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私人审计独立性的新途径:保险公司干预法_审计独立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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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介入法的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介入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购买会计报表审计责任险,引入保险公司中介,使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明确,以保证委托人(企业管理当局)、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上的完全独立。其具体运作机制如下:

第一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连同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该标准根据企业收入、资产、行业特性、复杂程度等制定,并设立一定的变动范围,明确审计收费的上限和下限,给予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一定的商谈范围。

第二步,由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确定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也可由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进行招标确定收费额。设立多家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公司间的充分竞争,避免垄断。收费额的高低代表保险公司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收费相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高,反映保险公司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较大;收费相对较低,则保险公司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风险较小。确定收费额以后,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提供临时报告向社会公布,形成社会监督。

第三步,由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标。在进行招标时,明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将那些对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使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完全分离,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的数额反映了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

第四步,确定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额和其他条件,确定信誉好、收费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人。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获得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与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数额的差额为保险公司为其承担风险所应获得的收益。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数额和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

最后,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当发生审计诉讼时,由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负责,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追偿其所承担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主要责任,但因保险公司的实力雄厚,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当事务所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务所无力承担的部分。

在该机制中,委托人、受托人与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管理当局委托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因此该机制中管理当局是委托人,保险公司为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受托人、审计人,被审计单位是被审计人。该机制只不过是在原审计关系中加入了保险公司,从实质上看,符合传统的委托人、受托人、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了审计关系的三方有序平衡体系。

(如左下图)

二、该法的主要优点

1.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双向独立。

与委托人(企业管理当局)、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保持双向独立,避免以前采用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股东大会委托的实质上的不独立。

2.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独立性。

由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支 付审计费用,解决了会计师事务所以往财务独立性差的问题。只有保险公司有解聘事务所的权利,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受聘于保险公司,为其负责,被审计人无权解聘事务所。从而避免了企业与事务所之间"购买会计原则"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向报表使用者揭示风险的大小。 保险公司的收费额及事务所的中标额公开,数额的大小反映了保险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当局编制的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根据相关人员对风险的认可程度进行投资等决策。

4.有利于更好的开展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由保险公司招标,事务所进行审计,不受企业管理当局、股东的影响。可充分揭示企业管理当局编制会计报表的风险,提供企业会计报表使用者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避免会计信息受大股东控制。

5.有利于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分离。

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必然深入,深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而其他投标者可能知道很少,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充分竞争。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两者的分离,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事务所与客户之间通过协商,提高非审计服务收费而降低审计投标数额,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现象的发生。

6.有利于实现审计人员的轮换。

通过招投标可以实现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如在进行招标时限制同一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连续审计3年以上(但间隔审计可以无限长),这样可以避免审计人与客户的关系太深。

7.有利于加大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事务所无力偿付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加大事务所的违规退出成本,迫使审计人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8.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正当竞争。

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形式,禁止暗箱操作、给予折扣及返佣金等行为,有利于事务所之间的正当竞争,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树立长期优秀品牌,提高事务所的信誉。

三、运用该法应注意的几个特殊问题

1.一些风险特别大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问题。

例如,对于连续2年亏损、以前年度经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被审计单位,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等因素,无保险公司愿意向其出售会计报表责任险的情况发生时,如何进行审计,是否需要国家强制审计,审计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对于这些企业,应该由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收费额,委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不应实行国家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此时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受托人,为其负责。审计费用通过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作为中介支付给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上保持独立,使事务所能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2.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标的问题。

保险公司向企业管理当局出售会计报表责任险后,因风险价格等因素,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标,如何进行审计的问题。这是由于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认识不同而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这部分风险,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可以进行再次招投标,投标额高于企业管理当局支付费用的差额,即为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初次招标时不设置投标额的上限,投标额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防止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发生。

3.如何管理招投标的问题。

对于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投保会计报表责任险,可以由企业管理当局同保险公司单独协商确定收费额,也可由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公开进行招标。对于愿意进行集中招标的企业管理当局可在某规定日期前上报监管机构(如证监会),由监管机构统一进行招标。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时,可由保险公司集中进行,以降低费用,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在招投标时证监会进行监督,并保留对违法事件查处权。

4.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进行投标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解的问题。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介绍被审计单位情况的网站,由会计师事务所自由选择所需要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在进行投标之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资产、收入、以前年度审计情况、风险以及企业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报表责任险费用等情况。介绍被审计单位情况的资料由企业管理当局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该法的应用范围问题

由于该方法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思路,涉及很多方面的变化,如保险公司介入、招投标等,必然会对原有的审计体系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建议首先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进行试点。特提出以下建议:

1.允许5家以上大型保险公司开设会计报表审计责任险业务,充分考虑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

2.向大型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开放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的招投标,包括国外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使有能力的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充分竞争;

3.证监会进行适当的监督并保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对违法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的处罚。

通过以上行为,保证保险公司之间的充分竞争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充分竞争,以避免给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可能会使企业的审计费用不增反减。有利于树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信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地位,真正履行"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的义务。通过上市公司的试点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当然对于一些小型企业的审计,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可以仍然采用传统的审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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