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抑商新探_乾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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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9.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04)04-0001-08

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抑商成为经济史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围绕各朝代政府是否推行了抑商政策展开讨论。清代政府实行的是什么政策?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清政府推行抑商政策;另一种则认为清政府没有推行抑商政策。两种看法都可以列举出许多史料进行证明,致使对清代抑商问题的争论相持不下,很难得出一致结论。然而,在这些争论中,对于抑商到底指的是什么,几乎没有不同意见。

学者们通常认为,“抑商”主要表现为“一加重赋税;二专卖制度;三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1]。有人具体指出抑商政策的内容是:“第一,抑制商人,但重视商业。以官商代替(部分地代替)私商,而非一般地阻碍商业的正常发展,更非不要商业。第二,为统一国家、举办公益事业或抵御外侮等必要的支出而筹措经费,从私人手中收回工商山泽之利,而非主要是奢侈浪费、搜括民财,搞单纯的聚敛。第三,从抑制兼并势力、减轻农民负担、均平贫富、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打击富商大贾,限制商业的畸形发展,损有余,补不足,而非简单的掠夺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第四,从稳定农业劳动力,保护经济基础,增加粮食生产的目的考虑,遏阻农民弃农经商,限制工商人口过分膨胀,而非简单的压迫、榨取中小商贾,剥夺其正当的经营机会和生存权利。”[2]具体到清代,有人认为:“清政府的抑商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商业的进一步垄断与控制。在国内商业领域,清代的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专卖制度、榷关制度、牙行制度和行会制度等方面,利用这些制度对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业资本进行有效的垄断与控制,从而达到既能使商业资本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又能对商业资本瓦解封建经济的作用进行限制的目的。”[3](pp.420~421)“抑商并不是简单地抑止商业的发展,而是封建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商业经济的发展,把商业经济的发展控制在封建经济、政治体制所能容许的限度之内。既需要商业经济保持一定程度的繁荣,以便为封建体制服务,又需要防止商业经济的过度发展而危害封建体制,这就是清政府推行抑商政策的实质。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认识到恤商与抑商之间的内在联系。”[3](P.423)简而言之,包括笔者在内,绝大多数学者都是用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抑商”所指内容的。但是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就是当时的学者和决策者是如何认识抑末、抑商的。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探讨。

明清时期,人们对“抑商”的看法是什么?永乐帝曰:“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4](卷81《食货五·市舶》)吕坤曰:“夫百工之事,百货之通,以有易无,本为民便,故古者讥而不征。今税课设官,一则收余利,以充国家之用;一则征商贾,以抑逐末之人。”[5](卷2《税课司》)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指出,商税不能取消,否则会导致“抑本崇末”[6](p.513)。俞正燮《癸巳类稿》则认为,征商非抑末,“商贾民之正业”从未被轻视;他既反对不征商税,又反对将征商视为“重征以抑末”[6](p.551)。顺治年间有官员指出:“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诚非细务,故特遣部臣,专敕往督之。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7](p.30)康熙年间的官员仍然认为:“窃惟国家取民,原有定制,故田赋而外,设有关税。固所以取商贾以资正供,亦所以抑逐末而稽奸究,断未有市民交易原非兴贩,而亦税及纤毫者也。”[8](康熙十一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赞元奏折)“关之有征,以抑末崇本,示重农也。”[9](卷18《原序·康熙十二年苏州府知府宁云鹏撰序文》)“诸税之设,所以重本而抑末也。”[10](卷24《税课》)乾隆帝则明确指出:“国家设关榷税,定其则例,详其考核。凡以崇本抑末,载诸会典,著为常经,由来已久。”[11](卷237《户部·关税》)因此可以认为,征商即抑末、抑商,这是当时的决策者、执行者及学者们的共同认识,政府也以此为基本国策。反过来看,除了征商是抑末、抑商的内容之外,当时的人并没有提出别的抑末方式,所以征商也应该是抑末的唯一内容。可见,明清时期的人们把抑末、抑商看成是对商人收税,而这就是“抑末、”“抑商”的惟一所指,并不包含其他内容。

之所以推行这种国策,与当时国家的经济结构有重要关系。雍正帝指出:“观四民之业,土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12](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己未)所谓“四民之业”,是把士、农、工、商作为四种职业,用现代经济学理论看,也可以理解为产业,即在农、工(主要指手工业)、商各产业中,农业是根本,手工业、商业是以农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称为“末业”。“民以食为天”,所以清代前期历届政府都不敢轻视农业,但在决策时也并未把农业与手工业和商业对立起来,而是以农业为本业,其次是手工业、商业。由于从事手工业、商业所获报酬比从事农业来的既快且多,因此促使更多的农民转而经商。历届决策者都担心弃农经商的人多了,会影响农业发展。雍正在同一上谕中称:“市肆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中少一耕稼之人。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力亩,必群趋而为工,群趋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致壅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小民舍轻利而趋重利,故逐末易而务本难……惟在平日留心劝导,使民知本业之为贵。”[12](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己未)乾隆帝说:“至于商贾,阜通财贿,亦未尝无益于人。而古昔圣王,尚虑逐末者多,令不得衣丝乘车,推择为吏,以重抑之。”[18](卷6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庚子)“朕欲天下之民,使皆尽力南田……将使逐末者渐少,奢靡者知戒,蓄积者知劝。”[13](卷1《食货1》)可见清代前期的决策者认为,向商人征税可以抑制经商人口增加。但从当时实际情况看,经商人口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所增多,在整个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农业、手工业、商业比例适中,协调发展,从未发生只发展农业,不发展手工业、商业,致使比例失调的情况。因此,抑末政策并未起到抑制商业人口的作用,商业仍在不断发展。

其次,从政府征收商税的主要目的、相关政策以及税收轻重,可以说明政府推行抑末政策的情况。商业税主要包括关税和杂税。杂税中“有当税、有牙税、有契税,各省皆征之。其余或有或无,原编不一。其目有牛税、马税、驴骡税,有鈩税、有酒税、有坑税、有铁税、有茶税、有木筏税、有烟税、有靛税、有曲税、有石膏税。市集之地有落地税,皆随征随解,附于地丁奏销”[14](卷18《户部》)。政府始终把商税征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和推动商品流通,便于百姓衣食住行的主要手段。“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诚非细务,故特遣部臣,专敕往督之。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7](p.30)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值得指出的是,政府也非常注意恤商、便民。顺治帝曾说:“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苦商。”[15](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官员对上谕的理解也很准确:“职细阅恩诏一款,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16](顺治四年浙江巡按秦世祯揭帖,p.29)“商贾虽四民之末,而备物致用以利天下,率本诸此。至于设关榷税,国家自有成宪,疏商便民,法至善也。”[16](顺治八年十二月初一日江宁巡按上官鉝题本,p.29)“国家取民,原有定制,故田赋而外,设有关税。固所以取商贾以资正供,亦所以抑逐末而稽奸究。断未有市民交易原非兴贩,而亦税及纤毫者也……臣查榷关之设也,税课税务诸司皆征其本地出产,与夫兴贩杂货,或船装车载,或列肆造作,原系商贾,自当遵例输助国用。”[8](康熙十一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赞元奏折)康熙帝说:“桥道渡口处所概行收税,于朕恤商之意不符。”“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仍停其征收。”[11](卷239《户部·关税》)以后又说:“不可专以税额为事,若立意取盈,商贾不至,与禁止何异?”[77](卷207康熙四十一年正月丙午)雍正帝称:“朕念商贾贸易之人,往来关津,宜加恩恤,故将关差并归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12](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甲辰)乾隆帝则认为:“管理关税,莫过于恤商便民,国课其次耳。”[18](卷36乾隆二年正月是月)乾隆7年到13年曾全免各关粮食税,这一举措受到一些官员的反对,但乾隆不以为然:“宽赋一事,诸臣动辄以关税为言,不知关税正额,本无害于商民。”[18](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这种决策与行为,表现出乾隆对通商便民意义的深刻认识,所以才有后来的上谕:“国家设立关隘,原以查察奸宄,利益商民。”[18](卷50乾隆二年九月戊子)嘉庆帝继承先辈的理念,认为“将关税赢余酌加裁减,原以体恤行旅,加惠商民”[11](卷240《户部·关税》)。道光帝也说:“各关税课之盈绌,由商贾之多寡,而裕课必先恤商,恤商必先除弊。”[19](卷53道光三年六月丙寅)政府在征收商税的同时,也很注意便商、恤商,保护商人利益。

政府决策者对扰累商人的事情十分重视,时常下令除弊。顺治帝曾“令各关差刊示定例,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并禁关役包揽报单”;“各关纳银数多,给票数少者,许商民首告议处。”[11](卷239《户部·关税》)康熙帝说:“商民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者,应不准行。”[18](卷97康熙二十年八月丙申)雍正帝曾“谕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有额设牙帖,皆由藩司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杜增添之弊,不使贻累于商民也”[11](卷247《户部·杂赋·禁例》)。乾隆帝认为:“其为商民之害者,乃胥役之需索,额外之诛求耳。督抚大吏,身任地方,于此等事不能留心查禁,以苏商困,而但欲妄减惟正之供,可乎!”[18](卷14乾隆元午三月乙巳)嘉庆帝指出:“关市之设,所以通商便民,成法极为详备。近日该管官奉行不实,日渐废弛。各关口应立之税课木榜,并详单小本,均不竖立刊刻,商贾不知税例多寡,任听家人吏役额外抑派,多收少报,亏课病商,丛滋弊窦。”[11](卷204《户部·关税》)道光帝则进一步提出,扰累商人的弊端就是管理人员乱征商税,而且税官与奸商勾结,共同贪占税款:“乃近闻各关奸丁蠢吏,勒征卖放,及以正作罚,上下分肥,加之奸商偷漏绕越,粮船包揽夹带,百弊丛生,亏短日甚,转藉口年岁欠薄,商货短少。试思商民贸通有无,往来络绎,断不致逐年大相径庭,总由经征各员,任听丁胥人等例外横征,通同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于榷务大有关系。”[19](卷53道光三年六月丙寅)各省地方政府都以勒碑示禁的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还制定了很多保护商人的地方性法规,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注: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著.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Z].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福建省例[Z].台湾文献丛刊,第199种;(清)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Z].培远堂藏版,道光17年(1873);(清)凌。西江社臬纪事[Z]。剑山书屋藏本,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馆藏善本;西江政要[Z].江西:布政司藏本;以及各地方志。)。这些认识和做法无疑都是清楚而正确的。有关政府的免税政策参见表一(注:资料来源:(清)陶澍等修《安徽通志》卷78《食货志·关榷》,道光10年(1830年)刻本;《钦定大清会典》卷23《户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清宣宗实录》卷99《道光六年六月己卯》,卷106《首光六年九月丁未》,卷216《道光十二年七月丁未》,卷236《道光十三年四月辛酉》,卷249《道光十四年二月丙午》)。

表一.各朝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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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免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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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麦系民间日用,准其(淮安关)免料。部议明季则例米麦俱纳加补,今应纳加平船料,若农船装载│

│顺治四年││

││米麦不在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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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关口及征收落地税处所,所有肩挑背负,及小船携带箕筐笤帚鞋麦面尺布斗粟蔬果食物,均免│

││输税。崇文门食米及出京货物概免输税。……内地商货由杀虎口纳税,至归化城进栅零星发卖者│

││免税。山海关、张家口、杀虎口、江海关、西新关、庙湾口、赣关、闽海关、太平关概不征米麦税,亦不│

││征船料。天津关、芜湖关、九江关、北新关、浙海关之宁波、温州,淮安关之清江厂止征船料,不征米 │

││税。浒墅关、凤阳关之毫州口止征米税,不征船料。扬州关本地卸卖米谷免征。浙江嘉兴湖州二│

││府,南粮过南北两关,及民间交纳漕粮租米船只并免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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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洲税课司每年额征税银,向征贸易小民,此后停其征收。令扬州府同知代为捐解,并造入该同知 │

│康熙五十五年││

││经征由闸额税内,别款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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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谷为民食所资,与百货不同,若不分别丰欠,概行征收,恐欠岁省分,致增米价,有妨民食。嗣后旧 │

││ 征米税、船料各关,除丰登之年遵照旧例,按则征收外,倘地方偶遇旱涝,其附近省分各关口,令该督│

│乾隆二年││

││抚即将被灾情形具奏,请旨宽免。凡米谷船一到,即便放行,俟该地方秋收成熟,方准按照旧例征 │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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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年│杀虎口肩担背负,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麪等物,免其输税。其兴贩积成车驮捆担者,仍照例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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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装载米粮船,查明实系贩往欠收地方者,免税放行,仍给印照,至欠收地方关口查验,填明到关月│

│乾隆三年││

││日,钤印发票,令其回关查照。如回船载有他货,止征货税,免其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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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因直隶米价昂贵,朕特颁谕旨,将天津、临清二关,及通州张家湾马头等处米税,宽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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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淮安、扬州、浒墅、凤阳等关,免征米税,俟乾隆四年麦熟时停止。……(今年因)米价一时未能平 │

│乾隆四年││

││减,若商贩稀至,仍恐民食艰难,著将上下江各关口米税,照旧免征。 │

││朕惟惠万民之道,以轻徭薄敛为先,自御极以来,于蠲租减赋外,豁除各省关税不下百万。又令将税│

│乾隆七年││

││课规条刊刻木板,遍行晓谕,不许额外征收,宜其商民均沽惠泽,行旅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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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降旨蠲免各关米豆税银,本以食为民天,关税优免,则市价可减,是以不惜一万正课为小,谋饔飧│

│ 乾隆十三年││

││裕计,当时内外臣工屡有议但利商贾无益民生为盲者,概未允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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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商贩赴豫米石,经过凤阳、九江等关,照例免征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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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三年│免税一事,于灾地实无裨益,嗣后应仍照旧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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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六年│将奉天贩载杂粮商船,至利津海丰收口者,暂免输税,俾裕民食,被灾地方,自可稍资接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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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北各府州夏秋间雨水过多,收成欠薄,淮扬海三属又兼坝水下注,淹浸成灾。米价昂贵,小│

││民买食维艰,经该督等奏请……上游客贩米船,来至淮扬一带者,经由九江、芜湖、龙江、扬州、淮安 │

│道光六年││

││各关,概行照例给票免税,听其运往有灾州县售卖。将票呈该地方官钤印给还。至回空时过关销号 │

││……俟米多价平,再行照常征税,停止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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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二年│以直隶被旱,命免奉天、河南、山东商船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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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三年│直隶受灾,令奉天、河南、山东运粮接济,经临清、天津各关免征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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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四年│以江苏苏州松江等府粮价增昂,免浒墅关商贩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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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一中可见,免税主要针对的是粮食,这是因为“民以食为天”,粮食价格不稳,社会就会不安定,所以政府对此格外重视,尽量保证粮食流通顺畅。这种重视以乾隆朝最为明显,乾隆认为:“其米豆各项,向因商人贩贱鬻贵,是以照例征输。第思小民朝饔夕飧,惟谷是赖,非他货物可比。关口征纳米税,虽每石所收无几,商人藉口额课,势必高抬价值。是取之商者仍出之民也。朕御极以来,直省关税,屡次加恩减免。又恐榷吏额外浮收,刊立科条,多方训饬。每遇地方欠收,天津、临清、浒墅、芜湖等关口商贩米船,概给票放行,免其上课,皆以为民食计也。”[11](卷237《户部·关税》)“蠲免各关米豆税银,本以食为民天,关税优免,则市价可减,是以不惜一万正课为小,谋饔飧裕计。”“朕意欲试行数年,果否于民食有裨,再行酌量。乃数年来,税免而米豆之价不惟不减,且昂贵时或有加”[11](卷237《户部·关税》),所以不得不恢复征税。事实证明,价格与关税并无必然关系,但免税的效果是过关商品粮食数量增多,加之当时粮流通量在所有商品流通中占主导地位,所以经营

粮食的商人确是免税的直接受益者。

有关各地方的免税情况参见表二(注:资料来源:《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阿赋》,卷239《户部·关税》;《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民国68年(1979年)出版,24辑,349页;《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庚午》,卷41《乾隆二年四月丁亥》,卷44《乾隆二年六月壬戌》,卷78《乾隆三年十月壬午》,卷107《乾隆四年十二月辛卯》,卷90《乾隆四年四月己丑》,卷141《乾隆六年四月壬戌》,卷147《乾隆六年七月庚辰》;《清宣宗实录》卷175《道光十年九月丙子》;王庆云著《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出版,卷5《纪酒禁》。)

表二.各朝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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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地区│免 税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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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治二年│各地区 │民间食用米麦,皆停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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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治四年│各地区 │严禁州县藉落地税银名色,及势宦土豪不肖有司,设立埠头牙店,擅科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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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二年│各地区 │小民肩挑背负尺布、斗米、蔬果、食物贸易者,地方官不许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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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六年 │各地区 │自康熙十五年至十九年,直隶各省加增田房、盐当、牙行等项税银,通行各省免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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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六年 │ 湖广 │ 免征湖广新增铁、茶商茶税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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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一年│ 京城 │ 京城内外煤牙,悉行禁革。其煤牙额税,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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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五十五年│ 京城 │免京城下等行铺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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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七年│各地区 │州县征收税银,凡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永行革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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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九年│ 广东 │ 曲江、惠来、阳春等三县有额无征税课等银,共七百八十四两有奇,永远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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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二年 │ 贵州 │六月内,蠲免黔省遵义等山场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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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市集落地税,其在府州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且官员易于稽查者,照旧征收,但不许│

│雍正十三年│各地区 ││

│ ││额外苛索,亦不许重复征收。若在乡镇村落,则全行禁革,不许贪官污吏假借名色巧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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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化府门税原恐张家口、居庸关,或有走漏而设,所收税课多系小民零星日用,请将口盐归│

│ 乾隆元年│ 直隶 ││

│ ││张家口征收,其余肩挑背负概予豁免。应如所请。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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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元年│ 浙江 │嘉兴、台州、温州、处州等府属之角里等处各口界址,每年应征商税等银,永行禁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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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元年│ 广东 │埠租一项,乃民间自收之微利……免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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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凉府属之白水镇布疋烟纸等税,临洮府城褐税,并属府之定羌驿内官营落地布麻褐等税,│

│ 乾隆二年│ 甘肃 ││

│ ││悉行禁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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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陆府所属之河家集等十六处,襄阳府所属之双沟等十集,郧阳府所属之安阳、龙门、江峪│

│ 乾隆二年│ 湖北 ││

│ ││三处,均系小村落,向征税银,全行禁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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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府带征商税,及常德府报增余出盐钞,昌平熟铁等税;武罔州报增余出门摊酒醋等税;│

│ 乾隆二年│ 湖南 ││

│ ││岳州府属之巴陵县报增余出渔税,均属零星商贩,及额外加增之项,嗣后全行禁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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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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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区 │免 税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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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年 │ 山东│鱼筏税银五百三十八两九钱一分有奇,免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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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阳县杉饷,广州府通桥税口、潮州府……一口、高州府……等小税口,肇庆府……牛河税, │

││ │ 揭阳县杂税内粪麸、牛骨、皮碎、农具、棉条等项,请悉行裁革。一揭阳县并肇庆等四府州比 │

│ 乾隆二年 │ 广东│ 例加征税三百八十二条,俱系额外加征,均请裁革。一潮州府广济桥税,例有带征大埔税银, │

││ │ 各则均有零尾,吏胥易滋弊端,请将各则零尾概行截除。均应如所请。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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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年 │ 广东│ 开建、恩平二县米船税银,均属奇零商贩,不同外省大商巨舰,永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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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府厂鱼税,临桂县墟税,灵川县及永宁州小税。平乐府厂糖油鱼苗鸬鹚等税。永安州│

││ │……盐木商税。梧州府厂鱼课鱼苗灰饷渡饷地租各税。怀集县各墟生牛猪苗小税……各 │

│ 乾隆二年 │ 广西│墟小税。柳州府……小税。庆远府厂南关杂税。思恩府……各墟小税……贺县额征花麻地│

││ │税,并认增杂税,有额无征,概请全行裁革。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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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靖,元江、大理、楚雄、永昌六府正税新税之外,复有落地税之名,原属重征巧取。而91锄箕│

│ 乾隆二年 │ 云南│ 帚薪炭鱼虾蔬果之属,所值无几,请全行裁革。普洱、武定、丽江三府系偏僻府分,一切杂货 │

││ │ 俱系落地土税,并贫民肩挑背负,土产零星细物,概请停止抽收……均应如所请。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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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关按季差役往东安等六县查税,油酒民居,不比过关商贩,且额无,定,势必苛求扰累。│

│ 乾隆二年 │ 天津│ │

││ │得旨永行停止。通州油酒杂税旋亦停罢。 │

├──────┼───┼─────────────────────────────────────────────────┤

││ │本地零星土产,如贵阳等府州县铁锄、铁耙各税,应请一并革除。查册开土产应裁税八十二 │

│ 乾隆三年 │ 贵州│条,内如锄箕帚鱼虾蔬果等三十余条,系小民日用零星,自应裁革……从之。 │

├──────┼───┼─────────────────────────────────────────────────┤

││ │遵化州宝坻县,及容城之白沟河等四集,河西务等三处,并抚宁之深河,山海卫之海洋、石门│

│ 乾隆三年 │ 直隶│等处,宜化府属之蔚州、河间县之桑家林等处,均系零星交易土产货物,应征税银,均予裁革。 │

├──────┼───┼─────────────────────────────────────────────────┤

││ │广元县商贩活猪,已经收税。每宰一猪,复征银三分,应行裁革。至经过夔关在本地粜卖之 │

│ 乾隆三年 │ 四川│ │

││ │米粮,嗣后免其征税。 │

├──────┼───┼─────────────────────────────────────────────────┤

│ 乾隆三年 │ 江苏│ 落地税银,分别裁留,豁除各属银二千四百四十八两五钱有奇。│

├──────┼───┼─────────────────────────────────────────────────┤

││ │贵阳等属所产茶菸黑香木耳花椒藤蔑等物,不过零星数斤者,请免征税。外省兴贩及本地│

│ 乾隆四年 │ 贵州│土产数及百斤者,仍照额征收。查与例符,应如所请……从之。 │

├──────┼───┼─────────────────────────────────────────────────┤

││ │ 正定府同知衙门额征木税,向因山木已尽,抽取零星山货,以补正额。前督臣李卫遵裁落地│

│ 乾隆四年 │ 直隶│ 税银案内,免征零星山货,所收木税为数无多,而设立税口,派拨书吏,徒滋浮费,请以乾隆四│

││ │ 年为始,免其征收,并将原设税口全裁。从之。 │

├──────┼───┼─────────────────────────────────────────────────┤

│ 乾隆六年 │ 直隶│ 豁免直隶任县大陆泽泊水浅狭,无征渔税银九十二两有奇。│

├──────┼───┼─────────────────────────────────────────────────┤

││ │遵义府牲畜一税,重征累民。铜仁府之永安场,威州之蛇街等处,并非有名市镇征收无多。 │

│ 乾隆六年 │ 贵州│又安顾府属之清镇县于鸭池河渡口设立税所,每年额征盐杂税银七百余两。又大定府之六│

││ │归、黔西州之猓结两河各于渡口重征税银,请行裁革……均应如所请。从之。 │

├──────┼───┼─────────────────────────────────────────────────┤

││ │十三府州属杂税项下,牛驴花布烟油等项银,或系有款无征,印官捐解,或空有地名,并无市│

│ 乾隆九年 │ 安徽│集,或重征经行牙行,或杂派于铺家妇户,实为扰累,嗣后悉予豁免。│

├──────┼───┼─────────────────────────────────────────────────┤

│乾隆四十一年│内蒙古│绥远城所开面铺,在本城发卖,兵民零星食用者,不准收税。│

├──────┼───┼─────────────────────────────────────────────────┤

│ 道光十年 │ 贵州│集场收取税钱,严行禁革,以杜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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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反映的内容虽然不够全面,但也可以说明,地方免税主要是针对“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11](卷247《户部·杂赋·禁例》)。也就是说,各地方并不是对所有买卖商品的人都征税,对那些本小利微的小商人,包括那些为了生计而进行商品交换的农民是免税的。可见,小商人是各地方免税的受益者。

最后,对清代前期通过税关的商品税率(注:杂税税率另文论述。)进行简单探讨,以了解其关税轻重。税率是税关征收诸种商品税的数量,与该商品在该关所在地区价格的比率,以此为定义,笔者曾在《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注:原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3~168页。)一文中,对一些税关,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税种的税关的税率进行过估算,文献资料及计算过程均参见该文,这里只取结论,列表说明。

表三.税率表单位:%

┌───┬────┬─────┬────┬──────┬────┐

│税种 │税关名称│ 康熙│ 雍正 │ 乾隆 │ 道光 │

├───┼────┼─────┼────┼──────┼────┤

│米粮 │浒墅关 │3.7

│6.7 │4

│2.6 │

├───┼────┼─────┼────┼──────┼────┤

│麦豆 │临清关 │2.2;3.1 │5.5 │3.1 ││

├───┼────┼─────┼────┼──────┼────┤

│米豆麦│扬州关 │ ││0.83;0.42 ││

├───┼────┼─────┼────┼──────┼────┤

│米粮 │夔州关 │ │6.7 │││

├───┼────┼─────┼────┼──────┼────┤

│白蜡 │芜湖关 │ │0.57│0.29││

├───┼────┼─────┼────┼──────┼────┤

│白蜡 │浒墅关 │ │0.17│0.085

││

├───┼────┼─────┼────┼──────┼────┤

│白蜡 │夔州关 │ ││3.75││

├───┼────┼─────┼────┼──────┼────┤

│中丝 │北新关 │ │0.82│││

├───┼────┼─────┼────┼──────┼────┤

│土丝 │北新关 │ │0.8 │││

├───┼────┼─────┼────┼──────┼────┤

│棉花 │浒墅关 │ ││2.7 ││

├───┼────┼─────┼────┼──────┼────┤

│青茶 │山海关 │ ││2.4;1.8││

└───┴────┴─────┴────┴──────┴────┘

从粮食税率看,浒墅关在康熙和雍正年间的税率都是最高的。应该承认,税率如此之高只是理论上的估计,因为如果苏州当地米价很低的话,那么商人就不会倒贴钱把外地米运人苏州城,这样浒墅关进口米量就基本不存在了,所以实际税率只能低于、而不会等于或高于这个水平。浒墅关的米税率从低向高,至雍正年间最高;乾隆年间及以后米价上升而税则不变,因此税率明显下降。临清关的情况与浒墅关相似,雍正税则改革前税率较低,改变征税方式之后税率升高,但总体上临清关的米麦税率大概不会超过5.5%的水平,因为这是按最低价格计算的;乾隆之后税率趋于降低。扬州关粮食税率分两部分,一是从北方向经扬州关的来船,另一是从河南光州运米到扬州关,再由邵伯镇船产转贩苏州。两部分粮食的税率不同,但都不到1%。夔州关在雍正年间改变了粮食税则,表中是根据最低米价计算出的税率,所以很高。清代前期以商品粮食为主要税种的常关,大约在雍正七年以前都进行了税则改革,所以税率都有所增长。但从总体看,商品粮食税率并不高,其中夔州关的粮食税率最高,因为四川是粮食输出省,当地粮价应该比湖北、江南的粮价低,才有外运的可能性。所以浒墅关与夔州关税率相同是完全不可能的。由此也可以估计出,各关的粮食税率一般不会超过夔州关的水平。

白蜡的税率,芜湖关和浒墅关都没有超过1%。四川重庆是白蜡产区的集散地,白蜡价格比较低;而苏州、芜湖是白蜡销售区的集散地,白蜡价格比较高;因此夔州关的白蜡税率应当最高,估计其他各关的税率当不会超过夔州关的水平。中丝、土丝的税率都没有超过1%。当时杭州是丝的主要产地,所以通过北新关的丝税率应该最高,在其他销售集散地的各关的丝税率不会超过北新关的水平。棉花税率是以崇明县的棉花价格为基础计算的,同时期安徽各府和北方陕西地区的棉价都比崇明的棉花价格高,说明浒墅关棉花税率应该较高。崇明县是棉花产区,如果不遇到灾荒,那里的棉花价格是比较低的,估计其他各关的棉花税率都要低于浒墅关的水平。山海关锦口的青茶税率比较低,因为山海关锦口是青茶销售地,产地的税率估计要高于2.4%的水平。

清代前期各关情况不尽相同,各种商品税率相异,应该进行具体分析。税则下降,而该关附近的物价上涨,税率下降;或者税则不变,该关附近地区的商品价格下降,该商品的税率也会下降;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存在。从清代前期来看,乾隆以后税则基本不变,商品价格总趋势是上涨的,税率自然显示出下降趋势。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清代前期政府规定征收的商品税率是比较低的,商品税也不重。尽管如此,大多数商人并不一定能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述种种扰累商人的现象存在,另一方面是税则制度的缺陷造成的[21]。但是商人自有对付办法,许多商人偷漏税款,而且商人与税官勾结起来漏税也非少数,所以最终受益者还是大中商人。

综上所述,作为向商人收税的抑商政策,确实贯穿于清代前期,而且实践证明这种政策是十分合理而正当的,因为税收是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必要手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清代政府征收商税的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得到能使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同时疏通商品流通的渠道,保证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所谓抑末、抑商,实际上是政府控制经商人数的手段。作为农业国,当然要保证农业人口多于商业人口,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抑制有一定限度。实际情况是,在产业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商业人口继续增长,商业也不断发展。政府有诸多法令保证抑末政策的推行,包括保护商人利益及低关税率,虽然社会上存在种种屡禁不止的扰害商民的现象,商人实际上能得到多少政策实惠值得考虑;但是清代前期决策者和执行者对抑末、抑商的看法,确与我们把抑商完全赋予现代经济学的内容毫不相干。所以讨论抑商问题的基本点,应该是当时人的认识。当然,也不妨用现代经济学理论,从整体上分析清代前期政府推行的商业政策,但这应该是包含抑商政策在内,且比抑商问题内涵更广泛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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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抑商新探_乾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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