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自律到法律监管:英媒体道德滑坡催生新的监管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滑坡论文,道德论文,监管体系论文,法律论文,媒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核心提示】有效的监管系统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媒体,应该多些吸引媒体加入新监管体系的“萝卜”,少些“大棒”似的严惩措施。
近期,英国各界对于媒体是否需要进一步监管的争论不断白热化。据世界报纸与新闻出版商协会(World Association of Newspapers and News Publishers)官方网站4月16日公布的消息,该协会与世界编辑论坛(World Editors Forum)联合要求卡梅伦政府撤销于今年3月公布的建立有“皇家宪章”(Royal Charter)地位的监管机构的决议。针对媒体监管问题,《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
行业自律无法遏制媒体道德缺失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英国林肯大学传播学教授简·查普曼(Jane Chapman)表示,英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新闻监管法,涉及媒体行业道德的只有关于诽谤、诲淫、煽动种族主义等法律条款。谢菲尔德大学新闻研究系(Department of Journalism Studies)教授杰基·哈里森也表示,英国媒体一直以来都以自发成立的带有自愿性质的监管机制来保证行业自律。1953年,英国成立报业总评会(Press Council),旨在在推动新闻自由的同时,确保英国新闻业能够保持高标准的行业道德。
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部分媒体出现道德滑坡,媒体形象受损,社会各界对于英国媒体是否能够把持基本行业道德的担忧越来越多,许多议员也质疑报业总评会的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于是,独立于行业和政府之外的新闻调查机构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于1991年正式成立,代替了先前的报业总评会。新闻投诉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以《编辑行为准则》(the Editor’s Code of Practice)为监管标准,新闻媒体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共同接受其监督。这是全英媒体首次共同接受同一机构的监管。
但新闻投诉委员会的办事能力,因戴安娜王妃车祸等事件为世人所诟病,英国媒体的公信力也随之不断下降。哈里森表示,在《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曝光之前,大量侵犯个人隐私的不道德新闻行为未被新闻投诉委员会受理。
尽管对商业利益的过度追逐使得英国媒体形象已跌到谷底,但却从未改变英国新闻媒体行业自律的初衷,20年来政府也未曾介入新闻监管。2011年,《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曝光,引起了民众的大规模不满和抗议。
该窃听事件曝光后,英国政府针对媒体监管成立了公共听证会——莱韦森调查小组(Leveson Inquiry),英国警方也随之介入调查,这表明国家介入新闻监管的意向越来越明显。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多起侵犯隐私事件不断被曝光。莱韦森调查小组在报告中提出,新闻投诉委员会一直以来对媒体滥用职能事件太过“仁慈”,建议依靠有法律支持的监督机构来规范新闻从业行为。
民众支持、媒体反对的新媒体监管机构
随着莱韦森调查小组报告的出台,英国国内对此的反应逐渐两极化,分为“支持”和“反对”两大对立阵营。2012年11月,新闻投诉委员会主席戴维·亨特勋爵承诺,会尽快成立新的监管机构。诸多民调显示,大部分民众对加强媒体监管持坚决支持的态度。他们认为,部分英国媒体的职业道德滑坡现象太过严重,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治理英国媒体行业乱象。而各大英国媒体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
今年3月,英国首相卡梅伦提出了所谓的折中方案,即以“皇家宪章”的形式为基础建立新的媒体监管机构,这也被称为英国史上最为严厉的传媒监管协议。哈里森解释称,这是因为皇家宪章比法律条款更难以更改,必须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同意才能对宪章进行修改。所以,虽然尚有媒体仍未表态是否抵制宪章,但所有的新闻集团无不认为该项决策矫枉过正,并一再强调这将威胁到英国300多年以来的新闻自由传统。
联合报业集团、新闻国际公司和每日电讯报传媒集团一方面声明拒绝加入宪章框架内的媒体监管,另一方面也试图拉拢“同盟”。这次世界报纸与新闻出版商协会等媒体联名要求英政府撤回宪章之举,很有可能是英国媒体的外围措施。尽管还存在诸多挣扎和不情愿,但如今英国媒体势必要自食恶果。
4月11日,伦敦大学学院媒体法名誉教授埃里克·巴伦特(Eric Barendt)发表文章《法定支持:对新闻自由的威胁?》(Statutory Underpinning:A Threat to Press Freedom?),就莱韦森报告中成立新的媒体监管机构的提议表示了肯定。文章认同了报告所提出的为实现令人满意的监管机构,法律上的支持必不可少的建议,否则公众、法庭以及其他机构无法判断一个媒体的行为有没有遵守行业道德标准。文章表示,公众需要有法律保障才能对新的监管机构有足够信心,这足以说明建立以法律为支撑的新型媒体监管机构的重要性。
学者支招:多引导,少惩罚
部分学者在支持英国建立新的监管机构的同时,也提醒政府切忌矫枉过正。查普曼就担心,政府过度介入不但不会停止媒体滥用职能及不道德事件的发生,反倒很有可能会干扰新闻自由。但她也称,莱韦森报告让包括公众在内的各方都反思并参与到新闻道德和新闻监管的大讨论中来,无疑是件好事。
如何让英国政府与媒体打破目前僵持不下的局面,并达到监管媒体的目的?伦敦政经学院媒体政策项目(Media Policy Project)研究人员保罗·莫拉(Paul Moura)4月3日在其博客《激励式媒体监管:多些“萝卜”,少些“大棒”》(Incentivizing Press Regulation:More Carrot,Less Stick)中表示,有效的监管系统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媒体,应该多些吸引媒体加入新监管体系的“萝卜”,少些“大棒”似的严惩措施。例如,卡梅伦声称会对未自愿加入监管体系的新闻媒体采取惩罚措施。莫拉就认为,这种骇人的惩罚措施不仅不会震慑媒体,相反很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吓跑”大多数新闻出版商。
莫拉建议,在新监管体系中可以引入有利于媒体的监管条例,例如在案件中,在媒体有苦难言或被“冤枉”的情况下,允许他们为自己辩护,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媒体的利益。另外,以网络为根据地的小型媒体也应是新媒体监管体系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些小型网络媒体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应对诉讼,完全相同的监管体系对小型媒体来说是绝对的劣势。
伦敦城市大学城市法学学院教授洛娜·伍兹(Lorna Woods)强调了媒体监管中隐私数据保护的重要性。她认为,莱韦森报告提议将《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延伸到新闻行业,以保证个人数据也能够在新闻处理过程中得到合法、恰当的使用。该提议若能妥善执行,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