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贷市场重构的合作机制基础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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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7)05-0101-04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当代中国始终被当做大事来对待。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言,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服务不足应该是最主要的。针对这一点,目前亟待解决同时也需要讨论的正是:如何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动作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的收入。

一般地讲,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包括存款需求、汇兑需求和贷款需求三个部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功能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方面,即普遍存在贷款难现象。参考近几年的一些研究结论,综合来看:(1)估计有50%-60%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机构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比例超过了70%;(2)从资金的可获得性来看,估计农村金融的覆盖面不到25%;(3)估计占全国工业增加值30%以上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只能得到信贷资金的1%,银行和农信社提供的贷款仅占农村资金需求的25%,70%左右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4)农村资金有效供给不足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缓慢,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金融体制的改变有直接关系。

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连续三个“1号文件”,都对改革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包括合作金融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领域,进一步说明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建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借贷难题的决心。可以说,这给了我们一个全局性的思路。

需要指出,本文只讨论农产信贷需求的满足问题,不讨论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们的这个论题试图证明:在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小农经济与市场化的矛盾成为制约农户借贷供求的根源;而突破制约的有效途径是发展合作经济和建立“农民所有”的合作金融。

二、小农经营和市场化改革双重约束下的农户信贷需求

(一)小农经济约束下的农户信贷需求

研究农村信贷市场必须从我国农村经济的实际出发。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现实是小农生产方式仍然占主要地位。在小农生产方式的定义上有较大争议[1]。一般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有三个特点:第一,规模小,主要是就经营规模和劳动性质而言,它是从事小规模的个体生产、经营和劳动;第二,主要为满足家庭消费需要而生产;第三,兼业经营,非农收入对小农经济非常重要,其性质介于半农、半工和半商之间。

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的小农经济传统,是数千年来中国农村经济的一种基本制度,也是与当时的生产能力与政治文化融为一体、相互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除非制度形成的土壤消失,否则制度一旦形成将会“锁定”。小农经济在中国产生后,呈现出极强的适应性和固守性,其程度似乎超出通常人们的想象。一个典型事例就是,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农村集体化,主观愿望是彻底打破小农经济的束缚,实现农村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但它所存在的违背农民自主意愿和经济现实的一面,客观上造成一个灾难性的后果,致使农村经济濒临崩溃,几十年的农村集体化实践活动最终不得不放弃。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村恢复了以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基本单位的生产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被确定下来,其实质就是一家一户分散的个体经营的复出。在这种体制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虽然得到较大提高,但是,内生于小农经济的致命弱点,即小农户与大生产、小规模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反而在当今现代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变得更加尖锐,这也就成为我国“三农”问题以及农村金融困境出现的根本原因。

经济结构决定金融结构。中国农村传统农业和小农生产方式普遍存在,使得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也表现出与之相符合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尤其是在农村信贷需求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从农户角度看,第一,就发生频率和借贷规模而言,农户的信贷需求一般具有分散化和小额化的特点。第二,农户信贷的风险高,不易监督,且呈季节性波动。第三,就信贷用途而言,农户的信贷需求主要分生产性和消费性两种,并以非生产性为主[2]。生产性信贷需求主要是指农业生产和运输等非农业生产需要,消费性信贷需求主要为满足农民日常生活的资金需要,包括住房建造、婚丧大事、养老医疗等。在当前农民增收乏力、社会保障短缺的情况下,对大多数农户来说,日常生活开支比重较大[3]。第四,农户信贷需求的层次性差别明显。即地区差异大、主题差异大,表现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户信贷需求规模较大,且生产性信贷需求比重较高;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正好相反;中部地区介于两者之间(可参考表1[4])。

表1 农户信贷需求的层次差异

农户金融需求所表现出的以上特征是与小农经济紧密联系的。有研究表明,由于小农经济本身周而复始地简单再生产,难以进行规模扩张,其狭窄的经济剩余空间无法有效熨平生产损失,也难以为以后年度的损失建立风险补偿。因此,在小农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农户的金融需求是与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金融格格不入的,因为后者是以平抑生产波动、有效参与剩余分配为基本内涵的[5]。

(二)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村信贷供给

我国农村信贷市场重建的另一个硬约束,应是国民经济整体的市场化进程,包括中国整体的市场化改革导向,以及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导向。从整体市场化进程看,虽然农村被公认为是中国改革的先锋,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固有特征等诸多因素制约,农村与城市之间和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别。数据表明,截止到2003年,全国银行贷款占GDP的比重(L/GDP)是农村的4.56倍,全国的经济货币化程度指标(M2/GDP)是农村水平的2.53倍,全国金融相关率(FIR,指金融资产占GDP的比重)是农村水平的3.48倍,并呈逐步扩大之势[6]。换句话说,就是农村与农业的市场化程度远远落后于城市与非农业。

在这种背景下,1996年以来,政府对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机构,包括对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化改革,虽然合乎城市的逻辑,却忽视了农村的实际。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农户一般经营规模较小,且交易频率高,银行若与每个客户谈判,就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二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市场化金融机构难以贴近农户和了解农户,而农户也不可能提供长期信用记录和具有公信力的财务报告。三是农户大量的非生产性资金需求难以取得市场化金融机构的支持。四是农户降低担保的要求与市场化金融机构流动性要求相背离。农户只占有很少的生产资料,而宝贵的土地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制下难以起到最后担保的作用。所以,市场化导向的金融机构按照“成本—收益”和规避风险的原则,必然会减少农村资金供给,即使提供服务,也必然集中于少数优质客户和大客户,从而将大多数中低收入农户、贫困农产等排斥在服务体系之外。而后者恰恰应该是农村金融市场中最主要的需求者。

市场化导向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但没有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反而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第一,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上存的方式流向城市,农村资金不足的形势更加紧张。据统计,2001年仅国有银行以吸收存款方式从农村抽走的资金约为3000亿元[7]。第二,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的农村信贷投放大幅度减少,支农力度减弱。1999年底,农业和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仅为10.69%,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这一比率分别为10%、10.8%和10.4%[8]。第三,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商业化趋势明显,官办色彩加重,合作性质不断削弱。2002年,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与农户贷款的比率不足40%[8]。第四,农村民间借贷更趋活跃。据统计,农村民间借贷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为85%[9]。由此可见,单一市场化导向的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三农”问题和农户资金需求的特殊性,必然要与小农生产为特征的金融需求产生冲突,从而导致信贷需求与供给的失衡。

如果说农户的信贷需求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在需求,那么,就现状而言,我国农村的信贷供给,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制度安排。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解决的方式就必须把需求与供给统一起来考虑。一方面,要改变小农生产方式,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把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和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继而改变农户信贷需求的分散性和高风险性;另一方面,要尊重农民自下而上进行制度创新的尝试,允许农民建立自己的金融组织。而所有这些工作,都有赖于有效率的组织的建立。因此,化解信贷供求矛盾,不断增进农村信贷配置效率,进而突破小农生产与市场化限制的问题,就直接转化为如何建立有效率的组织。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农户金融需求改变的角度决策

如前所述,任何正规市场化金融对于农村兼业化的、三种状态(自然、经济、生活)合一的小农经济是不可能对接的,也就不可能与根生其中的农户金融需求实现衔接。只有改变小农经营方式,才能克服农户金融需求在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方面的缺陷。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决定了小规模农户将难以通过交易实现规模经营。将上述情况看做一种条件约束,显然,要提高农户的经营规模,只有发展合作经济,提高农产的组织化程度。惟有如此,农村各项金融制度安排,才能突破小规模农户的羁绊,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性质的异化,本身就是合作制基础缺失的一种体现。

合作经济有利于打破小农经济的藩篱,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有人认为,从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成本。只要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合作经济就有存在的必然性[10]。从国际经验看,合作经济在农民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欧美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一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11]。我国由于有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体化的痛苦记忆,至今有人仍“谈合色变”,否认合作经济的合理性。其实,认识这个问题,必须将合作化与集体化区分开来,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合作经济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改变了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实现分散农产的组织化,从而使农户的信贷需求更趋集中化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长期来看,农户收入的增加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金融更具效率的关键,而合作经济显然有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

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获得金融支持的重要渠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后,可以发挥中介作用,成为金融机构与农户借贷的桥梁。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向中小农户提供贷款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了解农户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农户也无法向其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证明。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转换为合作组织的资金需求,降低了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筛选和审查等方面的借贷成本。即使面对单个农户,由于合作组织对成员信息比较熟悉,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出于对合作组织的了解和信任,也更愿意提供贷款。合作经济组织可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解决农户缺乏抵押品的难题。在土地不能作为抵押资产的现实背景下,中小农户的偿付能力一直为金融机构所苦恼。如果合作经济组织愿意以合作社资产作抵押,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将有效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农户也更容易获得贷款。

四、建立农民所有的合作金融——从完善制度供给的角度决策

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失效的历史经验表明:合理的金融制度安排,必须面向全部农户,使广大农户普遍受益;必须把农村金融的主导权还给农民,从而建立真正的农民金融。这是因为,没有人比农户更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也没有人会滥用自己的资产。问题是,农民的金融机构应该是什么样的?笔者认为,针对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这类金融机构一要解决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二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解决信贷可获得问题(保证信贷可获得)。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贴近农民、贴近农村。同时,这种贴近不是仅指把营业机构延伸到农村,而应该是真正吸收农民参与机构管理。在当前商业性金融市场化导向不可逆转,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目标不是单个农户的状况下,从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角度看,重建农村信贷市场的有效途径就是合作金融的培育与发展。

(一)农民需要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合作经济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组织,社会弱势群体通过组织合作社进行互助,从而达到自助。这里,社会弱势群体指的是经济和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小生产者和消费者[11]。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农户相对于城市和市民,无论在生产要素、资金、技术水平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一方面,合作金融能解决的,正是其他正式金融不能而且不愿解决的需求。农户需求与银行供给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信息难以对称。而按照血缘、人缘、地缘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正好可以利用其成员固有的当地信息和信任成本,同时利用其自我雇佣的优势,可以降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合作金融并不源于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现实可能性,其根源是交易意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说,只要经济生活中存在中小经济个体的融资需求,而且这种融资需求在市场化金融机构那里存在着差别待遇,合作金融制度就有存在的必要。

(二)农民需要新型的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与金融的混合体,兼有两者的本质属性。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合作金融与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内涵差别就在于合作金融的资金融通性,合作金融与政策金融、商业金融的内涵差别就在于合作金融的合作性,与政策金融的内涵差别就在于自愿、民主、互利,与商业金融的内涵差别就在于非盈利性。鉴于我国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我们要在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基本规则框架内构建合作金融,尊重成员的自主经营权力,建立以成员参与为主体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以服务“三农”为目标,尊重市场规律,不断创新合作形式和服务手段。忽视前者,意味着新的合作金融机构最终会重蹈农信社失效的覆辙,走向满足成员资金需求的反面;忽视后者,则意味着固守那些不合时宜的合作原则,无法摆脱合作金融自身的某些缺陷——低效率和负外部性[12]。之所以说是新型合作金融,是因为一些传统的合作原则,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竞争的环境,必须因地制宜地予以创新。如,一人一票原则,可能会使合作社决策无效和风险承担不平等。如,非营利性,可能会使合作社的价格难以反映成本,最终导致合作社陷入困境。因此,在时代大背景下,农户真正需要的合作金融,必须能有效弥合传统与现代、现实与未来之间的鸿沟,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合作元素,构建“面向农民,服务农民”的新型合作金融。

五、结论

从长远看,决定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成败和发展绩效的根本因素应是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经济的进步,而不是单纯的金融制度供给。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相对于小农经济,合作经济是一种进步。其本质就是要克服小农经济的固有缺陷,实现生产经营的联合,从而发挥组织效应和规模经济,节约交易成本,最终达到促进农民增收和提高农村经济效率的目的。因此,发展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缓解农村金融的需求瓶颈。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供给失败的教训已经说明:农村金融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合作制可以改变小农生产方式下金融需求的种种缺陷,而在金融制度供给方面,我们必须把农村金融办成“农民所有”的金融,否则农村信贷难的问题会继续存在。

收稿日期:200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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