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决策有用性与投资者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者论文,有用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受托责任①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由来已久(Chen,1975),中外会计理论界对受托责任都曾有过大量研究(Rosenfield,1974;久保田音二郎和宫恺泽,1980;林志军,1986;章显中,1991;杨时展,1992;陈玮,1993;伍中信,1996)。自从美国会计界1950年代开始出现决策有用性的财务报告目标的文献以来(Zeff,2013),决策有用性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逐渐成为主流,直到201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重新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将决策有用性作为通用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受托责任便被退出了FASB和IASB制定会计准则的最高指导原则。 2004年4月,FASB和IASB启动联合项目制定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06年7月,这两家机构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初步意见,于是,关于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性的讨论和争议又一次成了焦点(O'Connell,2007;Lennard,2007)。即便在这两家机构正式发布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以后,对受托责任的热烈讨论依然没有消停(Abdel-Khalik,2011;Oldroyd and Miller,2011;Cooper and Morgan,2013;EFRAG,2013②),欧洲会计界尤其关注。学术界1960年代末以来的研究和1990年代以来的会计准则发展方向的变化都表明,决策有用性成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已经不需要再作过多的介绍,甚至于更多的研究似乎都是多余的了。因此,讨论更多的是关于受托责任的问题。尽管在这一轮讨论概念框架期间对受托责任的呼声较高,特别是来自欧洲的呼声,两家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公告清楚地表明受托责任是可以忽略的。忽略受托责任的理由是决策有用性已经包含了受托责任(FASB,2010),受托责任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而是隐含在决策有用性之内的二级目标。 一、受托责任是如何定义的 受托责任受到挑剔的一个原因是“定义不清”(Rosenfield,1974;Ali,2012;Zeff,2013),甚至于“Stewardship”这个词因为很难翻译成其他语言而被放弃了(FASB,2010)。其实,从一开始“受托责任”就是定义严格的,并随着人们对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深入而不断完善。 早期的受托责任定义是受人之托保护、保管好财产的责任,“会计作为公司管理层受托责任的报告在很多方面与受托人向受益人的报告目标是相似的。管理层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算计入其责任的资产,只有在很偶然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确认还没有实现的价值变动”(May,1943)。当时,受托责任是得到普遍遵循的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会计只是借用这个概念,并没有另外定义。受托责任更早的渊源和含义可以追溯到宗教领域(Chen,1975;查特菲尔德,1977)。 为了研究确立公开会计报告的目标(the objectives of published accounting reports),必须对受托责任做出专门明确的“定义”,否则也不利于会计理论建设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因此,阿尔弗雷德·拉帕波特(Alfred Rappaport)从财务报告目标的角度专门定义了受托责任(Rappaport,1964):“由于公司有能力影响社会,公司的管理层有义务向使用者报告其受托责任:(1)投资者,(2)雇员,(3)消费者,(4)供应商,(5)当地社区,(6)公众。”拉帕波特定义的受托责任的范围显然更宽了,包含了社会责任或者198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到了1960年代后半期,由于股权高度分散,零散的股东很难履行评价管理层、更换不称职的管理层的职责,更多的是“用脚投票”,也就是购买、出售、持有股票,因此,服务于投资决策应作为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Stone,1967)。 随着公司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公司应当而且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创造财富。企业的行为和战略受到各种实体、组织的影响,这些实体和组织或者在企业有相关的利益,或者对企业有可以主张的权利,1980年代中后期,这些实体和组织被概括为利益相关者(Freeman,1984; Evan and Freeman,1988)。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就意味着公司管理层不仅要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还要对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受托责任。 1970年代初,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成立特鲁布拉德委员会(Trueblood Committee)研究财务报告目标,为此,保罗·罗森菲尔德(Paul Rosenfield)专门梳理了1940年代至1970年代的受托责任的文献(Rosenfield,1974)。与此同时,罗斯塔·S.陈(Rosita S.Chen)从社会、企业、会计等层面全面论述了“受托责任”的由来、衍变和含义(Chen,1975): 受托责任来源于财产权利——占有权和使用权,当所有者将财产的使用权授予代理人,代理人便承担了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包括保持社会福利和为所有者追求现时利益的责任,前者是主要责任,后者是次要责任。商业社会的受托责任有两种形式:古典式和管理式,小企业是古典式的受托责任,唯一责任是为所有者追求利益,大企业是管理式的受托责任,是追求社会利益,其中包括所有者的利益。财务报告是管理者报告其受托责任,分析交易,提供财务报表以评价管理层作为受托责任的业绩。作为受托责任,管理者的业绩应当从利润和社会目标两个方面来评价。 无论不同时期、不同作者对受托责任有何不同的表述,大多没有离开管理层向股东报告履职情况这个基本特征。1970年末期以后,委托代理理论在会计学术界得到普及和广泛运用,受托责任也有了新的解释:受托责任成了公司治理在会计领域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委托人追求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公司治理机制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受托责任”因此也得到了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1990年代以后,决策有用性财务报告模式受到了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和FASB的支持(Wyatt,1991),并迅速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得以充分全面的体现,直到2010年FASB发布第8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确认决策有用性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从而奠定了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基础。最终,定义了的“受托责任”还是没有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写进概念公告。 二、为什么受托责任很重要 受托责任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因此也是法治问题,而不仅仅是市场机制问题。 FASB和IASB认为决策有用性包含了受托责任,其逻辑是,在有效的资本市场机制中,投资者买卖股票实际上就是对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评价,为投资者买卖股票提供信息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职情况。③这个逻辑的成立需要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存在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资本市场(与FASB定义的公允价值的思路基本一致),使得股票价格的变化和控制权市场能够对公司管理层产生足够大的约束和激励④;另一个是股权高度分散,零散的股东无法对公司管理层形成威慑,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有限⑤。符合这两个假设前提的恰恰就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逻辑是属于华尔街的。当然,还应看到,这个逻辑成立的一个根本性前提是无缺陷的市场机制,所以,这个逻辑也只是假设成立。 问题是,许多国家或者经济体都无法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这或许正是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强烈建议单独确立受托责任报告目标的原因(ASB,2007⑥;EFRAG,2013)。换言之,如果缺乏上述两个条件,建立一个只满足投资者买卖股票之需的财务报告系统,结果是决策有用性没有实质意义,受托责任报告目标又落空了,岂不是成了空中楼阁?对于欧洲而言,受托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⑦。显然,在全球很多国家或者经济体都存在同样问题,而不仅仅是在欧洲。 在缺乏规模大、流动性强、股权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的情况下,保护投资者或者股东权益的最优报告系统并不是以决策有用性为目标的,恰恰是以受托责任为目标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资本市场发达之前的会计信息对保护投资者一直发挥着作用(Jones and Oldroyd,2009)。受托责任不仅仅在于法律意义上的问责、追究责任,还在于受托责任本身意味着管理层恪尽职守的职业道德。受托责任的特征是信任、信心、信誉,涉及勤勉、责任、守法、承诺。受托责任涉及的义务包括契约义务、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 即便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存在规模大、流动性强、股权分散的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机制仍然是保障股东权益不可或缺的条件,特别是作为大股东的机构投资者的受托责任⑧。市场失灵的情况总是经常出现的,平时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保证管理层的勤勉尽责,对于维护股东的权益是有价值的。历史经验表明,只要出现灾难性的事件,人们就想起了“责任”,比如安然事件、2008年金融危机等等,这些时候也正是市场不能保护投资者的时候⑨。市场是看不见的手,而公司治理则是看得见的手,就如同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管理一样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通过治理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是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权利。现实中,市场机制毕竟很难替代公司治理机制,所以,各地的证券交易所都无一例外地制定治理规则或者指南,要求加强公司的治理结构。正常情况下,市场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外部环境,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忽略公司治理机制,不发挥会计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最终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维护股东权益只不过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可见,不论是否存在一个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市场,以受托责任为目标的财务报告模式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财务报告目标与企业的经济环境相关(刘峰,1995),公司治理更是如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法制、经济、市场条件不同,公司治理的机制要求和特征也不尽相同,表现出显著的国别或者地区特色,比如美国不同于欧洲,欧洲不同于东南亚,等等。受托责任是一个治理问题,也自然会表现出国别特色。正因为如此,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模式也会表现出国别差异,这也是受托责任报告模式重要性的另一种体现。国家之间的会计差异还不仅限于专业领域。“会计绝不仅仅是对经济现象进行客观反映的‘信息系统’,它更是企业组织中确定绩效衡量标准的权力子系统,代表着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当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同一资本市场上面对某一特定绩效标准展开竞争时,必然导致国家间权力格局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使得会计问题转化为国际政治问题”(吴大新,2012、2013)。 三、以受托责任为目标的财务报告模式 早期的受托责任理论只是对会计客观实践的总结,刻画会计存在的价值,并且,那个时期还不存在服务于其他目标的财务报告。即使在1970年代初开始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时候,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决策有用性和受托责任并列为财务报告目标,也并没有区分两种报告模式的差别,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理论界当时都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以至于出现了这样简单的问题:受托责任的报告模式到底有什么不同?今天看来,这其中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是,公允价值当时还没有得到如此普遍的运用,因而也就没有显示出两种报告模式的差异。 以“受托责任”为目标的财务报告,应当在沟通两权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作用,便于股东考核、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以及公司的业绩。因此,财务报告重点是报告过去已经实现的业绩,历史成本、稳健性、实现原则、配比原则都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现金流量是记录交易的判断基准。相比之下,决策有用性的报告模式则是公允价值主导的。 此外,各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不尽相同,社会责任、关联交易、收购兼并等都会成为“受托责任”财务报告的重点内容。 以“决策有用性”为唯一目标的通用财务报告模式不能满足“受托责任”的需要(Gjesdal,1981)。以FASB第8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为例,由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变化,不再强调“受托责任”,公允价值成为会计计量的首选方式,“如实反映”取代了“可靠性”,删除了“稳健性”、“实质重于形式”,最近发布的“来自顾客合同的收入”会计准则不再采纳“实现”。这些变化的直接后果是,财务报告的业绩只是资产或者负债价值变动的结果,与现金流量的关联变弱,与会计期间的联系变弱,偏离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基础,这样的会计结果是无法衡量“受托责任”的,也超出了管理层受托责任的范围。 用于“受托责任”的会计数据应当是硬数据。基于交易是使会计数字过得硬的前提。脱离交易基础而直接计量价值甚至是估值的变动,大大增加了会计结果的主观性,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大削弱(Lee,2014)(11)。应计项是衡量盈余管理一个尺度,这个尺度是与现金流量相关的,计量价值(估值)变动与现金流量无关,衡量盈余管理便失去了基准,盈余管理的约束边界无限放宽了,为管理层实行创造性会计提供了便利。例如,一台设备的购置成本100万元,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分摊费用,即便运用再高超的盈余管理手段,计入费用的总额也不超过100万元,但是,如果采用公允价值估值的方法确定损益,则盈余管理的边界可以轻易突破100万元,乃至无边界。 会计信息对于债务契约和公司治理的价值主要是在于报告客观的、可验证的经营成果。“尽管通过公允价值会计将面向未来的信息包含在财务报告中可以改善主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相关性,但却削弱了会计信息在债务契约中的作用,以及在管理层报酬计划中的明显运用”(Shivakumar,2013)。 对企业经济业务的反映和监督控制本身就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杨纪琬和阎达五,1980、1982)。以财务会计为例,报告什么、怎么报告、向谁报告、何时报告等等,都无一例外地既涉及对经济业务反映,也涉及对经济业务的监督和控制。在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反映的过程同时也是监督控制的过程,反映和监督控制是相伴相随的。例如,企业发生了一项销售业务,会计在记录这项销售业务时需要甄别销售实际发生了吗?交易对手是谁?是真实的交易吗?交易合规吗?手续完备吗?信息传递渠道有效吗?款项能收到吗?何时收到?这些问题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控制。履行管理职责的会计(不仅仅是财务会计,更不是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报告工作)不是以满足投资者买卖股票为目标的,而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同样,受托责任的报告模式也不是以满足投资者买卖股票的需求为目的,而是以向股东报告管理层的业绩为目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受托责任的报告模式是会计管理活动论在财务会计中的一个表现。 四、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比美国公司,亚洲公司股权集中是一个普遍现象(Claessens and Fan,2002)。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约为35%(截止2014年中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的公司只有41家,大股东控制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遍现象。大股东需要用会计信息来评价管理层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也需要按照大股东的要求考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清除了控制权市场的障碍,但是,由于大股东控制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客观存在,控制权市场的作用仍然有限(钟陈,2013),也会明显不同于美国股权高度分散的控制权市场(沈艺峰,2000)。同样,由于大股东控制的存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方式也不同(林雨晨和谭劲松,2013),产品市场竞争、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外部治理因素,然而,如果控制权市场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有限且不同于华尔街,这些市场对公司治理机制发挥补充作用的方式也随之不同(周瑜胜和宋光辉,2014),因而也就无法替代公司治理机制。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持控制权所需要的股份数量是不会轻易出售的,国有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通常也是不出售的。换言之,作为那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通常不会因为股票价格的一时涨跌而增持或者减持,也不会仅仅因为上市公司一个时期的业绩不如意而出售控制权。在这种情形中,股票价格的变化尽管可以反映市场对公司前景的判断,但很难说就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评价。因此,“决策有用性中包含了受托责任”这一判断在我国是不成立的。 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具有典型意义,而且,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比非国有企业更加特殊,国有企业不但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比如,国资委2007年要求中央企业要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如果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要向企业负责人问责;上海市国资委2014年要求对研发投入、创新转型费用、境外投资项目费用视同于利润指标,对国企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决策有用性为目标的财务报告模式是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 我国企业的资金来源大量来自银行或者其他形式的负债,维护债权人权益,发挥会计信息在债务契约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截至2013年末,非金融上市公司银行借款余额6.1万亿,负债总额18.3万亿,平均资产负债率61%;2013年发生的借款7.6万亿,偿还借款7.2万亿。2013年末,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4.1万亿,负债总额67.1万亿,所有者权益37万亿,平均资产负债率64%。2013年,非金融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23万亿,净利润1.1万亿;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47.1万亿,净利润1.9万亿(12)。很难想象,面对如此庞大的债务规模,如果会计数据不是过得硬的可靠数据,如何能够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我国,会计业绩指标往往是确定管理人员报酬、奖金的重要依据,比如,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利润总额作为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上市公司对高管股票期权设置的行权条件大多也直接使用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会计指标,上市公司高管的报酬也与会计业绩相关联。会计信息是公司股东、董事会评价管理层业绩不可替代的业绩衡量指标,其客观可靠程度显得特别要紧。 总之,我国的市场条件、企业性质和行为特征、治理模式等实际情况表明,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模式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方式。 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受托责任是会计长期实践的结果,也是会计理论的总结。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模式之所以得到认可,根本原因有三:一是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受托责任关系相适应,是法治精神的一种表现;二是受托责任能够发挥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体现各国国情的差异,对于那些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经济体更为重要;三是受托责任能满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要求,体现企业公民的发展需要。 FASB以决策有用性取代受托责任,或者称决策有用性包含了受托责任,是一种误解。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决策有用性通过市场机制保护投资者,与受托责任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机制效应。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这两种机制作用的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替代之说在绝大多数国家或者经济体都无法成立。对于那些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国家或经济体,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模式是必需的。 就一些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而言,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模式与决策有用性的财务报告模式存在共同之处,但就报告目标和基本原则而言,两者又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比如,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模式偏重于历史成本,强调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历史业绩,期望企业披露更多的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方面的信息,等等。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告,也同样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要”这个判断至少对两个问题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一是市场/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二是会计能提供什么信息。 会计管理活动论认为会计具有管理功能,可以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信息仅仅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部分。从管理角度看,提供信息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投资者买卖股票的需要(尽管投资者也可以用于买卖股票),更重要的是服务于完善公司治理(受托责任报告模式),服务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考虑到我国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客观事实、各类市场发展的特殊情况以及会计信息在各种契约中的作用,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是不可替代的,与此相适应的财务报告模式是不应当也不能忽视受托责任的。 ①受托责任是英文stewardship或者accountability翻译过来的名词,以前还有其他译法,如经管责任、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等。我国会计文献中首次出现“受托责任”一词是《财会通讯》1980年第6期增刊上发表的久保田音二郎、宫恺泽撰写的《什么是管理会计》一文。 ②EFRAG以及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2013年发布了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系列研究公告(Bulletins of Getting a Better Framework),包括Prudence,Reliability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Uncertainty,The role of the business model in financial reporting,The role of a Conceptual Framework,The asset/liability approach,Accountability and the objective of financial reporting.这里只署名EFRAG. ③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性的关系已有很多研究(赵德武,1995;胡玉明,2002;欧理平等,2005;Gassen,2008),本文只针对FASB/IASB的概念公告的政策取向进行分析、评论。 ④理论上的推论是,如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都是完善、完全有效的,这些市场机制可以对公司治理机制起到补充甚至替代作用。 ⑤由于美国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治理机制不能发挥足够大的作用,1980年代起,美国监管部门、职业界、理论界都号召机构投资者发挥大股东的治理作用。学术界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恰恰是因为美国公司股权过于分散。比如,沃尔玛第一大股东为Vanguard Group,Inc.,持股比例2.97%,第二大股东为State Street Corporation,持股比例为2.23%(数据来源于雅虎门户网站财经频道2014年10月7日)。 ⑥该文是对IASB发布的概念框架初步意见做出的反馈评论(ASB.2007.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 as an Objective of Financial Reporting:A Comment on the IASB/FASB Conceptual Framework Project),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起草,得到了英国、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的批准和发布,这里只署名起草者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 ⑦欧盟委员会2014年8月启动了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欧盟实施情况的公共咨询,评估Regulation 1606/2002(“The IAS Regulation”)的效果。从发布的调查问卷看,涉及的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比如该法令的成本效益分析、IFRS财务报表的质量问题等等。 ⑧英国和美国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的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超过了70%(Butler and Wong,2011),鉴于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力,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国家要求加强机构投资者的责任,包括要求承担“受托责任”,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2012年修订发布了《受托责任守则》(Stewardship Code),加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改善股东的长期回报,落实治理责任。 ⑨2008年金融危机中,格林斯潘在向美国国会作证时表示,“我犯了一个错误,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和金融组织等机构的自利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格林斯潘承认自己犯错但不知金融危机为何发生》凤凰网财经频道,2008年10月24日。) ⑩阿尔弗雷德·钱德勒将美国历史上大公司的成功归因于职业经理的出现以及职业经理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并没有归因于市场体制。“这些家族仍然是经理式资本主义的主要受益者。…在美国大型企业中,两代以上的家族共同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者只有少数几个企业。…到了二十世纪中叶,几乎没有一个家族还能对美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1963年,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中有165家由经理控制。…经理式的资本主义已经压倒了家族式的资本主义和金融式的资本主义”(阿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中文版,p578-583)。 (11)Charles Lee认为,可靠的历史成本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估值是有用信息,很多投资决策策略或者模型、估值模型都大量使用历史成本信息,向公允价值会计模式转变需要特别小心,因为投资者需要的不是正在使用的资产(assets-in-place)的公允价值,而是与这些资产相关的未来增长机会的期望值(Lee,C.M.C.2014.Performance Measurement:An Investor's Perspective.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44(4):383~406)。 (12)上市公司数据来自万德数据库,国有企业数据来自《财政部公布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情况》,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4-07-28。标签:财务报告论文; 投资论文; 会计职业论文; 目标公司论文; 企业责任论文; 会计准则论文; 股票论文; 会计论文; 财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