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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集约经营实际是围绕稀缺生产要素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它能提高稀缺生产要素的产出率,以至“创造”出这种要素,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
朱碧芳:本校成人教育学院副教授,1944年出生。
中央提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集约经营问题成为经济界关注的热点。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如集约经营的含义,集约经营的优点,集约经营之界限、实施等,本文试就此有所探讨。
一、集约经营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集约经营是粗放经营[①]的对称,这一经济范畴最初产生于农业经济学。这门学科对它的解释通常是:“指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技术措施进行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②]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地租问题时说过:“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③]在农业经济学中,集约经营这一经济范畴在内涵上是十分明确的。但是,这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曾多次提到的集约经营范畴是否完全一致呢?中共十三大提出,我国的经济增长“要从粗放经营为主逐步转上集约经营为主的轨道。”[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也提出要“促进整个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⑤]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指出,为要实现“九五”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很明显,这些地方所提到的集约经营不仅仅局限于农业,而是对“整个经济”或“国民经济”而言的,它的适用范围比农业经济学中的集约经营要广阔得多,其内涵也要丰富得多。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将农业经济学中的集约经营称为狭义的集约经营,而将适用于“整个经济”的集约经营称之为广义的集约经营。本文所研究的集约经营正是这种广义的集约经营。
二、广义集约经营的涵义
当前,人们虽没有明确使用广义集约经营这一术语,但谈到集约经营,一般都是指的广义集约经营,而对这种广义集约经营的理解则往往停留在对狭义集约经营的理解上。在这样的基础上来讨论如何开展集约经营问题,免不了会出现偏差。因而,很有必要从广义上来理解什么是集约经营。
广义的集约经营是由狭义的集约经营引伸而来。在农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为什么要向同一块土地上集中?也就是为什么要进行集约经营?关于这个问题,较普遍的回答是:因为集约经营比粗放经营具有较高的生产率或较好的效益。应当肯定,这确实是进行集约经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按照事物的性质来说,发展集约化耕作,也就是说,在同一土地上连续进行投资,这主要是或在较大程度上是在较好土地上进行的……较好土地所以被人看中,是因为这种土地包含着只待利用的大量的肥力的自然要素,最有希望为投在它上面的资本生利。”[⑥]但是,我们认为这还不是农业中进行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粗放经营也能为资本生利或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只要气候条件不是特别坏,那些新近开垦、以前从未耕种过、相对地说比较不肥沃的土地,就至少已在土壤表层积累了许多易溶解的植物养料,以至它无须施用肥料,甚至只要进行粗放耕作,也能长期获得收成。……这种比较不肥沃的地区会获得剩余产品,并不是由于土地的肥力高,从而每英亩的产量高,而是由于可以进行粗放耕作的土地面积很大,因为这种土地对耕作者来说不用花费什么,或者同古老国家相比,只花极少的费用。”[⑦]从投入和产出的比较来说,这种粗放经营也能获得相当好的经济效益。可见,把获得经济效益的好坏作为是否进行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是有片面性的。
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来看,在农业中,导致从粗放耕作到集约化耕作转变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的稀缺性对耕种者任意扩大耕地面积的制约。对土地耕种者来说,土地稀缺性的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自然因素的约束和人为因素的约束:“如果土地(1)是有限的,(2)是被占有的……那末,土地对资本来说一开始就不是自然要素那样的活动场所。”[⑧]
从自然因素的约束来看,土地的有限性,是对资本在不同土地上任意扩散的一个限制。“不在人工牧场上,而在天然牧场上饲养牲畜,几乎不需要任何费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土地的质,而是土地的量。这种粗放耕作的可能性,自然会逐渐消失,新土地越肥沃,消失得越慢;它的产品出口得越多,消失得越快。”[⑨]资本以粗放的方法投在较大的土地面积上是由于“已耕地同未耕地相比只占较小面积;地力也还没有枯竭。”[⑩]总之,相对于人类对农产品的需要来说,耕地是有限的,好地更是有限的,光靠粗放经营来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需要,是不行的了。为了满足人类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必须想办法克服耕地面积有限性的制约,这就不得不从租放经营转到集约经营。
从人为因素的约束来看,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和原有耕地改作他用,都是对资本在不同土地上任意扩散的人为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11)]“由于存在着那种耕地价格决定未耕地价格等等的所有权关系,就不可能实行这种粗放经营。”[(12)]“谷物法废除后,在英国,耕作是更加集约化了;以前种植小麦的大量土地被用在其他的目的上,特别是变成了牧场,另一方面,最适于种植小麦的肥沃土地,也进行了排水及其他的改良;因此,种植小麦的资本已经集中在更狭小的土地面积上了。”[(13)]
正是土地的这种稀缺性构成资本在不同土地上任意扩散的限制,即构成进行农业粗放经营的限制。要进一步增加农产品产量,以满足人类的需要或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充分利用现有耕地,尽可能往现有耕地上集中资本和劳动,即进行集约经营。这就是农业中,从粗放经营转为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包括农业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中,相对于社会对各种产品的需要来说,客观上总会存在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制约问题,只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时期,生产不同的产品的稀缺生产要素会有所不同,稀缺的程度也有所不同而已。稀缺性程度最大的,也并不一定总是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因此,仅仅适用于农业经济的狭义的集约经营概念,在理论上涵盖不了在实践上已经扩充了的内容,有必要对适用整个国民经济集约经营,即广义的集约经营,作出新的理论概括。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所谓集约经营,即广义的集约经营是指,在社会需要的产品生产遇到生产要素稀缺性制约的情况下,将相对比较不太稀缺的生产要素,集中于相对比较稀缺的生产要素,使后者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以增加产品的生产,来尽可能保证满足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的有效增长。
三、集约经营的优点和界限
集约经营的优点之一是能够提高稀缺生产要素的产出率。“在耕作比较集约化的情况下,尽管地租对预付资本的比率下降,地租怎么可能在价值和总量上增加起来。……显然只是因为预付资本量增加了。如果地租是1/5,后来变为1/10,那末20×1/5=4,而50×1/10=5。这就是全部问题之所在。”[(14)]“土地上使用的资本越多,……每英亩的地租和地租总额就增加得越多。”[(15)]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使地租增加,首先是因为同一块土地上由于追加投资而使产品产量增加了,即同一块土地的产出率提高了。为什么农业集约经营能够提高土地这一稀缺生产要素的产出率呢?这是因为“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16)]之所以如此,只是因为土地作为生产的一种自然要素,能够提供无偿的服务,使产品增加,而不费人们分文。“作为要素加入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入生产,而是作为资本的无偿的自然力,也就是,作为劳动的无偿的自然生产力加入生产的。”[(17)]其实,能够给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提供无偿服务的,不仅仅是自然要素,其他劳动资料也能提供这种无偿的服务。“这些劳动资料越是作为产品形成要素发生作用而不把价值加到产品中去,……那末,它们就越是象我们在上面说过的自然力如水、蒸气、空气、电力等等那样,提供无偿的服务。”[(18)]当某种劳动资料相对稀缺的时候,在可能的范围内向它集中其他生产要素,就能更加充分地利用这种无偿服务,提高这种稀缺生产要素的产出率,实现经济的集约型增长。
集约经营的优点之二是它能“创造”出稀缺的生产要素。这一点在农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众所周知,对土地的连续投资能够改良土地的品质,对土地的“所谓永久性改良,——这种改良通过各种耗费资本的方法来改变土地的物理性质,部分地也改变土地的化学性质,因而可以看作是把资本并入土地——几乎可以说,就是使一块位置在一定的有限的地方上的土地,拥有另一块位置在别的地方(往往就在邻近)的土地所天然具备的那种属性,”[(19)]使土地变成一个比以前有更高生产率的投资场所。”[(20)]这就是说,对土地的连续投资,即进行农业的集约经营,“创造”出了一块具有比较优良品质的土地。尽管整个土地面积不可能增加,但更有利于农产品生产的优良土地却增加了,促进了经济的有效增长。这不能不说是农业集约经营的又一个重要的优点。
集约经营的优点之三就是能给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在存在生产要素所有权垄断的情况下,尤其是如此。在生产要素租约期内,不存在要素所有权对投资的限制,承租人可以得到集约经营带来的直接利益。“一个租地农场主可以把追加资本投在同一租地上……如果市场价格(同时还有土地的肥力)使他能用追加的资本获得较大的利益,这个较大的收益,和旧有的资本一样,除了生产价格外,还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那末,在租约未满期间,他就会把这个超额利润据为己有。”[(21)]对建筑地段的集约经营也是如此。“一旦为了建筑房屋而租下这块土地,承租人在这块土地上想建筑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决定了。”[(22)]因为建筑较高楼层而获得的超额利润也会由承租人所占有。在同一块土地上建筑的楼层越高,意味着集约经营程度越高,只要不超过一定的界限,经营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也就越多。
实行集约经营具有许多优点,会带来很多好处,但集约经营也不是没有界限的。在农业中不能对同一块土地无限制的集中资本和劳动,在其他经济部门也不能对某种稀缺的生产要素无限制地集中相对不太稀缺的生产要素。集约经营在客观上是存在一定界限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会丧失集约经营的优点。这个界限是什么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界限就是追加投资能够获得平均利润。“在土地所有权规律的支配下,……追加资本尚能按一般生产价格来进行生产的情况形成一个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同一土地上的追加投资就必须停止。”[(23)]农业是如此,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一般也是如此。
四、进行集约经营要从实际出发
集约经营是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人类的生产活动最初是从粗放型开始的,经过漫长的岁月,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粗放型的生产活动越来越遇到生产要素稀缺性的制约,首先是遇到了土地稀缺性的制约,仅靠粗放型生产越来越满足不了人们对物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粗放耕作的可能性,自然会逐渐消失,”[②④]从而有了从“粗放”转向“集约”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具有了一定的生产经验,产生了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使这种转变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马克思在谈到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时指出,当耕作已经发达到一定的水平,地力已经相应消耗的时候,资本(在这里同时指已经生产的生产资料)才会成为土地耕作上的决定要素。当前,我国的生产力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生产力水平较低,而且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多、底子薄。这就决定了:一方面我们必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另一方面,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
首先,要从现实资源的实际出发,选择集约经营的类型。集约经营具有不同的类型。集约经营是将相对不太稀缺的生产要素向相对比较稀缺的生产要素集中的经营方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由于资源秉赋的不同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等,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的种类及其稀缺程度是不同的,制约经济有效增长的“瓶颈”也不相同。为了实现经济的有效增长,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什么生产要素向什么生产要素集中,以尽可能地克服生产的“瓶颈”制约。充分利用稀缺资源,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最佳的经济增长速度。生产要素的多样性和稀缺程度的差异性,决定了集约经营种类的多样性。假设生产要素类别为A、B、C……,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从小到大为1、2、3……级,如果A的稀缺度为3,B、C的稀缺度均为1,则B、C向A集中,集约经营的类型可称为BC→A集约型;如果B的稀缺度为3,A的稀缺度为1,C的稀缺度为2,则A、C向B集中,集约经营类型可称为A、C→B集约型。如此类推,则可得出多种多样的集约经营类型。
因此,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的转变,首先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清本地本单位的经济资源状况,经过科学的测算和论证,确定它们的稀缺度,然后作出集约经营的类型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收到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应有效果。
其次,要从经济效果的实际出发,把握好集约经营的“度”。一方面,对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不能作绝对的理解。在一定条件下,粗放经营仍然有存在、甚至得到发展的必要。有学者已经提出并论述了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25)]这就是说,在处理粗放经营与集约经营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把握好一定的“度”,切不可再沿用一刀切、一风吹的不良做法。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集约经营是有界限的。相对不太稀缺的生产要素向相对比较稀缺的生产要素集中,只有在一定界限内进行才会有好的经济效益,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就会使经济效益递减,甚至出现负效益。因为,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生产要素(包括自然的和非自然的)的潜能和提供无偿服务的能力的界限是难以确定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条件下,它们又总是有限度的。因此,在开展集约经营时,要注意处理好各类生产要素组合的质的科学性和量的合理性。确保稀缺性生产要素真正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最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
最后,要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把握好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进程。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生产关系如何完善的问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生产力如何发展的问题,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靠改革的深化,也有利于改革成果的巩固。集约经营实际上就是围绕稀缺生产要素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实现经济增长。生产要素的组合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涉及到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问题,也涉及到宏观经济调控问题。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特别是存量国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程度关系密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也应当是一个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过程。所以,要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确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方向、方式以及具体的进程。
注释:
①粗放经营“指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投在较多的土地上,进行粗耕简作的经营方式”。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下册,第325页。
②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下册,第325页。
③ ⑥ ⑦ ⑨ ⑩ (11) (12) (13)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②④《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3卷,第760、766、756、756~757、762、846、757、766、816~817、880、840、840~841、841、848、862、828~829、756页。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第16页。
⑤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31页。
⑧ (14)《剩余价值理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版,第2册,第349、108~109页。
(18)《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1卷,第667页。
(25)见《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