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与经费筹措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费论文,研究生教育论文,体制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投资体制作为经费筹措和资源配置的制度性安排,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使经费问题成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如何开辟新的渠道,增加研究生教育资金投入、确保研究生教育经费,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已成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迫切任务。
一、我国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逐渐明朗,特征日渐突出
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第一,招收委托培养生阶段。从1986年起,逐步实行了委托培养制度。实行委托培养政策以来,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中,委托培养研究生所占比重逐年高。第二,招收自筹经费和自费研究生阶段。从1993年起全日制研究生分为非定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四类,后三类研究生收取一定的学费,以弥补政府投资不足。在研究型大学,委培生和自费生在当年招收的研究生中占30%左右,部分大学的委培生和自费生比例达50%以上。经过不断的变革和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逐渐明朗,特征日渐突出。
1.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研究生教育投资主体由原来的中央政府到中央和各级政府为主体,企业、学校、个人等共同参与的投资格局。研究生投资渠道由最初的中央财政拨款到研究生委培,再到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是一个由单一渠道逐渐向多渠道发展,由不收费到逐渐收费的进程。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一切由国家包办,只能实行单一的国家投资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相对分离,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改变,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也相应变化。
2.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了重视,得到了提高。研究生教育的投资主体由于社会、学校和研究生本人的参与而趋于多元化,国家投资更趋向于基础性学科,而企业、团体、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更多倾向于应用性学科的投资。而且,由多方利益集团构成的共同体必然对教育资源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市场机制也将参与到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分配,比如说一些学校为使研究生的培养符合市场的需要积极增开一些应用性的硕士点。
3.扩大了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投资决策权。由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财政权逐渐扩大,企业、居民的收入逐步提高。在这种大背景下,研究生教育的投资格局正在发生转变:第一,国家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政策,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财政权来考虑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布局,投资研究生教育理所当然。第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的产权关系得以明晰,使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有了经济学基础,为员工进行培训、知识更新也成了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第三,随着人们对人力资本理论的传播,人们逐渐意识到教育是一种投资活动,能为个人带来更高的预期收入。
4.重视政府调控的同时,发挥市场对教育投资的调节作用。市场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据供需定价。我国由最初的国家完全负担,到逐渐委培、自筹,这些不能不说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按照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随着研究生培养的多样化与多层次,研究生个人承担部分培养费用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收费标准也应该利用市场机制来调节。如经济发达的地区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而经济不发达、欠发达地区收费标准可以放低,国家适当补助。国家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往西部流动,就可以减免学费,达到引导的目的。对应用性的专业、收益率高的热门专业可以收取较高的学费,而市场需求量较小的学术性专业,政府应以保护,不宜向学生收取过高学费。收费的市场定价不仅可以调节生源的流向,保护基础学科的发展,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把高收人家庭的资金吸引到教育领域,减轻国家的负担,用节省下来的经费去支持基础、“冷门”和人文社科专业的发展。
二、现行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樊篱,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急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随着研究生规模的扩大,经费短缺的问题显然尤为突出。有资料显示,目前国家拨付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只能覆盖实际在校研究生培养费用的50%左右,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现行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樊篱,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急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1.我国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基本仍属于一种单一的集中投资与管理模式。从目前看,我国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仍属于以政府投资为主,企业、学校和个人为辅并由政府集中管理的模式。也就是说,研究生教育的投资以政府为主,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投资责任;而研究生教育培养机构(主要是高校)分别隶属于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对研究生教育投资的管理也基本上由政府统一负责。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这种教育投资及管理体制虽有所改变,但“集中”、“单一”的特点未根本改变。在研究生多主体投入的过程中,其它投资主体只是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投入的资金是完全交给政府管理,而自身没有参与到管理当中,并没有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只是在受政府委托代理的公立高校垄断研究生教育格局下的多样化,真正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主体多样化还没出现,特别是还没有民间发起的研究生教育,没有民办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投资没有竞争的压力,研究生教育经费的不足与由政府举办的公立高校垄断研究生教育这一矛盾也限制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2.现行投资体制分计划内、计划外招生,势必造成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至今享受着免费教育,其培养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且每月还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用以补贴学习期间的生活开支。但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不但要交学费,还要顶住很多生理、心理上的压力。同在一个学校接收研究生教育,形成很大的差别,人为地造成了教育不公平。
3.投资主体之间权责含混、利益不规范,以至于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流失严重。委托培养是从1985年开始实施的,这为当时扩大研究生规模培养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人才市场的完善,人才的流动愈加自主和频繁,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企业出于战略发展的考虑,把员工送出去学习,为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争取人力资源上的优势,但很多委培生学成之后不愿意回到原单位而另谋他路。这就导致单位花钱而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员工没出成本而享受到了个人私利。这种员工和培养单位之间的扯皮现象是由投资主体的权责含混造成的。
4.事实上的研究生教育收费现象一直未得到正名,以至研究生教育收费极不规范。尽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还没有正式确立,但目前大多数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大量使用自筹经费、自费生等方式收取学费。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相当部分委培生实际上也是自己交费读书。收费事实与政策极不相符,势必影响到政府威信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更不利于收费的规范。
三、立足国情,遵循教育规律,构建适应新时期中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
随着企业、个人投入的增多和对投资效率的重视,必然要求政府和高校对自身投入的那一部分钱“如何用”,“用到何处”有所交代。如何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健康持续发展,首要问题是投资保障问题,即研究生教育需要充裕的经费作保证,而投资保障的关键所在是构建一个适应新时期中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我国经济建设与教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立足国情,认清形势,遵循教育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才能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
1.实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个人应成为研究生教育投资的主体之一。由于研究生教育能带来私人收益,从“谁受益,谁付费”的经济原则来看,研究生个人应承担一部分教育成本。但直到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还没实行全面收费,只是一部分自筹生和自费生交纳学费。这种简单地把学生分成计划内、计划外两个群体而进行收费,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首先,把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只强加于计划外招生的研究生,加剧了同学之间的教育不公平;其次,这种收费方式既没科学根据,也不利于学生的学业完成,计划外学生还一直背着思想包袱学习;再次,这种收费方式也不利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优化。根据培养成本,让所有的学生进行成本分担,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
2.转变政府的投资方式。实行成本分担后,政府不但不应以实行成本补偿而减少对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投入,而且还应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彻底改革国家包办研究生教育的投资体制。首先,国家应在财政允许下,逐步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并通过立法手段,确保研究生教育经费占到国民生产总值应有的比例。其次,政府加大对基础学科等国家急需扶持的学科投入。投资的学科领域和学生对象要有所侧重,投资的方式要体现公平和效益原则和激励的作用。再次,要考虑地域经济的差别,拨款有所侧重。
3.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配套政策。研究生教育成本是制定学费标准的基础。研究生教育成本可分为培养费用和科研条件费用。硕士生前两年主要是课程学习阶段,这一阶段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研究生本人主要承担。而第三年主要是科研论文的完成阶段,这一阶段发生的费用应主要由国家和研究生导师来完成。博士生在学期间主要是进行科研和论文的撰写,基本上没什么培养费用,不应收费。由于生源的不同、培养类型和目标的不同,应建立多元的学费标准:国家和全社会需求的基础性学科,成本应当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国家、个人、用人单位共同需要的学科,公共财政可以只负担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通过支付较高的工资作为补偿;个人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国家不应负担学费,由个人、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然,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居民的支付能力。除此之外,要顺利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奖励、资助政策。如果配套政策不能与研究生收费政策同步,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同时,研究生在科研中劳动成果应得到确认,补偿研究生的学习成本。可以允许学生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和自身经济情况灵活地选择修业年限。在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收费和资助方式向按学分收费和按学分提供学费资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