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下工程招标通常采用清单招标的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负其责,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承包方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其中的商务标部分的综合单价是以后结算的基础也是承包方能不能规避风险获取正当利益的关键要素,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可以为承包方优化利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清单计价模式;不平衡报价;规避风险;优化利益
1 清单计价模式
我国首次在2003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于当年的7月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开始实行一直延续至今。[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比定额计价模式更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通过“量价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责任,承包方响应招标文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并对其投标报价中的价负责,实现了很好的风险均衡分配的原则[3];同时在报价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不仅有利于提升各企业的施工管理能力、为社会节约资源,还可以促使工程质量的提升。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通常有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计价模式,不平衡报价策略也就应运而生。随着建筑业市场的迅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竞争也日趋激烈,承包商在符合规范正当竞争的条件下获取工程,而其中的投标环节至关重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的采取合情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应具备规避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是为企业获取的一种策略;运用好不平衡报价发展有助于企业长期的生存和发展。
2不平衡报价理论
2.1不平衡报价的基本原理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的正常报价而言,在总价不变的条件下,在常规报价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分部分项及定额子目的含量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达到承包方理想的优化报价。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量价分离的法则,其中的工程量是以最后实际发生的据实结算,而价则是需要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是慎重核实的,出现漏项、缺项以及单位换算错误等失误都会给承包方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量价分离”的规则因为发承包方双方的利益出发点额不同,为承包方的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机会。不平衡报价在保证总价不变(保证中标的情况下)且在合理范围内对单价做适当的调整也不会影响商务标的得分,有利于为承包方提前收回资金,根据“早收晚付”的原则,利用好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同时为承包方获取高效的资金使用价值;在预计范围内工程量的变更,不平衡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会为承包方获取更大的利益;合理的不平衡报价不仅可以规避风险还为整个项目的结算打下基础。
2.2不平衡报价的方法
首先,在购买到招标文件后,组织相关技术及商务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细则、分析工程量清单、核实图纸中将会发生的工程量,通过图纸和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详细对比,如果发现图纸设计有错误、缺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含糊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会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有较大差别时,此时针对各自的特点进行不平衡报价;其次综合工程环境、工期、政策及社会等因素,为以后的变更索赔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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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项目投标的技术负责人和商务负责人,不仅要基于材料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报价,还要结合施工经验及本单位的管理能力、施工机械化程度综合分析。针对后期会有工程量增加的子目,适当提高报价,当后期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高有利于施工单位更多的盈利;针对图纸设计有错误、项目特征描述含糊,后期会发生变更的子目,可以适当降低综合单价,变更后按照变更后的进行重新组价;对于可以提前回收资金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开办费、营地设施、土方、基础工程等,可以适当提到报价,资金的尽早收回是利用好资金时间的黄金法则;[4]对于计日工工资、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报价及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报价时,在合理范围内适当高于综合单价相应的报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影响总造价,适当的提高,在以后的据实结算中,工程量据实结算,可以获取相对高的收益。在主体之外的分项工程,可能会外包也可能是甲方指定分包,虽然是不合规但也是施工中常见的现象,在报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
3不平衡报价的注意事项
不平衡报价引起的工程变更很常见,而大多数情况变更是增加报价相对高的工程量,减少报价相对低的工程量,这个也就导致往往在结算时会高于中标价的原因。相对的也有风险:(1)严重的报价失衡也有失误所致,比如某工程,地下建筑的弧形墙报价是1156元每立方米,直行墙是550元每立方米,其中的清单特征描述包括混凝土工程和模板工程,后来对比发现是直行墙的模板系数乘以了零,直行墙的模板项漏报,询问得知是在后期调整报价时失误所致。(2)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的优化要有把握好适当的尺度,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过度的偏离通常实际单价,违背市场价格,评标委员会会要求其提交单价分析表,在投标人无法自圆启其说时,很可能被认定“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或“单价分析不合理”为由而导致无法中标;(3)综合单价偏离市场价过高,这种情况被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发现会在评审中被提出,投标人需作调整,或者是预计会增加的工程量但在后期实际施工中这项被取消,这样也就与不平衡报价的预期而违背。(4)建议不平衡报价的浮动控制在±15%以内,首先是想要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相应,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关于变更及清单工程量变化的调整,其清单数量调整范围系数为15%,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超过部分予以调低;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15%的,超过部分予以调高;[5]其次是履行合同的契约精神,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对等的角度,不得以欺骗等手段谋取利益。
4 结语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应该更重视前期的把控,尽量能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把相应的工程量精确到位,在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同时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运用好不平衡报价,为施工单位提前的回收资金,规避风险,均衡利益和风险,为企业获取最优化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发包方,不得以欺骗手段谋取正当的利益,遵守合同的契约精神,营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贾晓峰.我国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8
[2]张宝红.在清单计价模式中企业定额的地位、作用及编制[J].中国建设信息.2005
[3]张学科.新清单计价规范下投标报价的合理确定[J].现代商贸工业.2011
[4]白明 刘志伟.不平衡报价的现值分析[J]..基建优化.2002
[5]李志芳.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J].山西建筑.2014
论文作者:安娟,王旭朝,滕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标签:不平衡论文; 承包方论文; 工程量论文; 单价论文; 工程量清单论文; 工程论文; 利益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