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研究的道德与研究者的道德义务_政治学论文

政治学研究的道德与研究者的道德义务_政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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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07)02—0005—04

一、政治学研究活动具有道德性

在知识的作用日益彰显的现代,政治学知识的创新和增长对社会的良好治理和促进人类发展正在发挥出巨大作用。发达国家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相关的科研政策繁荣经济学研究的同时,也大力支持政治学研究。中国在进入社会转型时期以后,一度被取消的政治学终于得到了恢复、重建和发展,政治学研究也日渐蓬勃开展起来,研究机构不断增加,研究队伍日益扩大,研究的议题更加细致、广泛、实用。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政治学研究中来,政治学研究的成果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但是,政治学研究的迅速发展,也给人们带来担忧。政治学研究中的道德问题渐渐显露出来,并且日趋严重。不少政治学研究者把做研究作为获取个人名誉声望、出人头地的手段。也有人在研究中依然跟风摇摆,投机取巧。不少参与政治学调查、访谈的公众发觉自己对研究人员讲的话未经本人同意就被公布出来,有些参与研究的人还发现,他们接受访谈所表述的内容受到严重歪曲。有些研究人员有意制造种种原始访谈资料,有些研究者在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中大段抄袭别人写出来的但还没发表的文字和资料。这些现象充分说明,政治学研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它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性[1]。政治学研究的道德性贯穿在政治学研究的全过程之中。

1.政治学研究动机的道德性

一项研究是否符合社会伦理要求,首先就表现在研究的动机和目的上。有些人从事政治学的研究,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出于要发现政治生活运行的规律,增长政治学科学知识这类纯正的、正确的专业学术动机,而是带有自私的甚至邪恶的目的。比如有些人研究政治,是为了获得好的名望,让同事们另眼相看,总想一鸣惊人、出人头地;或者是受雇于某个利益团体,甚至为了给某些敌对势力搜集情报。怀有上述种种不良的或邪恶的动机去研究政治生活,很可能会导致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甚至捏造事实的行为发生[2]。因此,要科学地研究政治学就必须选择正确的研究动机。研究动机会对整个研究过程产生影响。一旦研究动机偏了,研究者就会不择手段地选择达到不正确目的的研究途径。为了清醒地把握研究动机,在进行研究之前,首先就要问一问自己和研究团队,为什么要研究这一课题,研究的结果将用于何处?只有把研究动机端正了,才能有正确的行为选择,才能自觉承担和履行研究活动中的道德义务。

2.政治学研究设计和计划的道德性

怀有不良的或不正确的研究动机,固然会使研究设计和研究计划带有不道德的成分,即使是研究动机正确,不严格地设计每个研究程序,不仔细考虑研究计划的每个步骤,也会产生研究中的不道德现象。特别是在争取研究项目资助时,为了能获得评审通过,到处借用研究力量,拼凑研究团队。有时明明知道研究实力有限,却有意将研究计划编造得十分庞大、复杂。但真正动手研究时,却偷工减料,致使研究的结果与最初的承诺相去甚远。有时为了应付科研管理机构的检查,则弄虚作假,编造项目研究进展报告蒙混过关。有些大型研究项目,开始时轰轰烈烈,最后不了了之,白白占有研究资源。只有在课题研究设计和计划中讲究道德,不做假,不浮夸,才能及时按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3.政治学研究中与研究对象关系的道德性

如果研究者制定和设计的研究计划是不道德的,并且不让参与者知晓,这固然不可避免地会违背道德要求。即使研究设计和研究计划是实事求是的,如果不加注意,在处理与访谈、调查、测试对象的关系时,还会出现不当研究行为,产生有意的或无意的不道德现象。政治学研究中绝大多数课题都是研究人的活动和行为的。因此,研究政治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研究人和人们的行为。在政治学研究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道德方面或者最容易产生道德问题的方面就是如何处理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

在政治学研究中,研究者在进行实证的、经验的研究时,会请许多普通公众参加。在调查、访谈时,研究人员会让调研对象回答事先设计好的或随机询问的问题,会让人们参与某些现场活动。在进行上述研究场景和活动的设计时,如果不顾参与者的意愿,如果强制他们回答不愿回答的问题,如果要他们做出不愿做的反应,如果将他们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个人隐私公开,这些都会发生道德问题。在强迫别人、违背别人意愿的条件下完成的研究是不道德的。只有时刻关注研究活动中研究者和参与者相互关系上的道德性,尊重个人自由,不伤害别人的尊严,不无故限制别人的行动自由,对个人隐私和秘密严加保密,才能保证研究活动的正当性。

4.政治学研究中学术规范方面的道德性

即使在上述的各个研究环节上都注意了行为的正当性,也不等于整个研究过程就没有道德问题了。研究结果的形成和处理中也会产生道德问题。政治学研究是专业的学术研究,如果不遵守学术研究的规范,也会产生不道德的现象。明明是和别人共同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只署自己的名字;明明是别人撰写的论文,却要挂上自己的名字;明明是引用别人的成果,甚至大段大段抄袭别人的研究资料却不加注明;明明知道政治生活中存在问题却闭着眼睛说形势大好,或夸大其词将现实说得一团漆黑;一篇论文改头换面多处投寄发表;拉关系要评委在评语中尽写好话……如此等等,都属于不道德的研究行为。学术研究不规范,出现不道德的行为,既损害别人利益,也会造成社会风气的败坏。

二、政治学研究中道德责任的争论

政治学研究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会导致不当研究行为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不当研究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也可能并不触犯法律。从伦理的角度来衡量,所有的不当研究行为都会存在道德问题。因此,在论及不当研究行为时,可依据法律和道德两个指标,将政治学研究中研究者的不当研究行为的性质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不当研究行为是合法但不道德的。比如,一位研究生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在未经允许并且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引用了他导师未发表的讲稿中的许多内容。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因为导师的讲稿虽然是导师的研究成果,但并没有发表,也没有经有关机构审定,所以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但是,这种做法本身肯定是不道德的,它没有尊重导师的劳动成果。另一类不当研究行为则是不合法也不道德的。如果上述的案例中,这位研究生既不征求导师同意,又不注明引文的出处,而导师的讲稿已经在一家出版社进行小样校对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位研究生的行为就既违反了法律,同时也是不道德的。

了解不当研究行为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很重要,它可以避免两种现象的出现。一种现象是,有些政治学的研究者常常以不犯法为标准来拒绝为研究行为负道德责任。只满足于研究行为不犯法,这一标准太低了,不犯法不等于就是道德的,违背道德规范的研究行为同样会受到社会的指责和惩罚。另一种现象是,有些人一见到研究行为中有不道德的成分,马上就想到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制裁。的确有一些不当研究行为是既不道德也触犯法律的,但是,绝大多数不道德的研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对于有这种行为的人和事,应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

无论是触犯法律还是不违反法律,不当研究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或包含不道德的因素。这类行为的出现无论有多少客观的原因,它们都和研究者主观预想有关。可以将不当研究行为与研究者的主观预想的关系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研究者在没有预料到行为会产生道德问题的情况下作出的举动,这是无意的不当研究行为。这种不当行为与研究者的主观意识无关,而是研究者没有事先意识到或预料到如果采取这类行动就会导致不道德的问题出现。比如一位研究者运用了另一位研究者已经发表的调查资料来佐证他的研究结论。但是,研究报告发表后,有人就指出他所引用的那部分资料本身就存在虚假的成分。虽然用虚假的资料来证明研究结论的做法是一种欺骗,但是对这位研究者来说他做出如此的行为,确实是一种“无意的”做假。另一种情况是研究者预先就知道某种行为必然导致道德问题,但仍然去做了,这就是故意的不当研究行为。这种不当行为的重要特征是研究者对行为后果已经有所预料,只是怀有可能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选择了行动。比如,一位研究者在研究报告中用了只靠挑选的几个调查对象而没有经过随机抽样就得的资料来验证他的研究假设。他明知这种资料的可信度不高,效度也不大,但是为了省时省力,就采取了这种带有欺骗性的做法。显然与无意的不当行为相比,故意的不当研究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

政治学研究中存在着许多不当行为和由此导致的不道德现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研究者对于这些行为和现象能否完全避免,这些行为和现象是否一定会造成坏的结果,已经发生的这类行为和现象的责任是否完全要由他们来承担,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涉及人们长久以来对道德本质的不同理解和对行为判断的道德标准的不同规定。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通常会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见解认为,道德是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凡是人的行为,就应当是道德的,每个人只要具有健全的理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道德责任。因此,任何政治学的研究,不论是否给社会带来好处,都应当进行公开的、公正的、有道德的研究。研究者有义务去避免不当行为,防止不道德的现象发生。凡是不当行为和包含不道德因素的研究活动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这种把政治学研究中的行为和道德作为研究者不可推卸的一种责任和义务的见解来源于康德的规则伦理学理论[3]。第二种见解认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必须依据这种行为产生的实际结果而定,有些行为虽然损害了某些个人利益,但是只要对更多的人、对社会有好处,它仍旧值得提倡。政治学研究中行为的道德与否,主要取决于这种研究结果给社会带来何种后果。如果将研究者在研究中使用一些欺诈手段和策略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最后得到的正面结果做比较,只要后者大于前者,那就是道德的。这种把政治学研究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与最终社会结果结合起来,以成败论英雄的见解,所依据的是密尔的实用主义伦理学理论[4]。第三种见解认为,在人类行为中,既存在可以由个人决定的方面,也存在个人无法决定的方面。因此个人无法完全避免行为中的不道德因素。就具体行为来说,无所谓如何做就一定是道德的,或就一定不道德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政治学研究中,也不存在道德与不道德的绝对标准。所有政治学的研究行为都是具体的,其道德与否,主要视其研究的文化环境。在一种文化环境下是不道德的研究行为,到另一种文化环境下则可能是道德的。评价一种研究行为是否道德,还要视其研究的影响因素而定。在一定的外在压力下,研究者只能做出某种包含不道德成分的行为选择,他无法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这种将政治学研究中的道德行为与外部压力、文化环境相结合的见解来自相对主义的伦理学理论。

三、政治学研究者的道德义务

上述种种有关政治学研究行为道德性的见解,都包含着某些合理性,但也包含着某些绝对性。我们应当考虑政治学研究者面对的研究环境以及身处的研究文化,需要将动机与结果联系起来思考,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必须尽量避免研究中不道德现象的发生,必须提醒研究者应尽的道德义务,必须批评研究中产生的不道德行为

首先,每一个想致力于政治学研究的研究者都必须知道,自己应该而且有能力处理研究行为中的道德问题。虽然有些政治学研究项目不仅经费充足,而且参加研究会获得许多实际利益,比如会得到一个职务,会在报纸上出名,会在电视上露面,会有许多记者采访。甚至有些境外的机构,会以更多的金钱来换取你给他们收集的研究资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有头脑的研究者,你完全可以自己做出选择,是接受这些项目,还是拒绝这类研究。研究者自己完全可以拒绝跟风跑的研究,也完全可以拒绝对国家不利的研究项目。如果明知有些研究今后会被人们所轻视,所鄙视,你还是选择了,当然后果要自负。这种现象在文革内乱时期并不少见,今天的研究者应当引以为戒。

其次,每一个个体研究者都必须自己做出道德判断。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自己只是一个研究团队中的一员,很多研究行为是由集体决定的,一旦发生不道德的现象,个人负不了责任。现代政治学研究的课题的确日益趋于大型化,涉及的范围和涵盖的学科较广,因此,常常需要组成多学科研究人员参加的团队才能胜任这类研究任务。但是多数政治学研究项目还是专题性和小型化的,只需要个人或几个人合作就能完成。即使是在以团队方式进行的研究中,具体的研究活动仍然是通过精细的分工由个体研究者来承担的。在政治学课题研究中,研究团队固然要承担道德责任,但许多研究中的道德问题仍然必须由研究者个人来解决。

再次,研究者必须从动机和结果的统一上去思考行为的道德性。在世界的科技发展史上,由不甚道德的行为产生出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研究成果的案例并不少见,从不纯的研究动机出发,得到的研究结果却给社会带来重要利益的案例也不少见。但是,人们不会因为有这些案例就去原谅甚至提倡不道德的研究行为。如果一开始动机就不正确,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得到不好的结果。任何侥幸心理,任何投机取巧,最终只能是自欺欺人。因此,研究者在从事研究设计和进行实际研究活动时,必须端正动机,必须自觉履行道德责任。

2.在具体的政治学研究中,要尽量避免发生不道德行为和现象,关键是要平衡履行专业研究责任和承担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

政治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赋予政治学研究者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责任。

首先,政治学研究不再是个人的事情,它被提升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必定包括政治学研究。政治学研究所产生的知识,所提供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行动建议,是一种公共财富。一旦为广大人民所了解和掌握、并被利用来理解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生活,就能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政治学研究的这种公共性质要求整个社会支持政治学研究者的工作。

其次,政治学研究者的研究活动得到政府的鼓励和资助。政府在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时,既重视和鼓励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的研究,也鼓励和支持包括政治学研究在内的社会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各级政府不仅设立专项经费对重要的政治学课题研究实行招标资助,而且对政治学研究中优秀成果定期加以评选表彰。得到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政治学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组织基础,而且还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这使得政治学研究工作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信任。

再次,政治学研究者拥有专业知识和研究的技术,从而拥有这方面的不可替代的权威性。政治学研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政治学研究,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学专业知识基础,必须接受专门研究方法的训练。这种专业知识上和研究方法上的特殊限制,使得政治学研究既具有某种特殊性,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正是政治学研究的公共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出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政治学的研究者因感觉到肩负的专业责任而承受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社会普通公众对政治学研究寄予殷切希望,热情支持这项事业并对研究者的工作充满信任。过分的压力会让研究者在研究行为的选择上失去必要的谨慎和耐心,会导致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这就会给不道德现象的出现留下可乘之机。社会公众对研究者过分的信任和支持则会让他们疏于防范种种有害于他们自由、尊严和利益的事情发生。

要确保政治学研究中不发生不当行为,杜绝不道德的现象出现,关键是研究者要主动消解压力,培养良好的科研习惯,坚守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要多以学术上不道德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警戒自己。社会公众应当对政治学研究保持恰当的信任,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参加到研究活动中来,对感觉到的不道德现象应当及时提醒和制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治学研究活动中专业学术责任和社会道德义务在动态中处于平衡。

[收稿日期]200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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