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农民联合合作组织的各种形式:法国、德国和荷兰的调查与启示_农民论文

欧洲农民联合合作组织的各种形式:法国、德国和荷兰的调查与启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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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德国、荷兰作为农业合作组织的发祥地,都有上百年的历史,其经验和发展态势,无疑对新时期我国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一行5人,于1998 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对法德荷三国进行了专题考察,虽然是走马观花, 收获还是很大。

一、合作组织已发生了大的变化

法国的农业合作始于19世纪80年代,荷兰出现农业合作的年代几乎与法国一致,而德国则更早一些,约在19世纪60年代。合作组织在今天欧洲发达国家农村中,已成为其它组织无法取代或不能完全取代的重要经济力量。在法国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主参加了产前、产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荷兰农民甚至至少是3~4个合作社的成员。

尽管在法国、德国和荷兰,农业合作组织无处不在,影响巨大,但我们无论在与政府农业部门和有关组织人士的座谈中,还是在对农场的实地考察中,感到对合作组织的功能、作用以及发展前途等,各方人士评价和看法并不一致。事实上,观察合作组织的现实表现,很难再找到经典合作的痕迹。欧洲战后经济的重建,社会政治的进步,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与垄断,开放与保护,使合作组织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欧盟农业政策的实施和调整,早已从根本上动摇了经典合作的基础。比如,最初农户采取联合与合作行动,期望获得价格保护的基本功能,已由于欧盟实施价格保护和市场配额的稳定政策所取代,农户已不再为避免价格波动而寻求合作社的帮助。此外,经典合作的封闭性,限制了合作组织自身的壮大,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已很难通过销售、加工等服务取得更多的农产品增值收入,利润返还能力减弱,甚至欠帐现象也经常发生,合作社给农民的好处早已今不如昔。由此,经过上百年的变化和修正,经典合作社的罗虚代尔原则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大的变异。比如,今天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就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至于表决权,一人多票在荷兰及法国、德国已十分普遍。归结起来,合作组织实质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非盈利、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由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具体表现为:一是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二是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对内要服务,对外要盈利;三是承认个人能力的差别,并由此决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

二、变化主要来自于政策调整压力

60年代以来,欧盟对农产品的高补贴政策曾经对稳定欧盟农业,促进农产品出口发挥了巨大作用。70~80年代欧盟农业政策尽管有所调整,但高补贴政策一直未有大的变化。但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贸易自由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欧盟农业政策面临重大调整的压力,从而对法国、德国和荷兰的农业政策也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在WTO的总体农业框架之下,欧盟农业被要求降低保护、开放门户, 修正贸易保护政策,面对北美、澳洲高效低成本农产品竞争,欧盟的低效高成本农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二是欧盟农业补贴政策面临调整压力。法国是欧盟第一农业大国,而欧盟财政预算的40%用于农业补贴,法国所得的农业补贴占欧盟补贴总数的1/4,其它国家感到不平衡,特别是德国对此很有意见,提出加大由各国政府直接补贴本国农业的比例,减少欧盟的补贴。三是随着冷战结束,原东欧国家纷纷要求加入欧盟。面对东欧国家大规模低成本的农业、法、德、荷农业明显缺乏竞争力,这对欧盟目前成员国的农产品进出口和消费政策势必产生重大影响。

高补贴的农业政策不仅影响到农户的经营行为,而且影响到农户的合作行为。我们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的考察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巴伐利亚州位于德国南部,是德国重要的农业州之一,该州有16.5万个农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29万人,占全州就业人数的4%,其中60 %从事畜牧业,牛奶和牛肉产量均占全国的1/4以上。农作物主要品种是作啤酒用的大麦和饲用大麦。农场平均规模为17公顷,奶牛场平均饲养规模为20头,如果要取得竞争优势,一般合适的饲养头数应为60头左右。在16.5万个农场中,60%是兼业农业,每个农场年平均盈利4~4.6万马克,在全德16个州农场平均年盈利8~10万马克中是最低的,而且这些农场的4万多马克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纯粹是政府以各种补贴形式支付的。显然,该州的农业即使在国内也毫无竞争力。然而对是否通过减少农场数,扩大经营规模来提高效益的问题,该州农业部门官员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一是政治上需要。巴伐利亚州执政党是基督教社会主义联盟,该党的农业基本政策就是保护中小农场,改变这一点意味着失去选票。二是农民不愿放弃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因为欧盟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是通过“休耕限产、生产配额”来实施的,农场规模小,得到的补贴并不会少,农民安于现状。巴伐利亚州农民得到政府的好处是其它州和国家不可想象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随着德国结束16年科尔执政时代,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将作重大调整,然而在多年补贴政策扶持之下的农户,面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考虑得并不多,加之巴伐利亚州农民历史上就比其它州的农民更封闭、不开放,发展农户间合作比较困难,农业发展前途令人忧虑。“免费得到的东西是无价值的,这种情况必须改革”。这位官员对我们讲的这句话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总之,农业合作组织的变化,主要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政策调整的压力。一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现代农业技术、信息传播的普及,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农户从合作社得到的生产经营帮助越来越少,农民对此不满;二是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很多很快,彼此间既有合作,更有竞争,比如农户从信用合作社得到的信贷利息,并不比从其它商业银行得到的贷款利息低多少,加上农户从合作社得到的利润返还越来越少,农户对合作社的兴趣更趋淡化;三是政府联系农民的中介组织多元化,使合作社从政府那里得不到比以往更多的特殊扶持政策,这也使农户更不依靠合作社了。在此背景下,欧洲农业合作组织尽管不能说不景气,但到底会有怎样的发展前途,似乎尚不明朗。

三、农民合作形式的多元化

合作组织在欧洲毕竟有上百年的历史。在法、德、荷三国,合作社仍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主要渠道。免费进行技术咨询,尽可能提供较低利率的信贷服务,以及规避市场风险,仍是大多数合作社具备的基本功能。我们在法国摩泽尔省考察了一个以饲养肉牛为主的农场,农场主是肉牛合作社成员,多年来生产的肉牛主要通过合作社销售,价格波动不大。因此,即使是在英国疯牛病发生期间,该农场也未遭受多大损失。若不是合作社成员,损失将是无法想象的。他认为,参加合作社最大的好处是不用操心生产以外的事。事实上,农民对互助互利的需求从来没有淡化过,合作组织异化,并不意味着农民不需要合作。问题在于合作组织单一的支持与帮助已不能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传统合作组织可以保障农户的基本利益,但不能保障农户经济有更大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农民的联合与合作出现多元化的态势。比如在法国摩泽尔省,服务于农民的组织有三类:一是农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或者叫专业合作社;二是农民协会;三是农业工会。其中对农协的访问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联结政府与农民的中介组织,农协尽管定义为农民组织,基本职能就是为区域内农民提供多种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但政府派驻到农协的观察员,负有及时将农民的意见反馈给政府的职责,而且农协不得组织农民游行示威等,从而使农协具有了半官方色彩。摩泽尔省农协为农民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提供农作和畜牧加工的技术咨询;二是提供财务管理;三是从事各类培训工作;四是提供法律咨询。除了在经济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外,农协还是农民政治利益的代言人。由于农协是由农民代表组成的覆盖全国的网络组织,又得到政府的支持,农民对农协的依赖程度还是很高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农协的情况,我们还考察了德国下萨克森州的农协。与法国农协覆盖全国100个省不一样,德国农协在联邦16 个州中并不是都有的。下萨克森州农协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按该州农协的规定,农场只要达到2公顷以上的规模就可以申请加入农协,下萨克森州有4.7万个农场加入了农协。会员组成中,约2/3是农场主,1/3是农业工人。农协最高的权力机构是172位各类农场代表组成的会员大会, 并由会员大会产生董事会。主席任职3年, 必须由长期从事农业的专家担任,能真正代表本区域内农民的利益。农协的基本职能表现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职能,主要包括提供政策、法律和技术等各种咨询服务,着重解决农场主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另一类主要来自于政府合同规定的职能,政府与农协签订合同,比如农业政策的实施,休耕计划的落实,畜牧饲养规模的限定,都是政府通过农协等组织贯彻的。当然,为此政府要付出相应的财政补贴。为了行使这些职能,农协还在下萨克森的不同地区派驻工作人员,并兴办有7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在座谈中谈到农协的基本功能时,农协的工作人员在比较了与其它组织的性质后说,农协真正代表了农民利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农协主席都是农民,而且农协网络遍布全州,随时为农民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当然除了农协之外,下萨克森州也有农业合作社和代表农民与政府进行政治对话的农民工会等组织机构。

荷兰农民的联合与合作组织也形式多样,包括农民联合会、农业工人联合会和其他组织等,形式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联合会。在荷兰的各地区,都有地区性的农民联合会,它们是荷兰中央农民联合会的基础。按照意识形态的不同,这些地区性的农民组织联合成立了3 个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即荷兰天主教农民联合会,荷兰皇家农业委员会,荷兰新教农民联合会。地区级和国家级的农民联合会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常密切。1995年这3 个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再度被合并成一个中央农民联合会,即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农民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二是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三是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的农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提高和改善农村生活的质量;四是与其他非农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与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的地位。此外,“公司+农户”的企业化组织形式在荷兰也十分普遍。

由于农协在很多方面与政府保持了一致性,政府对农协十分重视。我们无论在法国,还是在德国各地的农协考察中,强烈地感觉到这一点。由此也可看出,农民失去兴趣,政府没有更多支持,很可能就是导致经典合作社异化的根本原因。

四、关键要有好的运行机制

显然,无论是农业合作组织,抑或是农协、农民联合会等农民组织,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均在于农民的信赖和支持,即要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而保证这一点,关键又要有一个好的运行机制。一是既要独立于政府,又要得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比如法、德两国的农协即是农民组织,要代表农民的利益,与政府进行谈判,进行对话、协商,又要得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事实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策并不完全是通过政府的职能部门来组织实施的,而大量是借助于民间中介服务组织。比如,德国的农业政策很多就是通过农协来实施的,而为了有效地实施政府决策和及时了解农民的要求,德国甚至通过法律强制没有农协的州成立农协(巴伐利亚州的农协就属此类)。二是无论什么组织,都要确保真正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法国摩泽尔省农协有45位董事,分别来自专业合作社、老年农场主、青年农民、保险公司、银行、土地出租者、农协管理者等不同行业和职业,进行选举和决定重大事务时,必须由董事会民主决策,充分体现农民的民主权利。三是对内要服务,对外要盈利。从实践看,无论是合作组织,还是其它农民的经济组织,除了继续提供各种服务,施惠于自己的成员外,是不是向企业化方向发展,能不能盈利,已经成为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法、德两国农业合作组织之所以发展不太景气,根本原因还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缺乏盈利动机的企业化营运机制,农民从合作社得不到更多的好处。

我们在荷兰考察了一家名为“Henri Willig”的公司,该公司作为一家典型的“公司+农户”的合作企业,是20年前由Henri Willig先生兄弟3人经营的家庭牛奶场发展起来的, 由于经营者灵活的经营方法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公司不断发展。目前,该公司有两条奶酪加工生产线,120名加工人员和40名管理人员;拥有自己的鲜奶收购运输系统、 乳品加工厂和销售网络,是一家产、供、销一体化的奶酪专业公司。该公司年加工牛、羊奶3000万升以及多品种的羊、牛奶酪。产品80%出口,20%内销,年营利额400万荷兰盾。 该公司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和作用,与29个专业农场签订长期的鲜奶收购合同(其中10个奶牛场、12个山羊奶农场和7个绵羊奶农场), 鲜奶收购价格一般比合作社的收购价高出20%,而且保证收购,加上付款的周期短,农民交奶后能很快得到现款,因此农户很愿意将鲜奶卖给公司。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得到发展,经验有两条:一是依靠灵活的经营方式,即随消费者口味的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及时调整产品的品种类型,依靠产品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以及产品的高质量保持市场优势;二是公司本身一定要盈利,而且将盈利中的相当部分投到研究开发奶酪的各种加工技术上,使公司能始终保持在科研方面的优势,这种优势又促使产品能卖上好价钱。

五、政府的支持必不可少

如果说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民联合与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那么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在农民组织的成长和壮大中,政府行为举足轻重。作为连接农民与市场和政府的中介组织,各类农民组织固然有与政府对立的一面,在政府取向与农民利益不一致时,农民组织往往是政府的谈判对手,甚至是无处不在的压力集团。但更多的时候,农民组织也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纽带,是政府贯彻自身意图的有效载体,引导、调控好这种中介组织,对政府自身也是很有好处的。

法国、德国、荷兰政府对合作社、农协和其它农民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以德国巴伐利亚州为例,每年政府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50亿马克(其中联邦投资约30亿马克,占60%;州投资约20亿马克,占40%)。从州里对农业的投资和补贴看,20亿马克中12%用于农业行政支出,8%用于农业科技开发,70%用于农户补贴, 其余10%用于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而下萨克森州农协每年的预算安排为1.56亿马克,其中25%来自于会员交纳的各种咨询服务费(农协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高达150多种),20 %来自会员费,其它13%。而来自政府的预算高达42%(主要是执行政府合同得到的相应财政补贴)。因此,政府对合作社和农协的支持,首先体现在财政支持上。

同时,政府农业政策的实施,包括政府对农场的补贴、休耕计划、农产品贸易配额等政策落实,很多需要借助合作社和农协等组织来实施,因此,政府如何协调好与这些组织的关系也非常重要。

应该讲,各国政府对本国的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的命运都是予以高度关注的。比如,最近法国政府为了应对欧盟农业政策的改革,保持农业在法国和欧盟的地位,出台的农业政策改革方案明确鼓励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以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为了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政府希望合作社和行业协会能够打破国界,向欧盟其它国家发展,建立大型混合经济集团,以使更多的法国农产品占领国际市场。

六、几点结论与建议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合作经济无论作为运动,抑或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探索发展,一直未停止过。但在引导和组织农民有效地生产和连接市场方面,除去在50年代前半期有良好表现外,失误的教训却远远大于成功的经验。农村改革20年来,这个问题仍没有很好解决。而法国、德国和荷兰农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经风风雨雨,其经验教训给我们的启示不少。

第一,在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尤其是在市场竞争还处于无序状态的时期,农民为避免自身利益损失,增强竞争能力,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及增强市场谈判地位,采取联合与合作的方式是十分有效的。换言之,在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面对超小规模的土地,农民希望在产品贸易中取得好价钱,在购买生产资料时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通过农产品加工取得增值收入的愿望,远比在生产领域采取协作的动机强烈得多。这也是早期欧洲农业合作多产生于产前、产后领域,基本不涉及生产领域,而且这种格局至今未有大的变化的根本原因。这几年,我国农村中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尤其是流通领域的联合与合作组织十分活跃,生命力很强,应作为今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主攻方向和主要形式。

第二,无论什么样的经济联合与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最基本动因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基本的前提是农民的意愿。引导农民的选择首先是尊重农民自己进行的选择。这个过程,或许是3年、5年,或许是一个更长的时期。冷静观察、适度引导是基本原则,有关部门和地区既不可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也不可采取拔苗助长的办法去推动。

第三,多元化是全球农业联合与合作的基本趋势。从法国、德国和荷兰的农业合作实践经验看,各类合作组织要生存和发展,要么突破合作的单一功能,延长联合的链条;要么强化合作的专业类型,提高服务质量。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合作组织自身的功能和适应性,是合作经济继续发挥作用的唯一出路。此外,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不同要求,无论发展哪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都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第四,对内要服务,对外要盈利。企业化经营是现代合作组织发展和壮大的必然要求。今天法国、德国和荷兰合作组织的兴盛衰落无一不与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的经营方式休戚相关。在这一点上,我们要超前注意,但一定要防止对外盈利侵蚀和否定对内服务。

第五,政府对农民联合与合作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除了政策支持外,关键要改革调控方式。比如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政策,尤其是支持保护政策可否直接施惠于合作组织和其它农民经济组织;可否采取类似法国和德国政府委托合同的办法,通过中介组织实施农业科研的推广、技术培训等工作;可否借助于农民组织,通过对话,了解民情和社情等。总之,政府要使这些组织不仅为农民服务,而且也替政府分忧解难,这对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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