奸”的看法,因此尽管商人从事商业贿赂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但是并没有突破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而职业领域里的商业贿赂行为则不同,这些专业人士在日常生活中被称为“专家”,社会公众对这些专业人士的专业能力是有专业上的依赖和道德上的信赖的,因此当社会公众发现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时,对社会公众的道德信念是一次摧毁。正是由于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对道德的极大破坏性,才使我们对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严厉禁止。
道德约束与法律监督,双管齐下
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对良好市场秩序的构建有严重破坏作用,当职业领域的贿赂行为一旦成为“潜规则”时,市场主体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和原因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难度就更大。例如,非常引人注目的德普事件就暴露出商业贿赂行为几乎已成为国内医疗器械销售领域的行规,该领域的市场主体陷入了“不给会失去竞争机会”而“给会触犯法律”的两难境地。再如,在律师行业,招揽客户和案源时给提供者特定比例的提成、介绍费或回扣也有演化成行业惯例的趋势。为了有效地制止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针对该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极强的隐蔽性和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在传统和典型的规制措施外,还应当注意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规制措施的针对性。
重建职业领域的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和正义。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道德问题,本质上是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即道德演变的历史链条出现某种断裂而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那种以强调垂直奉献为基本特质的计划经济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的约束力和整合力;另一方面,由于人们还普遍缺乏市场经济生活实践的历练,加之中国缺乏深厚的商业道德传统,而‘自然道德’传统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非常有限的仍有现代价值的经济伦理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还远未完成,因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新型经济道德体系尚未形成。这就决定,当前经济发展实际上还缺乏必要的道德基础和道德支援力量。”由于职业领域对职业道德高度的依赖性,因此道德的缺失就会后果更加严重,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财富》杂志排名前500家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有成文的伦理守则。另据1995年8月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资料显示,美国有3/5的大企业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在欧洲有一半的大型企业设置了企业伦理工作机构。在美国制造业和服务业前1000家企业中,20%聘有伦理主管。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30%至40%的美国企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伦理培训。美国教育界也非常重视企业伦理,到1993年,美国90%以上的商学院开设了企业伦理的相关课程,企业伦理学不再是“企业与社会”、“公共政策”之类课程中的部分章节,而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商学院学生的必修课。如果普通商事领域的市场主体都如此重视商业道德和伦理道德的建设的话,那么在职业领域就更应该进行职业道德的建设,因为职业道德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天然屏障。我们不能让那些坚守职业操守的职业人士成为“异类”,甚至成为该领域内部被嘲笑的对象,必须采取措施重塑职业人士作为“专家”和“专业人士”的形象,职业人士永远不能只是“唯利是图”的经营者,不能让对利益的追求冲破职业道德的“防线”。
创设新型的规制措施,以规范职业人士的道德责任。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有其特殊性的,职业人士道德责任的承担也要通过市场主体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追求来完成,因此我们需要针对职业领域的特点创设一些新型的规制措施。例如,设立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公示制度。由于职业人士对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形象高度重视,职业人士非常关注自身的名声,而其信誉也是其在职业领域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公示制度对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职业人士负面形象的披露,本身就是对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和职业道德的最好规范,其威慑力不容忽视。再如,树立拒绝商业贿赂行为的专业人士的典型人物,通过正面形象的宣传倡导职业领域良好的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领域的行业立法。不同职业领域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因此除了反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要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以外,职业领域的行业立法要根据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来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例如,196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娱乐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广播业中的秘密行贿发布禁令。由于电台的音乐节目主持人接受了唱片制造商的款项而尽量播放其唱片,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一种唱片的流行是它被多次播放的结果,听众因此会误认为所播放的录音节目是从流行的音乐中精选出来的,故发布禁令。该禁令直接促使1960年美国《通讯法修正案》的通过,该法案规定,这种支付必须由接受者公开,并且在广播中宣布。
针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创设新的政府监管措施。由于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高度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因此,如果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收集完充足的证据后再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在相关立法中必须为政府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创设新的监管措施。例如,我们可以借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创设谈话制度,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而在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创设行政主管机关谈话制度,规定当行政主管机关发现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蛛丝马迹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授权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与职业机构负责人或职业人士谈话,要求他们对与该行为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该项法律制度不仅会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也可以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
跨国公司成为商业贿赂“特种兵”
中国政府已将治理商业贿赂列入日程,并且列为2006年经济治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海外跨国公司对华商业贿赂亦早已成为贿赂大军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市场上,持续发生数起涉及跨国公司对华商业贿赂案件,从2004年的“朗讯”风波到2005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天津德普医疗公司在华行贿国有医院的“德普行贿案”,这几起“事件”在国际上被曝光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有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起,案值达52.8亿元,罚款没收8.1亿元;在过去10年内中国政府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可见,在当今社会中商业贿赂这颗“毒瘤”,不仅在富有浓重人情色彩的中华大地暗流涌动,连国外驻华企业也不得不“入乡随俗”,加入商业贿赂大军。是跨国公司的海外生存、本土化战略意味着向灰色的潜规则妥协,还是国内政策环境为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间?既然身在“肥沃土壤”,而且国际贸易又相对封闭,跨国公司国际经理人为了业绩当然不会错过这千载难逢的机遇。
“朗讯”导火反海外贿赂
朗讯事件引起中美两国贸易的剧烈震荡,也由此揭开跨国公司对华商业贿赂的面纱。
朗讯科技公司,1996年4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新泽西州玛瑞山,是全球最大的通讯设备制造公司,致力于为全球最大的通信服务提供商设计和提供网络电信设备采购,其有着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中间会有产生行贿活动的巨大空间。朗讯在中国的业务主要是电信通讯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客户几乎囊括了中国目前所有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市场迅猛发展,已经挤入并成为全球电信消费大国。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对该公司2003财政年度收入的贡献率达11%。在2004年年初,朗讯分别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签署了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几乎涉及朗讯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近几年来,朗讯在华获得巨额订单,同行无
不抛来羡慕的目光,但其中的“捷径”,引人遐想。
2004年4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说,设在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国朗讯公司总部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称,已经解雇了其中国区4名主管人员:朗讯(中国)公司的总裁、首席运营官、市场部门主管和一名财务主管,理由是这4名主管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此份报告还同时提交给了美国司法部。
朗讯解雇的4名主管人员,都是朗讯中国区的决策人物,朗讯内部人士透露,朗讯中国贿赂事件是中国区的一些高层集体决策的。在美国政权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强大压力下,朗讯开始了严厉的内部审计,对设在巴西、中国、印度、印尼、菲律宾和俄罗斯等23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公司进行审计,结果表明,仅有朗讯(中国)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管理疏忽。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于1977年在美国国会通过,其目的是防止海外公司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来提升业绩。根据该法律,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若出现违法事实,总公司必须承担重要责任。该法律对腐败的惩罚也相当严厉,违法公司将被处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违法的美国公民将被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被判入狱5年。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通过,一方面是为了打击本国公司在海外进行贿赂以提升业绩,从而树立美国企业在世界各国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通过打击国外商业贿赂,在世界范围内树立榜样,以此警戒他国企业在美国本土的类似行为,最终实现国际间打击商业贿赂的共识,以利合作。
跨国公司“垂青”中国市场
十几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事件呈上升趋势。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外企行贿这股暗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助长了社会商业风气的恶化。跨国公司为何对中国市场“垂青有加”呢?
首先,中国市场的巨额商业利润诱使跨国公司走上不归之路。以电信行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到15%,被称为世界“最后一座金矿”。朗讯在中国
的业务主要是电信通讯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客户几乎囊括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目前国内所有的电信运营商。中国市场作为朗讯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2003财政年度,朗讯(中国)在华的收入占贡献率达11%。2004年1月和2月,朗讯分别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签署了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因此,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数额如此庞大的订单使得采购合同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比如,跨国公司经常采取的商业行贿办法是外包,即每年给公关公司数百万美元,由公关公司代为“公关”,从而解决本公司做账的问题;跨国公司利用中间商,同客户谈好折扣费后,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以此将帐目合法化;跨国公司行贿的对象一般是公司合作方的项目负责人,或是个别政府官员,再通过官员的影响拿到项目。另外,行贿方式多种多样且秘密、隐蔽,比如,一次性大规模订货给予回扣,或将行贿的钱通过开列“项目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账目来支付;用签小额合同的方式将钱移支出来;做零售的有现金流动的公司用支票来换现金等。这些钱可以直接交给受贿人,或者用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还可以用国外的账号来存储,甚至还可以送当事人的孩子去国外读书等等。总之,有关部门要想查出来绝非易事。
其次,中国某些行业垄断,使得公共资源稀缺并集中,导致非市场化的竞争掠夺公共利益,灰色交易甚嚣尘上。以中国电信行业为例,在去年评出的中国十大“暴力”行业中其位居第九,已然成为众目睽睽之下寡头式垄断的典范。2001年中国加入WTO 后,中国电信拆分方案出炉,原中国电信以长江为界,被划分为南北两部分。北方十省加上网通、吉通组成中国网络通信集团;余下21省组成新的中国电信集团。2002年5月17日,南北电信公司正式挂牌,意味着中国电信业的新格局基本形成。但是,拨开云雾就会明白,其实我国现存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其绝对资本依然是国家资本,拆分后的“总老板”还是国家,他们的一举一动虽然看上去竞争颇为激烈,但是国有控制资本占绝对,即便是已上市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公司,
其可流通的或已完成股份化的份额在其资产总量中规模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电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的行为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市场行为,竞争的局面以及带来的利益远不是我们希望的。另外,产权不明晰造成的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端,由于目前中国的电信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因此在各电信运营商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朗讯(中国)作为国外电信设备提供商在华的分支机构,自然的利用中国垄断行业政府严格管制的特点,在权力稀缺往往加重资源稀缺的基础上,为占领宝地提升业绩,在中国的商业环境下摸索着成为商业贿赂大军中的一员。
再次,中国的“商业潜规则”成为跨国公司行贿的借口。朗讯事件揭示出了在华外资企业的一个“商业潜规则”,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最大的新兴市场,很多外国企业都急迫地希望在中国获得一席之地,很可能会采取一些“灰色”的做法。中国强调人际关系,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曾经为这些与西方文化完全不同的特质付出过高昂的代价,在许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介绍中无不提到关系网的重要。随着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实施,许多跨国公司认为要在中国的商业社会里发展,必须利用中国的“商业潜规则”。强调关系网的文化特征固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腐败的一个原因,但更为根本的是不完善的政策环境为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间。“商业潜规则”现象是一种恶性循环,每一次遵循潜规则而成功的交易,都是对整体经济环境的一次破坏。循环往复,使得商业环境混沌不堪,站在圈外的人也难保自身不被熏染。因此跨国公司国际经理人面对中国庞大的商业市场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既要掌握公司的原则性文化,又要根据不同的情景做出判断以适应本土具体情况,“商业潜规则”就成为他们用以开脱和解释的借口。
最后,国内监管不到位以及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跨国公司有可乘之机。长期以来,吸引外资是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根本谈不上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控。比起国内企业的行贿动作,跨国公司行贿的“大手笔”,给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造成更大的危害。另外对外贸易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业务,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外语、外贸等方面的专业素质。这种特殊的职业要求使得外企的活动、交易空间更小、更封闭、专业,不易为人觉察,而且有时很多事实发生在境外,追查不易、难以取证。
海外贿赂危害重重
海外商业贿赂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它侵蚀公平正义,危害市场交易。但是有些发达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允许这种贿赂行为,而且还允许公司将这种贿赂支出作为合法的商业费用来处理。有一些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贪污贿赂现象称之为固有文化现象,允许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将用于贿赂的款项列入生产成本,享受免税的优惠,以使本国的企业在国外市场竞争中战胜遵守竞争规则的对手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
此外,商业贿赂阻碍制度创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扭曲市场规则,并助长腐败的社会风气。贿赂行为提高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因为寻找行贿目标的费用以及贿赂费用必须被附加到谈判交易成本中去,最终必然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同时,受到商业贿赂直接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其他守法商家同样也是受害者,行贿使得行贿者与其他守法商家站在不同的竞技起跑线,结果必然有失公允。商业贿赂对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损害是有形的,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无形的。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是对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的阻碍。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排毒”亟需法治保障
市场规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商业贿赂是市场潜规则盛行下产生的毒瘤,要想“排毒”就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规则和有效的惩治措施。中国以市场化为实质的转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市场规则不足及一定程度的市场规则非均衡和不对称。加入WTO 之后,中国市场经济要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首要的任务就是探寻理性路径,推进市场规则建设。构建全方位、全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必然选择;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市场规则,选择好的市场经济模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急迫的任务。在应对跨国公司对华商业贿赂问题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强化和完善国内立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2条做了相关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这两个条文来打击通过方式各异的贿赂行为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腐败行为,还远远不够。首先,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目前的商品购销环节扩大到整个“市场交易”过程,将许诺提供或给付经济利益也作为商业贿赂行为,以扩大商业贿赂的实体性规定范围。其次,将商业贿赂的主体由现在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公司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一切手中掌握审批权的单位或组织的人员,不再对行贿、受贿主体进行人为的割裂。第三,目前有些政府部门也有对商业贿赂相应的执法权利,一定程度上肢解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力度。如保险行业的商业贿赂,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制定法规、规章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权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形成一定的冲突,所以应当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律地位,其他行业监管的专门立法作为特别法,执法机关应先依照特别法,无相应规定情况下再适用一般法,并做到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赋予行政主管部门更大行政强制措施权利,如查封、扣押,以及对相对人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时的处罚的权利。第五,应当提高处罚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这于因商业贿赂带来的巨额利润微不足道,不具有威慑力。因此应当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相关配套法律应给予支持。针对目前贿赂性犯罪仍是以贪利型为主而且绝大多数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特点,应着重加强完善在经济领域的相关立法以打击和防止因贿赂而诱发的各种经济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63、164、385-393条分别对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内领域,对于国际商业行贿问题,无论是外国的公司向中国政府官员的行贿,还是中国驻外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的行贿,目前还没有准确的规定。同时,我国贿赂性犯罪主要限定为财务,这与国际做法不一致,应当将贿赂的内容扩大为非财务性利益,而且贿赂的内容、手段、形式等都应当以概括列举的方式纳入,以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预防和治理。
制度创新,加强对国企高管人员权力控制。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己的外部性行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造成许多严重的社会后果。从理论上说,通过制度创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制度变迁,从根本上降低惩治腐败的成本。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就是要建立加大腐败成本、减少腐败收益的制度。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要加以控制,因为权力和监控机制、激励机制的失调,会造成高层管理人员腐败。应明晰产权人,强化监控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在国有企业的采购中,尽量使交易公开化、透明化,杜绝暗箱操作,堵住商业贿赂的漏洞。
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商业贿赂必将导致腐败,反腐败的重点之一就是整治商业贿赂,因此在2003年12月10日,来自43个国家的代表在墨西哥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和美国一样,成为第一批签署公约的国家。它是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公约,调整范围很广。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影响力交易、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并列为公约中所规定的贿赂犯罪的四种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
约》第21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过程中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是直接或间接向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二是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凝聚了全球反腐败的最新理念和合作机制方面的经验,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打击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政府坚决治理市场交易行为的重点工作,堵住跨国公司对华商业贿赂,是这项攻坚战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涉及到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还关系到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防止海外商业贿赂不能仅依靠国际合作或期望于他国立法予以整治其所属公司在海外的违法行为,而应当从内部着手,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加入WTO 后中国经济将更加开放,中国在经济的迅猛发展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政策、国际实践来应对跨国商业贿赂,捍卫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民族优秀商业传统和文化,需要依靠国人聪明的理念、坚强的信心和非凡的智慧。
商业贿赂:令人心痛的潜规则“圈内人”自揭商业贿赂内幕最近,记者深入部分商业贿赂较为严重的领域展开调查,“圈内人”撕开了层层内幕,使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勾当“浮出水面”。
政府采购:“如果对方信不过你,你有再多的钱也送不出去”
政府采购可以说是商业贿赂肆虐的重灾区,“圈内人”口中的“攻关策略”触目惊心。
“只要搞好关系,政府招标采购只是一种形式。”“圈内人”刘新平告诉记者。他曾经从事清障拖车营销工作多年,所销车辆主要被交警、城管和高速公路管理等政府部门采购。“一次我得知,西南地区某高速公路公司要招标购买四台拖车。我利用公司多年积累的关系,接近这家公司的董事长。一来二去,彼此就熟了。当时我们公司报价是每辆19.8万元,在开标前一天晚上,高速公路公司的内部知情人士在其董事长授意下私下打电话告诉我,招标底价是每辆19万元,有一家公司报了19.6万元。在他的协助下,我们半夜把重做的标书偷换进去。第二天一开标,我们公司如愿以偿。”刘新平说。
“跑销售,回扣是必不可少的。不过,送多少、送什么,因人因车而定。一辆价位在20万元的车,‘攻关’成本最多不超过两万元。”刘新平滔滔不绝地给记者讲述着他的“商业贿赂经”:“通过别人介绍,河南某地城管部门的负责人答应购买一台车,但迟迟不肯下单。后来我得知他有一个18岁的儿子,就表示要给他儿子买手机。他含糊其辞地说:‘再说吧。’我心里有数了,立即托人从广州带回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手机送了过去,销售车单很快就签了下来。”
“收受回扣一般都不会爽快答应,但千万不要把他们的推辞当真。回扣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但它绝不是简单的送与收的问题,如果对方信不过你,你有再多的钱也送不出去!”刘新平提高了嗓门。
开发建设:“关系不到位,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想陪还轮不上”
讲到开发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种种招数,近年来在房地产界干得有声有色的西南某城市房地产商人李南可谓“个中高手”。他告诉记者:“春节、中秋、国庆等传统节日,是与官员联络感情的最佳时机。根据各个城市的经济情况、官员所处位置以及帮助自己的程度,在我心里有一个好处费的价目表。以西部中等城市为例,科级干部5000元,处级干部一万元到两万元,局级干部则需要三万元到五万元才拿得出手。用来疏通关系的好处费几年算下来,大概占到楼盘总成本的2%到3%。”
“那些干部都懂得很。我们把钱用报纸一包,放到档案袋里,电话里说有个急件报批,对方就明白了,见面把文件袋给对方就完事。有时遇到嫩一点的干部,还会友情提示他不要把钱的事透露给老婆孩子,也不要马上存银行,因为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是从这些环节入手的。”
“有的开发商送钱大方,有的则比较小气。如果送少
了,不但达不到公关效果,可能还会起反作用。有的干部收到一两千元的红包,就直接交给纪检部门换政绩去了。”
李南还告诉记者:“要知道哪个房地产商做得成功,看他的繁忙程度就行了。有的周末节假日都忙得见不到人,大多数情况下是陪领导干部钓鱼、旅游、消遣去了。关系不到位,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想陪还轮不上呢。”
产权交易:“为了在公司账上做平,副总经理叫人开了一张假发票”
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勾当自然也不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开发经理王小苏告诉记者:“2000年我们启动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需要把重庆市某家国有企业的一块地买过来。在谈判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提出,等我们的商品房修好后,‘给他优惠一点’。我们当即提出可以送他一套小户型的房子,他也没有表示反对。随后,我们理所当然地买下了那块地,而且价格之低超过我们的预期。”
“那块地是公家的,卖多卖少对那家公司的总经理并不重要,他关心的是我们的房子。后来他找到我,说他想要130多平方米的房子,我算了一下,他购买的房子总价要32万多元,最后只收了他10万多元。为了掩人耳目,他还要求开发票和签合同都要按我们对外公布的市价。我们也觉得这样比较安全,就按该房总价开出了全额发票。为了在账上做平,公司副总经理就叫工程部的人到一家涂料厂开了一张空白工程发票,假装买进了21.42万元的涂料,然后财务部用工程款的名义冲抵了那个总经理的房款。同时,财务部出纳为了平衡出纳账,还开出了21.42万元的收据做进账里。”王小苏说。
把脉:是谁滋长了商业贿赂?
索贿者的底气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商业贿赂在我国乃至全球商业领域广泛而根深蒂固地存在?
刘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商业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供货商眼里,和零售商内部个别人员的私下交易会降低成本,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低投入、高产出”。而在“终端为王”的时代,零售商的采购人员索取商业贿赂可以快速致富。拥有采购权,不用白不用。事实上,采购人员把所属企业的资源拿来私用了。供应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于是,抛弃商业道德的“双赢”局面就形成了。而之所以发生供应商举报零售商采购人员的事件,不过是因为采购人员的欲望过于膨胀,使行贿者不堪重负,或者双方分肥不均而已。
景素奇(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从宏观上来看,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虽然表现出的程度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能幸免于难。而我国商业贿赂之所以猖獗,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权力需要寻租,市场追求效率,当二者实现某种程度的结合后,商业贿赂就应运而生了。
从企业操作层面看,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采购人员的心理状态:现在,零售企业民营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相对来讲,行政主导型的国有企业的组织约束力和对员工的心理约束力比市场化的民营企业要强一些。很多人认为:以前在国企受的拘束太多,现在到了民企,目的就是一个:“钱”!而老板的惟利是图更加重了员工的逐利思想。
另外,大家都认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比得到的多,企业组织分配不公。既然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就想方设法从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取收益。为了说服自己应该收受贿赂,平衡传统道德观念给自己带来的苦恼,采购人员很容易给自己找到借口:首先,大环境都如此,中国传统智慧不是讲“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吗?理想的商业环境根本不可能达到,自己也没有必要当圣人。其次,如果说以前在国企受贿是贪污,是对不起公家,现在在私人老板手下
受贿则是“劫富济贫”,不仅不感觉到耻辱,反而觉得光荣!我知道甚至有采购人员私下里攀比受贿、索贿手段和收获,交流受贿、索贿经验。
针对采购人员的这种心理状态,特别是采购人员为自己受贿、索贿找的两大借口,我呼吁大家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在检视中国传统文化时,一定要剔除诸如“难得糊涂”、“识时务者为俊杰”等消极成分。要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念,不能认为只有国家的财产才是“公”,民营企业的财产则不是“公”。严格地讲,属于两人以上的财产都叫“公”。所谓“公司”,就是大家一起共同运营的意思。
平宏民(北京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我更认为商业立法和其他规制手段的不足,是产生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要打击商业贿赂,必须用重刑重典!
供应商的无奈
谈中(北京某小家电供应商总经理)
几位专家的意见我都赞成。我认为:商业贿赂之所以蔓延,关键原因还是在于供零双方的不平等合作关系造成的。在供大于求的竞争现实面前,我们是零售商的“孙子”,而不是伙伴,或者朋友。现在要谈供零“双赢”,无异于痴人说梦。你没见过那些采购人员的德行!他们根本不正眼看供应商的代表。你别看我们在自己的公司里是老板,到零售商那里办事,经常一等就是一天!还未必办得了。我们被那帮所谓的采购经理们当面训得还少吗?仅仅为了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我们都必须向这帮“杂碎”行贿:请吃饭、桑拿、卡拉OK、找小姐、打牌故意输钱、送各种礼品等等,一般都是一条龙服务。我们私下里将这帮人恨得咬牙切齿,表现出来还得满面堆笑。
伏海波(广东志高空调市场部兼企划部部长)
我赞成景总的观点。另外我也认为:商业贿赂的横行与我国零售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和管理有直接关系;商业贿赂的猖獗是流通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该行业职业经理人不成熟、零售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界定与评估机制不成熟的表现。
采购员的委屈
作为资深采购经理,对于探讨诸如打击商业贿赂等敏感话题,黄静并没有太多顾虑。
黄静(好又多超市采购经理)
人人都有本难念的经!相对而言,好又多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非常之大,在好又多内部,基本上已经杜绝了商业贿赂。但根据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一些零售商采购人员之所以收受贿赂,原因不外乎如下几条:
一是采购人员的收入与付出不对等,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落差。而调查显示,零售业从业人员的薪资水平总体偏低,被调查者大部分的月收入低于3000元:有35%的被调查者月薪为1001-2000元;有21%的被调查者月薪为2001-3000元;月收入5000元以上者只占14%。因此造成的结果则是:零售业从业人员有47%对自己的薪资水平不满意或者很不满意;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薪资水平一般;仅有13%的被调查者对自己目前的薪资水平比较满意,或者很满意。
这些数据表明:零售业的薪资水平与从业人员的预期值有很大的落差。现状只能如此,怎么办?墙内开花墙外香,收取贿赂自然就成了采购人员增加收入的捷径。
二是采购人员普遍缺乏安全感,没有长久的发展愿望。在零售业空前激烈竞争的今天,采购人员每天都面临着你死我活的斗争。公司会将压力分解到每个人头上,而且目标是一年比一年高,根本就不能有喘息的机会。很多企业规定:采购人员3个月不达标就会被干掉走人。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之下,员工没有安全感,没有长线发展计划,因此容易产生短线捞一票的投机心理。既然看不到前途,与其被干掉一无所有,还不如趁在位时利用权力捞些私利。
三是零售企业对员工没有完整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培训。零售企业虽然在不停壮大,人员也在不停增加,但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跟上。一家店就需要基本的管理人员近30人,面对企业的疯狂扩张,求规模而忽略了系统、细致的培训。有很多人原本也是打算在这个行业学习修炼、长线发展,可是,如果没有企业提供完整的职业规划,谈不上对前途的期望,当然就是哪里好处多就往哪里跑了。
四是能得到现实的好处,采购人员自然就很难摆脱供应商设计的陷阱。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实采购人员也是被供应商教坏的。人家本来不想拿或不知道怎么拿,结果是供应商用尽心计,使出十八般武艺,传、帮、教,慢慢地就采取“拿来主义”了。一旦被供应商捏住把柄,采购人员就难逃被掌控的命运。于是,一次是拿,多次也是拿,就放手去拿,随时做好走人的准备。而在国内的商业环境里,很少看到采购人员因为收取贿赂而获罪的。
五是零售商的体制漏洞造成采购人员的投机心理。小小的课长都可以决定供应商命运:订单、排面、堆码、促销……哪怕是帐务出了差错,都得找课长。和课长处理不好关系,那就意味着等死。权力过大而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产生。
会诊:防毒与刮毒并举
零售商如何防范员工受贿?
景素奇(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首先,我认为国家应该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意识形态层面界定公与私、社会与个人的
关系。在这方面,《物权法》的出台显然体现了我国立法历史性的进步,但以后的任务还很艰巨。
从企业内部约束体系的建立来看,最重要的是三项工作:一是要制定出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二是要依靠技术手段建立监控体系(比如:电子眼、透明化的物流采购局域网)、设置监控机构,让采购人员根本没有受贿的机会;三是要有严格的制度确保流程的正常运行,并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不仅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化教育,更应该加强其职业化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从企业CIS 系统的建立来看,零售企业要建立明确的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和视觉识别系统,企业员工要给人展示出文明、职业的形象。你想,如果一个采购经理西装革履、胸戴工牌、工牌上标注有企业的廉政监督电话,他的行为就不得不有所顾忌。
另外,我更想强调:零售企业采购人员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要避免短期和短视行为。以前大家说“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是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里,其实“天下留爷处并不多”。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短期的横财暴掠,带来的是长期职场的困局和职业生涯的干枯。因此,采购人员的行为要有自己的上限和底线,要追求正面的职业形象。此外,要宏观地系统地看待得失。一个人付出十分,能收获八分就很不错了,社会需要累积财富,剩下的两分就属于社会财富了。
总之,如果要按重要程度的不同依次排列的话,我想:关键在于通过流程、制度与技术性监控手段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约束人性中恶的因子;其次,通过不断教化张扬人性中善的因子;至于惩罚,不过是在其它办法失灵的情况下的强力措施而已。
经验:好又多如何防控“毒瘤”?
黄静(好又多超市采购经理)
要打击商业贿赂,从现实的角度讲,有四个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要:
首先是稽核部门的设置与强化。现在很多零售商都有专门的稽核部门,由财务、法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会检查采购、营销人员的各项工作,看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操作有无漏洞,单证票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收入、合同条款执行是否到位。稽核部门对老板直接负责,查核结果只向老板报告。这个部门的设置对打击商业贿赂将是一个有力的震慑。
其次是提高骨干人员的待遇。首先应该对各岗位规范制定出科学、合理、透明的薪资标准。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个人工作潜力。同时,要完善培训机制,关注员工的成长,为他们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另外,企业本身也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凝聚力,稳定员工的心,让他们在团队中找到归属感,有长期发展的计划和愿望,放弃对短期利益的追逐。
再次是实现营采分离。目前,在零售业当中有两种运营模式:以家乐福为代表的“营采合一”和以沃尔玛为代表的“营采分离”。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和应变能力来看,“营采合一”是要优于“营采分离”的;但从管理的规范度和组织架构的合理性来看,“营采分离”显然比“营采合一”更有优势。从现在的大卖场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零售商倾向于“营采分离”的形式,将权力收归到总部,而将门店定位于单纯的执行部门,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
最后是强化处理力度,树立典型,杀一儆百。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清浊分寸的拿捏是管理者要思考的问题。要肃杀风气、震慑混乱,必要的力度,甚至极端的方法也是可以尝试的。好又多在2003年大力稽核,差不多有1/10的采购人员被“隔离”,将受贿达到一定金额的人员起诉到法院,行贿的厂商一律被停止合作,在业内引起了轰动。现在,大家都反映我们的采购人员职业操守很不错。因此可以说,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关键取决于老板的态度。
供应商如何提升“底气”?王孟龙(知名财经评论家)“柿子拣软的捏”,利用行贿手段争取商业利益的大多数都是实力不强的企业,要拒绝零售商索贿,关键在于供应商要提升自身实力。可以利用“农村包围城市”等“围城打援”的办法先树立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这样零售商才不会小觑自己。
另外,为了解决供零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供应商可以派员进驻零售企业,双方共同办公。中国是讲人情的地方,供应商派驻人员虽然在供应商领取薪水,但实际上和零售商采购人员之间是一种同事关系。“兔子不吃窝边草”,谁好意思在同事身上揩油呢?
中国如何反商业贿赂
6月15日,中国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高潮。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而据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但一直没有严厉的治理,直至疯狂的医药回扣引起全国民怨沸腾。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生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并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
令人深思的是,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这起事件引起舆论哗然,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六大流弊
尽管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一直效果不佳,这其中制度缺失是根本原因。
一是商业贿赂点多面广,牵涉部门多行业多。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使得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低效的工作。
二是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这就为搞钱权交易的商业贿赂提供了土壤。
三是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已经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2006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监管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是否能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值得商榷。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处理却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导致全盘皆输。
四是理念落后。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
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在1861年林肯就签订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
赂,主要在经济上给与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给予3倍的罚款。而我国的现实是,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六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
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
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
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
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
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
很难受到保护。
他山之石
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得经验,有些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
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
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
《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贿赂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Anti -trust Act),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又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
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众,使行贿和受贿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日本经验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有专人对招标小组
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企业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造成企业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韩国经验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2005年3月,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社会公民共建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包括,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
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等。社会公民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四)我国香港地区经验
我国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ICAC)负责,廉政公署是与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仅仅向特区政府最高长官负责。同时,特区政府委任由社会各界贤达组成的四人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
香港特区政府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先后颁布过3个特别法案:《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的界定和相关细节及处罚措施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准许,因公因私均不得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且有明确的数额限制。
《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对于中国而言,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其次要制定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赔偿数额要足够震慑;同时要相应进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安排,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
资料来源:
《中国市场》2006.7 何乐/罗传伟/孟雁北/孙戈
《中外管理》2005.9 萧三匝
《经济参考报》2006.7.3 贺大为/周俏春/朱薇
《经济》2006.7 宋彭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