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风水类文书初探

敦煌风水类文书初探

朱俊鹏[1]2002年在《敦煌风水类文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敦煌文献数术类文书中的风水类文书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和研究。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敦煌地区在唐五代宋初时期民风、民俗方面的一些特点。 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写作缘由及前期工作。第二部分主要从风水术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讨论了唐五代宋初时期风水术在理论上和形式上成熟和完善的主要特点。第叁部分则对敦煌文献中的风水类文书进行了全面的录校和整理,结合第二部分的内容,充分论证了这批风水类文书所反映的时代应为唐五代宋初这一时期,为我们进一步探讨这一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习俗情况提供了事实依据。第四部分对这批风水文书所反映的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时期风水术发展的最基本特征——成熟、完善。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从阳宅、阴宅风水术两方面,利用这批风水类文书所包含的丰富的民俗资料,生动地再现了唐五代宋初敦煌地区人们的一些社会生活场景,为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史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第六部分简要论述了古今中外对风水术的种种评价。 在写作方法上,本文首先从最基本的文献录校入手,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敦煌风水类文书做了仔细的释录,力求全面掌握史料。在此基础上,把这些史料与传世文献和出土的墓志资料相对照,通过纵向和横向对比,从而对敦煌风水类文书进行准确的定性。

金身佳[2]2006年在《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是指在中国甘肃敦煌藏经洞发现的文书中有关宅经和葬书的这部分文书,它弥补了中国风水术发展史及其史料链中的一段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因此,曾引起中外学者的浓厚兴趣,并对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深度广度上尚显不足。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讨论,力求全面深刻地解读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的内容。全文分为十章,第一章是序言,概述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的范畴、研究价值、研究状况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为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文献分类定名,尤其是分出一个敦煌写本宅经中的五姓阴阳宅杂抄类,让读者更清醒的认识“杂抄类”的特性。第叁章解读阴阳宅相宅术,包括阴阳宅的辰南戌北斜分一界之图,阴阳宅的刑祸福德方,天道运行与阴阳宅修造吉日的关系、太岁与修造忌日的关系等,剖析当时流行的阴阳宅经的一整套相宅手法。第四章对敦煌写本宅经中的五姓宅经进行全面的研究,对五姓宅、五姓阴阳宅派及其占断手法作全面深入的探讨,对五姓与五音的关系予以追本溯源,弄清来龙去脉;将原来的法藏、英藏图版文献中的五姓宅图一一转绘出来,使读者能一目了然;对五姓宅图的名称、意义、绘图视图原则、干支八卦标示方位及图中神煞等作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全面地研究八宅经,对八宅派从八宅经到《八宅明镜》的流变作一梳理,使读者对八宅派及其占断手法的发展脉络更为清晰。第六章比较系统地解读敦煌写本宅经葬书中有关修造的诸神煞(如天道、土公、太岁等),解析敦煌写本宅经P.2964中的黄黑道十二神,解读写本宅经P.3594中的九方色图。第七章对敦煌写本宅经葬书中的形法相宅、相墓归类总结,并联系汉代的图宅术和明代的《阳宅十书》中的宅外形,对传统的形法相地术做一个梳理,期望对传统的形法相地术及其流变有一个更为完整的认识。第八章利用传世的《地理新书》和《大汉原陵秘葬经》解读六甲八卦冢,认为其名称与六十甲子和八卦有关,其墓穴要刚好放在满、成、定、开与麒麟、凤凰、章光、玉堂四吉神所在的位置上,这正是百姓所能用的人分四穴。第九章全面揭示敦煌写本宅经葬书中的房屋修造风俗与丧葬风俗史料。第十章深入剖析敦煌写本宅经葬书中的阴阳五行、天人合一哲理思想,揭示其中追求人类理想环境的深刻哲理与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智慧,揭示人们通过象天法地的住宅建筑以通天通神、求得天助天佑的趋吉心理。

张瑞[3]2014年在《朱熹风水思想的历史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是有关南宋朱熹风水思想的一项系统研究。全文共五章二十节。第一章全面讨论了近60年海内外有关风水问题的相关着述。其中前四节的内容虽然是对一般风水着述的梳理与讨论,但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与宋代或朱熹的风水思想相关联;第五节则分叁个方面综述了与朱熹风水思想直接相关的重要研究成果。第二章、第叁章对朱熹阴宅风水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一,讨论了朱熹在阴宅风水问题上的“两难”与“悖论”:就知识理性而言,包括朱熹在内的精英阶层未必认同阴宅风水的迷信与蒙昧,但就忠孝人伦和道德情感而言,不讲求风水,其忠君、孝父的人伦情感却又无从寄托。朱熹以及中国传统儒学精英,大都在这种“悖论”与“两难”的语境中叙述着各自的风水话语;二,讨论了朱熹反对迷信阴宅风水,但更反对“孟浪不信”的理学立场,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一流思想大师中,朱熹是唯一一位深入风水、熟知风水,却又力图跳出风水、提升风水的知识精英。而他在阴宅风水中的最大贡献就是以“诚敬”关联儒学与阴宅风水,进而完成了风水的理学化。第四章、第五章讨论了朱熹阳宅风水的基本架构,即由天地到山川、国都、城镇、聚落、住宅、宅内这样一种“天人合一”的大格局。指出朱熹风水思想最大的价值和意义是将风水从“阴宅风水”引向更为广阔的“天地风水”。“天地间好个风水”,是朱熹关于风水的创造性表达,标志着风水的重心从“祸福吉凶”转变为自然风水。

张艳奎[4]2013年在《吐鲁番出土的四类习字文书初探》文中提出吐鲁番位于今新疆境内,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此地发现了大量的纸质文书,书写文字有汉文、回鹘文和粟特文等,内容包括赋税、田制、户籍、兵役、宗教、文学和教育等,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吐鲁番文书中的习字文书,力图通过对习字文书的研究来探索高昌时期和唐代西州时期当地的教育状况。根据目前所刊布的材料,经过笔者的整理,共收集到40余件习字文书,分为:单纯习字文书、算学习字文书、儒家典籍习字文书、书法习字文书、诗歌习字文书、习字纸断片和千字文习字文书。其中最后两类习字文书约占整个习字文书的叁分之二,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加之这两类文书内容单一,故本文中未对这两类文书做系统研究:另有一件《唐写古诗习字残片》文书,这在李肖、朱玉麟的《新出吐鲁番文献中的古诗习字残片研究》中有独到的见解,本文亦不再赘述。本文在前四类文书中各选择一件或者两件具有代表性的文书来进行详细讨论。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从当地的历史文化、吐鲁番文书和本文所涉及的习字文书叁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第二章,吐鲁番出土的四类习字文书具体研究:第一节,对《武周学生令狐慈敏习字》文书进行探索和研究。这两件文书内容简单,只书写了一个字,但是其中涉及到了令狐慈敏、和阁利两个学生的名字,并且文书的纪年是用武周新字书写的。同时这两件文书的书写时间相差两日,这向我们展示了武周时期西州学生的练字学习情况。第二节,对《古抄本乘法诀》和《数字习字纸片》进行分析和研究。吐鲁番文书整理者将《古抄本乘法诀》列为高昌时期的文书,笔者根据《新唐书》、《唐会要》的相关史料中关于高昌人民“有文字,知书计”的记载考证得出,高昌地区存在有数学教育,而这件《古抄本乘法诀》文书即是有力的证据之一。《数字习字纸片》是大谷探险队在新疆盗掘所得,由日本学者小田义久负责整理,并将之确定为唐代西州时期。笔者查阅《新唐书》、《旧唐书》、《唐六典》等相关资料可知,唐朝设立了“算学”科举考试制度,在中央设立了官办的“算学馆”,并在各地设立有州学、县学。这件《数字习字纸片》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唐代西州地方官学里的数学教育。第叁节,对《<论语>习书》进行分析探究。《<论语>习书》的书写时间被确定为高昌时期,阅读文书整理者对于该墓的年代说明,加之笔者的推测,指出其最有可能的书写年代是在高昌王国麴氏统治时期的前半个世纪,即501-558年。在此期间,高昌王国与内地关系紧密,据《魏书》、《周书》、《北史》记载,当地“文字亦同华夏,兼用胡书。有毛诗、论语、孝经,置学官弟子,以相教授,虽习读之,而皆为胡语。”高昌王曾经遣使朝贡,也曾“求解五经、诸史”,另有“于坐室画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像”的记载。此文书可以与史料相互印证,说明当地儒家文化的繁荣。第四节,对《唐人习字》文书进行分析和讨论。唐代文化繁荣,书法昌盛,不但有专门的“书学”考试制度,而且在中央还设立有官办的“书学馆”。另外唐朝还诞生了众多的书法名家,创造了大量的书法理论专着,足以证明唐朝书法艺术的强盛。这件《唐人习字》所临写的是晋朝卫夫人的法帖《与释某书》的内容,足见魏晋书法艺术不但传播于唐朝,而且远播西域。第叁章,总结。从古代教育的角度分析,特别是从本文所述的四类习字文书来看,隋唐时期的教育虽然有阶级之分,但是分科细致,管理有序,内容充实,对于当代教育应有所启示,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成丽[5]2009年在《宋《营造法式》研究史初探》文中认为宋《营造法式》是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颁行全国的一部侧重于估工算料的法规性建筑营造技术典籍。自九十年前,即1919年初朱启钤在江南图书馆发现《营造法式》抄本并付印后,数代学者持续不辍地开展有关《营造法式》的研究,既开启了中国建筑史学的大门,更曾多方位、多层次地推进了该学科的深化发展。本文细致梳理现代以来《营造法式》已有研究和成果,全面考察相关研究主体、学术流派,从版本研究、实物测绘、术语解读、理论探索、多元化研究几个层面,对《营造法式》的研究历程、学术发展理路尝试进行系统分析和归纳,尽可能在总结研究目的、方法、成就和影响的基础上,彰显各个时期典型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审视因果,探寻得失,明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可以深入的方向,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路,以促进《营造法式》研究的继续深入以至新的突破,为完善中国建筑史学框架乃至重振中国文化做出贡献。

杨淑红[6]2012年在《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所谓“契约”,是指传统中国以书面形式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基于相对平等的关系而达成的关于相互间利益和身份安排的约定。契约、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都与秩序密切相关。契约是规划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契约关系的发达有助于造就自由平等、和谐有序的社会,而契约制度则是人们契约行为的制度环境,也是契约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撑。本文在大量契约文书和史籍文献的基础上,尝试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对元代契约关系的面貌、机制和特征进行解读。在元代土地买卖契约中,除立契人、交易标的面积与坐落四至、价款及收付情况这几个必备要素之外,还根据需要对一些权利义务关系的细节做出说明和约定,比如交易标的是否与他人分籍、所卖土地上附属物的权利归属、上手契缴付情况等。出卖人关于所卖田宅不存在所有权瑕疵所作的声明和责任保证,是元代土地买卖契约中尤其重要的内容。元代法律对土地买卖契约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从外部、从宏观上对这类契约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限制,包括限制卑幼和寡妇的交易主体资格,控制权豪势要及僧道兼并小民产业,禁止买卖祖墓坟地及树木,同时规定了合法田宅交易的缔约和履行程序。此外,元代法律对田宅活卖契约的法定形式以及当事人的权益配置做了一定的规范和调整。土地租佃与房屋租赁是田宅所有权人向承租人有偿让渡田宅的占有、使用与经营权的契约关系。元代民间类书所载租佃契式的主要内容是对承佃人纳租义务的约束性规定,黑水城出土的戴四哥等租田契除无保人代偿条款外,其他内容与租佃契式基本一致。在元代社会实践中,租佃契约关系的延续、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往往体现在民间交易惯例中,如“增租铲佃”、“兑佃”等。元代的民田租佃关系中,佃户的承佃权在逐步巩固,兑佃也多被地主认可,永佃权正处于萌芽和发展之中。元政府出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对民间租佃契约关系中的地租率进行强制干预,但其调控效果很难不打折扣。元代借贷契约文书中,除立契人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借贷的种类、数量或金额之外,主要是约定利息率、付息方式、借贷期限或归还日期、债务履行的保证条款等。在信用借贷中,第叁人保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契约要素。元代的保人保证责任,一是保人在债务人逃亡的情况下承担代偿责任,二是债务人至期不履行债务时,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法律制度的协同作用下,人保型借贷契约关系中,通过保人在一定条件下被追加一定的契约义务,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以保障债权实现,尽管在实践中一般并不需要保人实际履行代偿义务。质押担保是元代借贷契约关系中最常见的物保形式,从文献记载来看,元代民间实践中曾经存在作为债权担保手段的不动产质,但元政府则倾向于将其统一规范为典卖(活卖)。元政府以法令形式对借贷利息率和利息总量进行了限制,但在民间社会实践中的高利贷主要是以“巧立文契,虚答本钱”的计利入本或者“翻倒文契、回利为本”的复利计息。尽管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权豪势要群体参与借贷关系,很容易导致契约关系的不自由、不对等,甚至被滥用,但契约自由并未因此受到限制,权豪势要正常参与借贷契约关系是得到承认、允许、保护的。蒙元时期国家针对对民间私债的强制干预表现出了与此前不同的特点和趋势,前期以官府代偿和中止履行为主,后期以延期履行为主,几乎没有采取大范围、无条件完全免除私人债务的干预措施,至多是免除利息。这反映出蒙元时期法律观念中的私权意识较之唐宋时期有所提高。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种以契约形式来表达的将身份权利物质化、将身份权利有偿地予以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的书面约定,本文称之为身份契约,其核心在于通过契约形式实现人的身份权利的让渡。蒙元时期,由于特定的原因和时代背景,民间各种合法的、非法的人口买卖现象较之唐宋时期更为突出。奴婢买卖契约与田宅、马牛的买卖无异。民间买卖亲属常采用典卖的形式,在契书中除约定典价、回赎事宜之外,尚需约定意外责任的承担问题。民间买卖亲属,也常采用典雇、典嫁、嫁卖的方式,雇妾书式与合同婚书都是人口买卖隐晦间接地以婚姻契约形式体现的典型。“典”为人身之典,承典人支付典价,出典人需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才能赎回出典的人口;“雇”则为劳动力之雇,雇主支付雇价,出雇方无需回赎。“典雇”既有“典”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又有“雇”的不需回赎的特征;身份权被转让和分割的程度居于“卖”(包括买卖、典卖)与“雇”之间。在元代的雇佣契约关系中,“雇身契”期限较长,人身性质较为突出,出雇人的义务范围是概括性的,“雇身”之称正体现出雇主与出雇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隶属关系,元政府对有关“雇身人”案件的审断也反映出其间存在的人身依附性。而雇人运输等短期雇佣关系中,义务范围则是仅仅局限于明确约定的具体工作内容而不涉及其他,表现为单纯的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不带有身份性。国家对契约关系的规范、管理以及相关争讼的裁断,是契约秩序得以形成的正式机制。但由于传统契约立法的粗陋和局限,其发挥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大量的民事契约关系基本得以正常运行,从而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其重要的机理在于民间契约关系中的第叁方参与机制。另一方面,元代契约关系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也是维系契约秩序的一种自我执行机制,除土地买卖契约之外,其他各种类型的契约关系中都广泛存在。元代社会的契约关系广泛,类型多样,在很大程度上,民间的社会秩序就是藉此而建立和维系的。但是,元代的契约是实践型的、实用性的,以满足日常社会交往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并不涉及多少复杂的契约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地,元代契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以契约习惯和惯例为主要存在形式;正式的契约法既不成体系,也没有理论。在国家法与民间契约的关系方面,国家法以承认民间私约为基本原则,但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害于社会秩序和政权统治为限度。国家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与政治统治,稳定与协调社会秩序,其法律精神乃是建基于权力理论,而不是象现代契约法一样建基于权利理论。在契约关系的地位和效力方面,有些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其效力也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便是合法的契约,其效力也并不是既定、必然的,政府仍然有可能出于维护统治基础、社会秩序等目的而做出取消或变更其效力的决策。这反映了元代契约法的基础是权力型秩序理念,而非权利型秩序理念。在民间契约关系与国家法之间,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冲突与紧张的态势,但主要方面仍然表现为契约的效力基本得到国家法律的确定与认可,二者之间呈现出互动性、一致性,这是由契约的功能与国家的功能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把握元代的民事法秩序类型和形成机制,也不能忽视社会结构对契约关系的影响。传统中国是农业社会、宗法社会,其熟人社会、关系社会的特征,是社会舆论等非正式机制对契约性社会关系发挥调整作用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阶级结构框架下生活的人们,既难以摆脱政治强权、政治特权的影响,从而使得契约关系中平等、自愿、合意的本质属性遭到虚置;严重贫富分化基础上,也难以真正摆脱经济强势群体对弱势者的经济强制,无法实现契约关系在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

张海娟[7]2015年在《黑水城文献与蒙元史的构建》文中指出被誉为中国近代新材料第五大发现的黑水城文献在时间构成上以西夏及元代文献为主体,与黑水城西夏文献不同,黑水城元代文献主要以世俗文书为主,其中既有契约文书、公文文书,又有宗教文献、医书、历书等,文书所记弥补了元代传世史料或缺载或语焉不详的遗憾,从而为我们重新构建蒙元社会,进一步探讨元代的行政建制与职官设置、元代财政体系与赋税制度、社会生活与司法、军事及宗教文化生活等都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李天石, 李常生[8]2014年在《从出土文献看六朝时期西北地方法的特点——以鄯善、河西、高昌诸政权与中原的比较为重点》文中认为本文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探讨了六朝时期西北地区鄯善、河西、高昌诸政权法制建设的特点及户籍法、奴隶身份法的几个问题。指出六朝时期西北诸政权大多以六朝等中央政府为正朔所在,在国家行政体制、社会基层组织、文化教育传统等方面,既形成了自己的地方特色,又保持了与汉晋文化的高度一致性,成为除江南以外保存汉文化最多的地区,因此才能成为陈寅恪先生所讲隋唐制度渊源的"河西因子",深深影响到北魏的各项改革,成为隋唐帝国典章制度的重要来源之一。

刘道胜[9]2006年在《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徽州文书,被认为是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之后新资料的第五大发现。在丰富的徽州文书中,宗族文书为其大宗。无论是数量与类型,还是其研究价值,宗族文书对于从整体上认识徽州文书,并藉此探索明清徽州民间万象与地方社会实态,乃至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历史来说,均具典型意义。本文以反映明清徽州宗族关系之文书为中心,采用文书档案与文献记载相结合的方法,解读文书的形式,阐释文书的内涵,以揭示明清徽州宗族所固有的种种社会关系,进而考察国家和宗族制度规范与民间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 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部分从文献学的角度对徽州宗族文书作总体性考察。第叁、四部分则以历史学、社会学等视角对徽州宗族文书所反映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阐发。 第一部分考察了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的形成、遗存及其形态。历史上高度发达的徽州经济文化,致使公私交往频繁,产生了大量文书资料。徽州宗族文书的形成是徽州区域发展之特定背景下的产物。而宋代以后徽州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以及徽州民间素有重视记载与整理文书的传统,亦是徽州文书形成的重要因素。徽州文书的保存特有其公匣制度。并考察了文书的形制与版本形态。 第二部分探讨了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的契约表达程式。对契约的称谓与类型作出基本概括,对单契与合同的区别,土地买卖契约的构成,合同契约的类型,合同关系的维系等进行专门考察,对契约文书的格式规范与民间表达等作重点分析。其中论述了个体性文书与宗族组织之间的关系。指出,宗族内部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个体与宗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它亦是宗族关系的一种体现。 第叁部分对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进行分类考述。主要以其所体现的宗族与国家和地方基层组织之间、异姓宗族之间、宗族内部的门房支派之间、宗族之于其它民间组织(如会社)、宗族之于家庭等的密切联系作为划分依据,从而将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分为祭祀关系、继承关系、会社关系、主仆关系、异姓关系、

徐嘉露[10]2018年在《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契约发端于先秦时期,从秦汉金石、竹木简券形态,经过南北朝、唐宋纸质契约的发展变化,到明代初期,无论材料、格式,或内容都达到了高度完善的阶段。明代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有力推动了契约制度在民间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和普及。明代民间契约习惯不仅遍及财产关系领域、家庭关系领域、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在工商贸易领域以及民间社会管理领域都普遍出现了契约现象。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从民众观念的树立到民间实践的普及、从契约格式的多样化到契约内容的高度完备,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已经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境界。明代民间财产交易契约的格式要件和契约内容设计是明代民间契约形制的代表。明代财产契约的交易对象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以及不动产组成部分的“田骨”、“力坌”的买卖、租佃、典当等。土地租佃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永佃权”的产生都是通过租佃契约来完成。甚至民间不良风俗的找价行为也要订立一件合法有效的契约。动产交易的对象则包括耕畜、船只以及其他小件生产生活工具的买卖、租借、典当和交换。在明代民间社会,通过对明代民间契约的内容观察,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的“典”和“当”、“租”和“赁”是有区别的。明代民间社会财产契约习惯的多样化还体现在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对财产的管理。民间财产的管理又称“合同”或者“合约”,具体包括共有财产管理合同、地界勘查合约和土地换耕契约。体现相邻权的互助、互利的“地役权文约”在明代社会已经出现。在明代,家庭财产分配和人身管理已经实现契约化。家庭财产管理分配契约习惯中的分家文书以“拈阄”的形式完成,体现了民间社会的公平理念,分家契约习惯中的“特留份”规则使明代民间社会的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有了财产保障,而财产继承契约习惯中的“过继文书”则将无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与“宗祧”承继有效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传统家庭的财产与宗法延续的统一。在限制妇女法权地位的明代,女子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实现继承权。明代民间财产赠与契约中的“遗赠抚养文约”将受赠财产权利与履行抚养义务结合起来,使无子老人的生养死葬有了保障。明代人身契约主要有人身的典卖契约、劳动力雇佣文书和男女婚姻文约。在明代民间社会,为规避政府对人口买卖的限制,买卖人口契约习惯则以“婚书”的形式出现,可见明代民间的人身买卖现象还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劳动力雇佣契约在家庭劳役、农业生产以及城市工商业等领域多有出现。明代婚姻契约以“六礼婚书”为主要形式,特殊形式的“招亲婚书”、“入赘婚书”和“再嫁婚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明代民间社会的各个阶层。契约习惯在工商业经营领域也广泛存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使明代的工商业出现专业化的趋势。民间的“雇脚夫契”显示,明代以人力挑运为营运方式的脚夫营运已经形成专门行业。明代水上运输行业甚是发达,“雇船契”展示了明代水上运输行业已经形成了保证人、运费支付、在运货物风险承担等工商行业规则。明代加工承揽行业的“器物定做契约”将民间手工作坊对外定做器物的数量、规格、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约定得十分清楚。作为商业行为,明代民间的典当行业十分发达,遍布广大城乡地区,“当票”是其签订的主要契约形式。明代商业合伙经营已经开始出现,“山林经营契约”和“同本合约”显示的共同经营、按股分利形式已经具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经营合同的雏形。“会约”则显示在明代民间社会已经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存在。明代民间社会组织一般指宗族、乡、社,其在运行中形成了宗族文约、乡社文约和行业合同,宗族文约又囊括了族产管理文约、祭祀文约等。乡社文约则指以“禁约”形式出现的具有“乡规民约”性质的社会管理文约、生产管理文约。明代民间行业会、社组织的文约主要指社会慈善组织文约和文人结社形成的文约。明代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有“同善会”等,其制定的管理文约对组织的管理、善款的募集、济贫的方法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平等参与、协商管理善款、共同遵守规则的民间自治组织形态,因此也属于民间契约习惯的一种。与宋元以前相比,明代民间契约在概念上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在称谓上也更加精确化。契约格式趋向统一的原因主要是日用类书的引导和民间契约习惯的传承,官颁契纸的影响和民间“代书人”对同类契约文书的模仿。与前代相比,明代契约参与人呈多样化趋势,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参与契约活动的机会。而“中人”也由前代的见证人、保证人扩大为引见人、介绍人、保证人、“知情信赖”人、纠纷调解人和法庭证人等。另外,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程序较之宋元有所减少,“经官给据”制度和先问亲邻的“问帐”制度被取消。明代民间契约关系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调整着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有效运行,其重要机理在于政府的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一方面,“因俗而治”的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的明代官吏对民间契约的司法审判认可也是明代民间契约习惯发展的外部动因。

参考文献:

[1]. 敦煌风水类文书初探[D]. 朱俊鹏. 首都师范大学. 2002

[2]. 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研究[D]. 金身佳. 兰州大学. 2006

[3]. 朱熹风水思想的历史学研究[D]. 张瑞. 山东大学. 2014

[4]. 吐鲁番出土的四类习字文书初探[D]. 张艳奎. 陕西师范大学. 2013

[5]. 宋《营造法式》研究史初探[D]. 成丽. 天津大学. 2009

[6]. 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D]. 杨淑红. 河北师范大学. 2012

[7]. 黑水城文献与蒙元史的构建[J]. 张海娟. 敦煌研究. 2015

[8]. 从出土文献看六朝时期西北地方法的特点——以鄯善、河西、高昌诸政权与中原的比较为重点[J]. 李天石, 李常生.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9]. 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D]. 刘道胜. 安徽大学. 2006

[10]. 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D]. 徐嘉露. 郑州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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