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利用外资_国民待遇论文

中国加入WTO与利用外资_国民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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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方于1999年11月15日达成双边贸易协议后,中加、中印、中欧就入世问题又相继达成协议。迄今为止,提出和我国进行谈判的世贸组织37个成员国除墨西哥外基本都结束了与我国的谈判。这表明,经过漫长的14年之久的艰苦努力,我国入世进入最后程序阶段,我国入世指日可待。入世后,我国将全面接受世贸规则及各项协定、协议的制约,实践与欧美协议的承诺,因此,必将对我国利用外资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从世贸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有代表性的中美和中欧世贸双边贸易协议3个层面分析了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

一、世贸组织原则

作为世贸组织所管理的各项协定、协议精神的集中体现,世贸组织原则从更宏观的层面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入世后受其制约,我国对外资的利用格局将发生新的变化。

(一)非歧视原则 这是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在贸易、关税、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方面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入世后享受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其他成员国将逐步取消对我国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歧视性的反倾销和补贴措施以及选择性保障条款,我国可以获得公平的国际经贸待遇,我国产品能在更有利的条件下进入国际市场,这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获得更高的利润,因而会吸引更多国家的外商来华进行投资。(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我国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受到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将因此而发生改变。随着政府对国有企业保护的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竞争中的不公正待遇相应减少,竞争力相应提高,从而会吸引外资进入。但另一方面,一些“超国民待遇”优惠措施的取消也会使外商投资企业无法继续依靠较大的优惠待遇生存,同国内企业的竞争加剧,预期利润减少,又会影响外商对华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市场准入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1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都对该原则作了约定。该原则要求通过增强各缔约方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以及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并通过各缔约方对开放特定市场做出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准入的条件,使各缔约方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保证各缔约方的货物、投资、服务等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最终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入世承诺大幅度削减关税,将使进口投资品的价格下降,这有利于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价格;而非关税措施的撤减,建立以关税为主要手段的外贸管理体制,并逐步把关税水平降到发展中国家的应有水平,减少配额、许可证的范围,扩大市场准入,进出口管理更符合国际规范,进出口活动将更为便利,这又为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更为优良的软环境。

(三)灵活适用原则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世贸组织各项原则、规定的灵活性,并贯穿于世贸组织各项协议、协定之中。在世贸组织的诸协议、协定中,有大量的“例外规定”条款允许在非歧视、透明度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谈判,因此,灵活适用原则又称为例外规定原则。例外规定归纳起来大致可分成4大类: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例外;市场准入的例外;一般和特别的例外;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特别应注意发展中国家例外对我国的影响。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我国履行承诺允许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并允许在过渡期内对幼稚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当国际收支困难时享有一定干预的权利,以及义务减免和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等。按照这些规定,外商来我国投资能享受到在其他发达国家所没有的保护和优待,如果投资于我国的幼稚产业,在遭受外来产品的冲击时,还可以得到我国采用进口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的保护,因而可以在更安全的条件下同国外产品竞争。这些例外将成为外商扩大来华投资的又一动力。

(四)透明度原则 该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所有协定、协议之中,主要源于《关贸总协定》第10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从该条的约定。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都对透明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原则要求成员方制定的有关关税、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所有政策、法规、法令和条例等应做到全国统一,并迅速公之于众,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入世后全国有关外贸、外资方面政策、法规的透明统一,将为外商提供准确、易把握的投资环境,增加其可预见性和投资稳定性,减少政府政策干预的随意性,外商到我国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必然增强。

(五)公平解决争端原则 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各成员之间有关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争议的重要原则。《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以及依据这两条所设立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4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都对这一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原则要求世贸组织成员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并遵守规则与裁决。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了各国对外商投资争议的随意干预,把投资问题纳入法律框架,出现争端能得到较为妥善合理的解决,外商投资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样我国入世后会增强外商来华的投资信心和安全感,扩大引资规模。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994年4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个积极成果,包括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该协议在序言中指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某些投资措施”,并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了协议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与货物贸易无关的其它领域,如服务贸易。从第2条到第9条,协议分别就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规定、发展中国家特殊安排、通知和过渡期、透明度、投资措施委员会职责、争端解决、评审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协议的附件则列举了违背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关于被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2条共5种投资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主要涉及那些要求购买或使用特定数额国产品的措施和把进口的数额限制在与出口水平相应幅度上的措施。这2条是:

(一)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 a、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的、或国内供应产品,不论其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b、限制企业购买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企业的出口业绩相联系。

(二)与《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l款规定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 a、全面地或根据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b、根据企业创收外汇的数量,通过限制其取得外汇,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C、限制企业出口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包括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和一定比例的国内生产数量或价值。

综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其基本精神是反对限制自由贸易的投资措施,便利跨国投资展开自由竞争,以实现贸易自由和贸易公平。我国入世后,要接受其精神,遵守其规定。根据该协议的要求,我国采取的一些吸引外商生产性投资的措施将被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将出现新的变化。总的说,我国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全面接受,将对利用外资造成双重影响。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措施上也包括一些鼓励措施和限制条件。在鼓励措施上,我国对外商投资给予税收、进出口权以及投资比例等方面的优惠。税收优惠是重头戏,我国的涉外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而其中的3%的地方所得税常被减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能源、交通等行业可享受更优惠的待遇,所得税率为15%;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之下,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33%。在进出口权问题上,我国法律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享有进出口权,而国内大多数企业仍无法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在投资比例上,我国没有许多国家规定的外资股份49%以下的最高比例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兴办独资企业。从这些优惠措施可以看出,外商在我国享有明显的“超国民待遇”。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超国民待遇”也影响公平竞争,影响国际资本流向,要逐步取消。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随着一些优惠措施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将影响外商来华的投资热情,因而不利于我国扩大引资规模。

我国在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对外资企业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外商优惠待遇的前提。从目前看,主要有:(1)当地成分要求。我国外资法规中虽然没有对“当地成分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外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但在实际中,我们往往要求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设有一定的国内比例。(2)出口实绩要求。我国《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前提之一是“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8条也规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3)外汇平衡要求。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三资企业外汇收支总的要求是自求平衡,即出口他们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以收入的外汇去抵补外汇支出。(4)进口条件要求。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三资企业可免税进口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但在进口原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时,所有这些进口应是为了生产出口产品。除此之外,还有技术转移要求等等。其中,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进口条件要求和进口限制要求都属干《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和附录中提到的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不符的措施,其他各项措施亦违反了协议精神。根据协议第5条、第6条的规定,我国需承担审查各项投资措施、在协议生效之日起90天内通知成员国全体,并在此之后的5年内将其全部取消,同时及时公布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这样,随着各种限制措施的逐渐取消,政策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发展中国家例外给投资者提供的特殊保护,必然会进一步调动外商到我国的投资积极性,扩大外商来华的投资规模。

三、中美、中欧世贸双边贸易协议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署和凤凰卫视网站提供的资料,中美、中欧世贸双边贸易协议中与投资问题有关的中方承诺的义务有:削减关税;增加农产品进口;逐步减少至取消配额;向外国公司提供贸易权和分销权;开放专业服务;开放金融、保险、电讯、餐旅、零售、石油等行业;扩大省市审批建立合资汽车企业的权限,等等。从中方所承诺的义务看,我国入世对我国的不同产业和行业利用外资会造成不同的影响。

第一产业:随着内部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该产业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更加迫切,从而要求追加更多的投资。但中美、中欧世贸双边贸易协议主要就美国、欧盟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达成一致,并未直接涉及投资开放问题,因此,该产业尽管是我国新千年的引资重点,吸引外资却存在较大难度。更重要的是,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使农业发展受到严峻挑战,外商由于担心潜在的风险而不愿增加投资。加之我国在该领域的引资措施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许多外商对投资持谨慎观望态度。如果不及时出台既不违背世贸规章又能吸引外资的可操作性措施,我国在该产业的外资投入将难以大幅增加,并不利于我国该产业的发展。

第二产业:由于长期鼓励生产性投资,对外开放度又高,外商对我国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八五”和“九五”前4年的比重都超过了80%。我国入世后进口投资品成本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减而降低,加之各种投资限制的减少,出于利润或长远的战略发展考虑,外商投资在该产业的总量还会继续增加。不过,在第三产业对外开放度更高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在该领域的相对比重会有所下降。根据世贸规则和中美、中欧双边贸易协议要求,着眼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具体分析可见第二产业内部引资情况会发生如下变化:(1)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吸引更多来自香港、台湾地区和亚洲周边国家的外商投资。我国在世界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主要集中在中低技术档次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比如纺织、食品、工艺、中低档机电产品等,港、台地区和亚洲周边国家在我国内地的投资也主要集中于这一领域。据测算,入世后我国纺织品输欧美的市场份额将比目前增加30%,预期利润也将比目前增加30%,其他如轻工、食品、家电、机电等的出口贸易机会也将增加,这必然会刺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外商扩大投资。此外,出于相同的原因,欧美企业在这一领域的投资也司望有所增加,但数量不会太大,这又是由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在欧美国家成为边际产业的历史较亚洲国家和地区为长、比较优势基本丧失、不易取得新的竞争优势所致。(2)欧美日等国家将增加资本密集型行业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投资。这不仅是我国入世后世界市场的开放为我国相关投资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而且更重要的是,欧美日的产业变化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存在着重大的利益关系。一方面,从世界产业结构变动趋势看,资本密集行业和技术密集行业的许多产品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进入其生命周期的标准化阶段,有的正在或即将成为边际产业,面临跨国投资实现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的挑战。另一方面,为振兴经济,我国正着眼于未来积极进行经济结构从劳动密集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调整,大力扶持冶金、机械(汽车)、化工(医药)、建材等支柱产业与生物工程、智能机电等先导产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这又为欧美日等国家的企业进入上述行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因而会吸引更多的外资为我所用。特别是作为中美、中欧世贸谈判重点的汽车业,在关税降低、保护程度下降、省市审批权限大幅扩大的情况下,吸引、利用外资的规模会更大。(3)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领域也将引进更多外资。目前,外商在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生态、环保等部门的投资相当有限。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入世后,随着投资坏境的改善和这些部门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及开放度的提高,外商的投资比重也会上升。

第三产业:由于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度低,从目前看,外商在我国投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的投资相对较少。但从《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中美、中欧世贸谈判达成的协议看,第三产业开放领域最大,电讯、保险、银行、商业、餐旅、专业服务等都属于需逐渐开放的领域,因此,在开放领域扩大和开放程度大幅提高的情况下,第三产业不仅引资结构将发生变化,而且引资规模也会空前扩大。就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第三产业历经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发达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都超过了60%,但现在,国内市场渐趋饱和,竞争日益激烈,导致利润率下降。出于利润动机和占领世界市场的需要,这些国家迫切要求向其他国家转移投资。而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比较落后,到现在也未超过35%,其中,传统服务业中除少数具有一定优势外,大多存在散、小、弱的问题;金融、保险、电讯等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服务业由于长期垄断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国际竞争力;中介服务、信息服务等新兴行业又比较脆弱。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此,我国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重组确定为今后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引资重点。这一战略决策,为国外企业进入我国第三产业寻求发展又提供了机会,必将导致第三产业利用外资结构的调整和规模的扩大。

通过对以上3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结论:

(一)入世对我国利用外资有双向影响,但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虑,积极影响是主要的,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规模在入世后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外商直接投资将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尽管入世后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我国对外借款、其他投资也会增长,但这种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则更直接、更迅速。

(三)外资来源进一步合理化。入世后我国在平等条件下可与世贸组织的135个成员方开展经贸关系,外资的来源将更广、更合理。其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其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与我国对外资的利用具有利益互补性,因此,欧美投资将有更快的增长。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市场准入并非立即进入,我国对外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上述效应并不会立即显现,但却构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应适应这一趋势,采取积极措施,趋利避害,以最大限度的引资、用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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