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形态理论和三形态理论的讨论——与段忠桥、奚兆永二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态论文,教授论文,理论论文,理论和论文,段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6-0038-07
段忠桥教授在《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题为《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的论文,奚兆永教授在《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2期上发表了题为《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的论文,对段忠桥教授的观点提出诸多质疑。奚文对段文的批评有些是正确的,如对段文否定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和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的观点的批评;有些批评则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与段文相同的错误,如关于把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以下简称《手稿》)中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及其解体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做法,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依次更替的三种生产方式与《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相混同的观点。此外,奚文对马克思的三种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也存在一些不正确之处。笔者拟根据马克思的《序言》和《手稿》中的论述的本来含义,作为一个“第三者”,与段、奚二教授商榷。不当之处,敬请二位教授提出反批评,并恳望关心这一问题的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及其解体
段文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是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在内的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奚文则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那么,马克思在《手稿》中一些地方为什么“不是单独提封建生产方式的解体”?奚文作了如下的回答:“马克思之所以把资本主义以前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是因为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是同时存在的。本来,这几种生产方式代表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由于各种原因,不仅在全世界,而且在同一个国家甚至同一个民族,都存在发展快慢和先后的不同,这样就形成了不同生产方式同时并存的局面”。简要地说,奚文虽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但因为在封建社会,仍然遗留有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所以要把这三种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
从上面引述的段文和奚文的观点来看,二者之间虽有明显差别(段文认为亚细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分别从逻辑上代表着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阶段,其间没有依次更替的关系;奚文则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代表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间存在着先后继起[即依次更替]的关系),但是二者却犯了两个相同的错误。
第一个错误:段文和奚文都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是把亚细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的,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事实上,马克思在《手稿》中是把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生产方式(或称所有制形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的,而不是把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所以会发生这种误解,是因为段文和奚文都把《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相混同了。这一点我们留待下面具体论述。
第二个错误:段文和奚文都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只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把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解体理解为仅仅是这三种生产方式的解体。这种认识不仅混淆了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之间的区别,而且把《手稿》中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及其解体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与《手稿》中的思想大相径庭。下面我们具体论述这个问题。
马克思在《手稿》中,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结合的角度,讲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及其解体过程。
第一,劳动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劳动条件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马克思指出:“劳动者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即他把这种条件看作是自身的无机存在,看作是自己力量的实验场和自己意志所支配的领域的那种关系的解体。这种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形式,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1] (P498)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实际上是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三种共同体和与这三种共同体相对应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的解体。
第二,劳动者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马克思指出:“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正如上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现实的共同体为前提那样,劳动者对他的工具的这种所有制,则以手工业劳动这一工业劳动发展的特殊形式为前提;同这种劳动形式相联系的是行会同业公会制度等等。……在这里,劳动本身一半还是技艺,一半则是目的本身等等。师徒制度。资本家自己还是师傅。特殊的劳动技能也保障着劳动工具的占有等等。劳动方式连同劳动组织和劳动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是继承的。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劳动还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片面的才能的一定的自足的发展等等。”[1] (P498—499)从马克思的论述可以看出,劳动者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的生产方式,主要指的是欧洲中世纪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这种生产方式,以及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行会同业公会制度。此外,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近似的还有“使劳动者成为自耕农、成为自由劳动的小土地所有者或佃农(隶农)、成为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1] (P504)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体农业的生产方式。
第三,劳动者直接属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马克思指出: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的体现者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他们作为这种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1] (P499)
很清楚,马克思讲的劳动者属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生产方式,指的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方式的解体相伴随的还有“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的解体”。马克思说:“在这些关系中,非所有者作为自己主人的仆从表现为剩余产品的共同消费者,并且以此为代价,穿着自己主人的仆役制服,参加主人的争斗,从事想象的或实际的个人服务等等。”[1] (P505)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手稿》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十分复杂而繁多的,主要有: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原始的土地所制形式,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个体农业的生产方式,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以及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这些生产方式的解体都可能产生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制。但只有封建的生产方式的解体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即产生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封建的生产方式包括上面讲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农奴制),存在于封建社会中的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个体农业,以及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把马克思在《手稿》中所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解体,无论是仅仅理解为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形式的解体,还是仅仅理解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都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都是把错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
二、如何理解《序言》和《手稿》之间的关系
段文认为《序言》是《手稿》的总结,《手稿》是《序言》的基础,《序言》与《手稿》的观点是一致的。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我基本赞同。但段文把二者的一致性看得过于机械、过于简单了。具体地说,它认为二者的一致是完全等同、简单重复。事实上《序言》不是简单重复《手稿》中的观点,而是在《手稿》基础上的提高、深化和升华。
奚文认为,“《序言》不是为《草稿》(即本文所说的《手稿》)写的,而是为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一书写的。”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奚文对《序言》与《手稿》的关系的理解存在两个误解:
第一,奚文否定段文所说的“《手稿》是《序言》的基础,《序言》是《手稿》的总结》”,认为这种看法完全背离《序言》的实际。这种观点有些偏激。《序言》虽然不是为《手稿》写的,而是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一书写的,但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内容虽然与《手稿》的内容有区别,然而其相关部分毕竟是以《手稿》为基础的。而且《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并没有《手稿》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所讲的内容,《序言》中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内容部分却与《手稿》中的这一部分有密切的关联,从这个意义上看,说《序言》是《手稿》的总结,是无可非议的,应该肯定,奚文关于《序言》不仅是《手稿》的总结,而且也是《德意志意识形态》、《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关于社会形态演进思想的总结,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奚文不仅认为《序言》与《手稿》不是“总结”与“基础”的关系,而且认为二者之间有矛盾。奚文说:“人们只能用后来的思想纠正先前的思想,而不能用先前的思想纠正后来的思想,《草稿》写作在前,《序言》写作在后,用《草稿》来纠正《序言》也是不合逻辑的。”这就是说,奚文认为《手稿》中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演进的观点是错误的,《序言》中的观点是正确的,所以应该用《序言》中的观点纠正《手稿》中的观点。在我看来,《序言》中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演进的观点,是《手稿》中相关观点的提高、深化和升华,二者本质上相一致,根本不存在谁纠正谁的问题。
通观奚文和段文,二者虽然对《序言》与《手稿》的关系的看法上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掩盖不了二者所犯的一个共同错误,即它们都把《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混为一谈了。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序言》与《手稿》中的观点的区别与联系。
《手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章中所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是三种原始形式的所有制,而《序言》中所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三种生产方式则是三种原始形式的所有制的派生形式。前者是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在不同地域并存的几种所有制形式,后者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由低级到高级依次演进的几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在《手稿》中,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结构最稳定,发展最慢,变化最小,维持的时间最长久,并未从中产生出派生形式,所以在《序言》中就把它放在生产方式演进的第一个形态。《序言》中“古代的”生产方式与《手稿》中的“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则是不同的,它指的是《手稿》中古代的所有制形式解体以后产生出来的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序言》中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手稿》中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则更不相同,它是指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帝国以后,以罗马奴隶制所创造的生产力和其内部孕育的封建制因素——隶农制为基础,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下面我们就具体说明《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向《序言》中讲的亚细亚、古代的、封建的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的派生形式的转变。
马克思在《手稿》中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虽然都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但已经不是最原始的形式,而是或多或少改变了形式的原始形式,最原始的形式马克思当时尚未发现。他指出:这些所有制形式“已经是历史的产物,因而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都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1] (P476)马克思在1881年致俄国民粹派女作家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讲得更加清楚。他说:“农业公社(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都是类似于俄国公社的农业公社——引者注)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2] (P450)这就是说,所有制的原始形式解体以后,将依次产生出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即封建社会)等一系列社会形态。这段话说明,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既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同时又是从原始社会向下一个社会的过渡阶段,即由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由无阶级社会向有阶级社会过渡的过渡时期的社会。这是对这三种公社或称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的最科学的表述和规定。马克思在《手稿》中已经蕴涵了这种思想,但尚未能作出如此明确的表述。
那么,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瓦解、向派生形式(次生形式)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马克思在《手稿》中的论述,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人口的增加以及由于移民所引起的征服战争,必然产生奴隶制。马克思认为,劳动者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个人隶属于一定的共同体,是共同体的一员,这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存在的前提。但是,“这些条件是在改变着”,“例如,在每一个人均应占有若干亩土地的地方,人口的增长就给这样做造成了障碍。要想清除这些障碍,就得实行移民,要实行移民就必须进行征服战争。结果就会有奴隶等等。例如公有地也会增加,因而也会有作为共同体代表的贵族等等”。[1] (P493、494)
第二,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出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组合、新的思想观念,即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劳动者也在改变,“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1] (P494)
第三,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内部产生的私有制是其瓦解的最重要的原因。因为个人丧失财产,也就失去了他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地位,必然造成共同体的瓦解。
第四,公社成员厌恶劳动,也是造成公社瓦解、奴隶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本人厌恶劳动,就要驱使奴隶劳动,因而就会有掠夺奴隶的战争。再加上分工和交换、债务等等的出现,加速了公社内部贫富两极分化,富者上升为奴隶主,贫者沦为奴隶,从而促使公社瓦解。
对于从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转化过程,马克思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作了考察。
从静态方面考察,马克思是把《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看作是在空间上并列的,它们都是从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过渡形式,属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认为这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在时间上是依次更替的观点,即认为从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产生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又从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产生出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这三种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存在于不同地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可能存在时间上依次更替的关系。
从动态方面考察,即从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转变的角度来考察,马克思认为由这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产生出来的派生形式,则是在时间上依次更替的,即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就是在逻辑上或事实上依次更替的三个不同时代、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就形成了下面两个思想:一个是人类社会早期是公有制,后来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另一个是越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越强,后来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逐次减弱。马克思在1857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经讲到:“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3] (P2)马克思在《序言》中对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先后顺序的安排,依据的就是这样两个思想原则。
《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个人只有土地的占有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最强,而且这种共同体最牢固,在由“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转变中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变化最小,并未从中产生出派生形式,所以马克思在《序言》中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第一个社会形态,放在人类历史演进的第一阶段。
《手稿》中讲的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重,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比较弱一些,并且从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派生出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因而马克思在《序言》中把作为西欧奴隶制特定称号的“古代社会”作为第二个社会形态,放在人类历史演进的第二阶段。
《手稿》中讲的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私有土地是土地所有制的基础,公有土地表现为私有土地的补充,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弱,共同体不是实体,并且在历史上日耳曼人通过征服奴隶制的西罗马帝国、在其废墟上直接建立起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因此,马克思就把“日耳曼的历史”、“日耳曼时代”等术语与西欧的封建社会相等同,在《序言》中把它作为第三个社会形态,放在人类历史演进的第三阶段。
通过以上的考察和分析,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断定,马克思1859年的《序言》,确实讲的是亚细亚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这个结论既符合《序言》的本意,又符合客观的历史事实。
三、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三种社会形态理论”及其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关系
马克思在《手稿》中明确地表述了他的三种社会形态划分的理论。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 (P104)段文和奚文对马克思这段话有不同的理解。段文认为,第一个社会形态即人的依赖性社会,包括亚细亚社会、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第二个社会形态即物的依赖性社会,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三个社会形态即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段文的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具体说来,由于段文认为亚细亚社会、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不存在依次更替的关系,不是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而是从逻辑上代表着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向资本主义经济形态过渡的几个阶段,三者都属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这样,在段文那里也就不存在三种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之间的关系了。段文的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奚文则认为,段文的理解违背马克思的原意。在奚文看来,人的依赖性社会仅仅指亚细亚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则包括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我不赞成奚文的这种看法。
奚文的看法之所以发生错误,是因为作者没有弄清楚马克思的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所依据的根本标准是什么。从表层上看,马克思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所依据的是人的发展状况。但从深层上看,人的发展状况则是由经济运行形式决定的。理论界一般把人类历史上的经济运行形式分为三种,即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自然经济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的经济形式;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商品经济是以生产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经济形式,生产者不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而是为了生产交换价值。产品经济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满足社会需要的经济形式,它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个人的产品同时就是社会的产品,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人们彼此之间不再进行商品交换。人的依赖性社会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也称自然经济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也称商品经济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以产品经济为基础,也称产品经济社会。
明确了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所依据的根本标准,就为正确理解三种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关系夯实了基础。对二者关系的理解应该根据《手稿》中的相关论述,而不能依据个人的主观臆想。
马克思在《手稿》中讲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以后,相隔两个自然段,讲了下面一段话,这段话对正确理解三种社会形态理论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关系至关重要。马克思说:“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既同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不管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决没有支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又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相对立。”[1] (P105)这里说的“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交换”的社会,即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这里说的“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即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它包括“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社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里说的“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的社会,即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简言之,马克思在《手稿》中认为,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社会形态;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从马克思的这种划分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他那里三种社会形态理论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那种把二者对立起来或用三种社会形态理论否定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观点是错误的、没有根据的。
马克思在叙述三种社会形态划分以前有一段话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他说:“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合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1] (P103—104)马克思在讲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之后在同一自然段紧接着讲的一段话,也值得重视。他说:“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1] (P104)马克思这两段话都是根据经济运行形式,把人的依赖性社会与物的依赖性社会区别开来,并且明确指出人的依赖性社会包括家长制的社会、古代的社会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包括行会制度)。
马克思在《手稿》中,还明确指出了资产阶级社会中生产的社会性和共产主义制度下生产的社会性的区别。他说:“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不管这些独立生产通过自己的互相联系而在事后怎样确立和发生形态变化,——媒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提本身起媒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成为社会劳动。因此,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形式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产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分额。因此,他不需要去交换特殊产品。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这种产品无须先变成一种特殊形式,才对单个人具有一般性质。在这里,交换价值的交换中必然产生的分工不再存在了。代之而建立起来的是某种以单个人参与共同消费为结果的劳动组织。”[1] (P119)如果前面引的马克思的两段话,是根据经济运行形式把人的依赖性社会与物的依赖性社会区别开来的话,那么这段话则是根据经济运行形式把物的依赖性社会与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区别开来,而物的依赖性社会指的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它不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总之,从我们上面引述的马克思《手稿》中的一系列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性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社会形态;物的依赖性社会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奚文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包括在物的依赖性社会中是有悖于马克思的本意的。
奚文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为理由,把这两个社会形态和资本主义社会一起归入物的依赖性社会,这是不正确的。首先,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这种商品经济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只处于从属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决没有支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这两种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它们属于自然经济社会,即人的依赖性社会。其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商品经济虽然都属于商品经济,但这两种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很大的区别。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人劳动为基础,生产和出卖商品是为了重新购买其他商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则不同,其特点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支配被迫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为其生产,生产和出卖商品不是为了取得其他商品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取得剩余价值,使资本增殖”。[4] (P59)因此,不能把存在简单商品经济的社会形态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一起归入物的依赖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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