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推出_创业板上市论文

创业板的推出_创业板上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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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创业板引发四大争论——访中国社会科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扬、副主任王国刚

争议之一:创业板创造资本家

中国的二板市场虽然在去年年底就差点开市大吉,但半年多过去似乎仍没见日程表。人们对二板的种种担心和疑虑已经被总结出八条之多。主张尽快推出的经济学家认为当今世界500强中近2/3的企业是在近50年中发展起来的,其中相当多在20年前还只属中小企业,是资本市场培育出了英特尔、微软、思科,在当今国际社会高科技发展以分秒计算的条件下,时间就是国际竞争力,就是综合国力。延缓设立创业板,空耗了宝贵时间,增大了中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风险,这种风险与创业板运行风险相比要大得多!笔者日前就人们对发展中国二板市场最担心的问题独家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扬、副主任王国刚。

问:有些人认为,创业板会有相当多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上市,一些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同时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又可流通,民营企业家就将通过出售股份而获得巨额资金,由此,将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进一步扩大,造就出一批重量级的“资本家”,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一方面要限制民营企业在创业板的上市,另一方面要限制民营企业自然人股份在创业板的流通。

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首先,何谓“贫富两极分化”?据说,“贫富两极分化”的概念来源于马克思,但事实上,马克思并没有用过“贫富两极分化”一词。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过,随着资本主义资本积累规律发挥作用,将发生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现象;列宁根据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将资本主义条件下发生的这种“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现象用“贫富两极分化”一词予以概括。由此可见,“贫富两极分化”是指由社会制度原因而导致的“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现象。

从我国情况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城乡居民均无发生因社会制度原因而导致的穷的越穷现象,各个家庭生活水平尽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均比改革开放以前有了根本提高。突出的现象是,人们已不再强调“吃饱”,而在要求“吃好”、有利于身心健康;家庭几代人已不再挤住在一个小屋,而是各有各的单元房,至于家中彩电、冰

箱、洗衣机等电器更是20多年前想都难以想的。因此,说我国存在由社会制度导致的“穷的越穷”现象,是不符合事实的。当然,近年来存在着一些人由于下岗或其他原因生活水平暂时下落现象,但这不是由“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也不能成为“穷的越穷”的根据。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存在的是在共同富裕的基础上“富裕程度的差距拉大”现象,在此间的确存在“富的越富”现象,但不存在“穷的越穷”现象,因此,不应将这种“富裕程度的差距拉大”的现象,用“贫富两极分化”予以概括表述。

其次,如何进行“贫富”的对比?一些人说,“富人”拥有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资产,而“穷人”每月收入仅几百元乃至几千元,由此对比,“贫富”差距可达几万倍之高,真是触目惊心。但是,这种对比方法是否合理妥当,是值得探讨的。基本理由是,对“穷人”来说,其每月收入及家庭资产基本属于消费性资产,即主要用于保障生活的需要,而对于“富人”来说,其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的资产主要属于生产性资产,难以用于生活消费,这样,将消费性资产与生产性资产进行比较,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若要比较“贫富”,应将“富人”的日常消费与“穷人”的日常消费相比较,由此,得出的结论就不那么“触目惊心”了。据一些抽样调查资料,在我国大多数拥有资产在几千万元至几亿元之间的“富人”,其每月日常消费仅2000元左右,与一些年轻的工薪阶层人士相比,消费差别不大。美国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拥有600多亿美元的资产(按其股票市价计算),但就喜欢吃比萨饼,其个人消费并不比一个白领工薪收入者更高。比尔·盖茨的父亲说,“儿子挣钱,我帮他花钱”,由此,多次将比尔·盖茨的资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在以消费水平为比较对象的条件下,“富人”与“穷人”的差距就一般情况而言并不特别大,由此,也就很难用“贫富两极分化”来描述。

问:反对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反对自然人出售股份的主张,似乎隐含着这样一种思路:通过运用强制性措施来抑制“富人”致富或消除“富人”,可以缩小两极差距甚至消除“两极分化”。这种思路对吗?

答: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曾运用强制性措施“抑富”,采取各种方式强力打击各种致富行为,这不仅没有得到“共同富裕”的结果,反而使全国人民生活在“贫困”之中。这段历史充分说明了,“抑富”并不能使“穷人”变“富”。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兴起,在双重体制下,我们运用种种行政手段和政策措施筑立产业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民营经济进入有关产业市场和金融市场,不仅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有效发展,也严重限制了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并给人们生活和经济社会带来诸多问题。这段历史证明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要求。

从极端的角度说,“抑富”的确能够消解“贫富差别”现象,但这种消解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增强综合国力。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改革深化和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大量职工下岗。国企下岗职工主要不在国有经济中再就业,而是在非国有经济部门上岗,其中相当多在民营经济中工作。如果“抑富”、取缔民营经济,则不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局面,而且从民营经济中还将产生大量下岗职工。下岗职工的大量增加,将严重影响人们生活整体水平的提高。更严重的问题不仅仅在下岗职工,还在于如今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我国GDP的半壁江山,我国又面临着加入WTO以后的国际竞争格局,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以“抑富”为由强行限制民营经济,市场经济将难以真正形成和快速发展,同理,股票市场(包括创业板市场)离开了民营经济既难以规范也难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无需赘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富裕程度的差距,在寻求收入公平中,需要运用一些政策措施,例如征收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但是,一方面这种政策措施是依法实施的,而不是凭某些人的好恶而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措施应保障市场准入(包括创业板市场)的公平,即在进入竞争性市场方面不应有任何的所有制限制。最后,如何看待由“贫富”引致的社会生活秩序稳定问题?一些人认为,“富人”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由此,必须“抑富”。这一认识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是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否受到财产关系的制约?国内外经济实践都证明,人们的社会行为受到其财产关系的严重制约。在拥有财产条件下,每个人在其从事某项行为之前必须慎重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所谓风险,就是已有财产的损失,所谓收益,就是财产的增加。社会生活秩序稳定是人们从事各项合法活动的前提性条件,因此,绝大多数人都有着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对“富人”来说,如果社会生活秩序不稳定,他们的财产不但难以正常维系和经营,而且将面临着严重损失的风险,因此,他们大多有着主张社会稳定的强烈要求。与有财产的人相比,没有财产又不努力通过正当途径(如劳动)来获取收入的人,在获取个人收益中的行为,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可能更大。

因此,我们现在讨论的不应是“抑富”的问题,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问题。

问:人们还是非常关心如何缩小富裕程度的差别问题。

答:历史经验已经表明,要使“穷人”变富,通过“抑富”是行不通的(“抑富”只能使大家都变穷),由此,缩小富裕程度的差别,只能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一方面通过这些人的带领或经验传播,使其他人也逐步地富起来,另一方面,激发其他人的致富激情和创造力,在人人争取合法致富的氛围中,通过开发、创新和市场竞争,在创造更多财富的基础上,使更多的“穷人”变富。20多年来,我国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致富路。值得强调的是,“贫”与“富”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当今“穷人”家中的用品可能比过去的皇帝还好。因此,共同富裕决不意味着在今后的某个时候不再发生富裕程度的差别。实际上,富裕程度的差别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可能消解的,同时,这种差别的存在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人们的致富欲望,促进开发、创新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国民财富的创造和持续增长。

综上所述,准许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自然人在创业板市场出售股份,并不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至多引致富裕程度的差距扩大,而这种富裕程度差距扩大,有利于激励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及社会各方面人才在致富欲望支持下积极努力地创业、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愈益增多的国民财富,提升全国人们的整体生活水平。

争议之二:民企套现出逃

问:如何防止民营企业在二板上市很快就套现金出逃问题是许多善良人的担心,专家称为“自然人股东出售股份”,很多人认为,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属全流通股,所以,在股份锁定期之后,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就可能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卖出,既获得巨额收益又逃避继续经营企业的风险,由此,将给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及创业板的运行带来巨大风险。

答:这一认识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利于创业板规范化运行的。在创业板上市的锁定期以后,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会将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出?应作具体分析。就总体而言,一些自然人股东将手中持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股份卖出的现象,是可能存在的,但对大部分自然人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来说,他们持有的大部分(或全部)股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卖出。基本理由在于,这些股份卖出后,自然人股东虽然可以得到一笔数额巨大的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实在的用途。

首先,售股资金无需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在我们调研中,不少民营企业的股东认为,目前他们的公司每年有几百万元或几千万元税后利润,不仅足以满足各方面消费,而且可以进行新的投资,上市后只要继续持有股份,每年仍可获得相当数额的股利收入来保障个人(或家庭)消费,因此,没有必要通过出售原始股来获得用于消费的资金。

一些人认为,民营企业的原始股东可将售股资金用于再投资从而逃避继续经营原公司的风险,但在我们调研中,民营企业的绝大多数股东对此则不以为然。他们提问说,在当今投资资金充裕而投资项目难寻的条件下,通过出售上市公司原始股来加入投资竞m争,对他们来说究竟有多少好处?对他们来说,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业务和业绩快步成长上升,发展前景充分展开,与此对应,他们持有的股份价值也处于有效升值区间,在这种条件下,将股份出售究竟是利还是弊,稍有理性的人均能权衡;另一方面,如将售股资金投资于他们所不熟悉的领域,风险不是更小而是更大,而若将售股资金投资于他们熟悉的领域,还不如保留手中持有的原始股份,因此,他们

认为,只有那些不明事理的人或为某种条件所迫的人才会急急忙忙将手中的股份在锁定期后卖出并将资金转投资于其他企业(包括创办新企业)或领域。

既然售股资金缺乏实在的用途,出售原始股份也就难有真实意义,由此,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自然人股东将不会在锁定期后选择如此“下策”。

问:人们认为锁定期结束后自然人股东将大量出售原始股份的认识,暗含着这样一种看法: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其自然人股东是为了给手中持有的股份找一条“解套”的出路,这就是说这些民营企业领导人与国有企业一样对公司发展缺乏足够的信心和责任心。

答: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真实的,它仍然局限于近年来由国有企业上市所引发的种种不合规范现象(如内部职工股的抛售、中小股东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公司领导人对公司发展缺乏信心和责任心等)的旧思路中,实际上,对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不在于获得原始股份“解套”的出路,而在于为多年艰辛努力的事业寻求一条快速发展的路径。在我们调研中,民营企业领导人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反应,是有利于说明问题的:

首先,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对在创业板上市存有相当大的顾虑,担心因公司上市的股份盘子太小而在上市后被“收购”。他们说,如果公司被收购了,我这几年奋斗努力的事业就将离我而去;即便给再多的钱,没有了事业,我也将无所事事,如同行尸走肉,有何生存价值。因此,对这些人来说,公司是他们一手“养大”的孩子,对某些人来说,甚至有着胜于家庭的“亲情”,他们不愿意简单将手中持有的股份卖出而放弃事业,尽管事业的推进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其次,一部分民营企业家虽积极争取在创业板上市,但并不准备出售手中持有的股份。他们的主要担心有二:一是担心一旦将手中股份出售,对公司的控制权减弱或旁落,即便他们还在公司中任职,公司进一步发展也将难以按照他们预期的轨道展开,由此,事业的发展难有保障;二是担心一旦不再拥有控股权,他们对公司骨干人员的凝聚力就可能减弱甚至丧失,而如果那些曾经与他们朝夕相处、艰辛创业的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他们将深感“内疚”和“有愧”,同时,也将失去个人的社会信誉。因此,在探讨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问题中,一些民营企业家相当关心如何维护控股权、如何防范上市后被收购等事宜。

再次,一部分民营企业家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实行国民待遇,国内市场将转变为国际市场,在这样一场竞争中,仅靠国有经济,是不足以保证民族经济竞争力的,而中国的企业如果在中国市场上不能占据优势地位,要在国外市场上占据优势将更为困难,因此,为了加速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他们必须借助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其中包括在创业板上市),哪怕冒着上市后被收购的风险。对这些人来说,争取在创业板上市,也不是为了“钱”,更重要的仍在于事业的发展。

问:股份全流通顾虑如此之大,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

答:股份全流通是创业板市场一项基本原则。创业板市场贯彻市场经济规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规则就是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权的要求,改变A股市场的发起人股份不可流通的状况,实行股份全流通,因此,不论是法人持有的股份还是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均应全额可流通,而不应有所歧视。从民营企业和股市运行来说,自然人股份全额可流通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设立创业板市场的目的不在于多少家企业上市,而在于激励全社会的创业投资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如若公司创始人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后仍不能通过股市机制来确认其股份价值并自由售让流通,那么,创业板市场作为激励全社会创业投资的市场机制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存在价值。创业板市场虽然并不鼓励公司创始人将手中持有的股份全额出售,但必须为这些人的股份全额可流通提供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撤出”渠道,以便在他们需要撤出投资时能够撤出。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限制自然人股份的可流通,毋宁不设立创业板市场。

其次,创业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不仅需要资金投入,而且还要大量的智力投入,由此,需要承认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及营销人才的人力资本价值。这种人力资本价值,在通常条件下,难以用工薪、资金等来度量解决,一个极为重要的机制,是承认这些人力资本价值并将其转换这些人持有的股份。实际上,对相当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本股份,既是稳定干部和技术人员队伍的一项基本举措,也是激励干部和技术人员队伍的一项基本举措。试想,如若自然人股份不可流通,确认这些人力资本价值,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又有多大的意义?

最后,从创业板市场运行来看,如若自然人股份不可流通,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其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均有50%以上股份属自然人股份,就将发生类似于A股市场中国有股、法人股不可流通所造成的种种问题,不可流通的自然人股份在累积中形成愈益巨大的“冰山”,严重威胁着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进一步发展,其结果是相当严重的。争议之三:创业板能管好吗

问:一些人认为,目前的A股市场运行相当不规范,风险已经相当大,在这种条件下,不集中精力治理好A股市场,反而新设创业板市场,一方面可能使创业板成为A股市场的复制品,从而,引发更大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分散监管部门的精力,影响A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因此,目前不宜设立创业板。

答:这种认识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仍有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一,股市的规范化与股市功能的关系。无需赘述,规范化对有效发挥股市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在运行不规范的条件下,股市的资产定价、风险分散和有效配置资源等功能的发挥将受到影响,同时,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维护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强调股市规范化是必要的,不容忽视的。但是,对中国来说,股市的功能不能仅从股市本身来讨论,还应从它对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的影响来分析。10年来,尽管A股市场运作不十分规范,但它仍然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财务制度改革、金融结构调整、资源资本化、上市公司成长、投资者培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只重视规范化,不重视发挥股市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力。

实际上,股市的规范化建设是一个过程,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只有有了股市,才能谈得上股市规范化建设问题;二是股市规范化建设是在股市发展中逐步完善的,离开发展来谈“规范化建设”,就可能严重影响股市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正如10年前A股市场不可能在规范后再建立一样,如今创业板市场也不可能等到A股市场规范化建设完善了以后再设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A股市的规范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耗费相当长时间,而如上所述,国际社会留给中国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时日已经不多了,因此,不能再等待。

其二,创业板能否按规范要求设立。与当初设立A股市场相比,中国创业板设立的各方面条件已有很大变化。1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有了实质性进展,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法律法规建设及法治环境已明显完善,这为创业板的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机构等在股市成长中趋于成熟,不仅对股市的认识更加深刻,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为创业板的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业务条件;近年来,美国Nasdaq和国际其他股市的运行态势变化,给中国以诸多启示,在总结这些教训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中国创业板的设立不仅将更加规范,而且能够风险更小。

目前有关部门已拟定中国创业板各项规则,就总体而言,既坚持了市场经济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等原则,也充分吸收了中国证券市场10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应当说是相当规范。按照这些规则来运作,中国创业板从起步伊始就将有一个高起点、高水准。因此,可以确定地说,中国创业板不会是原A股市场的复制品,A股市场中的许多问题及其风险在创业板中将不再发生。

当然,人们对股市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创业板的日后也还有一个不断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但是,如若不设立、不运作,就谈不上创业板的规范化,更谈不上日后的不断完善。其三,创业板与A股市场的监管关系。创业板是一个与A股不同的独立股市,因此,在监管方面,自然会给监管部门增加工作量。但是,股市的内在机理是相通的。运行中,创业板与A股市场相互间存在着“比较”关系,一些在创业板运作中得出的经验可用于A股市场,而在A股市场运作中得出的经验也可用于创业板,由此,对监管部门来说,有效利用两个股市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机制,将使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明显提高。就此而言,设立创业板,不仅不会分散监管部门的精力,影响A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而且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A股市场的规范化步伐。

争议之四: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问:有人认为,1999年12月修改后的《公司法》是针对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板”提出的,如今提出的“创业板”,不论就概念和内容均不同于“高新技术企业板”,因此,目前着手设立创业板缺乏法律根据。

答:在强调法治的今天,如若创业板的设立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但是,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既没有“创业板”概念也没有“高新技术企业板”概念(内在原因是,证券市场不是《公司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股市当然也不属《公司法》范畴),因此,设立创业板就概念本身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其次,从内容来看,修改后的《公司法》在第229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这一条款中,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在“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表述。由于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真正的问题在于“属于高新技术”的含义。对此,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是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也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设备、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我们认为,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第二种解释比较符合其真实含义,否则,只需表述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用“属于”一词。

创业板支持创业公司上市。“创业公司”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设备、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此对应,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公司法》要求并不相悖。

主题二:九问创业板

一、创业板市场为谁而设

创业板市场到底是为谁而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合理定位将关系到创业板市场今后发展的道路,也将关系到创业板市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其他配套设施和制度的建立。目前国内管理层和学界对创业板市场的定位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就应该只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服务,以支持该类企业的快速发展,故可以将创业板市场称为“高科技板”;有的认为创业板市场是为现行深沪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提供上下市的通道,即作为深沪证券市场的附属市场存在,解决现行不符合深沪上市条件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问题;还有的认为创业板市场应独立于现行深沪证券市场而存在,让不符合在深沪市场上上市的有前景的公司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对创业板市场的合理定位是创业板市场最基础性的工作,只有正确地对创业板市场进行定位才可能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有序、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设立时机如何选择

依照我国国内股票市场的现状,在什么时候推出创业板市场比较适合时宜?笔者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弱,缺乏指引和规范风险资本市场运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先前培育和运作还带着浓厚的非市场因素。而创业板市场却是一个高风险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为规避和防范风险,必须要求上市公司的运作是有章可循的,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是严密的、全面的、没有遗漏的。所以,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将以强化一系列监管措施为前提,盲目地以某一时间作为创业板市场的退出期限,而不考虑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承受能力将对创业板市场的下一步运作埋下相应的隐患。同时,民营风险基金的是否能快速发展也是创业板市场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做好风险投资,一定要开放民间渠道,允许民营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政府的职能主要就是制定一个好的法律构架、监管准则,建立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构造一个好的监管框架,让民营的风险基金在构架下规范操作。所以,创业板市场正式运作之前应该会有类似鼓励民营风险投资基金的措施出台。

三、收购行为是否会经常性发生

从收购兼并的一般原理来看,规模较小的企业被收购和兼并的几率要比规模大的企业被收购和兼并的几率大,原因是购并方从自身可用资金规模考虑,规模小的企业较易成为收购和兼并的目标。

由于在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盘子小,且属于全流通概念,这就为场内并购活动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你们千辛万苦地创业,又千方百计地争取上市,但一旦成功上市后,并非万事大吉了,你们将面对更大的挑战———如何与市场主力机构争夺公司的控制权,以保障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准备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家们应该从现在起做好兼并与反兼并课题的准备。

四、如何避免过度投机

鉴于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的现象,加上我国现行的交易制度是单向交易,即只允许先买后卖,而不允许先卖后买,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在流动性方面有可能出现两个极端:当创业板市场出现热炒时,股价不断上升,成交量急剧放大,呈现出过度投机问题;当创业板市场炒到一定高位时,主力机构出货,股价一路下滑,成交量迅速缩小,市场在长时间的低迷状况下,只能维持很低的成交量。

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门槛要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规模小、题材大,容易被炒作,加上可能没有涨跌停板制度,这就为庄家炒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进入创业板市场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一旦重仓持有一只股票,必然要将股价炒到很高的价位,否则难以出货。这就极易引起市场的过度投机,人为地加大市场运作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创业板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若以国有机构为主,将很可能会出现类似于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问题,即国有机构运用国有资金进行恶炒,这样不仅会引起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也会导致严重的交易混乱。对此问题,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做好必要的预防工作。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流通盘较小,较易出现在被有强大资金实力的机构大量购进后产生市场流通量不足,使市场处在相对停滞的境地。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就会将部分投资者排斥在市场之外,最终将由于缺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使市场逐渐萎缩,不能达到为中小企业融资、为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工具、为风险投资者提供退出通道的目的。

因此,如何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使流动性不足和过度投机的极端情况尽量少地出现也是在设计创业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五、经营风险有多大

纵观世界各国,在二板市场大起大跌的事件比比皆是。例如,香港的创业板市场虽然开放时间不长,但也产生了极大的风险,许多公司上市之初市场价格暴涨30%~50%,而后一个月内市值又下跌了30%,有的公司甚至暴跌了60%以上,这就给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有关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同时,对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应适当选择,一些没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应当限制进入。最后,我们应该采取严格的保荐人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公司给市场造成的巨大风险。

六、如何退出市场

在创业板市场中,上市公司因门槛低,其经营规模、业绩可能远远不如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自身的不稳定性和巨大的风险性,均要求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能够“以信息披露为本”,由投资者自由选择为主,绩效太差的上市公司就应当通过退出机制被市场淘汰,使创业板市场真正起到扶优罚劣的作用。

我们不能不看到,目前准备到国内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还只能到有关的审核部门去排队等待批准。在这种发行上市的制度下,如何在创业板市场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七、怎样避免过度包装、欺骗上市

创业板市场对上市申请人的审查仅限于基本条件,无论规模还是业绩,以及财务指标,均低于主板市场。如何防止类似主板市场的恶意包装和欺骗上市,如何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发布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发布虚假信息,其难度将高于主板市场。尤其中小科技企业急于上市融资,在金融、法律、人文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社会环境中,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往往忽视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其道德风险产生的短期行为,将对创业板市场上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另外,由于投资者出于对科技企业的热情,易于在二级市场上形成盲目追捧,又不受涨停板限制,加之理性投资能力不足,以及中小科技企业经营业绩的不稳定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引起股市宽幅震荡可想而知,这将可能降低创业板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因此,如何将不符合上市标准的申请公司拒之门外,降低上市公司的潜在风险,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将成为创业板市场能否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

八、如何加强信息披露

由于交易规模的不同,交易机制的不同,市场信息系统的不同,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又与主板市场有不同的要求,从而创业板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统计和财务核算比较容易,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应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来得及时且披露的频率应更高。

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公司经营年限可以相对较短,不设最低赢利要求。但证券投资的风险会因此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更高。

对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就要求创业板市场要有区别于主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利于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发行人、股票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风险防范。

九、如何防止行政干预

创业板运作从客观上说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从设立伊始就在制度安排上防范这些风险,对创业板日后的规范运行至关重要。其中,下述的问题是应当引起特别重视的:

比如说政府部门行政干预的问题。政府部门行政干预是导致A股市场不规范的一个主要因素。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又按照在A股条件下习惯了的工作方式,屡屡介入有关创业公司遴选和上市“工作”。这些行政干预,就正面理由说,是为了支持、维护创业公司的发展,但其间也极容易包含这样一些内容:违反市场规则,将政府部门倾向和意见强加于企业和股市,使企业运行机制和股市运行机制双重扭曲;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假借“干预”进行寻租,或获得地方部门利益,或引致贪污腐败;各地方政府为争取本地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相互竞争,扰乱证券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发行审查的正常程序。在现实中,下述两种现象令人担忧:

其一,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利用公司改制审批权,强制性地将拟申请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的企业“掌握”在手中,并为这些企业排列申请顺序,甚至利用媒体公开宣布本级政府首批推荐哪些企业申请上“创业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发行遵循国际惯例,一改原先的A股方式,实行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议商定、由主承销商直接向股票发行审查委员会推荐的制度,这意味着地方政府部门不应再“插手”于此类事务。如若地方政府部门利用现行“公司法”有关“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控制”、“排队”,不仅将扰乱券商、企业、行审查委员会以致证券主管部门的正常选择和活动,而且将继续发生A股“争指标”中的寻租和腐败现行,这对创业板市场规范健康地发展和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均无好处。

其二,政府部门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利用政府力量进行投机性风险投资活动。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支持高科技发展的名义下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一批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这些风险投资机构利用政府的行政力量(包括公司改制审批权)强行投资于可能申请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的民营企业,并预期着一旦这些民营企业上市,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就将所拥有的股份卖出,从中渔利。

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改制或业务发展中,如若股本资金不足,选择增资扩股方式,吸收一定数量的新投资(包括国有投资),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或国有控股)风险投资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投资,也是正常合理的。

但是,目前相当多国有(或国有控股)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投资于即将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民营企业,不仅与其身份、业务定位不一致,而且利用政府的行政机制进行强制性投资,则是不正常的。这种情况如若严重发生,与政府部门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进行“排队”相对应,不仅将严重影响创业板的发行审查工作和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将严重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题三:创业板六大建言

合理定位创业板市场

从国外各国二板市场的发展来看,各国的二板市场均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市场定位,具体定位汇总如下表一:

综合国外二板市场建立成败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应该是“独立于现行深沪证券市场的,为广大有发展前景的国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证券市场”。在这里,笔者并没有加入“高科技”的字眼,是因为从一个市场的完整性来看,一个成功的市场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她不会被人为地分割为仅仅为某一领域的企业服务,而排斥其他领域的企业,但是她可以是以某一领域的企业为重点发展对象进行择优扶持。高科技中小企业确实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中的杰出代表,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样就以此为理由限制其他类型的有前景的中小企业的进入。

规范投资者资质

创业板市场在开市之初应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限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由于市场风险较大,一般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实际风险预防措施较少,对损失的预备思想不是很充足,一旦崩盘对小型投资者的损失是巨大的,容易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开市时的创业板市场容量很小,且在前期对创业板市场的宣传过于神化,中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获利的期望很高,所以将有大量资金涌入创业板市场,这样就造成创业板市场“僧多肉少”的局面,股价在资金的追逐下大幅上扬,造成市场中的泡沫膨胀,风险加大。

对投资者资质限制的弊端容易引起市场设立之初不会显现。对投资者资质限制的弊端容易引起市场中的资金流量减少,造成市场交投活跃性下降,降低上市公司对市场的吸引力。但据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3月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机构投资者总数9.29万户;在持股市值方面,截至1999年12月底,沪市机构投资者为438.96亿元,两市机构持股市值不低于900亿元,这些资金只要分流20%,再加入新资金的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初期资金量也将在400亿左右,而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小,这些资金量将能满足数十家上市公司股份流通的需要。

所以管理层从风险的角度考虑,将对创业板市场开市初期进入市场的投资者的资质进行限制,以利于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创业板市场运行了一段时间以后,随着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和投资者投资理念逐渐成熟,这种限制将会逐渐放开,以利于创业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是否可以试行“融券交易”

作为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证券市场来说,“融券交易”是对市场价格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的一种交易方式,特别是在人为地将股票价格拉高的炒作中,融券交易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这有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防止市场被人为地控制,对稳定市场和活跃市场交投行为有积极的作用。

创业板市场作为我国市场化证券市场的试点,应该引进这种交易方式。融券交易也是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础,这种交易方式是“做市商”在市场中使用特权的一种制衡。因为“做市商”在市场中拥有对某只股票进行报价的权利,如果“做市商”故意抬拉市场价格,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交易”的方式对其操作进行打击,从而实现市场价格的回归。

所以,创业板市场中试行“融券交易”将有助于股票价格的市场化,减少人为的控制,减少市场泡沫的成分。强化上市推荐人的责任

从我国目前对上市推荐人的规定来看,上市推荐人应付的法律责任比较小,特别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便是证券市场中出现违规现象,都很少追究上市推荐人的责任。但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处于成长前期,不仅规模小,经营风险高,而且公司治理机制还未成熟,因而公司的赢利能力也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而上市推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也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发布的主要责任主体,有义务履行专业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因此,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环境,我们建议,创业板市场应强化上市推荐人的责任,将中介机构的责任和投资者、融资者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使市场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达到一致,从而成为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坚实的盾墙。

从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来看,创业板市场注重的是企业的未来利润,因此,与创业板市场相适应的上市资格评估标准体系应该是以如何实现企业未来利润以及未来利润实现的保障为重心。这将涉及企业主营业务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人才结构、企业的内部管理和企业的发展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管理者应对这几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标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的潜在经营风险。建立推荐人为上市公司“评分制度”,推荐人的责任与分值建立对应关系,若推荐人为上市公司评分较高,而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现违规现象,则推荐人相应的责任也将较大,反之亦然。由于推荐人对上市公司在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而衡量这些方面的指标又是具有软性的特点,较难以某一指标系统进行衡量,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些“软性”的指标向相应的市场主体转移,与市场主体的责任相结合,形成相互制约、互相制衡的一种责任机制。同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评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操作时也将增加一项重要参考指标,有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选择。

完善的上市资格评估标准体系能将风险排除在市场之外,将风险事先释放出来,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同时也能提高市场的信用水平,增

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建立完善的上市资格评估标准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投资者权益和创业板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市场信息公开或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市场的价格形成机能,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改进市场监督作业,提高市场的可信度。但不同的交易规模,不同的交易机制,不同的市场信息系统,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又有不同的要求。这样,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相对于主板市场进行相应的改进。

首先,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且主营业务较为单一,经营风险较大;同时,其财务数据也较易整合,因此我们建议,缩短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周期,将原来主板市场的每半年披露一次缩短为每季度一次,以便投资者更好地监控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其次,除了财务会计信息应考虑实行季度披露外,公司业务进展情况、业务计划及其执行结果、与此有关的敏感业务信息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等,也必须及时、持续地进行披露。同时应该加强动态监管,以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应披露有关技术项目情况,包括公司所采用的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变化情况、高新技术项目主管人员的变动、技术本身的升级换代、同行业竞争对手技术创新的动态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等等。最后,由于上市推荐人或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辅导的责任,所以还应强调上市推荐人或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的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从最根本上关注、把握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而对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成为可能。

强化市场退出制度

建立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低,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现实利润较少,这就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将有助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发挥的作用,促使创业板市场真正走向良性循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有利于实现创业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

以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上市公司的退出途径。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将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淘汰的上市公司进行挂牌交易,该市场只允许进行股权流通交易,不允许进行扩股融资。这样就能解决上市公司的退出途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建设层次分明、功能健全的证券市场体系,实现各个层次市场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规模结构效应、协同效应和功能整合效应,确保资本市场稳健、有序运行,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硬性”的法律条款与“有弹性”的《上市协议》相结合形成下市具体标准。以法律条款对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原则

做出“硬性”规定,同时具体的标准在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定的《上市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将这两份资料作为上市公司的备查资料予以全面公布并专门保留,以备投资者查询。

在下市时机选择方面,应为投资者留出“缓冲”时间,不能采取那种“急刹车”的办法,突然宣布公司下市,应该给投资者以一定时间的心理准备,尽量减轻市场压力。

主题四:软件企业如何进军创业板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很多,而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规模等跟不上企业发展需求的问题。国内创业板的即将开立,无疑为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软件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机会。于是,上创业板成为众多软件企业发展的目标,如何上创业板成为软件企业老总日常讨论的话题。一时间,大多数企业都纷纷做起上市的美梦,但能否圆梦还是未知数。但很明显的事实是软件企业光有上市的想法显然是不够的。于是我们不得不问一声:中国软件企业面对创业板,你准备好了吗?

华嘉经纬管理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CEO邓生明先生认为,今年中国软件企业扎堆酝酿上市与去年国内许多网站都想跻身纳斯达克的情形有些相似,但是众所周知,去年网站上市成功的几率很小,而且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上市的企业也时常面临摘牌的危险。虽然国内软件企业比网站的经营状况好,但也仅仅处于初级阶段,盈利水平也是非常有限,不可能实现所有软件企业都能上市的梦想。而且他认为上创业板并不是一个软件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也不是软件企业融资渠道的唯一途径,也就是说上市并非是软件业的华山一条路。

目前中国软件企业最大的问题不仅仅是资金问题,还有经营的问题,包括内部管理、战略定位及产权体制等问题。假如经营不好,软件企业即便是上了市,也不会有太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邓先生认为中国软件企业必须端正自己的上市心态,对企业的上市目的有清楚的认识。他认为软件企业上市是为了融资,而融资是为了企业有更大的发展,而并非是为了上市而上市。

为上市而上市的软件企业,就是对企业不负责,对企业员工不负责,进而也对股东和全体股民不负责。因此,作为软件公司不管是否上市,最重要的都是要夯实自己公司内部的产品技术、管理基础,开创和巩固自己的产品优势,发展民族软件产业。至于软件企业在打好各种内外基础后,要风险融资或上市都只是企业发展中采取的一种融资手段而已。因此,他认为作为国内的软件公司,当务之急最重要的是要夯实以下基础:

技术方面

软件公司必须具备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能力

邓先生认为软件业是一个发展更新很快的行业,软件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旺盛的竞争能力,就必须具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及不断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软件公司的核心技术不能是为技术而技术,也就是软件公司开发的产品必须与中国企业相匹配。

作为管理软件开发公司,华嘉经纬非常重视提高自己开发的产品与中国企业的现行管理的匹配度,从一开始就不是像某些ERP厂商那样追求片面的大而全ERP系统,而是从我国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力争为我国企业提供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

邓先生还提到,前几年ERP在中国企业的实施成功率很低,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缺少能与我国企业相匹配的ERP产品,国外ERP产品是很好,但是在与中国企业衔接上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

技术创新是软件公司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只有不断创新软件公司才能不断发展。

华嘉经纬非常重视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鼓励全体员工创新的机制,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采用新技术,鼓励管理层在管理方式上创新。正是有了这种创新机制,华嘉经纬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就开发出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企业管理软件,并建立一支凝聚力强、勇于探索和不断创新的管理队伍。

市场方面

软件公司必须洞悉市场需求,具有全方位开拓市场的能力

软件公司必须知晓市场,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软件产品,才能立足和发展。在公司成立之前,邓先生对中国管理软件市场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分析,发现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需要提高管理水平的需求,而国内又缺少很好的本土化企业管理软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华嘉经纬诞生,并将帮助国内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作为己任。

华嘉经纬一开始从事ERP产品的开发,就致力于将国外先进的管理思想与国内企业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开发出适合我国企业需求的产品。正因为开发目标的正确性,经纬的产品得到了国内众多企业的好评。同时,邓先生对经纬的定位是立足于国内,放眼世界。在进行自有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的同时,经纬还全方位拓展自己的市场,开展委托开发和承接国外订单开发等业务。

管理方面

软件公司必须自身提高管理理念,并为企业提升管理理念

邓先生认为中国软件业的技术问题不是主要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提升管理理念的问题。作为向企业提供管理软件的公司,必须首先从自身出发做到规范自己的管理,才能为企业带去规范的管理思想和软件产品。

对软件开发公司而言,内部管理规范化主要是指内部开发管理流程的规范化。软件开发是一项知识创新程度很高的工作,人的创新性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在国内软件公司中,主要开发人员跳槽后开发项目就瘫痪的事件比比皆是,而在国外这种情况就明显少得多。其关键就在于内部开发管理流程是否规范化。通过将开发管理流程规范化,可以将许多共性的知识定制化,以实现企业开发模式的标准化。

华嘉经纬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非常注重提高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在公司内部结合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开发流程,在此基础之上全面引进ISO质量管理体系和CMM认证体系。邓先生特别提到公司以ISO和CMM的管理规范来严格要求公司的各项作业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这两项认证,而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软件产品的质量、提高公司的服务水平。当然当公司的内部各项作业都能达到ISO和CMM的要求时,通过认证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责任感方面

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必须有一种为股东、企业和员工负责的态度,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必须对广大股民负责

在对待投资方选择这个问题上,邓先生认为必须做到对投资方负责。目前国内某些软件公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只要投资方有钱就能成为自己的股东,越有钱的投资方越好。其实对于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软件公司而言,投资方的选择并不是有钱就行,而是要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投资方,建立一种最佳资源的组合,这样既是为了能给投资方带来最大的效益,也能使自己得以更大的发展。正如ERP是将企业的内外部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整个供应链的最佳组合一样,软件公司的发展也需要有一种最佳的资源组合。如果能站在立足于共同发展这一前提下,软件公司就能建立自己最佳的战略组合,打造适合自己的航空母舰。例如华嘉经纬的投资方之一就是在企业管理咨询业非常著名的华嘉企划公司。华嘉企划公司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为经纬带来了适合中国企业的管理思想,为经纬软件更加适合中国企业奠定了基础。

对企业负责方面,华嘉经纬一直将公司的业务方向定义为“为企业提供基于计算机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全面咨询服务”,力争做到“想企业之所想,供企业之所需”。

同时,华嘉经纬并不是只给企业提供一时的产品和服务,而且一直致力于长期跟踪企业,为企业提供后续的产品更新和服务。同时,华嘉经纬还结合国外管理软件的发展,将CRM、电子商务、OA等作为公司的产品开发项目,争取以最快的时间将最适合我国企业的管理软件提供给企业和客户。

软件公司的责任感,还应体现在财务透明化方面,保证公司开放、公开和随时接受企业、股东、股民的监督。邓先生认为,财务透明化不仅是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作为未上市的软件公司也应该做到这一点。例如,华嘉经纬自成立起,就将财务管理委托给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托管。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从公司成立一开始,就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做到能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就是做到财务透明化,以避免各种歪曲财务数据的情况出现,能完全满足公司上市的需要。

主题五:资本市场需要“正大光明”

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开幕之际,美国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全美证券商协会副主席索丹诺先生来京做短暂访问,并以其主题报告在人民大会堂揭开高新技术产业周金融论坛的序幕。

正当开放中国资本市场成为世界潮流之时,美国证券界领军人士索丹诺先生针对中国乃至亚洲资本市场的发展向记者发表了他的见解。

问:您对美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状况如何评价?它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又如何?

索丹诺:在美国,由于信息产业和经济的关联,人们正面临着一个不确定的时期。

上一个10年间急速增长的信息产业开始放慢,加上不断增长的能源价格,将我们的经济带向了衰退的险境。经济的不确定性导致消费者信心减弱,使得购买东西的决定推迟,甚至取消。

随着美国消费的减少,人们开始看到它对世界经济带来的连锁反应。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方对于经济做出的单独决定都会带来全球性的影响。人们确实生活在一个新的世界中。

但我特别指出的是,当美国面对保持经济增长而拼搏的时候,中国则进入了他经济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依托“新经济”的背景,中国平衡了他在现代化,创造就业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中的新需要。

问:当人们想到“新经济”时,就会想到全球经济巨人,像微软、思科、戴尔等,您怎么评价这些大公司的作用?

索丹诺:的确,这些大公司在过去十年中都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然而,当中国在使其资本市场现代化并构筑其经济时,我迫切地希望你们,不要忽视你们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的数量的98%,占就业机会的75%,出口额的60%。

它们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也是同样的。在美国,99%的雇主都是中小企业的,提供了75%的新工作,代表了96%的出口商。

中小企业是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石。他们也是一群需要资本市场特殊支持和注意的公司。

问:您能谈谈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作用吗?

索丹诺:在美国,资本市场结构也随着中小企业的需要而发生着变化。今天的美国资本市场分成了两大块: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专家驱动的拍卖系统和NASDAQ的电子交易商市场。

在所有拍卖市场,如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被指定一名专家,该名专家负责为这家公司的股票形成一个市场,并负责维护其有序交易。

与其相反,在交易商市场,那里没有专家,而是由电子系统对任何一个买主或卖主进行匹配,无人负责维护有序交易。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交易商市场可能经常出现剧烈波动,而在专家拍卖市场,这类波动是可以避免的。

问:您的这番话是否在暗示美国证券交易所专家驱动的拍卖系统要比NASDAQ的电子交易商市场更为优越?

索丹诺:我的确认为专家驱动的拍卖结构与NASDAQ在各地交易的拍卖式结构相比,有更好的交易环境。

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专家驱动的拍卖系统,把所有交易人放在同一平台之上,能够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所有订单放在一起,就像滴水汇成大河,使市场有更好的流动性的同时,波动性也在减小。而Nasdaq是分散的市场,波动性很大,这对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在关键的时刻,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CEO们可以直接在交易市场上与专家们交流,以便作出及时的决策,而NASDAQ是经纪人交易的市场,CEO们是不可能进场的。

问: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专家拍卖系统有什么特点吗?

索丹诺:当你们在中国继续发展你们的市场结构时,我迫切地希望你们要记住对你们经济至关重要的那类企业的特殊需要,例如与财务方面打交道,与投资人的关系,以及对沟通的需要。

在过去两年来,我们美国证券交易所着重抓了我们的资本业务,围绕这类企业重新构建了我们的操作模式。我们开发了一类独有的增值服务,补充了我们的拍卖市场架构,如投资者关系支持和网上直播等服务,以便帮助我们的公司。

作为成功的一个指标,2000年美国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在美国领先所有其它的国内交易所指数和覆盖面广的指数。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将再次领先。

需要指出的是去年我们有许多客户是从NASDAQ那边转来的。

问:您是希望中国的资本市场也采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专家拍卖系统吗?索丹诺:我认为你们可以从我们的经验中学到一些东西,我迫切地希望你们考虑拍卖系统,考虑它的可解释性及其市场质量所带来的内在力量。

在发展你们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向中国投资者提供灵活性和多元化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开发新的产品并向投资者提供方便,从长远来讲将会加强你们的资本市场。为了实现这些,全球的资本市场都在越来越多地向外寻求和世界各地的兄弟组织合作,以便为他们各自的市场带来新的和有创意的产品。

我本人很幸运这次能通过新加坡来到中国。在新加坡美国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成立的合资企业中正式开始交易指数基金ETF。这种指数基金和普通股票一样进行交易,它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一种单一股票的形式而置身于整个行业。美国证券交易所在1993年首次开发了指数基金,在过去六年中它的资本额和交易量每年都要翻一番。

美国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的合资企业是第一家可以完全互换,共同结算的网络,通过这个合资企业,人们第一次可以以一种单一股票来买卖多种股票的组合。

我完全理解万里征程始于足下,但是给予中国投资者进行多元化投资的机会,将会加强你们资本市场的基础。在中国你们是不断增长的全球经济奇迹的一部分,只有你们作为投资者有机会参与进去才是符合逻辑的。

问:在您来华访问之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正经历“黑庄”、“退市”、“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二板上市”等问题,您认为中国的资本市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索丹诺: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成功发展的最明显最关键的因素将是企业自主权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我们第一位的任务。让所有投资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是我们的责任。

你们在建立一个强大有效的市场体系中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于你们监管体系所提供的安全保护的信心。必须永远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保护,这应该说是最最重要的。

如果信心丧失了,那对于你们经济所带来的后果将是很严重的,而且将是长期的。在这方面你们是值得赞扬的。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所采取的措施将使得中国的监管机构与今天全球的投资业所期望的标准接轨。

问:您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如何看待?

索丹诺: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建设已经很好了,但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当然,另一方面中国可以依靠自己丰富的历史资源。我在访谈中特别提到在紫禁城中,一个天宫般纯洁的宫殿里,在皇位上方有一个匾额,上面写着“光明正大”,我想不出比这再好的指导哲学了,它就像中国本身一样,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将自己辉煌的过去和无限光明的未来联系在了一起。虽然我们只有大约一百年的历史,用你们在中国衡量时间长度的标准来看,我们还是相对年轻的,但作为华尔街一个历史最悠久的、最受人尊重的机构,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经历了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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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推出_创业板上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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