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中国的墓地(1871/1945)_日本中国论文

日本在中国的墓地(1871/1945)_日本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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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被迫开放口岸,允外国人通商旅行。外国人死后,有的永久葬于当地,有的葬后迁还。这都需要中国地方政府配合,如允设火葬场、划定墓地等。外国人的安葬问题,也是中外关系的一部分。安葬及追思逝者,中外无别,但信仰不同,习俗各异,给时人提供了了解外国人生活习俗的机会,也是今人研究外侨社会史不可或缺的领域。①因地缘等关系,日本居留民②赴华甚众,死者远超他国侨民。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特别是1931年以后,日本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日军在中国战死数十万。日本人在华墓地,平战两时,有何阶段性变化?中国幅员辽阔,从东北到南疆,日军控制力不均,墓地有无地域性差异?受条件限制或战时因素影响,其葬仪与本土及传统习俗有何变化?靖国神社乃日本国内最高的军祭之地,参拜问题如何成为中日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拙文将根据日本外务省、防卫省等相关档案,就以上问题作出探讨。

一、异域丧葬景观:居留民墓地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上海、福州、厦门、广州、宁波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同意英国人来华居住营业。虑及死者安葬问题,1844年4月12日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委员会,起草章程,筹设外侨公墓。上海开埠之初,对于外国人茔地的设立,并无专约。此项权利,最早赋予美国。1844年7月3日,中美签订《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规定,美国人在五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须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等,择定地基,设立殡葬之处。至于地价,由美国人与当地人公平议定。该约还规定地方官须负保护墓地之责,“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③之后,各国或仿效美国在商约内订立条款,或根据“最惠国待遇”自然获得该权。1846年,英国早于美国在上海建起中国第一座外侨公墓——山东路坟山。

日本明治维新后,富国强兵,于1871年和清签订《修好条规》。日本人来华后,多聚居于上海,不久即有数人因各种原因而死亡。④因日本人无专门墓地,只得零星葬于华人或外侨墓地。日本与欧美宗教信仰不同,又有强烈的集团心理和封闭意识,因此日领事官认为将死者寄葬各处“有碍帝国尊严”,遂禀报外务省,要求在上海租地设墓。1873年11月8日,大藏省拨洋银650元给领事馆,租赁马车路(后名卡德路)一块地产,作居留民埋葬之用,此为日本人在华最早的专用墓地。⑤1896年中日签订《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四款规定:凡通商各口岸城镇,无论现在已定及将来所定外国人居住地界之内,均准赁买房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其一切优例、豁除利益,均照现在及将来给予最优待之国臣民,一律无异。⑥日本根据此项“最惠国待遇”,攫取了与他国同等的设墓权。甲午后,赴华日人渐趋增多,并后来居上,远超他国。时居留民死者除婴幼外,青壮年居多。死亡率的居高不下,使日本也不得不在中国各地筹设专门墓地。在厦门,日领事官于1901年11月以洋银2200元租赁五个牌海滨一带山坡作为日本人墓地。⑦在奉天,1907年前后日领事官在与地方官协议后,分别在大西门外及西塔开设两处墓地。⑧在汉口,1909年日本人开始在“支那派遣队”兵营北郊设置墓地。在青岛,1917年日本人开始在万年山东北设专门墓地。⑨在广东,居留民会于1918年在南郊的高燥僻静之地——河南南石头开辟墓地,并附火葬场等设施。⑩

中日关于墓地的大小、费用及管理权问题意见相左,长期争持不已。地方官认为,墓地面积应由中方自定,向日方收取费用,统一管理,领事官却主张一切由日方负责。直到1915年济南地方官还与日领交涉此类问题,可见各地并无统一标准。综观各地日本人墓地情形,基本形成以下定则。

(一)墓区土地权。在墓地选址上,日领事官借口租界狭小,或界内不能新葬,要求另辟空间,选在界外,结果变相多占土地。根据苏杭等日租界章程,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属中方,日方拥有使用权,但须出资租赁。若该地界属于私人,或由中国地方官购入,转租日本人,或日领事官通过地方官介入与民协商;若该地界属于公地,则由日领事官直接与地方官洽商地价。至于墓地使用年限,未见文献记载,按《济南商埠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参照各租界地的租期,葬期以30年为限,到期起运,如有不克办理之处,可延展30年,期满不得再延长,逾期不迁或无主之坟,则任将平除。

(二)墓地面积。墓地的大小,根据当地日本人死亡情形而定。1897年苏州日租界章程最早明确了墓地的面积,即在界外的僻静空旷之地,以十亩为率。(11)1901年,重庆日租界章程仿照苏章,也以十亩为限,倘将来不敷,随时与地方官妥商扩充。(12)上海日本人墓地面积,据1913年的调查为13亩(包括火葬场3.4亩)。(13)青岛的日本人墓地,占地约4亩。济南商埠局预设的外侨墓域较小,位于津浦铁路以北之堤口庄东,总共占地6亩8分1厘,为节约用地,对每座坟墓还详加规定,死者占地长1丈,宽5尺(包含立碑);若有某国要求划出专葬之地,“则以半亩为限”,条件是该国领事应每年酌认捐款。从现有资料看,东北地区的日本人墓地较大,如奉天的西塔墓地占地30亩,大西门外墓地则达167亩。(14)

(三)墓地管理权。日本人墓地开设后,属外务省统辖,领事官负责具体事务,也有委诸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者。1874年初,上海品川领事考察欧美领事对葬事的处理特别“郑重谨慎”,日本人墓地却因管理不善,“空地上积满马粪,或是种满蔬菜和树木”,“此不仅为外国人耻笑,且关系该国政府对其人民爱护之厚薄”,于是拟定《上海墓地规则及墓门墙围办法》。规定:墓地事务由领事馆庶务课专员负责,凡官民死去时,即刻检视尸体,提具归阴证明书和医师死亡证明书;若系旅客,则附遗物认定书。领事馆负责官员须问明死者原籍、生前职业及居住地等,并检查墓地有无不合情形,定准棺柩之地,挖穴埋葬。埋葬簿登记的墓穴序号,刻于石碑表面,并留副本备查,以免混乱。至日后修补、重新深葬或转葬他处,须经领事特许。墓所设看守人(可雇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15)经常扫除,若有人前来吊祭,须随时开门。领事馆鉴于居留民远离乡土,“奋发锐意进取”,为奖励此等精神,从领事馆月费300元内出资维护。大藏省认为此非长久之计,决定另谋办法,拨付1150元用于墓地门墙建设。(16)1876年东本愿寺上海别院设立后,领事馆遂将墓地移交其管理。

从日本在华早期墓地来看,上海墓地外设围墙,较为规整,其他墓地仅设简易围栏,堆土成丘,或插木牌,或立石碑,注明某某之墓,明治、大正、昭和某年立等字样,设施较为简朴。大体而言,既承袭了其国内的丧葬习俗,又因时因地有所变通,主要表现如下。

(一)火葬。日本地狭人众,贫民无条件土葬,再加上佛教信仰,19世纪中叶即盛行火葬。日本人赴华后逐渐在奉天、上海、营口、天津、青岛等地专设了火葬场。1906年,奉天居留民在十间房建造火葬场,占地4000平方米,这是日本人在华设立的最早火葬场。(17)1907年3月,上海的日本佛教组织成立法光株式会社,在宝山筹建火葬场,场内建休憩所、薪炭仓库、棺马车及马厩等辅助设施,1911年移交居留民团管理,当年4月至次年1月共火葬97人。(18)1910年9月,日本人在营口新市街东北设墓地,在东端建火葬场(二个炉),(19)1925年在牛家屯新建火葬场,次年5月启用。天津火葬场初为驻屯军建于兵营南部的日租界,居留民使用甚多,军人极少(1915年1月至1917年7月,152名火葬者内军关系者仅18名),(20)1917年9月转交居留民团,后由财团法人共益会经营。(21)青岛火葬场原设于台东镇的本愿寺,1917年1月由青岛军政署收买管理,1916年火葬451人,1917年火葬736人,1918年火葬405人,因当地日本人非以永久长居为目的,火葬后的遗骨多归葬于国内的出生地,仅有少数人葬于当地墓地。(22)

(二)等级。在日本,墓地按身份高低及交费多少有等级之分。此种观念,渗透至在华墓地。据上海领事馆拟定的《墓地规则》,居留民墓地分三等。上等:宽5尺、长10尺,地价洋银10元;中等:宽5尺、长7.5尺,洋银5元;下等:宽4尺、长7.5尺,洋银2元。凡欲葬于该地者,亲友须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书,交纳相应地价及规费。准备以后移送国内的尸棺,放置于高处的干燥之地,亲友要预交上等地价10元,并收取1元的规费,若两年内尚未移送,则埋葬于中等墓地,所交诸费不再归还,此种情形,要在棺柩表面写明死者的籍贯姓名,并密封严实。若死者无亲友,无法交纳地金,则埋葬于等外的隙地。(23)此种按交费多少、分等安葬的办法为其他日本居留民墓地所仿效。1917年,青岛日本军政长官竹内赳夫发布《居留民墓地使用规则》,规定:使用墓地者由户主、遗族或关系人将坪数及等级向军政署提出申请,费用按一等、二等、三等及坪数(1坪约3.3平方米)收取。坪数在1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二等1元、三等50钱;坪数在2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50钱、二等1元30钱、三等70钱;坪数3坪以下的一等收取3元、二等1元50钱、三等70钱。其中,一等地和二等地不得超过三坪,三等地不得超过二坪。使用者自由选择墓地的位置,按顺次连续安葬,并自行打扫、修缮墓地。墓地的使用权遗族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修缮、改葬或发掘时须取得许可证。贫困或无力付费者可减免使用费,住所不详及临时埋葬者使用特别区域,无人认领的坟墓则另择地域进行合葬。(24)

(三)葬仪。1870年,日本太政官发布《服忌令》,规定父母死亡忌日50天、丈夫30天、妻子和嫡子20天。丧服分黑白两色,以白为主。在近畿等大部分地区,认为遗骸系污秽之物,应有所忌讳,而灵魂脱离死体后能够长期存在,须被祭祀于净土,由此形成“两墓制”的葬习,即在远离村落的地方建“尸”墓,以竹、木牌简单标记后,不再重视,任其自然消失;同时,又在村落附近或寺庙内建“灵”墓,用以长期参拜。根据日本的神道信仰,人死后需要供养才能成为“神”,一般以33年为期限,有的地方是50年。日本人在华葬式,按约定须选择城郊偏僻之地,无法实行“两墓制”,只得尸身与魂灵一起安葬,采“单墓制”,即遗体埋葬后,树立石碑,定期祭拜。在忌日或盂兰盆节,居留民在墓前挂起灯笼,铺上毛巾,备好酒肴,还弹起三味琴。有外国人和中国人受好奇心驱使,前往围观。(25)

日本侵华战争之前,居留民除葬于专用墓地外,有的还葬于日军墓地。根据《辛丑条约》,日本取得在京津地区的驻兵权,后又以保护侨民为借口,在上海、汉口等地派驻海军陆战队。1900年,日军第五师团驻扎北京(师团长山口素臣),以朝阳门外空地为临时墓地,因“埋葬日多,转移别处,情甚不便”,遂强令地主镇国公德茂划定坟域,以备其永久使用。镇国公在日军逼迫下出具甘结称:“具字人原有始祖墓明堂前地一段,于光绪二十六年大日本陆军将该地借用作为墓地。今情愿永久借与贵国陆军作为墓地,并不取分文地价。”1902年2月8日,驻清公使内田康哉致函天津驻屯军司令官秋山好古,称:近来本邦人以永驻北京为目的,渡来者渐次增加,因该地并无本邦人墓地,殊感不便。现朝阳门外王爷坟为驻屯军墓地,面积约700余坪,希望在墓地内辟出一块,作为本邦人的共同墓地。2月23日,秋山好古将此事函报陆军大臣儿玉源太郎,3月29日,又将居留民墓地设定情形函报陆军总务长官中村雄次郎,得到应允。此后,北京居留民会在得到驻屯军司令官石光真臣的同意后,于1916年7月在墓地内建造了能容纳100-120人的斋场祭坛。(26)

总之,中日和平时期,日本居留民死者主要葬于专有墓地,少数葬于军队墓地或外侨公墓。

二、军国主义象征:日军墓地

明治初期,日本实行军事改革,军队仿德国模式,将镇台制改为师团制,编成第1至第6师团,三年后又成立近卫师团,这7个师团为陆军常设部队,师团员额平时万余,战时则超过2万;海军则以击败北洋水师为目标,拥有30余艘军舰和20余艘水雷舰。日本踏上军国主义之途后,于1894年发动甲午战争。1895年《马关条约》规定割辽东半岛给日本,与俄国的远东政策发生矛盾,俄遂联合法德共同干涉还辽,嗣因“还辽有功”,于1898年3月强租旅大及附近海域。日本则“卧薪尝胆”,扩军备战。十年后的1904年2月8日,突袭旅顺港口的俄国舰队。10日,两国正式宣战。12日,清宣布“局外中立”,划辽河以东为交战区,并严令地方人民遵守中立条款。经过一年多鏖战,日军获胜。1905年9月,日俄在朴茨茅斯签订和约,俄将旅大和附近海域,以及从长春到旅顺的铁路权转让日本。10月,日本在辽阳设置关东总督府(后迁旅顺)。1906年设满铁株式会社,并驻扎2个师团。同年,总督府改为关东都督府,设陆军、民政两部。1911年4月至1934年12月间,陆军部改为关东军司令部(初设旅顺,后迁奉天,又迁长春),民政部改为关东厅。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迅速占据东北,1932年3月建立伪满。

前述三战(甲午、日俄、侵占东北),历时四十余年,日军战伤病死十余万,其墓葬与居留民相比,呈现以下特征。

(一)战时葬于中国战地。甲午战前,日本政府即预料会出现大量战死者,陆军省于7月17日发布《战时陆军埋葬规则》,规定战争期间,战死者临时葬于战地。(27)甲午战争中,日军战死1132人、伤死285人、病死11894人,总数达1.3万余人。在辽东半岛及山东战地,日军先将死体火化,遗骨埋于战场,树立简易墓标。日俄战争历时19个月,据日方史载,日军死亡达8万余人。(28)1904年5月30日,陆军省颁布《打扫战场及战死者埋葬规则》,关于遗骨的处理规定:战死者分别火化,将遗骨送葬于陆海军埋葬地,但依实情,可将遗骨临时葬于战地,仅将遗发送还;遗骨临时葬于战地时,可竖木牌,或立石碑,记载某某之墓、何时战死、何日立碑等,其做法与甲午战争一致,并延至日军进攻东北时期。

(二)战后归葬陆海军埋葬地。按甲午战前的《战时陆军埋葬规则》,死者战后须归葬于陆军“指定埋葬地”,葬法采“个体主义”,一人一墓,单立木质或石质墓标,葬费由军方支付,葬后由所属部队通知遗族,遗族可申请改葬。《马关条约》签订后的1895年7月,留守日军开始发掘战地坟墓,将火葬后的遗骨、遗发全部运回,分葬于各卫戍部队的指定墓域。(29)由于允许申请改葬,许多亲族将遗骨移至家庭墓地,导致“民间墓标杂乱不堪,并有颓废不修之虞”,严重影响了“军威”。(30)1897年7月30日,陆军省军务局颁布《陆军埋葬规则》,将原来的“指定埋葬地”改为“陆军埋葬地”。规定平战两时,除非死者留有遗言,遗骨、遗发均须葬于该处(根据1896年《驻屯台湾澎湖岛军人军属之埋葬规程》,死于台湾的官兵遗体不再运回国内,而是就地安葬),将校及准士官除外,一般葬后十年须行合葬,合葬之处,设置墓标,标明姓名、官位等。葬法依信仰自由主义,不限神葬和佛葬。(31)日俄战争以后直到日军占领东北全境,由于《打扫战场及战死者埋葬规则》规定,为追悼战死者,可在旅顺等地建造收纳遗骨的“忠灵塔”,所以仅有少量尸骸被掘送还国内,大部分尸骨则仍埋于占领区。

(三)在统治区建造忠灵塔。1906年,天津驻屯军为纪念镇压义和团的战亡官兵,在大和公园立“北清事变忠魂碑”,此为日军在中国大陆的第一座纪念碑。1906年3月日俄战争胜利后,日军在旅顺白玉山建造纳骨祠,用于存放2万余名骨灰,后又在纳骨祠对面的山顶上建造了一座“表忠塔”。该塔所用石料采自乃木希典的家乡山口县,塔形宛如一支白色的蜡烛。在1907年以后的几年间,日军一一挖掘散葬于各处的遗骨,在辽阳(1907年10月,纳骨14364)、大连(1908年9月,纳骨6029)、奉天(1910年3月,纳骨34875)、安东(1910年6月,纳骨3129)等地设置了纳骨祠,加上旅顺纳骨祠,共安置8万余名骨灰。1923年10月,“南满洲纳骨祠保存会”成立,接替关东军管理各处纳骨祠。(32)

1932年伪满建立后,日本在东北的统治渐趋稳固,关东军鉴于“英勇之先烈,或战死敌人炮火之下,或逢不虑之灾厄,致尸体暴露旷野”,(33)决定建造忠灵塔,用来收纳遗骨。忠灵塔与此前的纳骨祠相比,既有纳骨功能,又是集体参拜之地,集收骨、祭祀于一体。1934年11月21日,东北第一座忠灵塔在新京竣工。该塔由雪野元吉设计,塔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底层为纳骨堂,供奉亡者骨灰及代表战神的日本刀,塔前为占地3万余平方米的广场。1935年4月,关东军成立财团法人“忠灵显彰会”,负责各地忠灵塔的建造、监守、祭祀和战迹保全。该会以副参谋长板垣征四郎为理事长,设理事8名、监事2名、评议员10名,另设旅顺、大连、辽阳、奉天、安东、新京、哈尔滨、齐齐哈尔、承德等9个地方委员会和事务所,具体负责筹建忠灵塔,合祭附近的战死者。其合祭手续为:死者所属长官或民间团体代表向理事长提出申请,理事长迅速将决定通知申请者,并将死者名单送达地方委员会,申请人再将遗骨装于标准的容器内,交付归葬的忠灵塔(若遗骨搜集困难,则以遗物或牌位代替)。在“忠灵显彰会”指导下,1935年11月30日,哈尔滨忠灵塔竣工。该塔东西约400米,南北约517米,内设拜殿、祭坛、纳骨堂、休憩所、看守屋、仓库、庭院等。1936年9月10日,齐齐哈尔忠灵塔竣工。1937年9月25日,承德忠灵塔竣工。(34)

(四)军国主义葬仪。1937年日军全面侵华以前,战死军人根据灵肉分离的信仰及两墓制传统,除尸身葬于国内的“指定埋葬地”或“陆军埋葬地”以及东北的“纳骨祠”或“忠灵塔”外,其“灵”还要以“柱”的形式合祭于靖国神社,接受公众参拜。1879年靖国神社改建后(始建于1869年,称“东京招魂社”),经费、日常事务及祭祀活动由陆海军共管(陆军为主),成为合祭战死者的军用设施。甲午战后,祭祀对象扩大为战病死者,陆续入祭2万8千余柱。日俄战后,祭神新增8万8千余柱,并开始将战死者称为“忠灵”、“忠魂”、“英灵”、“英魂”等。该神社内无死者的骨灰或牌位,仅将姓名及资料记录于“灵玺簿”。合祭名单先由陆海军审查内定,经天皇敕许,直接升格为“神”,不需民间信仰的33年期限。祭时天皇“亲拜”,嘉许遗族。例行祭为春祭4月30日(日俄战争胜利后陆军凯旋阅兵纪念日),秋祭10月23日(海军凯旋阅兵纪念日),还有各种临时大祭。

如前述,在中国战病死的军人军属,甲午战后,“灵肉”均归于日本国内,即尸身葬于陆海军埋葬地、“灵”祭于靖国神社。日俄战后,两墓制发生了变化,即尸身葬于东北的纳骨祠,“灵”祭于靖国神社;九一八事变后,尸身葬于东北的忠灵塔,“灵”仍祭于靖国神社。(35)这种变化,决定了葬仪必须分别在东北和日本国内举行。东北例行祭时间与靖国神社并不一致,新京为春祭5月30日(军神东乡平八郎忌日),秋祭9月18日(“满洲事变”纪念日),(36)旅顺忠灵塔的春祭则在6月18日(攻陷旅顺之日)。(37)祭祀之际,除当地日本军民外,国内官厅也派来代表。1934年11月21日,新京忠灵塔举行竣工纳骨式,陆、海、外、拓各大臣、满铁总裁、“满洲国”等军政要人列席,关东军司令官菱刈隆亲自揭幕,武藤信义等2900余具骨灰被祭入纳骨堂。菱刈隆在祭文中极力鼓吹武士道精神,号召为建立“王道乐土”的新天地而尽忠效力。(38)1935年哈尔滨忠灵塔建成后,关东军于9月22日晚在花园小学校举行前夜祭,23日下午举行竣工式和纳骨式,24日上午举行临时大祭。仪式神佛并用,持续了三天。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侵占敦化,中国军民屡屡出没于近郊,更有两三次大举袭击县城,打死日军60余人。1935年3月10日,敦化的日本居留民会、朝鲜人民会、在乡军人分会、商务会等联合成立忠灵塔建设委员会,以居留民会会长饭田正广为委员长,集资建造忠灵塔。该塔9月15日竣工,关东军司令官南次郎题写碑名,该地独立守备步兵第8大队长松井中佐撰写碑文,11月3日举行了500余人参加的招魂祭。(39)1936年9月19日,齐齐哈尔日军在忠灵塔前举行544名战死者纳骨式,次日举行慰灵祭,河村部队及在乡军人分会、国防妇人分会、小学校、居留民以及“满洲国”各官厅、中小学生、协和会、国防妇女会员等8000余人参加了仪式。(40)

由上可见,日军墓地与居留民迥然相异。居留民墓地的设置有条约规定,由领事馆、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其葬仪以追悼死者为目的,死亡纯粹为个体事件。日俄战争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高大的忠灵塔遍及东北主要都市,由“忠灵显彰会”统辖,选址完全自定,严重侵害了中国领土主权。在军国主义支配下,军人生前属于所在部队,死后归葬于一处,他不属于自己,不属于家庭,成为日本侵略扩张的牺牲品。

三、法西斯主义符号:墓地的复制及功能转换

1936年2月26日,近卫师团官兵发动“二二六事件”,结果,广田弘毅组阁,制定“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并向南方海洋发展”的《国策基准》,法西斯势力控制了日本政局。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战初,日政府为制造“前线大捷”的假象,以一定比率发布战况,即日方伤亡1个,中方须伤亡约40个,如1939年5月29日,陆军公布中方伤亡数“至少230万”,日方只有5万9千人。(41)据战后厚生劳动省的统计,全面侵华战争时期,死于中国战场的日军达71万余人(东北245400人、其他地区465700人)。(42)按日本民间传统,尸体是不被重视的,但在战时,日军不仅重视祭灵,同时注重每一具尸体。由于战区不断扩大,伤亡前所未有,为补充兵源,激励后方民众,遗体的处理被纳入战时体制,成为战争动员的重要手段。

1938年5月5日,陆军省发布《修正陆军埋葬规则》,规定战伤病死者的分骨或分发一律葬于日本国内的“陆军墓地”。陆军墓地由师团经理部长掌理,原则上各卫戍地设一个,依陆军大臣的认可,一卫戍地可设两个以上,或数卫戍地合设一个。墓地内分战役、事变等类别建合葬墓塔,塔上标记某某战役战殁者合葬之墓、合葬者所属部队及功勋、遗族姓名住所、建设年月日等内容。按此规则,战死、勤务死、战伤病死(自伤病之日起3年内死亡者)、公务伤病死(自伤病之日起2年内死亡者),经卫戍地司令官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许可,由师团长通知遗族将分骨或分发置于师团长交付的陶器或木制盒中,并在表面记载死者的官位、姓名、年月日等,合葬于陆军墓地。新的埋葬规则,较前有三大变化:(一)将“指定埋葬地”和“陆军埋葬地”改称“陆军墓地”;(二)改变了以前一人一墓的做法,实行合葬制,树立合葬墓塔;(三)祭葬的方式改为收取分骨或分发,使死者既有接受公众参拜的荣誉,又允将其余的分骨或分发葬于家庭墓地。根据这一规则,前线部队分别制订了相应细则。如:1939年11月25日,支那派遣军总司令部以司令官西尾寿造名义发布《中支那战病死者遗骨送还规定》、《兵站司令部遗骨送还要领》和《分骨整备要领》;1942年7月15日,第十七军司令部以司令官百武晴吉名义发布《大东亚战争战(病)死者遗骨送还规定》等。新规则及各部队细则顺应了战局发展,既顾及了遗属的私人感情,又便利于公开及团体的参拜,形成了不同于往昔的战时祭葬体制。

(一)尸身的三墓制。指遗骨分为三部分,分别葬于中国战地、陆海军墓地及家庭墓地。全面侵华战争初期,日军各部队已有将遗骨分成三部分的做法。(43)根据新的埋葬规则,遗骨的处理有三个环节,前线部队将遗骨送战地兵站司令部,司令部取出一部分以备葬于占领区的忠灵塔,其余则送日本国内的留守部队;留守部队取出一部分以备葬于陆海军墓地,其余则送交遗族;遗族将所剩余骨安葬于家庭墓地。(44)具体程序如下。

在战事空隙,作战部队派专人收集遗体,以汽油或草木将其火化,制成遗骨;若战事急迫,则军官割下一条臂或一只手、士兵割下一只手或一个手指(或一绺头发)。(45)战事告一段落后,各部队将遗骨集中,举行“慰灵祭”或“阵中告别式”。1937年12月日军攻陷南京后,于18日在明故宫机场举行慰灵祭,松井石根大将、长谷川中将、朝香宫中将、柳川中将、各部队代表等500余人参加。(46)“慰灵祭”之后;各部队将遗骨包好,遗物做成目录,专人送往最近的兵站司令部。兵站司令部收到遗骨后,取出一部分安置于特设的奉安所,以备永久置于占领地的忠灵塔。如上海兵站司令部的“忠灵塔纳骨奉安所”,即专门负责上海附近及由南京、汉口等地转来的分骨整理业务。其余遗骨则装入标准的纳骨箱,外以白布包裹,暂存于当地寺院,定期由官兵分批护送,交予日本国内的留守部队。送还的日期上海为每月20日,(47)哈尔滨为每月13日。从战地到日本国内“跨越几千里山河”的分骨送还,被美其名曰——无言的凯旋。在遗骨起运的车站码头,伪政府强令市民前往迎送,“一律鞠躬致敬,以示崇德报功之意”。(48)遗骨运到日本后,则沿途张贴“无言的凯旋”告示,如:

谨告:此次支那事变之际,已故陆军步兵准尉某某君在某地的战斗中名誉战死,将在3月7日下午7时无言的凯旋于大阪车站北口,万望诸君拨冗出迎。昭和14年2月27日。

留守部队接到遗骨后,举行慰灵祭,取出一部分合葬于陆军墓地,余下则送交遗族,交接仪式甚为隆重:遗属或关系人捧着白木骨灰盒走在前面,僧侣等神职人员位列其后,再后是亲友、儿童、学生、在乡军人会、青年会等组成的队伍,国防妇人会会员则沉默列于道路两旁。遗族接到遗骨后,各市町村举行慰灵祭,最终葬于家庭墓地。(49)

(二)灵魂的三墓制。指战死者之灵不仅要在靖国神社接受参拜,还要在各府县建“护国神社”、在各市町村建忠灵塔,以祭祀本地的出身者,这种从国家级→府县级→村町级的参拜,可称为灵墓的三级制。1938年4月,陆军大将铃木孝雄担任靖国神社宫司,实现了军政祭的合一。时靖国神社举行大祭,合祀战死军人军属4533柱,至此社内已有“合祀神”13万5千余柱。1939年是靖国神社建立70周年,该社邀请遗族“上京”,参加祭祀活动,并决定以后将其制度化。8月6日,在“恩赐财团军人援护会”的组织下,约1600名战死者遗儿来到靖国神社,与成为“护国之神”的父亲“见面”。(50)10月18-22日,靖国神社举行临时大祭,新祭战死者10379柱,两万多遗族奉命“上京”,受到天皇嘉许。(51)时各报大加渲染,“武士道”、“大和魂”跃然纸上,日本民众一时战意高昂,“靖国神社见”——成为广为流传的誓言。

遗族“上京”的方式,虽使遗族倍感荣耀,但仅限于靖国神社大祭期间,且往返不便,组织不易。为促进地方上的经常性参拜,1939年4月1日,内务省将各地原有的招魂社改为护国神社,不久又在各府县及师团所在地指定一座护国神社(至1943年8月共指定53座),(52)以祭祀本地出身的供奉在靖国神社的亡灵。护国神社虽属内务省管辖,实是靖国神社的地方分社。7月7日即“支那事变”两周年纪念日,日政府在靖国神社附近的军人会馆召开会议,成立“大日本忠灵显彰会”,该会以平沼首相为名誉会长,陆军大将菱刈隆为会长,贵族院议员山冈万之助博士为常任顾问。会上,号召“一亿同胞,奉戴忠灵”,集资在中国战地及国内每市町村建一座忠灵塔,(53)要求“全体国民,一日战死”,即权当战死一日,捐出一日的薪金。(54)在“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指导下,各地竞相建造“华美壮大”的塔碑。为避免舞弊现象和重复建设,陆军省一方面协助地方,在选址及规模上予以指导,一方面修改陆军埋葬规则,或以附近的“忠灵塔”代替“合葬墓塔”,或在陆军墓地内建“忠灵塔”。1941年以后,陆军墓地内的合葬墓塔全部改为“忠灵塔”,但因战局恶化,遗骨增多,有的只建造了纳骨堂。到日本败降前,陆军墓地内既有官兵的个人墓,又有“日清战争”、“日俄战争”、“支那事变”、“大东亚战争”等合葬墓塔,呈现多样化趋势。

(三)中国各地塔碑的一统化。前述中国战地兵站司令部取出的分骨,有的供置于特设的奉安所,有的临时存于神社、寺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各地日军依照陆军省颁布的《支那事变作战地塔碑建设要领》,为合祭“殉于皇战的忠死者分骨,使大日本帝国陆海军的光辉武勋永远传于后世,并为保全战迹,使之成为东亚永久和平及大陆精神的中心”,按“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战地第一主义”,纷纷成立相应组织,有计划地建造忠灵塔、英魂碑和战迹纪念碑等设施。(55)

1939年8月13日即淞沪会战两周年纪念日,日本决定成立“中支那忠灵显彰会”,事务所先设于上海的日本俱乐部,为便于与军总司令部联络,后迁至南京(中山北路210号)。该会名义上由民间主持,以中支派遣军参谋长为理事长,由大使馆参事官1人、总领事1人、地方有名望者7人结成评议员会,当地领事官组成地方委员会及支部,负责占领都市的忠灵塔及忠魂碑建设。陆军方面还计划建立上海湖东作战、南京攻略战、徐州战及武汉攻略战纪念碑;海军方面则计划在上海建立陆战队纪念碑、在南京建立海军航空队纪念碑、在长江上游建立渡江作战纪念碑等。是年,上海(大场镇上海派遣军表忠塔、广中路海军上海战表忠塔)、南京(菊花台第十军表忠碑、大校机场海军航空战表忠塔)等地的塔碑建设完成,(56)兵站司令部奉安所的分骨相继移入其中。

1940年2月21日,华北日军依陆军大臣建议,创设“大日本忠灵显彰会北支支部”。与“中支那忠灵显彰会”不同,该会直接隶属于“大日本忠灵显彰会”,以北京大使馆参事官藤井启之助为支部长,以陆军中将笠原幸雄及喜多诚一等14人为顾问,另设监事2人、干事2人、评议员70人,事务所设于东交民巷。之后,该支部在华北成立8个分会,即:北京、天津、济南、青岛、石门、徐州、太原、新乡。同年4月,蒙疆日军成立“蒙疆忠灵显彰会”。该会与北支支部一样,隶属于“大日本忠灵显彰会”,事务所设于张家口,以德王为名誉会长,金井章二为会长,其下也设有分会。在此后两年时间内,“北支”、“蒙疆”两支部花费近350万元,完成了占领区的塔碑建设。计:北京、(57)张家口(58)两座忠灵塔;天津、太原、石门、徐州、连云港5座忠魂碑;卢沟桥、沧县、运城、清化镇、保定、临汾、开封、南苑、娘子关、灵石、张店、潞安、八达岭、张北长城线、大同、平地泉、厚和、包头18座战迹纪念碑;改修青岛、济南两座忠魂碑;建造芝罘、威海卫两座海军战迹纪念碑。(59)

日俄战争后,日本居留民曾在东北建造了数十座神社,以供奉天照大神等神灵,神社以所在地命名,如安东神社(1905年10月)、千山神社(1908年9月)、抚顺神社(1909年2月)、辽阳神社(1909年6月)等。从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败降,日本人在中国各地的神社将近400座之多。(60)这些神社不仅供奉各路神明,还用于安放分骨,有的还建造了忠灵塔,成为一种广义的墓地。无锡,被日本人视为“中国近代工业的中枢”,“江南战迹的中心地,日本大陆经营的重要据点”,1938年10月,当地“日本人会”在军方协助下,募集资金11万余元,分迁伊势神宫的神灵,建筑了无锡神社,考虑到“各处战殁英灵的标识未阅一年,不仅为风雨侵蚀,更为支那愚民等破除,令人彻骨痛恨”,遂在神域一隅特设忠魂碑,“以传英灵千古不灭之芬芳”。(61)1940年2月,日军仿照靖国神社的规制与样式,建造了占领地规模最大的南京神社。社内有高大的祭殿,供奉天照大神及宝剑等神器,两侧厢房则配备一排排木制方格,用于存放阵亡日军、病死者的骨灰。(62)1941年12月31日,上海日占当局在上海神社前成立以总领事堀内干城为会长的上海总力报国会,冀望400万上海市民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奋勇挺身”,并要求居留民简化自身的葬仪,积极参拜神社,祭扫忠灵塔及海军墓地。(63)

因侵华战争泥足深陷,日军先后扶植了临时政府、蒙疆政府、维新政府、汪伪政府等傀儡组织。为合祭“兴亚建设”中的死亡汉奸,日伪在新京、厚和(呼和浩特)、张家口、北京、天津、太原、石门、连云港、徐州等地建造了类似于忠灵塔的“供养塔”或“忠灵庙”。此类塔庙采中国样式,规模比忠灵塔小。(64)1940年8月,伪满在新京建造忠灵庙,作为供奉“天照大神”的建国神庙的“摄庙”,以合祭2.4万余名“英灵”(日方19877名,伪方4264名)。该庙仿忠灵塔祭制,规定了每年的例行祭。(65)为惩治违反者,伪满公布《对于建国神庙及其摄庙不敬罪处罚法》,规定对建国神庙有不敬行为者处以1年以上徒刑,对建国忠灵庙有不敬行为者处7年以下徒刑。1940年10月,伪蒙疆政府在厚和五塔寺院内建造蒙古军忠灵庙,伪包头市公署也计划于年底前建造一座战死者供养塔。(66)

日本全面侵华时期,在华中、华北、华南建造了众多的忠灵塔、英魂碑和神社等遗骨存放地,虽然各地的“忠灵显彰会”没有实现统一,但“北支”、“蒙疆”的忠灵显彰会属于“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支部,“中支忠灵显彰会”和较早成立的东北“忠灵显彰会”也间接受“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指导。在“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整合下,日军墓地及葬仪实现了内外一体化。从日本国内到中国战地,从家庭墓地到陆海军墓地,从忠灵塔到护国神社,以靖国神社为中心的军祭体系正式形成。军国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界限历来模糊不清,但在墓地及葬仪方面的区别却极为明显。军国主义时期,军人属于部队,为国效忠,死后葬于陆海军埋葬地,不准葬于家庭墓地,其遗族作为普通民众,有自己的努力方向和生活;法西斯主义时期,军人遗骨被分成三部分,为激励前线士兵,一部分葬于占领地;为鼓舞地方留守部队,一部分葬于陆海军墓地;为动员后方民众,一部分葬于家庭墓地。死者亡灵作为国家之神,也被分别祭入靖国神社、护国神社和忠灵塔,接受公众的参拜。从1938年开始,在靖国神社举行临时大祭时,日政府规定全民(包括在华日军、居留民、学校及各团体等)在天皇亲拜的上午10时15分,必须向靖国神社默祷一分钟。(67)两墓制由此裂变成六墓制,墓地成为法西斯主义符号,在广阔的空间布展开来,这个空间不仅是地域及时间上的,同时也是精神上的。此时,日本人被打造成一个“共同体”,不仅军人属于天皇、国家、军队,其遗族甚至所有的男女老幼都以墓地为中心被纳入战时体制。从战死者到病死者再到公务死者,英灵的范围逐步扩大,“论功行赏”、“表彰录”等“美谈”、“佳话”频频登载报章,《皇国之母》、《靖国之妻》等歌曲广为传唱。(68)为激励民心士气,日政府通过《军事扶助法》,战死及伤病死的下士官直系遗族,伤病兵等生活陷于困境的家族,可以领受政府的各种补助。战死两人以上的家庭可以获得“护国之鉴”、“荣誉之家”等牌额。神社苑内,忠灵塔下,英魂碑前,集体的、宏大的祭祀场面一遍又一遍重复上演,军乐声中,口号声里,死亡的恐惧烟消云散,斗志一次又一次被激起。死亡,出征,再死亡,再出征。死亡由个体事件上升为国家行为的公共事件。

但盛典过后,“整千累万”的“九段之母”、“靖国之妻”、“靖国遗儿”不得不面对死亡带来的阴冷与孤寂。据一位在日本的美国记者观察,中日开仗仅一年后,“整个东京市民都似乎是失了元气,而且是失了灵魂的了”。每一个面对采访的阵亡者家属,眼睛老是滞在一处,声音却千篇一律,什么“为国牺牲”、“承蒙慰问”等等。在“无言的凯旋”列车到达时,照例有国防妇人会之类的团体去迎接,但这些妇人的面部是没有表情的,好像是在卸下累累的堆积起来的“批发的商品”,而不是人的骨灰。(69)“再打下去,樱花如故,红叶依旧,与年俱增的,一定不是什么‘敬虔景仰之忱’,而只是孤儿寡妇的怨气和哭声。”与“送出征”的狂热场景并存,厌战情绪同时弥漫街头,东京妇女个个愁眉不展,缝“千人针”的激情“不知消失到那里去了”。1939年靖国神社临时大祭后,战死于石家庄的富泽部队长的未亡人,在小石川植物园召开茶话会,谈到阵亡者的惨况,泣声四起,“浮罢,沉罢,让它去;流呀,落呀,让它去”的绝望呼声代替了战初的武士道之歌。(70)1945年8月15日,天皇用颤抖的声音宣告“终战”。日本人放下了武器,日本人在中国的墓地也停下扩张的脚步。

四、侵凌与争斗:围绕墓地的中日关系

丧葬是生与死、特别是关于死的文化习俗,各国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差异,理应互相尊重或借鉴。如日俄战争以后,东北地方官按中立条款,曾严命当地民众须妥行保全日本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如有凌践情事,一经查出,“严拿究办”;(7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人乘机占据青岛,1922年2月4日的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规定,日本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并移交行政权及该地域内的公产包括土地、房舍等,但考虑到青岛日本居留民的风习,并没有要求取消日本人墓地、忠魂碑、火葬场、神社等设施;(72)民国时期,许多有识之士为节约用地及公共卫生起见,希望政府明定仪式,使民间打破陋习,仿照日本人实行火葬。(73)这是一种对丧葬的科学态度。但提倡归提倡,若是由外国来逼迫实行,性质就改变了。日本人来华后,强制推行己方传统,更将中国人纳入其葬仪体制。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了坚决抵制,受两国关系阶段性变化的影响,从一小块墓地到无形的精神世界,中日之间形成了一个另类战场。

和平时期,中日纷争主要在居留民墓地,如墓地管理权、墓地大小等,日本人不断要求扩大权益,中国人则寸土必争,严守主权。

(一)日本人欲取得墓地管理权。根据中日约章,日本仅取得墓地开设权,管理权属于何方,并无条约明文。各地墓地开设后,日领事官即以种种手段,欲夺取管理权,但主权所系,地方官并不退让。1915年,驻济南领事林久治郎致函山东交涉署,称该国旅居商民日见其众,请定出外侨茔地,以备使用。交涉署依据《济南商埠租建章程》,在郊外专设一块墓地,以供他国旅卒者共同寄葬,后来各国因占地多寡、征收费用、管理办法等问题彼此相持,一时未能解决。次年7月间,日本人竟先在该预设墓地内修盖烧骨房,交涉署特派员立与日领交涉,双方划定了日本人茔地所占的面积。特派员又向日领表示,将制订茔地管理及收费办法,俾资遵守。日领事官认为中方含干涉性质,未表同意。交涉署此后自拟《济南商埠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呈报北洋政府查核,并请检示成案、解释约文,以便与日领事官周旋。根据该条规,外侨墓地由商埠局管理,凡外国人拟葬该地者,由该国领事官照会商埠局,局再发给准单,并知会警察署指挥进葬。葬时不分国籍,横列挨葬,手续费5元,为茔地看守人费用。(74)此事久拖未果。但从各地交涉情形来看,管理权最终落于日方,如天津居留民团的《公设墓地条例》及《火葬场使用条例》就明确规定,凡欲在该处火葬及埋葬者均须通过租界当局同意。(75)

(二)日本人欲扩大墓地面积。日本国内,墓地狭小,但一旦确定,则不求扩大,否则即认不吉利。若墓地葬满,可将33年以上的老墓掘开,葬入新死者;若没有超过33年以上的,则从最老的坟墓掘起。日本人赴华之后,惜土观念大变,一味要求扩大墓域。南京居留民墓地及火葬场原设南门外雨花台的高座寺(约20坪,租金年银60元)。1919年,驻南京领事代理清野长太郎认为“规模太小”,与金陵道尹和交涉署交涉,提出“不限年期”租借神策门内紫竹林一带作为墓葬之地。交涉署曹豫谦调查后复称,该地界属于寺僧祖产,如有变更,取决于地方公共团体,而当地绅士多不赞同,原因是附近有家居,火化之时,与公共卫生有碍。不成后,清野又提出租借太平门外地界,又遭拒。是年9月清野转任后,居留民会与地方政府继续交涉,仍无进展。1927年北伐战争期间,雨花台火葬场、十余座日本人墓碑遭战乱破坏,几被夷为平地。(76)1939年9月,“维新政府”统治期间,居留民会终于取得清凉山附近20亩民地,次年重建了火葬场。(77)日本大规模侵华后,上海等地的日本人墓地及火葬场大多进行了扩建,(78)新建设施更是随处可见,如:占领南开大学后,在校园内建火葬场;(79)侵占福州后,在仓前山琉球墓附近建焚尸场。(80)

关于居留民墓地的争执,中日互有妥协,但因日方居于强势地位,结果日本人在中国的墓地最多,分布最广,所占面积最大。抗战胜利后,日本居留民返国,出于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上海等地的居留民墓地多被平毁。对此,日本人表示,这是受到损害的中国民众报复日本帝国主义的“不可阻止”的结果。(81)

日军全面侵华期间,不仅肆意毁坏各地墓葬,更在精神上压制中国人,强令参加旨在摧毁中国人抗战意志的一系列追悼活动。诸种行径,略述如次。

(一)破坏中国陵墓。战时,许多中国墓葬毁于战火,弘扬民族精神的纪念塔碑,更是遭到日军的侵辱。1937年底日军占领北京,将中山公园孙中山奉安纪念碑的字迹磨平,另刻文纪念日本阵亡官兵,重树于卢沟桥边。1937年12月日军进攻南京,南京航空烈士公墓内的祭堂等建筑、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公墓内的“一·二八”事变抗战将士纪念碑等悉遭日军毁坏;中山陵因为日军宿营,“里面完全荒废了”;孙中山塑像遭日军枪击,塑像背后还被写上“亡国之父”几个字。(82)淞沪会战后,上海日军为纪念战亡官兵,于1938年在八字桥建造战迹纪念碑,炸毁了该处的“五卅纪念碑”。(83)

(二)垄断殡葬业。在日占区,中国人时刻面临死亡威胁,并完全失去丧葬自由。九一八事变后,伪满规定殡葬业由卫生部门管理,设地方事务所和同业组合具体经营,(84)埋葬地、祭祀等一律听从日伪指定,如奉天的西营房为第一墓地、五里河为第二墓地、龙王庙为第三墓地;祭祀时间为每年的3月21日、7月15日、9月23日。(85)日占华北后,于1940年前后抛出8个城市的建设大纲,关于公共设施部分,分别指定了中国人埋葬地。时人不禁惊呼:该大纲“实其全副侵略精神之所寄”,其“用意之深密,目标之久远,包罗之广大,计划之扼要,均昭然显示于纸上”,“如其真能永久占领……而我民族尚能有生存之余地乎?”(86)

(三)强迫中国人建造忠灵塔等设施。日本侵华期间,无数中国人被抛进“万人坑”,死无葬身之所。相反,日军却广建忠灵塔等设施,并强迫中国人出资出力。1907年6月至1909年11月,旅顺日军建造表忠塔,驱使两万多中国劳工,日夜赶修,其中30多人被折磨致死。1934年4月,伪满“为收买汉奸卖国捐躯之心”,规定凡简任官、荐任官抽薪百分之一,委任官及其他官员抽薪百分之零点五,集资建造忠灵塔。(87)1940年2月,日军在南京的五台山建造神社,使用了一部分当地民工,曾在该地挖掘出2000多具惨遭日军屠杀的遗骸。(88)

(四)强迫中国人追悼“圣战亡灵”。正如日本学者所言:日军在战场上建立的忠灵塔意在表彰战死者的精神,“它超过了坟墓的含意,而具有征服他国的纪念碑的意义”。(89)日军塔碑建成后,不仅强令中国人定期参拜,平时路过还要默哀敬礼。(90)如1937年日军占领张北后,每年清明节都组织学生打扫花园广场的忠灵塔,然后集体默哀三分钟,以表示对死者的悼念。(91)奉天日伪还谱制关于忠灵塔的“市歌”,由中央放送局教唱。(92)为鼓励伪方为其卖命,“促进日支两国国民的精神结合”,日军经常举行祭奠“日中阵亡将士”活动,并强迫沦陷区民众包括妇女儿童参加。1938年4月3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函令各界人士包括军队、官员、民众代表,以及儒教、佛教和道教等教徒参加在玉佛寺等地举行的追悼法会,强调日中联合召开追悼法会,“不仅是为祭奠幽魂升天,更愿日中两国提携和平,发扬真诚亲善”。(93)1941年9月11日,汕头市日伪集合全市慈善机构及团体一连三天举办法事,“一面崇拜英灵,一面要安慰劫后余生的人民”,“并使全市民众,对于兴亚中日阵亡战士的英烈有深刻的认识,由深刻的认识,因而知道和平建国,是目前急切的要途”。(94)1942年12月8日,在“大东亚战争一周年”之际,“东亚联盟”中国总会(会长汪精卫)、湖北分会(书记长伪湖北省政府主席杨揆一)为“追悼英魂,并激励民众信念”,在汉口中山公园举行“大东亚圣战阵亡将士慰灵祭”,会场半悬“两国”国旗,中日僧侣联合诵经,各机关、各学校、各团体的代表“不下三四万人”。(95)1943年6月5日,日本政府在靖国神社举行山本五十六的“国葬”,汪伪不仅致电哀悼,还规定南京、上海下半旗,各地民众禁止娱乐一天。当日,伪蒙疆政府在张家口的忠灵塔前举行慰灵祭,“大批市民被逼参加”。另据德王回忆:当时死一个日本将级军官,就要举行一次慰灵祭,强令机关、团体、学校的职工和市民参加;每死一个警监以上的日本人,就得举行一次政务院葬,强令政府全体职员参加,他或院长还须亲往致祭。(96)

沦陷区民众在日军淫威之下,对于日伪的慰灵活动,一般是“敬而远之”;忠灵塔等设施因有日军专人防守,很少有人对其直接破坏。但抵触的情绪暗流涌动,各种反抗一直没有中断。甲午战争期间,日军在旅顺大屠杀后,将火化尸体葬于白玉山东麓,为掩盖罪行,标为“清国将士阵亡之墓”,当地人则称之为“万人坑”。1895年底,清提调顾元勋在该地树碑,亲书“万忠墓”三字。此后,每逢清明,旅大人民便前往祭奠。1905年日本人盗走万忠墓碑。1922年旅顺商民重修万忠墓,再立新碑。九一八事变前夕,旅顺民政署长坂东妄图平毁、移走万忠墓,商会会长潘修海等前往交涉,他诘问坂东:“白玉山上的纳骨祠搬不搬?纳骨祠不搬,万忠墓就不能搬。”日方迫于压力,只得让步。当时白玉山上的表忠塔,被西条八十、松平信博谱进“时局军歌”,在日本人中传唱。此歌谣立即被当时的中国人列为日本侵侮中国的铁证之一,登载于报章。(97)时宏记绸缎庄老板王金徽自称秀才,“认贼作父”,担任旅顺高等学堂国文教员。某天,陪日本人参拜表忠塔,献媚作诗曰:“悲哉白玉山,山高不易上。上有纳骨堂,堂堂雄气象。”(98)此诗一出,即遭舆论斥骂,只得灰溜溜地逃回了山东老家。1937年12月13日,日伪组织一万余人在大连的忠灵塔前举行阵亡军人追悼会并“庆祝占领南京大捷”,在当地谋生的理发工人查子香暗藏一把斧头,混入人群,趁全场默祷时,砍死“在乡军人会”头目,并砍断一名日本军官左膀。他在被捕后怒斥:“你们日本人都是强盗,跑到我们中国来,杀我同胞,奸我姐妹,抢我财产,烧我房屋,霸占我南京,还要庆祝!要知道中国人是不好惹的,中国人是杀不尽的!”(99)1942年日本陆海军在香港建忠灵塔,(100)诗人戴望舒创作的民谣“忠灵塔,忠灵塔;今年造,明年拆”,因言简意赅,开工时即在民间流传。(101)

1945年日本投降后,日军在各地树立的“永久性侵略标识”,有的被拆毁,未留一丝痕迹,有的被改造利用,“作为永远的民族生机促进石”。在承德光复三个月后,当地即有人撰文建议拆除“在意识上给人深刻惨痛的最大敌伪遗产——精神建筑”,指出:忠灵塔,不管它是谁修的,谁敬的,顾名思义总是与“忠烈祠”相媲美的,“当年虽然有许多伪盟邦高等人士,甚至被宰割的臣民向它鞠躬致敬,但在良心上说总受有委屈的,可以说是敌人给我们的鲜明刺激与血泪的警惕!”(102)1946年,国民政府将八宝山的“忠灵塔”改建成“忠烈祠”,以纪念张自忠、佟麟阁、赵登禹等抗战将土。1947年,南京各界决定拆毁日军在菊花台的表忠塔,把在马尼拉等地被日军杀害的九名领事官遗骸迁葬于此,并改名为“忠烈公园”。上海、张家口等地的塔碑社寺大多如此,但塔碑虽倒,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幽灵依然存在,中日之间围绕着墓地的斗争仍在继续。

余论:战后历史遗留问题

战后初期,日本的军事葬仪体制基本被破坏:陆海军墓地、护国神社、忠灵塔等或焚于战火,或疏于管理,处于荒废状态;靖国神社根据1952年的《宗教法人法》,降格为独立的宗教设施。但受美国占领政策及全球战略的影响,东京审判没有追究天皇的责任,军国主义及法西斯主义思想仍残留于日本国民意识之中。1952年旧金山和约后,日本舆论开始为战死者鸣冤叫屈,掀起大规模的赦免战犯运动。(103)1953年,日本政府发布《战伤病者、战殁者遗族援护法》和《津贴法》,宣称各级战犯是在日本丧失主权时,由战胜国单方面判决的,与日本的国家意志无关,把死刑战犯称为“法务死”,向其遗族发放养老金和补助费。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开始整修陆海军墓地,在各地重建“忠灵塔”、“英魂碑”,并在民间团体的协助下,有计划地搜集残留于海外的115万遗骨。(104)1954年,日本遗族会等结成“靖国神社奉赞会”,从1956年起推行“靖国神社国营化运动”。1958年,日本政府将第一批B、C级战犯亡灵祭入靖国神社。1978年秋,东条英机等14名A级战犯以“昭和殉难者”的名义被祭入靖国神社。(105)至今,靖国神社已陆续合祭近250万亡灵。每年4月、10月及8月15日(终战日),靖国神社仍举行大祭,是时日本政要、遗族、右翼分子等纷纷前往参拜,以靖国神社为中心的祭祀体制重新被确立起来。

中国政府及人民对于日本丧葬行为的立场是一贯的。平时,尊重居留民的葬习传统;战后,一方面拆毁具有侵略性质的日军墓碑,一方面在释放战俘、日侨回国、送还遗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青岛在遣送日侨、日俘期间,规定病亡无力火葬者,可免费葬于日侨墓地。(106)1953年11月,红十字会开始收集并送还在华日本人遗骨。1954年11月,红十字会访日代表团向日方允诺:准备将40名战犯的遗骨送回日本,而对其他日本人遗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将尽力协助送回;在此之前死亡的,虽然寻找非常困难,但将尽可能予以协助。(107)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接见日本友好代表团时指出:“这几年,中日两国人民的关系一天天好起来,是从中国红十字会努力送回在中国的许多日本侨民和一部分死去人的骨灰、释放战犯回国并组织家属探亲开始的。”至1964年10月,中国共向日本送还遗骨14批3374具和14个骨灰盒。(108)此外,中国人民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还收集安葬了部分残留的居留民遗骨。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居住在汤原、依兰等地的开拓团民取道方正县回国,因雨被困,到第二年春季,4000多人亡故。1946年3月,方正人民将这些尸体火化并安葬。1963年5月,迁葬到吉兴水库附近,此即“方正地区日本人公墓”。(109)以上这一切,均是在尚未恢复邦交的情况下完成的,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博大胸怀。

靖国神社与日本侵华战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参拜靖国神社与战时军国主义及法西斯主义葬仪一脉相承。时至今日,日本右翼势力仍以其为精神据点,不断发出肯定及美化战争的狂言,成为影响中日友好发展的巨大障碍。

注释:

①外侨在华墓地的研究,以上海租界公墓的著述居多,至于日本人在中国的墓地,并无专文。

②统指在华日本人,包括商旅、官员、留学生、开拓民以及中国各机关顾问等,比日侨的概念更为宽泛。

③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54页。

④参见陈祖恩:《寻访东洋人——近代上海的日本居留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164、167页。

⑤1911年6月,居留民团向横滨正金银行借银2万两,在闸北火葬场邻地八字桥新建墓地,1912年1-2月,卡德路墓地866体迁葬该处,形成了统一的日本人墓地。

⑥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63页。

⑦《在廈門日本人專用墓地購入費》,《内閣·公文類聚·財政》第25編第11巻(明治三十四年),日本国立公文書館蔵。

⑧参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编:《社区·人民生活·民政·少数民族·宗教·风俗·方言》,《沈阳市志》第16卷,沈阳:沈阳出版社,1994年,第196页。

⑨《居留民墓地使用規則》,《青島守備軍公報》第290號(大正六年四月),《陸軍省大日記》,日本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蔵。

⑩外務省通商局編:《在広東帝国総領事館管轄区域内事情》(大正十二年五月),第196頁,《外務省記録》,外務省档案,B,1,6,1。

(11)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93页。

(12)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5页。

(13)参见陈祖恩:《寻访东洋人——近代上海的日本居留民》,第166页。

(14)参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编:《社区·人民生活·民政·少数民族·宗教·风俗·方言》,《沈阳市志》第16卷,第196页。

(15)参见陈祖恩:《寻访东洋人——近代上海的日本居留民》,第164页。

(16)《上海墓地規則案並門牆等経費別途請取方伺》,《内閣公文録·外務省》,日本国立公文書館蔵。

(17)1909年“满铁”又在铁西工业区新建火葬场,占地4000平方米,原十间房火葬场随即停用。(参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编:《社区·人民生活·民政·少数民族·宗教·风俗·方言》,《沈阳市志》第16卷,第197页)

(18)参见陈祖恩:《寻访东洋人——近代上海的日本居留民》,第166页。

(19)金沢竜三:《営口地方衛生と風教》(大正十年六月),《海軍省公文備考》(10),《旅順要港部司令官報告》(6),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蔵。

(20)《火葬場貸下の件》,《陸軍省大日記乙輯》(大正六年),防衛省档案,T,6,4,21,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蔵。

(21)《天津陸军火葬場準貸付に関する件》,防衛省档案,S,6,2,15。

(22)青島守備軍民政部編:《青島ノ衛生》(大正九年八月),第29-31頁,《外備省記録:山東占領地処分一件》,外務省档案,B,5,2,6-21。

(23)《上海墓地規則案並門牆等経費別途請取方伺》,《内閣公文録·外務省》。

(24)《居留民墓地使用規則》,《青島守備軍公報》第290號(大正六年四月),《陸軍省大日記》。

(25)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近代城市发展与社会转型:上海档案史料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185页。

(26)《北京居留民共同墓地の件》,《陸軍省大日記·清国事件書類編冊》(明治四十年);《北京陸軍墓地内に斉場建設の件》,《陸軍省大日記·大日記乙輯》(大正五年)。

(27)《戰時陸軍埋葬規則》,《公文類聚》第18編第29巻(明治二十七年),國立公文書館蔵。

(28)《忠霊塔建設に関する件》,《陸軍省大日記·大日記甲輯》(昭和十四年)。

(29)《軍人軍屬遺骨改葬區分表》,《陸軍省大日記·戰役日記甲》(明治二十八年五月)。

(30)《戦時陸軍墓葬改葬の件》,《陸軍省大日記》(明治二十七、二十八年)。

(31)《陸軍埋葬規則制定の件》,《陸軍省大日記·弐大日記》(明治三十年八月)。

(32)《忠霊塔建設に関する件》,《陸軍省大日記·大日記甲輯》(昭和十四年)。

(33)《盛京时报》1934年11月23日,转引自沈燕:《伪满新京忠灵塔概述》,伪皇宫陈列馆编:《伪皇宫陈列馆年鉴》,长春:伪皇宫陈列馆,1993年,第110页。

(34)该塔纳骨范围为热河省、河北省和察哈尔省,占地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2平方米,塔高40米。内设拜殿、祭坛、纳骨室、洗手间、休憩所、看守屋、仓库等。(《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2巻)·忠霊塔ニ関スル件·満州》,外務省档案,I,1,7,0,3)

(35)日俄战争及九一八事变后,也有少量军人军属遗体被运回国内,尸身葬于陆海军埋葬地,“灵”祭入靖国神社。

(36)《皇帝陛下新京忠霊塔春季大祭に御参拝の件》,《陸軍省大日記·陸満密大日記》(昭和十二年)。

(37)伪皇宫陈列馆编:《伪皇宫陈列馆文集》,长春:伪皇宫陈列馆,1991年,第204页。

(38)参见沈燕:《伪满新京忠灵塔概述》,伪皇宫陈列馆编:《伪皇宫陈列馆年鉴》,第110页。

(39)《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在外之部·敦化表忠塔》第1巻,外務省档案,I,1,7,0,3-1。

(40)参见《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1巻)·大日本忠霊表彰会ニ関スル件(4)·蒙疆》,外務省档案,I,1,7,0,3。

(41)《朝日年鑒》,大阪:朝日新聞社,1939年,第191頁。

(42)厚生労働省:《戦没者慰霊事業のお知らせ》,http://www.mhlw.go.jp/houdou/2009/08/h0807-8.html,2009年8月7日。

(43)《靖国神社と護国神社と忠霊塔の関係》,《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2巻)·忠霊塔ニ関スル件》,外務省档案,I,1,7,0,3。

(44)有的先将遗骨送交遗族,由遗族取出分骨送交留守部队。

(45)1939年8月15日以后,各部队还专门配备“僧兵”,承担葬仪以及遗骨、遗言的寄送任务。(臼井忠三:《天津居留民團三十周年紀念志》,天津居留民團印行,1941年,第517、518頁;《朝日年鑒》,1939年,第383頁)

(46)参见王卫星编:《日军官兵与随军记者回忆》,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0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85-486页。

(47)《中支那に於ける戦病死者遺骨還送規定》,《陸軍省大日記·陸支受大日記》第74号(昭和十四年)。

(48)参见《市府关于强迫市民向途经日寇灵柩鞠躬布告》,上海市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210页;李述笑编著:《哈尔滨历史编年(1896-1949)》,哈尔滨:哈尔滨市地方史研究所,1986年,第297页。

(49)《陸軍埋葬規則改正の件》,《陸軍省大日記·大日記甲輯》(昭和十三年)。据1962-1963年厚生省调查,共有比治山、真田山、丰桥、静冈、永吉町、福冈等75处陆军墓地,如始建于1872年广岛市的比治山陆军墓地,堪称日本最古老的军用墓地,截至1943年,树立除冲绳以外46都道府县出身的4500余基墓碑。另有吴港、佐世保、横须贺、舞鹤等7处海军墓地,用于安葬海军阵亡者。

(50)《朝日年鑒》,1939年,第352頁。

(51)1940年4月,靖国神社临时大祭,新祭12799柱(陆军12629柱、海军170柱),社内“合祀神”共17万9400柱。截至1942年春临时大祭,新祭15017柱,“合祀神”已达23万8806柱。(《每日年鑒》,大阪每日新聞社、東京日日新聞社印行,1940年10月,第347頁;《朝日年鑒》,1942年,第405頁;《朝日新聞》1942年3月27日)

(52)《朝日年鑒》,1943年,第271頁。

(53)日本国内的忠灵塔主要用于合祭地方出身的战病死者,一般无遗骨等物,与中国各地的忠灵塔有别。

(54)《朝日年鑒》,1939年,第353-354頁。

(55)《支那事変戦地塔碑建設要領》,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蔵;《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1巻)·大日本忠霊表彰会ニ関スル件(2)·中華民国》,外務省档案,I,1,7,0,3-1。

(56)华中地区多命名为表忠塔。(《財団法人中支那忠霊顕彰会事業の現況送付の件》,《陸軍省大日記·陸支普大日記第15号》(昭和十五年);《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1巻)·大日本忠霊表彰会ニ関スル件(2)·中華民国》,外務省档案,I,1,7,0,3)

(57)《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1巻)·大日本忠霊表彰会ニ関スル件(2)·中華民国》,外務省档案,I,1,7,0,3。

(58)《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1巻)·大日本忠霊表彰会ニ関スル件(4)·蒙疆》,外務省档案,I,1,7,0,3。

(59)1941年2月,陆军省根据中国各地忠灵塔建设情况,发布《忠灵塔等建设指导要领》,对忠灵塔等建设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忠灵塔建于北京、张家口、上海;忠魂碑建于天津、太原、石门;华北战迹纪念碑建于卢沟桥、沧县、保定、八达岭、张北长城线、大同、平地泉、厚和、包头、南苑、娘子关、灵石;华中战迹纪念碑建于上海的大场镇等3处,以及华南的海南岛等。〔《忠霊塔等建設指導要領の関する件》,《陸軍省大日記·陸支密大日記》第19号2-2(昭和十六年)〕

(60)截至1938年底,神社总数为118座(内伪满103座),参见外務省東亞局編:《昭和十三年度事務報告·第二課関系》(第2冊),東京:クレス又株式会社,1993年,第3-16頁。

(61)《無錫神社並忠魂碑建立趣意書》,《本邦神社関係雜件·海外神社問題研究会関係》第7巻,外務省档案,I,2,2,0,2。

(62)南京市的五台山现仍存该神社两处拜殿遗址。

(63)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罪行史料汇编》(上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84-686页。

(64)《本邦記念物関係雜件·忠霊顕彰会関係(第1巻)·大日本忠霊表彰会ニ関スル件(2)·中華民国》,外務省档案,I,1,7,0,3。

(65)截至日本投降,该庙合祭40850名死者。(参见沈燕:《伪建国忠灵庙概述》,伪皇宫陈列馆编:《伪皇宫陈列馆文集》,第174、177页;《长春文史资料》编辑部:《长春文史资料》总第53辑,第211页)

(66)参见任其怿:《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蒙古的文化侵略活动》,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4页。

(67)《靖国神社臨時大祭ニ際シ全国民黙禱ノ時間設定ニ関スル件》,《枢密院文書·宮内省往復·稟議·雜書》(昭和十三、十四、十五年),国立公文書館蔵。

(68)《皇国之母》歌词:一心为国无他念,要为荣誉而战死!忍泪鼓舞我的儿,清晨车站送出征。儿啊,别想着活着回家!如果送来了白木盒,为母将把儿夸奖,我儿最棒最争气。如绚烂缤纷的樱花,好男儿当志疆场。为国持枪握剑,日本男子之夙愿。《靖国之妻》歌词:欢声如潮旗如海,妻啊,一切拜托了!那是战地最后的信。夫啊,妻今只闻远方的号。想起那天下着雨,幼儿乖乖伏在肩。枕着肩儿香甜睡,稚嫩小脸泪光闪。望夫平安凯旋归,众人夸你气轩昂。相约重逢来年春,靖国神社樱花下。如为东洋和平故,为国何以泣出声。夫去留下亲骨肉,妻将精心养成人。(東京情報社編:《南京作戦の真相——熊本六师団戦記》,東京情報社印行,1964年,第195頁)

(69)B.chan talain:《战时东京近况》,莫又华译,《半月文摘》第3卷第6期,1939年3月25日,第209页。

(70)参见《无言凯旋以后》,《世界知识》第10卷第4期(1939年);刘思慕:《国际通讯选》,重庆:重庆出版社,1984年,第26-30页。

(71)《关于调查日俄在东三省阵亡军人坟墓及切实保护的文件》(14件),辽宁省档案馆编:《日俄战争档案史料》,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54-269页。

(72)《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1922年2月4日),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508页。

(73)参见顾肯夫:《火葬的研究》,《解放画报》1921年第12期,第5页;李紫衡:《公墓和火葬》,医药评论社编:《东南医刊》1929年第2期,第5页。

(74)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一般交涉(1912-1916)》(下),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第1218-1220页。

(75)南开大学政治学会:《天津租界及特区》,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第82页。

(76)参见庄司得二:《南京日本居留民志》,南京居留民团发行,1940年,第59-65页。

(77)政协南京市白下区委员会编:《白下文史》第16辑,南京:政协南京市白下区委员会印行,2005年,第283页。

(78)参见陈祖恩:《寻访东洋人——近代上海的日本居留民》,第167页。

(79)参见梁吉生:《张伯苓教育思想研究》,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80)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州市志》第6册,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年,第871页。

(81)参见高纲博文:《“我的故乡·上海的诞生”——有关上海日本人归国者们怀乡情结的考察》,陈祖恩译,上海市档案馆编:《租界里的上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192页。

(82)参见王卫星编:《日军官兵与随军记者回忆》,《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0册,第97页;张治中:《第五军参加淞沪抗日战役的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页。

(83)上海市历史博物馆编:《上海市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第263页。

(84)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编:《辽宁省志·民政志》,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348页。

(85)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编:《社区·人民生活·民政·少数民族·宗教·风俗·方言》,《沈阳市志》第16卷,第196、197页。

(86)参见谭炳训:《日人侵略下之华北都市建设》,《北京档案史料》1999年第4期,第111、121、124、127、130、132、136、140、142页。

(87)参见《伪国收买汉奸捐资筑忠灵塔》,《东北消息会刊》1934年第1期,第11页。

(88)参见经盛鸿:《南京沦陷八年史》(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782页。

(89)大江志乃夫:《靖国神社》,沈志平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第127页。

(90)参见武秉华:《龙江县教育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龙江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龙江文史资料》第3辑,1988年,第37页;翟文奇、关文奎:《日本帝国主义对齐齐哈尔的文化侵略》,齐齐哈尔师院学报编辑部、东北地区中日关系史研究会编:《中日关系史论集》(下),第253页。

(9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张北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张北文史资料》第1辑,1991年,第102页。

(92)参见《日本侵华时期的日伪广播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编:《中广学会2004年度立项课题成果汇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第509页。原文有误。

(93)《大道政府秘书处关于日中联合召开阵亡将士等追悼法会宗旨书及日程表》,上海市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144-145页。

(94)汕头市社会局编:《社会季刊》第1期,1942年3月,第27-29页。

(95)《东亚联盟特刊》,1942年12月,第87页。

(96)参见任其怿:《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蒙古的文化侵略活动》,第289-290、286页。

(97)参见李翼廷:《日本侵华教育之铁证》,《河南教育月刊》1932年第9期,第4页。

(98)参见李荣君:《日本统治时期大连市围绕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编写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大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编委会编:《大连文史资料》第7辑,1990年,第40页。

(99)《查子香》,湖北省志·人物编辑室编:《湖北人物传记》(第4辑,试写本),武汉:湖北省志·人物编辑室,1984年,第194页。

(100)《香港に忠霊塔建設の件》,《陸軍省大日記·陸亞密大日記》第40号1-2(昭和十七年)。

(101)参见王文彬:《雨巷中走出的诗人——戴望舒传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78、373页。

(102)閒人:《忠霊塔》,《攻堅》第2巻第3期,[出版地不詳]攻堅出版社,1946年,第7-8頁。

(103)参见《每日新聞》政治部編:《新聞史料にみる東京裁判·BC級裁判》第2巻,東京:現代史料出版,2002年,第302-322頁。

(104)2003年3月,应遗族要求,日本政府对搜集到的战死者遗骨实行DNA鉴定。

(105)《朝日新聞》1979年4月19日。

(106)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外事志·侨务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年,第130页。

(107)《日本和平联络会事务局长烟中政春关于日桥回国等问题的谈话》(1954年11月3日),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72页。

(108)参见林代昭:《战后中日关系史(1945-199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19页;孙柏秋主编:《百年红十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09页。另,1953年至1964年间,红十字会共接受日本“中国殉难烈士慰灵实行委员会”在日本各地挖掘收集的中国劳工遗骨10批2744具和15盒骨灰。

(109)1994年,“方正地区日本人公墓”更名为“中日友好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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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中国的墓地(1871/1945)_日本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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