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检查到影片分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影片论文,电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电影是一种高成本工业产品,为了收回成本和进行再生产,它必须面向市场,必须进行商业化操作——这是世界各国电影业普遍认定的经营原则。当然,“电影”一词在这里只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专指故事片(或称剧情片)而言的,并不包括把电影作为一种媒体来制作的其它非赢利性质的片种,如纪录片、宣教片、科教片、教学片和广告片等。
故事片是一种以虚构的故事情节和演员的模拟表演或动画来愉悦观众的文化产品。它可以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对观众起一定的教育作用。由于这种电影的制作需要动用大量高新的科技手段和耗费巨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必须通过放映市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观众,才有可能收回成本和获取利润,以便进行再生产。故事电影的谋利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谈论电影的商业化问题时,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便是产品的检查问题。电影由于其对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绝不可能听由电影制作者为追求商业利润而任意拍摄。为了保护社会各阶层观众的身心健康,电影必须经过权威方面的检查方可进入市场。这条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为了达到公正的要求,电影检查也是由与制作人无经济联系、不对产品承担经济责任的第三方来执行的。然而,在电影检查的问题上却始终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检查标准问题。电影作为工业产品不像其它产品那样可以按若干个质量数据进行检查。电影的内容包罗万象,根本不可能用条文形式作出此可此不可的规定。这一或那一镜头或画面的存在理由又既可以是艺术的,也可以是商业的,极难作出判断。它作为文化产品又不可能像其它文化产品那样,由于制作成本低廉(或根本无成本可言)而并不在乎是否通过放行。因此,在检查标准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对成本高昂的电影产品实施检查,作出部分删剪或全片禁映的强迫性决定,无疑会引起制片者的猛烈反抗,而一部美国禁片史——也就是从实行电影检查到取消电影检查的历史所记述的,正是人们试图制订电检标准而最终遭到失败的历史。这也许足以说明这个检查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电影在美国问世之后不久,各州、市议会鉴于其巨大的影响力,便纷纷立法,对电影的内容进行检查。如果州、市议会认为某部电影的内容不宜在本州、市范围内上映,该片即遭禁映,制片人除了自认倒霉外,别无他法。由于并不存在由国会制定的统一标准的联邦电检法,一部电影不同州市有完全不同的遭际,成为十分常见的事情。随着电影制作的规模日益扩大,制作成本的日益增高和电影市场需求的日益旺盛,电影制片人对这种各行其事的检查标准便难以容忍了。电影制片与电影检查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主张实行电影检查的人们强烈要求统一立法,然而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仍然置之不理。
是国会和联邦政府反对对电影实行检查吗?事情恰恰相反:在1952年纽约上诉法院就罗西里尼的影片《爱情》遭禁一案作出第一个给予电影以表现自由的重要判例之前,电影一直被归类为娱乐品,无权享受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补充条款规定的表现自由的。但是,如何用明确的条文来规定检查标准乃是一大难题。国会和联邦政府人士都明确地认识到,要想用同一条标准来协调制作方(银行、片厂、影院)和消费方(具有不同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偏见的各个阶层)的利益,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情。于是,球被踢回到了制作方的脚下,即希望电影业对自己的产品实行“自律”,并建立一种可操作的自律制度。其具体作法就是由电影业自行建立一个产品检查机构,自行订立检查规则,用以代替各州、市的检查法。 1922年, 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宣告成立(它于1945年改成美国制片人协会),由协会出面聘请联邦政府内阁部长威廉·海斯出任协会主席。
1930年,一位名叫丹尼尔·劳德的天主教教士向电影业发动了攻击。他公开宣称电影正在败坏美国的道德价值观。为了对抗电影的腐败性影响,他起草了一部影片检查法典,禁止电影宣扬犯罪、抢劫、通奸和卖淫。这部法典很快被电影业接受下来,作为电影业自律的规范,并由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主席海斯具体执行,所以世称“海斯法典”。这部法典禁止在影片中表现裸体、过度的暴力、奴役白人、贩毒吸毒、白人与非白人通婚、放纵情欲的接吻、挑逗性的姿势和渎神言行。不仅如此,它还规定电影必须致力于巩固婚姻和家庭制度、维护政府的正面形象和尊重宗教机构。劳德制订这部法典的根本前提是电影当时不像出版物或戏剧演出那样享有表现自由。他宣称对电影这种影响力极大的群众性表现形式必须严加管制,因为影片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等各个方面,每天对成千上万的观众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影片在发行前不严加检查是绝对不行的。
当时的天主教会并没有因为电影业迅速接受了制片法典就善罢甘休,因为他们很快就发现海斯实际上并不能控制好莱坞的制片活动。1934年,天主教会建立了一个教徒团体“道德联盟”(LOD )来“帮助执行”制片法典,向海斯办公室下达应当完全禁映或重映的影片名单,否则联盟便发动数以百万计的教徒对电影进行抵制,甚至在电影院门前设置纠察哨,阻止人们进入。
电影业为安抚以天主教为主力的宗教界的怒气,于1934年由海斯出面建立了电影业的自律机构:对好莱坞各制片厂有强制权力的法典执行局,并赋予它全面管制影片内容的权力,由一位无教职的天主教徒约瑟夫·布里恩出任局长。布里恩和他手下的办事员们每天忙于检查所有计划投拍的电影剧本,删除一切违法的东西,然后加盖执行局的印章放行。没有执行局印章的影片绝对禁止放映。由执行局盖章通过的影片还要通过总部设在纽约的全国天主教道德联盟的检查,联盟在检查完毕后从宗教的角度另行定级,凡是不合格的影片一律不准教徒观看。联盟的决定交由全国各地的教堂执行。
以好莱坞为核心的美国电影业当时恭顺地服从天主教会的压力,其理由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上当时由于电影业正处在黄金时代,人们对电影的新鲜劲正处在顶峰阶段,所以天主教会的严酷措施并未对电影业的利润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而相反地,如果不接受法典,不仅会形成电影业与千百万教徒的对抗局面,还会招来政府和立法机构的干预,后果不堪设想。
法典执行局成立后,由于法典的规则过于严格,以致各片厂即便在影片开拍前便已送审剧本,拍成后仍麻烦不断,在截止1939年时被下令大修大改的影片仍多达200部左右。从1938年开始, 由于西班牙内战的爆发和德国纳粹的兴起,政治因素迅速渗入制片法典,使制片人更加如履薄冰。战后麦卡锡主义的高涨更使政治因素上升到超过道德因素的位置,拍出犯忌影片的人不仅作品要禁映,他们的名字还要上黑名单,永远失去在电影业内工作的可能。
美国电影的“自律”制度在1956年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上文已提到的纽约上诉法院在否决地方法院对《爱情》一片的禁令时作出的判例首次给予了电影以表现的自由。在这一判例的鼓舞下,许多制片人壮起胆子,向制片规则发动法律冲击并一再获胜,使电影作为艺术品的身分益形明确。二是美国社会的思想变迁,尤其是二战的破坏性影响,使宗教势力大大减弱,也使制片规则的道德戒律变得滑稽可笑。三是电视的兴起引发了电影业的票房危机,竞争的需要必须要冲破制片规则的过度管束。制片规则在1956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各种道德和政治禁区纷纷被打破。1945年海斯的退休,1956年,当了23年法典执行局主管的卫道士约瑟夫·布里恩的退休, 也对“海斯法典”的渐次失效起了作用。1966年,美国制片人协会正式宣布废除海斯法典,代之以电影分级制。
美国电影的分级制,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在美国制片人协会的主持下,把片厂的产品按其内容划分成若干级,给每一级规定好允许面对的观众群。最早的分级制把电影分成四级,即老少皆宜的G级, 儿童要由家长或成年人陪同方可观看的M级,儿童不宜的R级和21岁以下青少年不准入场的X级。分级制在197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目前为5 级:G级不变,PG级为10岁以下儿童要由家长陪同方可入场,PG13级为13岁儿童要有家长陪同,R级为17岁以下儿童要由家长陪同,NC—17为禁止 17岁以下儿童观看。这种明显地大大放松了的“自律”制度是美国国内自由主义思潮兴起后的产物,它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但在行业内部具有约束力。它只对观众起提示作用,而把选择权交给了观众,由观众实行自我保护,所以它实际上已不是一种检查制度了。
分级制对制片规则的取代在美国舆论界是颇得好评的。例如,评论家B.R莱德曼曾指出说, 由于海斯法典使美国电影不可能接触任何社会弊病和政治争端,不可能真实反映生活,“好莱坞影片便成了一堆支离破碎、空洞无物和毫无意义的东西。”然而,由于和各国的国情不同,尽管分级制已在愈来愈多的国家付诸实行,它是否真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电影中商业化和产品检查之间的冲突还很难下定论。即以美国来说,自从电影业从50年代开始与新兴的电视业展开恶性竞争并最终以分级制代替自律性检查以来,美国银幕上的色情和暴力内容便日见膨胀。尽管电影终于在法律上获得了“艺术”的身分,有资格享受宪法规定的“表现自由”,但随着电影业对“自由”的滥用,人们听到了反对的声音。
1992年2月, 洛杉矶罗马天主教红衣主教罗杰·马霍内向“好莱坞反对色情联合会”发表谈话说,电影业正在“破坏美国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他指责电影业“歪曲表现自由的主义”,并且要求重新启用好莱坞制片法典,也就是众所周知的“海斯法典”,以便遏止目前影片中对性和暴力的过度渲染。电影业对马霍内主教的呼吁感到震惊,但并不十分在意,因为和半个多世纪前相比,天主教对社会潮流的控制力已大大减弱,宗教人士已不可能扮演指挥人们的消费取向的卫道士角色了。
从电影业接受教会的管制到后来敢于推翻法典,其间有种种错综复杂的因素。马霍内在90年代重提海斯法典是不是一个时代错误,我们不必急于作出定论。让我们先弄清美国从电影问世之初便开始的禁片史实,是非曲直就不难辩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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