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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1)05-0069-04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因而税收兼有历史和经济双重属性。尽管税收自古就有,但“税收”一词出现较晚,首次使用该词是在《民国财政史》(贾士毅,1916年)中,意为税的收入。在“税收”一词正式出现之前,我国古代还有过许多表示税收意思的名称和用语。
一、基本名称——“税”、“赋”
“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税,租也,从禾兑声。①“税”字一边是“禾”字,禾指田禾,农作物,泛指土地产出物,另一边是“兑”(音duì),本义是交换的意思。“禾”与“兑”在一起是“税”字,其字面意思就是拿农作物进行交换。至于与谁交换?交换什么?这单从字面上看不出来。但不难理解,交换的是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税”字的涵义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以占有的土地为基础,把部分农产品上缴给国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字最早见于《左传》:初税亩,非礼也。②
“赋”字最早指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这从“赋”字的构成也可以看出:“贝”代表珍宝、货币、财富,“武”代表军事,从贝从武的“赋”字表明用于军事的财富。事实上,最早的“赋”单指军赋。《论语·公冶长篇》有云:千乘之国,可使制其赋也。③但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的开支,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已具有“税”的涵义了。特别是从春秋后期开始,国家对臣属征发的军赋常按田亩计征,这样使“赋”与“税”渐趋混同,形成“赋税”一词。“敛财曰赋,敛谷曰税”④则直接指明“赋”与“税”的联系与区别。当然,古时候的“赋”还表示一种文体,如《阿房宫赋》、《洛神赋》等,这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赋”字在我国税收历史上持续时间之久、使用范围之广,是其他名称不可比的。从奴隶社会早期的“自虞夏时,贡赋备矣”⑤到封建时代最后王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⑥,从比重最大的“田赋(土地税)”、“算赋(人头税)”到比重较低的“关市之赋(商品交易税)”、“山泽之赋(物产资源税)”,时时处处都可以看见“赋”的轨迹。
二、其他名称——“贡”、“助”等
我国古代历史上,对税收还先后多种名称和用语,如“贡”、“助”、“彻”、“算缗(mín)”、“租”、“庸”、“调”、“捐”、“厘金”等等。
“贡”是夏朝的赋税制度。“贡”字的原形是“共”字,即上供、提供的意思。《说文解字》里对“贡”的解释是:贡,献功也。⑦献功的意思是用物品奉祭神明,如《国语·鲁语下》曰:社而赋事,蒸而献功。⑧由此可见,“贡”的本义是指人们为祈祷丰收,用劳动所得奉祭神明,随后演变成劳动者自愿对部落首领的上供。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这种对神明的奉献和对部落首领的上供逐渐演变成臣民向统治阶级固定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是土贡,《尚书·禹贡》中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⑨土贡就是将土特产作为贡品。
“助”是殷商时期的赋税制度。与夏朝相比,殷商时期有了较成熟的土地制度,突出地表现在井田制的推广与运用。《孟子·滕文公上》对井田制作了如下解释:“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划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援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⑩意思是将一片土地按“井”字形划分,四周八块为私田分给八个家庭自由耕种,中间的一块为公田,由八个家庭共同耕种,公田的产出即为上缴给国家的赋税,私田的产出不纳税。“助”字由“且”字和“力”字组合而成,“且”(音zū)在古代表示地租的意思,从力从且的“助”字表示力役地租。殷商时期的“助”法就是借民力以助耕公田,实为一种劳役地租,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政治主权者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一种形式。
“彻”是周代中后期的赋税制度。周代初期是“贡”、“助”两法并行,其后发展为“彻”法。“彻”字本义为“通”,意思是井田不再分公田和私田,即公私相通。周代之所以需要公私相通是因为借民力以助公田的“助”法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农民只提供一定的劳役,对于公田的肥瘦贫瘠、收成的丰歉多寡造成的产量不均不负任何责任。此外,由于公田的产出都上缴给国家,因此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情况十分普遍。“助”法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其只能在劳动时间和耕种面积上对农民加以限制和规定,而无法有效地控制劳动质量,而劳动质量却是公田产量的关键,于是“百亩而彻”(11)的“彻”法产生了。
严格意义上讲,“算缗”并不是税收的一个名称,而是西汉时期推行的一个税种,因为汉代除了“算缗”,还有其他税种,如田租、算赋、关市等。“算”和“缗”都是货币量词,“缗”原意是穿铜钱用的绳子,缗钱是指用绳串起的钱,1缗为1000(文)钱,1算为120(文)钱。“算缗”的出现有其时代背景:汉武帝时期,由于与北方匈奴连年征战,致使国库空虚,而聚集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却不肯响应国家号召自动捐资以解国家之急,朝廷决定对工商业者开征新税,“算缗”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算缗”的征收对象是商人、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车船所有者。具体规定是民车一乘征一算,商车一乘征二算,船五丈以上者征一算;商贾财产缗钱二千一算(税率6%),手工业者缗钱四千一算(税率3%)。
“租”的本义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说文解字》中对“租”的解释是:租,田赋也。(12)我国古代存在土地的王室所有制,皇帝既是最高统治者,又是土地的所有者,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13)“租”字从禾,表示以农产品作为缴纳的对象,古代常将征来自土地的税收称为“租”,如鲁国称“税亩”,秦国称“租禾”。《急就篇》记载: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14)由此可见,“租”往往是和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租”和土地的关系:古代最普遍的两个税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土地税既可称作“田赋”也可称作“田租”,但人头税往往只称作“算赋”而不称作“算租”。
“庸”是我国唐代初期赋税制度的一个方面。简单地说就是农民向政府纳物以代替服劳役,所谓“输庸代役”就是这个意思。“庸”在先秦时期是对某些地位较低的劳动者的一种称呼。在战国时期的史料里,“庸”与“佣”相通,《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记载: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15)“上闻”是一种爵位,这是规定农业生产者必须有“上闻”的爵位,才能使用雇农,否则就不准许。“庸”的原意是指承担劳动的人,但在唐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里,“庸”已引申为一种特殊意义的赋税。“庸”的出现有其历史背景:唐朝吸取隋朝徭役繁重导致亡国的教训,制定了全面的以庸代役的政策。具体规定是:丁男如不愿服劳役,年龄不限,均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叫做“庸”。(16)
“调”是东汉时期出现的一种赋税,由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所以又称为“户调”。“调”本身是作动词,是征用提取的意思,《后汉书·左雄传》中“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17)的“调”就是这个意思。而“户调”的则是个名词,意思是上缴的绢、绵、麻、布等非谷物类农产品。“户调”最早出现于东汉,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向被统治者征调实物,在魏晋时期“户调”取代了算赋(人头税)而制度化,并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租调制由此而来。在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租调制一直是中国古代主要税收制度。
“捐”的本义是捐助,自由献纳,其最大特点是非强制性,捐与不捐,捐多捐少,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财政范畴里,“捐”的意思是捐纳,即捐资纳粟换取官职、官衔、爵位等,实质是将官阶爵位商品化。捐纳制度起源于秦汉、历代沿袭,到了清代后期,因财政拮据而发展到高峰。到了北洋政府时间,各地军阀为扩充其军事实力,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其对老百姓的剥削压榨较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使“捐”成为普遍的、经常的、强制的收入形式,以致“捐”与“税”难以分清,形成“捐税”一词。成语“苛捐杂税”甚至直接将“捐”与“税”等同起来。著名的文史学家郭沫若先生曾写过一副讽刺对联:自古未闻粪有税,而今只剩屁无捐。“捐”与“税”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厘金”的称呼起源于清朝,十八世纪初,地方会馆公所为“联乡谊、祀神祇、办善举”常常需要参与会馆公所的商人捐助,厘金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之所以称为“厘金”是因为商人捐助的比率为千分之一,即值千留一(“厘”在作量词时,表示千分之一两或千分之一尺)。最初的“厘金”完全是民办性质,后来发展成为官府干预的半官半民性质,直至咸丰年间,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对米行商贾强行实施抽厘之法,这时,“厘金”已成为完全的官办性质了,这时的“厘金”在属性上已经是一种工商税了。
三、关联名称——“徭役”
说到古代赋税,不能不提与之联系非常密切的一个词“徭役”。有一个成语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轻徭薄赋。《辞海》中对“徭役”的解释是: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动。(18)“徭役”之所以与“赋税”联系紧密是因为二者都是封建主对平民的剥削,只是二者的对象不同。“赋税”是封建主对平民劳动成果(主要是农作物)的剥削,而“徭役”的基本特点是封建主强迫农民脱离自己的生产领域,为其进行无偿劳动,剥削的对象是农民的劳动力。前面提到的“助”和“庸”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徭役”而非“赋税”。唐代文学家陆贽就指出: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庸曰调……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19)这里“有身则有庸”的意思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有承担“徭役”的义务。
徭役制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各国之间战争频繁,封建主对士兵和劳动力的需求较大,因而兵役和徭役常常混杂在一起。从秦始皇称帝到明朝中期,徭役一直是我国税赋制度中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还出现官府徭役和私人徭役之分。直到明朝万历年间推行的一条鞭法改革,将田赋和力役合并在一起,都按田亩计征,国家增派的徭役分摊在土地所有者身上,这样,中国历史上近两千年的徭役制度从形式上退出了历史舞台。
税收的这些名称,有的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如“贡”(奴隶社会中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上贡),“租”(封建社会中皇帝作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向土地承租人农民收取的赋税);有的已完全脱离了其本义,如“捐”(本义是自愿奉献,演化为强制缴纳);有的体现了我国古代经济特点,如“租”、“调”(田租与户调相配合,构成传统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下对农民的赋税剥削);有的直接体现了征收方式和比例,如“厘金”(值千抽一为厘)。通过对古代税收名称的分析,不仅可以感受到汉字的博大精深,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了解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进过程。
注释:
①[东汉]许慎原著,汤可敬撰:《说文解字今释》,长沙:岳麓出版社,1997年版,第963页。
②顾馨,徐明校点:《春秋左传(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③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4页。
④[西汉]史游原著:《急就篇》,长沙:岳麓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⑤[西汉]司马迁原著,杨钟贤、郝志达:《文白对照全译史记》第一卷,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4页。
⑥周远廉,孙文良:《中国通史》第十卷(清)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63页。原文为“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⑦[东汉]许慎原著,汤可敬撰:《说文解字今释》,长沙:岳麓出版社,1997年版,第852页。
⑧[春秋]左丘明原著,焦杰校点,《国语》,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⑨[春秋]孔丘原著,李民、王健撰:《尚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⑩[战国]孟轲原著,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长沙:岳麓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11)[战国]孟轲原著,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长沙:岳麓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12)[东汉]许慎原著,汤可敬撰:《说文解字今释》,长沙:岳麓出版社,1997年版,第963页。
(13)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北京:长城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页。原文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14)[西汉]史游原著:《急就篇》,长沙:岳麓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15)[战国]吕不韦主编,张双棣等译注:《吕氏春秋译注》,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916页。
(16)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隋唐)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2-703页。
(17)[南朝宋]范晔原著:《后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页。
(18)王兆高:《关于国家、井田制度和贡助彻的考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36-39页。
(19)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隋唐)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1-7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