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中的制度变迁主体及其特征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改革中的制度变迁主体及其特征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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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发端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经历其后的农产品贸易市场化、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跨区域流动、土地承包权流转、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生产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变迁,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进程中,农村的改革最活跃、推进得最顺利、花费的成本最小,而取得的成效最为显著。

对于中国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从改革制度的正确性、有效性及作用机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给出了相应的解释[1][2]。改革制度与改革绩效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利用这一因果关联解释改革成功的原因,具有正确性和合理性,但不具有充分性。改革绩效不仅取决于改革制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而且还受制度变迁的主体、方式及特征的影响与制约。单从改革制度本身还不能对改革绩效作出充分说明,有必要对改革制度的创新主体及行为、创新过程及特点进行分析,才能较为全面地解释农村改革成功的原因。

中国农村改革是系列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分析这一改革成功原因的有效工具。科斯(1960)关于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关键作用的观点、诺思(1971)关于制度变迁源于相关主体对潜在利益追求的论述、拉坦(1978)对制度变迁也与社会与经济行为和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有关的证明[3]、菲尼关于制度需求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的论点[4],以及肖特(1981)将制度作为反映人们在博弈中均衡选择的“规则系统”和“结构安排”的观点[5]、青木昌彦(2001)将制度作为博弈局中参与人及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参与人的均衡策略的观点[6],为分析农村改革制度创新主体及相互关系、创新动力及行为、创新过程及特征提供了理论指引和线索。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对农村改革成功的原因作出更进一步的解释。

一、农村改革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在中国农村30年的改革历程中,重大的制度变革都是先由农民冲破原有制度束缚,通过勇敢探索与实践,闯出一条新路,形成一定声势,或演变成一股潮流,最后得到政府认同与支持,实现新制度对旧制度的替代。或者由农民通过“用脚投票”对旧制度进行抵制和否定,迫使政府放弃无效率的旧制度,改行更有效率的新制度。农民是农村改革制度创新的基本推动力量,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其基本方式。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变迁,是对农业集体经营制度的否定和替代。这一变革虽具体反映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壮举上,实际上在此之前农民便有一些的尝试。20世纪60年代初,为克服当时生活的极端困难,在四川、安徽等省的不少农村就搞过“三自一包”①。自留地、自留山的有效经营,家庭养殖业的有效发展,不仅缓解了农民生活的极度困难,还为市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副食品(蔬菜、肉类、家禽及禽蛋等),更让人们看到了农业家庭经营的优势。1978~1979年间,面对较严重经济困难,特别是农产品的短缺,四川、安徽、河南等省的部分生产队出现了“包产到组”和“包产到户”的情况,小岗村只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当时思想解放和改革思潮涌动的背景下,国家对农民否定农业集体经营的行为没有断然禁止,而是允许试验,并加以总结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项影响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

乡镇企业发展是农民的一大创举,它是对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否定,也是对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大胆探索和创新。这一创新源于公社化时期的“社队企业”(最早可追溯到合作社时期的工副业),当时一部分公社、大队、生产队兴办了一批集体性质的工商企业(主要是加工企业),生产市场紧缺产品,补充城镇工业的不足(当时称为“拾遗补缺”),获得了远高于农业的效益,使人们看到了发展农村非农产业的广阔前景。20世纪80年代初,原有“社队企业”经承包或改制得到了更快发展,农村新的集体、民营、个体工商业更是迅速发展起来。这些成长于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企业被统称为乡镇企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了国民经济中的一支生力军。乡镇企业的发展虽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过争论[7],但农民坚持发展,国家也予以支持,使不少乡镇企业成为全国甚至世界知名企业,在某些产业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部分农村地区依靠乡镇企业的大发展,走上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民发动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它是对城乡二元劳动就业制度的否定和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创新。这一变革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紧缺的缓解为其提供了条件,而乡镇企业的大发展和沿海地区大量“三资”企业的进入为其提供了需求。东部地区农村劳动力率先向工商业转移,随后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也跨区域向工商业大量流动,形成了全国“民工潮”。农村劳动力转移(特别是跨区域流动)在开始阶段曾作为“盲流”被政府禁止,但在市场需求拉动和利益诱引下,大量农村劳动力仍然离农务工经商。随后,政府由禁止转变为有条件允许(经转出地和转入地批准),最终演变为鼓励与支持。农村劳动力的跨产业和跨区域转移,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推进了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一变革使农村劳动力每年有13000万人②左右由农业转入非农产业、由农村进入城镇就业,不仅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为增加农民收入带来了较大实惠,农民的劳务收入占到纯收入的40%左右③。

2004年开始实施的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的政策,这一看似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实则是由农民“用脚投票”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农产品供求渐趋平衡,价格随之趋稳有时甚至下降,而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格却逐年上涨,使农业生产效益渐趋低下。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获利变少,生产积极性受到较严重挫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减少或放弃农业生产,一部分农民脱离农业离开农村务工谋生,一部分农民放弃较低效的粮油生产改种其他,一部分农民为降低生产成本而粗放经营,还有少数农民干脆将耕地撂荒。这些问题延续多年未能有效解决,到2003年矛盾集中反映出来,粮食产量降到4.3亿吨,粮食库存大幅减少,农产品供给全面偏紧。农业发展的严峻形势、农产品供求关系的逆转、农民收入低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并调整政策,宣布取消农业税、免除不合理摊派,对农业生产(主要是粮食生产)进行补贴。这些减轻农民负担、扶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益的新制度,虽然力度还不够大,但使原有的一些较突出矛盾得到缓解,农民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程度提高,加之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刺激,农产品产量逐年回升,2007年粮食产量达到了5亿吨,基本保证了国内农产品的供求平衡,免除了近两年国际农产品大涨价对中国的冲击。

二、农村改革制度变迁遵从科学理性与合理逻辑

中国农村改革以农民为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看似自发与无序,有时甚至显得不合常规,但透过这些表象,可以清晰观察到所具有的高度经济理性和合理的历史逻辑。其经济理性主要表现为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为依据推进制度创新,其合理历史逻辑是重视试验与实践、珍视传统经验与习俗,并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加以利用。

农民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制度创新的主体,第一,因为他们是新制度的需求者。在城乡分治、农业长期为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剩余及农业集体经营的制度架构下,农民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不仅收入低,而且基本生活难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变革愿望较为强烈,只要有机会就会将变革愿望转化为变革行动。第二,他们是新制度的创造者。农民对农村社会经济现状了解至深,对原有制度的缺陷有长期观察、认知与感悟,凭借其社会生产实践经验,往往能提出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变迁方案,并用他们自己熟知的方式进行试验与实施,形成一定的思路与潮流。第三,他们遵守了成本—效益原则。农民熟知原有制度对他们造成的损失,也能从经验上推测某些新制度可能对他们带来的效益,同时还能大致估计参与制度变迁可能承担的风险。在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财富本来就较少的情况下,制度变革成功可以得到显著收益,制度变革不成功遭受的损失也较为有限,参与和推动制度变迁是理性选择。基于这些原因,农村改革的许多新制度都是农民率先提出的,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农民长期社会经济活动所积累的经验、在不断学习中获得的知识,使其在农村改革制度创新中表现出较强的经济理性,坚持了市场经济方向,遵循了帕累托改进原则。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使农业生产理性回归到家庭经营的轨道,使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其产业特点相适应,并相应培育农业微观经济主体,使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得到强化;为农户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农产品实现市场贸易打下基础和提供条件,推进了农业的市场化与社会化;实现农业生产资源在微观层次上的优化配置,农业生产效率与效益的提高,农业管理监督成本的下降。乡镇企业发展始终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并相应培育农村非农产业经济主体,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劳动用工、工资薪酬、内部管理、产品交易等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向建设现代企业方向迈进;坚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将新的产业、组织、技术引入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农村劳动力转移以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化配置为依据,推进劳动资源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域间的优化重组,促进全国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以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农村劳动力由低收益的农业向高收益的非农产业转移,由低收入的东西部地区向高收入的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困境,也大大推进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显著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村改革的制度创新,较为成功地借鉴了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历史经验,其创新发源地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这种地域性与历史传统基本保持一致。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源于农民对农业集体经营的否定,其典型表现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自一包”,当年的尝试为1978年的农业改革提供了历史经验,改革初期的做法就是土地联产承包给农户经营,随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演变成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有了新的内涵。这一重大的制度变迁最早在安徽、四川、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区兴起,而这几个省正是当年“三自一包”最为盛行的地区,由于历史经验的积累,使这些地区成了制度创新的发源地。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表现出类似的特征,它萌生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作为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补充,其直接目的是壮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20世纪80年代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使乡镇企业在“社队企业”基础上迅速发展壮大,以非农产业的独立身份在农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正是“社队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成长才有了一定的基础,生产经营才有了一定经验。“社队企业”在江苏、浙江等东部地区和内地省份的城郊地区发展较好,这也是后来乡镇企业发展最好的地区,表现出高度的地域一致性。江浙农村及内地城郊农村紧邻城市经济中心,农民历来有务工经商传统,由这些地区率先推进乡镇企业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农村劳动力转移同样表现出较强的历史继承性和地域特征。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劳动力秉承务工经商传统,率先在非农产业领域就业或创业,主要在就地实现由农业向非农业的转移,成为农村劳动力就地非农化的先行者。而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则主要是向经济发达地区的非农产业转移,转移时间早及规模最大的是四川、安徽、河南、湖北、重庆等省市。这些地区的农民历来就有外出谋生的传统,成为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的创新者。

三、农村改革制度变迁中农民与政府目标基本一致

中国农村改革的制度创新,农民与政府是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农民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经营者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又是制度变迁的接受者。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既是制度变迁的倡导者,更是制度变迁的最终决定者,由制度的公共品性质所决定,农村改革以农民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只有得到政府的认同和支持才能实现。由于农民和政府在改革目标上大体保持一致,故在行动上配合多于竞争,表现出较高的协调。

农民在农村改革中的制度创新,主要是为发展农业与农村经济、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这符合政府的目标,容易得到政府认同,并可能将其转化为公共政策加以推行,使新制度能迅速替代旧制度并在大范围发挥作用。农民提出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能有效促进农业的发展、大幅度增加农产品的产出水平,符合政府增加农产品供给、解决农产品长期短缺的目标,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在全国推行,只用了5年的时间就使中国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供求平衡,城乡居民生活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创造的乡镇企业,能有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民收入,符合政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改变农村贫困落后面貌的目标,同样受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广大农村迅速发展,现在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是由于农村改革制度创新中农民与政府的契合,才使其表现出巨大的生机与活力,并产生出巨大的绩效。

农民在农村改革中创新的某些制度,与政府的某些短期(或具体)目标不一致,但与长期(或总体)目标相符,在变革初期农民与政府存在一定的分歧与博弈,但由于农民的执着追求,政府对短期(或具体)目标进行调整,促进长期(或总体)目标的实现,转向支持农民的创新行动,使新制度转化为公共政策得以推行。由农民创造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跨区域流动,与政府稳定城市社会秩序和就业的具体目标存在一定冲突,政府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但对跨区域流动转移加以阻止和限制。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在市场需求拉动及预期收益增加的诱引下,坚持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并形成了很大的声势与潮流。由于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经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符合政府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总体目标,政府逐步放松限制,最后加以认同与支持。这一制度创新使农民获得了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地点的权利,每年从劳动力转移获得巨大的劳务收入,也使原来禁锢在土地上的庞大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在更大的领域和空间得到优化配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改革的某些方面,农民与政府追求的目标不一致,在制度创新中二者的行为可能出现矛盾。由于政府居于制度决策的主导方面,这时农民的制度创新活动会受到抑制,而政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制度会得到强制推行。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往往采取抵制政府现行制度的办法,促进有利于自己目标实现的新制度产生。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的制度变迁,就是这类制度创新的代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民食品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其目标由增产转移到增收上;而政府为保障农产品充分供给和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仅要求农民生产更多的农产品,还要求农民分担更多的改革与发展成本。在政府目标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收入增长减缓。面对这一形势,农民采取拒绝摊派、减少低效益的粮油生产和放弃农业生产的办法以致2003年出现粮食生产与供给较严重不足局面,政府大幅度调整农业政策,实现了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的制度变迁。经过政府与农民的博弈,促成了新制度对旧制度的替代,使政府实现了增加农产品产量、稳定农产品供给的目标,而农民达到了减轻负担、增加收入的目的,在新制度基础上政府与农民的目标又达成了一致。

四、农村改革制度变迁利益在相关主体间共享

农村改革的制度变迁,虽直接受益的是农民,但其他社会主体对改革的利益也得到了分享,具有共享性。农村改革制度变迁利益的共享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变迁带来的利益在农民内部有公平分享的机会,虽有竞争但机会均等;二是制度变迁在给农民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使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得到增加,或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在这种利益共享机制下,农民的制度创新易于产生一致行动,而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的创新行为会给予支持。

农民提出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家庭人口平均承包给农户经营,农民在土地使用上享有均等权利,不存在利益竞争。而其他利益主体(如城镇居民)并不经营集体土地,农民享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不给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极大丰富,除使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和收入明显增加外,其他所有社会成员的食品及农产品需求都得到满足,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且价格保持低廉。这一制度变迁对所有社会成员产生的普惠效果,使其在农村得到农民的广泛响应,在社会上得到普遍支持,变迁过程没有遇到大的阻力,也没有产生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更没有发生大的社会矛盾。

农民推动的乡镇企业发展,在初期是弥补国有工商业的不足,与国有工商业是一种互补关系。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拓展和壮大,乡镇企业与国有工商业存在争夺原材料、市场和技术的竞争。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压力下,国有工商企业加快了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并在改革中学习和借鉴乡镇企业按市场需求生产经营、合同用工、灵活定价等有益经验,促进了自身的发展,正是乡镇企业这个竞争者的出现,才使国有工商企业不得不直面市场竞争,坚定地走上改革发展之路,最后又与乡镇企业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互动格局,共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壮大,并逐步获得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乡镇企业与国有工商业的这一互动机制,使前者未对后者造成较大的冲击,后者也未对前者形成较强的挤压,二者在改革中得到了共同发展。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使相关主体的发展目标得到实现。

农民创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跨区域流动,使输出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了有效利用并获得了劳务收入,使输入地满足了劳动力需求并促进了经济发展,是一种共同受益的局面。农村劳动力大量流进城镇和沿海发达地区,给流入地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增加了投入的压力,但与流入劳动力所创造的财富相比,流入地的投入是值得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务工,主要从事建筑、运输、采掘、环卫等工作,城镇中的劳动力在这些领域就业较少,并不存在相互争工作岗位的矛盾,而是补充了这些领域劳动力的不足。东部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达、外资企业众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本地劳动力满足不了需要,内地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入,正好补充了本地劳动资源的不足,也不存在与当地劳动力争工作岗位的问题。当然,农村劳动力转移使转入地劳动力供给增加,劳动工资会受到抑制。但是它又催生了劳动保护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形成,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总体上使城镇和农村劳动力都得到了好处。

农民“用脚投票”催生的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生产补贴的制度变迁,使国家的再分配政策向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发展的方向调整。但这一调整并不是减少城镇居民福利和压缩城镇经济发展来实现的,而是通过财政收入增加部分的优化配置来实现的,并没有因此而损害城镇居民的既得利益和牺牲城镇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取消农业税和对农业生产补贴后,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实现恢复性增长,保证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在近两年世界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偏紧、价格急剧蹿升的情况下,食品价格没有出现飙升失控的状况,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安定,从农业发展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从结果上看,这一制度变迁也具有明显的普惠性,在农民受惠的同时,也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了巨大利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支持。

五、结论及推论

通过对中国农村改革制度变迁主体和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思想解放、党和政府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为农村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激活了农民的改革热情。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迫切要求,又使农民将改革的愿望转化为制度创新的行动。农民群体对农村改革的广泛参与和执着探索,使农村制度变迁充满生机与活力。中国农村改革的制度变迁,表现为以农民为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第二,农民对农村改革制度创新的广泛参与,使这一制度变迁深深植根于广大农民群众之中,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农民根据长期社会经济实践的经验,在制度创新中坚持了市场经济的理性,遵从了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客观规律,吸取了有益的历史经验,所提出的改革制度不仅充分反映了他们的诉求,体现了他们的利益,而且还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及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改革制度能够迅速地在农村扩散,并在短期内产生巨大的制度变迁绩效。

第三,农民推动的农村改革制度创新,其目标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自身福利的增进,与政府的目标相一致,农民创新的改革制度因而易于被政府接受与认同,并可能被转换为公共政策加以推行。农村改革制度变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虽直接受益的是农民,但由于农业发展所产生的普惠性,其他社会成员也充分分享了这一变迁的利益。农村改革制度变迁中农民与其他社会主体对利益的共享,使其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减少了变迁阻力,促成了变迁的成功。

根据上述结论,可以得到以下推论:

第一,农民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主体,蕴藏着巨大的创造力。政府只要尊重他们的创造精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就会激活他们的热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进而产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形成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内生长效机制。

第二,任何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都会带来有益的连销反应:在为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使社会所有成员的福利得到增进;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工业和城镇经济发展有了坚实基础和广阔空间;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能有力推进社会的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国家发展中具有重大基础性作用,不能有任何忽视。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制度变迁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始终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注释:

①“三自”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一包”即包产到户。

②据农业部的统计,农村劳动力每年有12000万~14000万人向外转移,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为13181万人(2006年度)。

③按农村居民家庭抽样调查,2007年、2008年全国平均农民劳务收入占纯收入的38%以上,而中西部一些省、市这一比例高达50%左右,参见《中国统计摘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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