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等教育立法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日本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之所以能够走出战败国的阴影,从二战的废墟之上重新站起,并跻身于世界经济强国之林,其原因有诸多方面,但重视发展教育,尤其注重高等教育的发展,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二战后,日本高等教育之所以迅猛发展,为经济及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发挥了高等教育的作用,关键在于注重教育立法,使高等教育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高层次人才,这就要求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加之,缺乏相应的高等教育立法体系,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从而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因此,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立法已成为迫在眉睫之势。本文在探讨日本高等教育立法的基础之上,希望能够找到借鉴之处,达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一、日本高等教育立法现状
现行日本高等教育立法体系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战后的日本由于受美国托管,其教育立法受美国影响很大。日本以新颁布的《日本国宪法》为依据,以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为战后日本的教育改革方向,起草了《教育基本法》,该法律在1947年3月31 日正式颁布施行,由序言和11条组成,规定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整个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法》可以说是日本现行高等教育立法的开端和基础。在此之后,以《教育基本法》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高等教育法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重点探讨日本高等教育中普通大学的法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普遍适用的高等教育法
指所有普通大学都适用并且必须遵守的法律及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学校教育法》
该法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实施, 是日本教育制度的基本骨架的体现,对大学的目的,教育研究组织、行政管理组织作了法律规定,从总体上对大学的管理体制提出了粗略的框架。
2.《大学设置基准》
1956年公布实施,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所大学办学的基准。其内容包括:关于教育研究基本组织;关于教员组织;关于教员资格;关于招生数额;关于课程的编成方针;关于学生毕业条件;关于校舍及设施;以及关于申请设置大学的认可手续规则。
(二)办学主体不同的法律
依据大学办学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立大学与私立大学,日本对这两类大学均有不同的法律。
1.国立大学法律
国立大学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建立并管理的学校,日本关于国立大学的法律、法令有《国立学校设置法》;《国立学校特别会计法》;《关于国立大学评议会暂定措施规则》;《关于任用外国教员的特别措施法》等。为国立大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私立大学法律
二战后,日本私立大学迅猛发展,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其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主要包括:《私立学校法》,其有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确立私立学校与文部省的关系;二是规定私立学校法人的权利、义务及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规定国家财政对私学的援助。
(三)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法律
主要是《日本育英会法》及同法实施令,具体规定作为学费贷款的“学费金”的种类、发放的数额、对象、返还办法等。
(四)关于教师队伍的法律
主要体现为《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该法具体规定了教育公务员的范围、任用、升降、处分、责任、成绩评定、物质待遇等。
(五)关于校园秩序的法律
1969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大学运营的临时措置法》,规定了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解决大学中出现的纷争问题,以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大学校园秩序的影响。
二、日本高等教育立法的特点
(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
日本的宪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在宪法之下设《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之下是《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之下是各种高等教育法律;高等教育法律之下是各种实施法、条例等,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立法体系。
(二)立法范围的广泛性
日本高等教育立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高等教育的各方面及各领域。从大学的管理体制、大学的设立基准、公立与私立大学的专门规定到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办法,及如何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纷争问题,都有专门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内容的详细性
日本高等教育法律及法规的内容非常详细,以《大学设置基准》为例,其具体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如,在关于教师资格方面:副教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教授资格者;具有大学副教授或专任讲师经历者;有硕士学位者;具有在研究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有成果者;专攻领域里的优秀人才。
(四)立法的灵活性
日本非常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修改高等教育法规,使其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如:《国立学校设置法》,于1949 年5月公布实施,该法在1973年追加了关于新构想大学——筑波大学的章节,及设立大学共同利用机关的章节;1977年修改时增加了设置大学考试中心;1991年追加了设置学位授与机构,从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立法灵活性非常强。
(五)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日本高等教育法规条款中法律责任相当明确,罚责非常具体。如,《教职员任免法》中的罚则规定:对以弄虚作假的形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者,以及授与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内的罚款。《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规定:凡违反私立学校振兴法的任何一项规定,将减去该私立大学的一部分补助金。可见,其法律责任是相当明确的,从而保证了高等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三、日本高等教育立法对我国高等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启示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尽管有了一些法律依据,但法律体系仍不完善,还未能完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立法问题上亟待完善和发展,日本高等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立法体系
日本高等教育之所以达到高度的法制化,关键在于其立法体系相当完善,其高等教育立法以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为基础,构成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使得整个高等教育工作具备了完整的法律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法试行草案》即将出台,《高等教育法》颁布后,还应陆续修改和颁布有关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使整个高等教育立法体系达到完善化,从而实现以法律和法规指导我国的高等教育工作。可见,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立法体系已成为必然之势。
(二)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许多内容亟待详细化
日本高等教育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法律及法规内容非常详细,使得法律及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至于出现过多的偏差。而我国在此方面则亟待加强。如:关于高校教师资格取得方面,在日本关于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取得,法律上规定得非常详细,充分考虑所学专业、取得的学位、本专业的研究成果,工作年限等因素。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中,如:《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这项内容的规定缺乏详细化,结果造成各高校在教师资格评定方面缺乏有利的法律依据,导致种种问题的出现,致使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人蒙混过关,而具备资格的人却未能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对全体高教工作者,尤其是从事高教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高等教育法律及法规的培训
在日本,无论是国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无论人事管理还是组织、财务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全体高教工作者,尤其是教育管理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法律,依法处理行政工作,否则,无法进行高教管理。这一点对我国高等教育借鉴意义很大。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尤其是从事高教管理工作的人员中,许多人对必备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不懂也不学习,结果导致在工作中不依法办事,如:有些大学在课程设置方面,不是严格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法规,而是自作主张,把专业课按专业基础课来开设,尤其是在成人高等教育中更为突出,一些管理人员完全按照自己的经验或好恶来设置课程,结果导致课程体系相当混乱,一些主干课程未能开设,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四)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高等教育法律及法规的现象给予严惩。
日本高等教育之所以走上法律化的轨道,除法律体系健全、法律内容详细之外,还表现为法律责任相当明确,罚责非常具体,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还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在我国,尽管制定了一些有关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但由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对违法者处理不严厉,导致这些法律及法规并未完全落到实处,这也是当前我国违反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诸如:教师资格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申请某一学科硕士或本科授与权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私立高校乱收费,不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等等,其违法当事人未能够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而使原本就不完善的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及法规形同虚设,未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