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社会代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代价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危机以来,加强监管的呼声很高。虽然在科学家的眼中即兴反应恰恰属于人的行为偏差,从长远看是非理性的,但是,在现实舆论和社会政治气势下,理性往往是奢侈品。看到危机冲击,人类的自然反应就是呼吁强化监管。特别是在对监管权力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危机情绪更容易成为监管权力扩张的借口。
让人庆幸的是,三年不到,中国、美国和其他经济体都相继复苏。虽然关于二次探底的说法还不时出现,但理性已在逐步取代情绪,我们开始冷静评判强化监管的收益与代价。
过去这些年,在强化监管舆论的支持下,监管机构尤其是银监会到底推出了什么举措?监管过多的社会成本如何体现?如何评估?有多少?监管内容增加后,谁吃亏谁受益?我们知道,监管政策每强化一步,都会给社会带来后果,而这些后果不可能只是好的。在监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权衡利与弊,特别是在极为显而易见但社会成本并不直接可见的情况下,更不能只看利而忽视负面社会后果。
监管不受制约的社会代价
监管权力过大导致寻租,对这方面的认识已经比较多。实际上,这仅仅是监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的一种,不当监管的更大代价还是在社会层面。这些年,民间金融迟迟不放开,所给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说民营金融机构出于逐利会发放高利贷,剥削借款人。这些理由当然难以拒绝,但只看到了禁止民间金融带来的“安全”和“稳定”,却忽视了带给社会的代价,也忽视了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都以民营金融为主的事实。“风险”和“稳定”始终是强化监管的“合理”理由。
我们先看个案。据《南风窗》记者曾东萍报道,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王垸村,家家户户都养殖水产,但像多数村庄一样,这里有机会创业致富、增加就业,可是没资金,每年资金缺口约500万元。而另一方面,虽然本地人钱不多,但从老年人到青年人,很多有投资需要,尤其是老年农民,他们不仅承受一般意义上的“三农”之苦,而且还因子女外出打工、子女数量少等因素,面对极不确定的养老挑战。对他们来说,互助性金融机构不仅最合适,也最需要。
2006年3月,在三农学者李昌平及村委会帮助下,王垸村老年人协会,也就是后来的养老基金会成立。当年,86人入股,股金总额27.2万元。年底分红,每位老人拿到280元。至2010年底,协会股金总额103.8万元,包括村委会出资50万元,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垫本10万元,219位老年人的股金43.8万元。
王垸村养老基金会,吸纳同村老人股金,向村民发放贷款,利息用于分红。2009和2010年,每位入股老人分别得到分红650元和500元。对城市人,几百元分红可能无足轻重,但对这些老人却不一样。就以村委会75岁的守门老人为例,她独居村委会提供的宿舍,2010年收入是“低保金600元+村委会工资2000元+基金会分红500元”,500元分红对她很重要。
养老基金会的好处很明显:一是资金投放本地,增加年轻农民的就业;二是有利于社会和谐,让年轻农民不必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能跟父辈和子女在一起生活;三是通过老年人股东每年的分红收入,缓和养老问题;四是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帮助解决“三农”问题。政府给农民补贴,是不错,但更重要的是还给农民金融自由权。
可是,像这样对个人、社会和政府是多赢的养老基金会,在2007年和2011年两次被勒令取缔,理由是该基金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具体依据是2007年1月22日开始施行的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审批,取得金融许可证,方可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2008年6月27日施行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再次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列入银监系统的监管范围。
单独看这些规定,好像没什么问题,但在银监体系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存在区域、股东资格、资金门槛等诸多限制,使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展十分缓慢。限制如此严格,以至于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到2010年年末,全国数万个乡镇中,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只好通过工商渠道注册,获得“准身份”,打“擦边球”,这些自发金融机构随时可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早在2007年,王垸村老年人协会按规定到荆州市银监分局办理申请,还托关系去疏通。但并未如愿,得到的通知是“要求停止放贷活动,依法清退资金”。后来,老年人协会将名称改为“养老基金会”,偷偷继续运行。虽然从2003年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的,都强调要发展农村金融,包括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然而,今年初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和银监局仍然发出通告,取缔基金会,勒令3月底之前清除养老基金会。
67岁的王垸村养老基金会理事长李功彬先生说,“一不犯法,二不贪污,村民也满意,为什么就不能办了呢?”据曾东萍女士的报道,王垸村养老基金会不久前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基金会的存亡。大会讨论结果是,90%的老人支持“继续办”!
但是,银监会等行政部门选择了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由禁止、取缔农民自发金融机构。即使要加强民间金融监管,也不等于禁止民间金融。而且,禁止民间金融、取缔农民自发金融,虽然方便了监管机构,减少了麻烦,但受害的是社会,具体表现在农民很难在家乡就业、创业,往往只能背井离乡做农民工,让农村社会问题、养老问题变得更严重,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威胁农村社会的长久稳定。
王垸村是否为特例呢?并非如此。汤敏博士最近去内蒙古武川县农村调研,在那里了解到,一位全国三八红旗手牵头办起养鸡合作社,已带动3个乡的600户农家养鸡。但是合作社缺少资金,于是由县委组织部长和另一位干部担保,折腾了两月从农行借3万元,但远远不够,她需要100万元贷款去再发展100多户新农户并扩大现有农户的生产规模。在民间金融被压制的情况下,她目前提供的免费小鸡只好依靠20%-30%高利贷维持。汤敏博士访问了一家贫困户,家中二老均70多岁,下不了地种田,孙子的妈妈跑了,二老每月领200元救济金,很苦。他们从养鸡合作社领了50只母鸡,笨鸡蛋每月能卖600元,但要投入450元饲料费。他们想养200只,这样每月就有600元的净收入,但找不到投入资金。在那里,金融饥饿的后果并不抽象,而是具体到老年、青年、少年的生存问题。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说,我国有近3000个“零金融机构乡镇”,只有1家金融机构的县(市)2个、乡镇有8901个,其中,西部地区情况最严重,共有2645个“零金融机构乡镇”,占全国“零金融机构乡镇”数的80%。相比之下,人均GDP是中国八分之一的孟加拉,人均GDP是中国四分之一的印度,农村金融却远比中国发达。
开放民间金融,犯罪率减少,社会受益
上面的案例告诉我们,用行政权力禁止自发金融,是监管者顾及自身便利,让自己省事,但是却让社会付出了代价。当然,我们也可列举因民间高利贷而家破人亡的案例,也可以找到农村金融混乱而出现大范围呆坏账的故事。比如,上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坏账近3000万元,有的说亏损数亿元,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填补了窟窿。农村金融产生呆坏账,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包括如何通过减少地方政府的权力干预来降低坏账率,通过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但即使农村金融体系有这么多的呆坏账,也远比四大国有银行在2005年之前产生的3万亿元左右的呆坏账小几个数量级,更何况农村金融服务了8亿农村人口,改善了他们的民生,而四大国有银行却主要服务于国企,只涉及几千万人的就业。为什么没有因3万亿元呆坏账而取缔四大国有银行,却因最多几百亿元的呆坏账而禁止农村金融?
在美国,今天和过去都有“离谱”的高利贷机构,尤其有一种叫“领薪日贷款”(payday loans)公司,更是引发了社会和政客的谩骂。“领薪日贷款”大致是这样:张三的工资可能月底才发,可是,有时因为意外开支或买大件,到月中就青黄不接了,怎么办呢?一种可能是找亲戚朋友借,但这样会搅乱亲情友情;第二种做法是去银行借,但如果张三的收入或信用记录不好的话,正规金融不会搭理,此路不通;第三条道路是抢银行或偷盗;第四种办法就是找“领薪日贷款”公司,借钱后,到月底领薪即还。
据统计,美国“领薪日贷款”期限一般在10到15天,贷款金额普遍是300美元,但收费50美元。这种收费折算成年化利率,相当于400%以上的年利率,当然是高利贷。借贷过程一般比较简单、方便,张三只要带上近几月的工资单、个人支票和最近的银行账户单(如果张三没工作或者连银行账户也没有,那就不行),到“领薪日贷款”店,写上350美元的个人支票、支票签名日写成十几天后的领薪日,就能借走300美元。如果到领薪日还不了钱,张三必须再回到“领薪日贷款”店办理续贷,并再付50美元的收费。可想而知,靠“领薪日贷款”生活的人有很大的惯性,一旦走上此路,可能就难以回头。据美国“社会责任放贷研究中心”的统计,用“领薪日贷款”的人平均一人一年要贷8到13次,91%的“领薪日贷款”是贷给一年借贷5次以上的人。美国每年“领薪日贷款”总额在400亿美元左右,为4000多万美国人提供服务,占美国总人口的15%。考虑到三口、四口一家中,可能只需一人去借贷,“领薪日贷款”实际服务的人口面要高于15%。
“领薪日贷款”是最经典的高利贷,而且是过去从欧洲到非洲、到亚洲,各社会都痛恨、谩骂的“黑心商人”行为。即使在今天的美国社会,要求禁止“领薪日贷款”、打倒黑心商人的呼声仍然是主流,50州中有15个州的法律明确禁止“领薪日贷款”以及其它类似高利贷业务。这个现象本身非常值得思考,既然有15%以上美国人不得不有时依赖“领薪日贷款”,这种商业对社会显然有贡献,但社会中多数人又同时支持禁止“领薪日贷款”。为什么会这样?难道也是“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为了从根本上评估高利贷的社会价值,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Adair Morse教授花了几年时间,收集加利福尼亚州各社区的个人借贷、收入、偷盗、抢劫、急病以及房屋贷款法院拍卖等详细数据,希望系统性地回答“领薪日贷款”到底对社会更有益,还是更有害。在她2009年发表的学术论文“领薪日贷款的放贷者:是英雄还是恶棍?”中,专门把有“领薪日贷款”店和没有这类高利贷金融服务的社区进行对比,看这两组社区在受到暴雨、水灾、山崩、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冲击后,在住房贷款破产率、偷盗率、急病发病率等方面的差别。她研究的样本期间是1996年至2002年,共7年。
Morse教授发现:在一个加州社区受自然灾害冲击后,其房屋按揭贷款的破产率会上升72%,但是如果社区内有“领薪日贷款”等高利贷服务,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会少增一半,只比平时增加36%左右,每千户人家要少1.22户人家申请住房贷款破产;另外,自然灾害发生后,一般社区的偷盗率会上升13%,差不多每百户人家有多一户被偷,可是,如果该社区有“领薪日贷款”金融服务,那么,偷盗发生率要少增30%,每千户人家中要少3户被偷盗!再者,虽然自然灾害会增加社区的发病率、死亡率、吸毒酗酒率,但有“领薪日贷款”服务的社区,这些比率的增幅都更小。高利贷提升了社区应对风险、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
为什么像“领薪日贷款”看起来这么“吃人”的高利贷会有这种社会价值?其实,这涉及金融产品的主要功能之一,即借贷交易帮助家庭、个人平摊短期开支或收入冲击所带来的压力,将短期大额开支摊平到未来更长时间中,减少短期困难对家庭、个人生活的冲击,让他们尽可能继续正常生活。所以,对于有“领薪日贷款”服务的社区而言,即使发生地震或其它灾害,虽然“领薪日贷款”利息很高,但他们能利用这种短期借贷渡过难关,不必去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破产,更不必去偷盗或抢银行。高利贷就是这样减少犯罪、理顺秩序,让好人即使面对生活挑战,也有机会继续做好人。
来自德克萨斯州的飞利浦·格拉姆,在1985至2002年底间任美国联邦参议员十八年,参与制定了许多美国法律。他的一句名言是:“如果次级贷款早就被禁止,如果高利贷机构早就被禁止,那么我母亲就不可能在我们兄妹三个很小的时候买到自己的家!”格拉姆出生在美国南方的乔治亚州,小时候父亲残疾没收入,所以母亲要同时做两份工作,才有钱既勉强照顾残疾的丈夫,又抚养三个孩子。当时家境那么艰难,经济风险太高,没有正规银行愿意给他母亲贷款买房子,这是可以理解的。到最后,高利贷金融是他母亲唯一的选择,就这样,母亲靠高利贷买下自己的房子。格拉姆说,人们当然可以去指责高利贷金融机构,骂他们剥削、心黑,甚至要求立法禁止这些金融机构,但是,母亲知道:虽然要支付高利才能借到钱买房,但至少她还能借到钱,能买上自家的房!如果监管者为了自己的方便禁止“非正规”金融、禁止高利贷机构,像格拉姆母亲这样低收入的千千万万家庭,就永远买不上房子,受害的是这些中低收入老百姓。
抑制金融供给,不等于解决了金融问题,因为社会需求还在。禁止民间金融,会断绝一些中低收入阶层的出路。
限制民营金融,使创业与就业艰难
我们再看看企业金融的情况。关于金融促企业发展、促就业的命题,经济学文献中已有大量著作给予肯定,既有理论模型的支持,又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数据支持。道理很简单,企业和企业家有好的创业项目,但资金不一定够,因此,如果金融市场能提供更多、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多企业和创业者就能发展了,经济和就业自然会更上一层楼。由于强化金融管制必然压抑金融业务空间,所以,如果不注意,监管过多就不仅妨碍企业发展与就业增长,而且会扭曲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
远的不说,还是以中国为例。关于民间金融自上世纪80年代讨论到今天,虽然现在人民币私募PE基金、创投基金、私募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担保公司已放开许多,也有民生银行这样的“准民营”银行,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800多万中小民营企业还是贷款艰难,在关键时候只能求助于“地下钱庄”。今天,一方面是正规商业银行8%左右的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是温州等地月息2%到8%的民间借贷。
当中小民营企业只能得到月息2%至8%的地下钱庄贷款时,他们面对的生存挑战可想而知,民企高倒闭率就不足为奇。压制民间金融的社会后果之一是国有经济得到额外支持,民营经济生存空间被挤压,亦即深化国进民退。由此形成的“国企重民企轻”经济结构效率低,不同群体间的经济机会差异大。
第二个社会后果是就业增长困难。今天中国非农就业中,80%多来自中小民营企业,而过度金融管制,特别是挤压甚至禁止民营金融,受害最多的又偏偏是800多万民营企业;当就业的主力军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最没法满足时,当然影响社会就业格局,制约中低收入群体、大学毕业生的收入增长空间。这不仅使收入分配结构更趋不公,贫富差距恶化,而且使民间消费难以按潜力增长,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
据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统计,美国3亿人口有8000余家银行,中国13亿人口可能只有不到500家银行。于是,不奇怪小企业贷不到款,小企业80%的贷款来自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他估算:在发达国家里,每千人口一般有45到50个小企业,而中国目前每千人口的企业数量为12个。由于各国就业有65%到80%来自小企业,当中国的人均企业数这么低的时候,就业困难、实际失业率高就不令人吃惊了。中国的民间金融受压甚至被禁,造成企业数量少、创业难。
这些年里,监管机构的确再三要求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宏观政策意愿往往被具体监管政策所否定,使实际中小企业贷款空间小。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较高,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并未出台相关的不良贷款核销政策、营业税减免政策、贷款风险权重的专门计量方法;另一方面,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不断变严的不良贷款指标考核和问责机制,让银行不敢涉足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而是纷纷去垒央企、大民企的贷款。正如下面谈到,当银行不能使用金融衍生品去规避、配置风险(尤其是信用违约风险)时,商业银行就自然把大量中小企业排除在贷款对象之外,也让商业银行自废武功:躲避风险,不碰有风险的企业和项目。
要改变民营企业金融饥饿、民间高利贷盛行的局面,监管部门应该做的是疏通,是为民营金融和金融创新放松管制、提供宽松的金融发展环境,而不是堵。只有在金融环境更宽松自由之后,才能有金融机构之间更多的竞争和金融创新,金融供给才会增加,民间利率才能降低。一旦民营金融从地下走向阳光、走向合法,民间金融的契约风险就会降低。
金融创新的社会价值
养老基金会、住房按揭贷款、企业借贷以及创业融资,这些基本金融服务对社会的价值,人们可能比较容易认同。可是,在许多评论人看来,金融衍生品另当别论。巴菲特说“金融衍生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索罗斯呼吁信用违约掉期契约(CDS,Credit Default Swaps)“应该被法律禁止”。金融危机期间被广泛引用的数据指出,到2007年下半年,全球广义货币量不到世界GDP的1.3倍,债券与借贷总额不到世界GDP的1.5倍,可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名义总值是世界GDP的8倍!于是,不少人认定:金融泡沫已大大超出经济的实际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必须刹车。
那么,金融衍生证券到底有无社会价值、是否该刹车?如果有,其社会价值与社会成本相比,谁高谁低?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十分重要,也涉及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监管方向问题。金融衍生品是一般大众不会也不用接触的,这使人们从表面上看不到因而不能理解其价值。为了明确讨论,我们就以CDS即“信用违约期权”或“信用违约掉期契约”为重点,看它们的作用和影响到底在哪里。
我们都知道,在金融衍生品出现之前,发达国家也像现在的中国一样,住房按揭、汽车贷款、企业贷款都由银行及准银行提供,所以,银行是社会必需,对个人、家庭和企业的价值很具体。可是,在没有金融衍生品的社会里,银行面对三大挑战: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信贷违约风险。
第一,如果住房按揭贷款或企业贷款要30年到期,银行放贷后,要等30年资金才全回笼,银行就要随时面对流动性风险,因为万一许多存款人急需现金、从银行快速提款,银行就可能面对挤兑挑战。这就有了对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等流动性风险控制要求,银行贷款的总量不能太多、平均回笼期限不能太长等等。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的流动性约束得不到缓和,银行的贷款量会很快到顶,由此,许多个人、家庭和企业不再能得到资金供应。针对这一挑战,1938年美国成立房利美公司,专门提供二级住房按揭贷款市场: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想脱手住房贷款时,可以方便地把贷款卖给房利美公司。于是,银行就不用担心按揭贷款的流动性和回笼时间长短问题了。到1970年,美国再推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亦即:先将千千万万家庭的住房按揭贷款放在一起,打成包,然后以贷款包的未来现金流做抵押,发行贷款包证券化债券,结果使整个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资金供应,几乎无限地多,使众多家庭能得到住房按揭贷款、买上自己的房子。就是说,二级贷款市场、像住房按揭贷款证券这样的衍生证券,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等机构的流动性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最终受益的是千千万万普通家庭和个人。
第二,当你从银行做按揭贷款或你的企业从银行贷款之后,利率可能是一年固定、5年固定或10年固定,而银行付给存户的利率可能是浮动的短期利息。所以,银行为了规避自己的利率风险,必须使用利率衍生证券进行对冲,否则,银行不能给你或你的企业提供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即使能做到,所要求的利率风险溢价会很高。
第三,在你的企业得到10年期贷款后,企业可能有资不抵债即破产风险、或不破产但资质下滑的风险,这些都是放贷银行承担的所谓企业“信用风险”。银行怎么规避、控制信用风险?如果你的企业债务是信用违约期权即CDS的标的,即你的企业债有相应的CDS期权在衍生市场上交易,那么,银行或其它投资者给你的企业贷款之后,他们不用担心你的企业是否会破产违约,因为他们可买到你的企业的CDS期权,将信用违约风险规避掉。那么,CDS的存在对你的企业、对社会的意义是什么?是使银行有能力降低信用风险,使银行和其它信贷机构更愿意做放贷,所要求的利率回报也更低,这些都让企业和社会受益。
换句话说,三类金融衍生品解放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以及各类企业贷款证券这样的金融衍生品,解决了银行贷款的流动性;1980年代推出的利率期货与期权等利率衍生证券,解决了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问题;而企业债CDS、住房贷款包CDS这样的信用衍生品,帮助银行分散了各种信用风险,通过CDS市场的交易,让银行贷款信用风险在更广泛范围内、以更高效率进行配置,让能者和愿者多承担、不能者少承担或根本不承担。
因此,贷款证券化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衍生证券,是三类目的不同的金融衍生证券,其推出和发展最终是为社会,特别是为中低收入阶层、高风险成长性企业提供了发展和成长机会。因为对高收入家庭、对成熟且利润稳健的企业来说,他们要么不需要贷款,即使需要贷款也总能从传统银行得到,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对他们的边际价值较低。如果不是这三类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中低收入家庭与高风险成长性企业提供的次级贷款,不仅供给会很少,而且所要求的利率溢价会更高。
那么,在实践中,CDS等金融衍生证券到底表现如何?根据美国银行统计,到2007年,60万亿美元CDS总量中,有一半左右是银行的头寸,银行是CDS市场的最大参与者,其次是对冲基金和保险公司。虽然银行既买进一些CDS(买债务保险)又卖出另一些,但总体上,银行是CDS债务保险的净买入方,通过CDS等信用违约衍生品规避贷款违约风险。
2011年3月,蒂尔堡大学三位教授——Lars Norden,Consuelo Silva Buston and Wolf Wagner (2011)——发表了一篇研究报告,“银行的信贷衍生品使用和贷款定价:渠道是什么?在不利的经济条件下持久吗?”,对美国77家具有规模的银行在1997年至2009年末的信贷数据进行了详尽研究,看使用信用违约衍生品和不用这些衍生品的银行,到底谁放贷更多、要求的企业贷款利率更低,特别是在2007至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哪类银行表现得更好、给危机中的企业和老百姓家庭提供的信用支持更多?
这三位教授的研究发现:1.用信用违约衍生品越多的银行,给企业贷款的利息越低,相对银行资本规模的贷款比率越高;这就验证了前面的命题,即金融衍生品增加银行管理贷款风险的能力,使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更强,可以发放的贷款更多,要求的贷款利息回报更低;对社会而言,更高的银行信贷能力,意味着能够支持更多企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为更多普通家庭与个人提供金融支持。2.信用违约衍生品市场的存在,不仅让有CDS衍生品交易的企业受益(亦即,其债务作为CDS标的的企业),而且即使对于那些没有作为CDS衍生品标的的公司,当它们从使用CDS的银行贷款时,这些银行所要求的信贷利率也会更低;也就是说,因为有活跃的CDS衍生品让银行更好地安排自己的风险组合,结果使从这些银行贷款的各类企业受益,不管这些企业自己是否为CDS的标的物!
过去几年里,媒体和政客给人的金融衍生品的印象是,信用违约证券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实际情况呢?Norden,Buston和Wagner(2011)三位教授发现:从2007至2009年底,不管有没使用信用违约衍生品,各家银行都在提高信贷利率并同时减少贷款、去杠杆化,可是,即使金融危机高潮时期,积极使用CDS等金融衍生品的银行,其去杠杆化程度要明显低于其它银行,其信贷利率的增幅要远低于其它银行的利率增幅。这说明,积极使用信用违约和其它衍生品的银行,不仅在常态时期能给社会、给企业更多的贡献,而且在危机时期,照样能更多地为社会、为经济服务。
2010年11月,耶鲁大学的两位教授——Alessio Saretto和Heather Tookes对标准普尔500指数公司在2002至2009年间的资本结构情况做了研究。在研究报告“公司杠杆、债务期限和CDS:信贷供给的角色”中,他们发现:一公司的债务是否有CDS信用违约期权在市场上交易,最后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和债务融资期限,即如果一家公司的债务是CDS衍生品的标的,并且该CDS衍生品交易比较活跃,那么,该公司不仅能做更多的债权融资,资产负债率比一般公司高四分之一左右,而且这类公司的债权期限也平均长1.6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IBM公司有CDS衍生证券在活跃交易,那么,投资者和银行买到IBM的债权后,即可通过买进IBM的CDS信用违约期权来规避IBM的信用风险,于是,投资者不仅可以买更多IBM的债权,还能承受更长的债券期限。
Saretto和Tookes教授还发现,在2007至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有CDS信用违约期权的公司在债务融资金额与期限上的优势,照样存在,让它们在信贷环境非常不利的时候,继续保留信贷优势,得到长期债权融资支持。也就是说,CDS能增加企业对抗危机冲击的能力。
关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对银行、对企业和社会的好处,近些年有许多学术论文,既有纯理论的,也有纯实证的,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体而言,这些研究发现,虽然金融衍生品像电一样,如果用得不当,可以造成伤害,但是,金融衍生品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是对社会有总体正面贡献的金融工具,它们让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配置自己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
就像任何工具一样,金融衍生品本身不能主动伤害社会、伤害人,只有人去用的时候,才会对社会产生效果,用的得当效果就会积极正面,用的不当就会产生问题。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本起因是之前的房地产泡沫,在房地产泡沫破灭时,导致众多次级按揭贷款证券以及CDS等衍生品的价格崩溃。问题起源于人的行为,而不是自身无主动性的金融工具。
银监会需要被监督
在中国,关于金融衍生品的误解和恐惧,在危机之前就很多,金融危机期间和之后,就更多。但问题是,经过了过去三十年粗放式发展后,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结构已难以持续,必须转型。转型的重点是减少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增加对民间消费、对服务业的依赖,同时提高增长的包容性、降低收入分配差距。按照经济学一般常识,只要就业增长慢、中小企业创业难,中低收入阶层、农民群体的收入就难以更快增长,民间消费更快增长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这又涉及农村金融自由、银行金融创新自由的问题。首先,由于农村人口占49%,未来经济增长更多来自消费的前提之一,是农民包括老农民的收入必须上升。中央年年号召解决“三农”问题,而且看来今后还将继续。其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增加补贴,而在于放开农民的金融手脚,让他们有创建基层金融组织、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自由。古语云:“授人以鱼,三餐之需;授人以渔,终生之用”,短期补贴只是“鱼”,如果农民的金融自由能恢复,其实质是“授人以渔”。
其次,完全恢复民间自主办金融的权利,并开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自由,解决中小企业的金融饥饿问题,以支持就业和收入的增长,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所以,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业的业务发展模式必须转型。
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利润80%以上来自存贷款利差,虽然支付结算、基金销售、理财产品销售等业务收入占比在逐步上升,但总的格局没太多变化,收入来源依然过于单一。单一本身不一定可怕,怕的是单一背后的原因。
如果银行只能赚简单的存贷利差,不能提供丰富多彩的金融中介服务,包括满足各类利率衍生品、各类流动性衍生品、各类信用衍生品的需要,那么,中国的商业银行除了为成熟的国企和规模民企提供贷款外,就难有其他金融服务,更难以通过金融工具优化配置风险,为高风险成长型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持。
金融创新的瓶颈在哪里?在监管机构。具体讲,在于监管机构的激励架构,亦即,对社会有价值但可能有风险的金融业务,按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监管部门本能选择是“禁止”。所以,就有了农村老年人养老基金会被禁;民营金融被禁多年,到现在还没开放太多;金融衍生品交易被禁或仍然被限。
摩根大通银行过去几年里,仅信用违约衍生品的头寸,就超过其贷款总额,如果加上利率衍生品、外汇衍生品等的多空交易头寸,总量就是其贷款总额的数倍。这些不仅使摩根大通的行业地位强,也使其收入结构多样化。相比之下,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能交易信用违约衍生品,利率和外汇衍生品头寸总额一般只是贷款总额的5%或更少。
金融危机之后,监管机构叫停贷款证券化,理由是资产证券化导致了金融危机;2010年又叫停信贷资产转让。正如前面所说,贷款证券化与二级贷款市场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流动性风险问题,因噎废食只能是回避问题。一旦“禁止”金融创新成为习惯性政策选择,银行就只好走“揽存款—放贷款—筹资本”的经营模式,银行收入结构必然单调。
银行收入结构是问题的一方面,但跟它相配的另一面,是社会与企业得到的金融供给短缺,是社会金融饥饿;禁止或限制金融衍生品、限制民营金融给银监体系带来便利,这是一面,企业得不到资金支持、就业难以增长、老百姓得不到金融服务,是后果的另一面。正如上面所说,金融工具如果用得不当,可能会带来风险。但是工具如何用是技术问题,必须通过实践摸索改进,但不是通过禁止能解决的问题。禁止把金融供给停止了,但需求不会因停止供给而消失。
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不断提高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从不低于8%调到9%、再到10%,重要性银行不低于11.5%,附属资本限制在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5%,拨备覆盖率从不低于100%提到不低于150%,拨贷比要求不低于2.5%,最近又推出对存贷比不低于75%的“日均考核”。这些要求或许不过分,但监管如此审慎,利弊相对如何?如果为了防范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而迫使社会过上九十九年苦日子,这是否违背金融市场初衷?
加强监管或许帮助减少风险,但监管本质是限制金融从业自由,监管每增加一项,金融自由度就降低一项,金融供给就降一筹,社会付出的代价就多几码。这是监管者应该记住的道理。
由于缺乏对银监体系的可靠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不对其权力的加减进行问责,也不用就新的规则公开听证,结果,监管错位,在不该进入的领域伸展权力就可能难以避免。
银监会成立以来,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国有银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用心良苦。但其自身一些作法却有干预商业银行的治理之嫌。比如,2010年,银监会推出一项创新,主要商业银行的董事会会议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都必须有银监会官员参加,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银监会官员参加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与决策机构,银监会以什么法律身份出现?这种创新使董事会性质发生变化,淡化银行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去年的另一项创新是,商业银行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之后,再由银监会进行笔试、面试并审批,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才能正式成为董事。这里的顺序不是先由银监会对每个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然后由银行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而是反过来:先由董事会提名、银行股东大会投票,然后由银监会审批。这种顺序显然违背《公司法》,因为在《公司法》里股东大会就是最高权力机构,一旦投票通过即为公司董事。现在的顺序让银监会处于《公司法》之上。
银监会该做的是放开民营金融,是保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创新自由和公平竞争,是制定并监管合理的系统性风险指标,但不是去干预银行的内部管理与微观决策。谁来监督、规范银监机构的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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